解读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查
外贸卖家必须了解的法定检验检疫

外贸卖家必须了解的法定检验检疫标签: 法定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范围
法定检验检疫是什么?
法定检验检疫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人员等法定检验检疫物进行检验检疫业务,也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范围
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卫生检查;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产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进行适载检验;
5.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有关国际条约;
6.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1)目录的内容
目录中的商品共涉及H.S.编码20种,编码4815种。
目录中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海关监管条件为B海关监管条件为海关监管条件D说海关和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共三个。
(2)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字母的含义
“M说进口商品检验共1441个;
“N表示出口商品检验共1912个;
“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1955个;
“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1945个;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共1385项;
“S表示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共1147项;
“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共32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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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

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引言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是指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和质量控制的一种常规操作。
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商品样本,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的检测与分析,以评估商品的质量、安全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介绍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的目的、方法、具体步骤以及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性。
目的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的目的在于:1.保障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避免次品和不合格商品进入市场。
2.防止有害物质对人类、动物和环境造成危害。
3.保护国内市场和消费者的权益,防止低劣商品的流入。
4.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方法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抽样在进行抽样检验之前,需要确定抽样的数量和方式。
一般来说,抽样数量应该能够代表整个批次商品的质量水平。
抽样方式可以根据商品的特点和检验目的来确定,常见的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等。
2. 样品保存与标识抽样完成后,需要对样品进行保存和标识,以确保样品的完整和可追溯性。
样品应当妥善保存,避免受到污染和损坏。
同时,样品上还需要标注相关信息,如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批次号等。
3. 检测与分析检测与分析是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的核心步骤。
根据不同的商品特点和检验目的,可以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检测方法。
常见的检测项目包括有害物质含量、产品结构与性能、微生物检验等。
4. 结果判定与报告根据检测结果,可以对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判定。
如果检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商品可以继续流通;如果不符合要求,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整改、退货等。
同时,检测结果还需要编制成报告,以便后续的追溯和管理。
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流程进出口商品抽样检验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确定抽样计划:根据商品种类和检验要求,制定抽样计划,包括抽样数量、方式和地点等。
2.抽取样品:按照抽样计划,将抽样器材准备好,并进行抽样过程。
3.样品保存与标识:将抽取的样品妥善保存,并进行标识。
4.检测与分析:对样品进行相应的检测与分析,得出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商检机关的法定商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商检机关的法定商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案情】2002年4月,某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化工产品国际买卖合同。
2002年8月,某公司与国内某化工厂签订了供货协议。
在供货协议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产品应当符合商检标准。
某化工厂负责出具商检证书,某外贸公司凭商检证书验收产品。
”2002年10月,该化工厂就其生产的化工产品向当地商检局申请签发商检证书。
当地商检局接受申请后,未对产品进行严格的商检就签发了“某化工厂生产的化工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商检证书。
外贸公司凭商检证书验收了产品并通过海路运往国外。
国外客户在验收时对产品的质量提出质疑,并拒绝收货。
该批货物被原路运回,给外贸公司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外贸公司要求化工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外贸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化工厂认为,按照协议,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商检标准并取得商检证书,购货方凭商检证书验收货物。
化工厂按照协议申请了商检并取得了商检证书,履行了合同义务。
外贸公司因国外客户拒绝接收货物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与某化工厂无关,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外贸公司以当地商检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商检局在实施商检的过程中未充分、有效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造成商检结果失实,给自己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当地商检局签发的商检证书并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
【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商检机关的非法定商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3条对商检机构的三大法定职责的规定,其中之一就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检机构对报检的商品实施检验的行为属于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管理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国对外贸易(00092)——-名词解释学习资料

《中国对外贸易》——2006年版名词解释第一章对外开放是指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在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社会化、国际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利用国际分工的好处,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以及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和发展。
沿海地区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带。
我国沿海地区包括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东南地区和山东半岛、辽东半岛等地区。
BOT为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是政府将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承包商。
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在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
官僚资本是帝国主义的总买办,它依靠估计垄断资本的势力,凭借反动政权的权利,控制了旧中国的金融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依存度=(进口额+出口额)■国民生产总值X 100%出口商品战略是我国根据本国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的状况和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出口商品构成所做出的战略性安排。
CNAB即“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实施名牌战略就是通过创名牌、保名牌,树立我国优质商品和知名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形象和地位,以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出口创汇能力。
全面质量观它不仅包括产品自身内在价值,还包括产品外在的质量,即产品的生产质量、销售质量、服务质量等综合性的质量。
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是根据国际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有重点、有计划地调整出口市场结构,在巩固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努力开拓新市场,改变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逐步建立起出口市场多元化的总体格局。
进口商品战略是指根据国内生产、消费的需要,对一定时期进口商品的构成所做的战略性规划。
电子产业是一个包括电子材料、电子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的产业群体。
加工贸易是指“两头在外、中间在内”的贸易方式,即从国际市场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国内加工装配、制造,成品出口国际市场。
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四十七条

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
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是《商检法》及本条例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除此之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对进出口商品实行法定检验和抽查检验,对实行许可制度和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均体现了国家的强制管理权,是国家为有效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由于不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其产品质量必然无法保证。
如果此类产品流入国内流通领域或者国际市场,必将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因此必须对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严格禁止,并追究该类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条例规定,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的,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
法定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或产品)及其运输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防止次劣有害的商品、动植物(或产品)以及危害人类和环境的病虫害和传染病源输入或输出,保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类健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包括:
1.列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法定检验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简称种类表商品,详见现行种类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应施卫生检验检疫的进出口食品;
3.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条件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货仓、车厢和集装箱;
5.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物品、动植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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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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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查
(一)什么是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
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即我们俗称的“目录外抽查”。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海关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海关实施检验。
对必须经海关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海关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实施依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
(二)抽查范围
抽查范围的确定:重点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2020年抽查范围如下:
(一)进口商品:童装、文具、领带、丝巾、围巾、坐便器、洗碗机、空气净化器、打印机、电热水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监视器、垃圾食物处理机、电磁灶、机动车喇叭、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机动车制动软管、汽车内饰件、染料、颜料、着色料等。
(二)出口商品:仿真饰品、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毛绒玩具、电热水龙头等。
延伸阅读:海关总署会公布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有需要的企业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商品检验司网页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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