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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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广东省公路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7号)、《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佛府办〔2012〕62号)、《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佛府办〔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构)筑物、交通工具上,以灯箱、灯旗、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喷画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

具体包括:(一)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借助于建(构)筑物,附设于建(构)筑物外表面的;(二)落地式广告:通过独立支撑固定在地面上,具有独立— 2 —位置和设施的(含大型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三)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四)街道公共设施广告:以街道公共设施为载体设置的;(五)楼宇标识: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建筑立面外侧,用来指示建筑名称的。

大型立柱式广告与大型支架式广告可统称为大型落地式广告。

面积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可称为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

第三条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两侧)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秩序,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是指对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审批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第四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政府供电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具体负责广告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想要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注册登记申请表,广告设计图纸,广告内容,广告设置地点等。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广告所在区域的规划、城市环境及安全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供拟设置广告的照片、尺寸、材料等技术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安装。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确保广告的内容、形式、结构等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条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广告的发布,并要求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举报内容和取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违规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拆除、罚款、处罚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也适用,主管部门将有针对性地进行整顿。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户外广告行业,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

同时也能增加广告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经20xx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五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分析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分析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镇整洁美观,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镇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户外广告,或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以及以各种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广告,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学校门口、校园内,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五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未经核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六条广告经营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承办路牌、灯箱、霓虹灯、橱窗、民墙等户外广告,需提交设计图和与场地所有者签订的使用场地协议书(占用未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场地,需提交经城建规划,环保、公安部门签署同意的证明),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间设置。

单位和个人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严禁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

各类招贴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广告公司审查批准,办理委托张贴手续后,统一张贴在《广告专栏》内。

《广告专栏》的设置和张贴广告,由各城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统一设置和安排。

第八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佛山市顺德区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顺德区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顺德区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征询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区户外招牌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的标准,维护市容市貌美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广告的设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审批职责)区建设局负责全区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区内十五条主干道两侧(除公路及其两侧控制范围内)T型立柱户外广告牌设置的审批(公路及其两侧控制范围由公路部门审批);各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新城区开发中心)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置原则)户外招牌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美观、规范。

户外招牌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户外招牌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取得,利用本区重要城市道路、重要地段和公路两侧范围设置户外招牌广告的应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设置使用权。

第五条(设置规划)区内十五条主干道两侧的T型立柱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规划,由建设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设置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形式推出社会。

镇(街道)范围内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的重要地段确定和规划,由各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新城区开发中心)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第六条(户外招牌广告设置标准)户外招牌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招牌广告的设置规划可结合城市详细规划、道路整治规划和市容景观建设要求进行编制;(二)广告牌距离低压电力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三)广告牌距离十千伏高压电力线净距不得小于3米;(四)大型立柱广告牌距离地面净空不得低于15米;设在有飘板的人行道上方的广告牌,距离地面净空不得低于2.8米;(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范围不得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六)在同一地段相连或同一建筑物设置多个户外招牌广告的,必须整体考虑设计方案,统一规格,整齐美观;(七)建筑立面广告设置应根据原有建筑物的平面轮廓及立面效果,按照适当的比例确定户外招牌广告的尺寸。

某某区户外广告招牌规范管理方案

某某区户外广告招牌规范管理方案

某某区户外广告招牌规范管理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外广告招牌在我国城市中日益增多,既美化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形象,同时也带来了管理上的难题。

某某区作为我国一个充满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区域,户外广告招牌的规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们制定了《某某区户外广告招牌规范管理方案》,旨在加强户外广告招牌的规范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品质。

一、指导思想本方案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户外广告招牌在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确保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合理、安全、美观,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景观。

二、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规划先行: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布局户外广告招牌,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3.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户外广告招牌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监管。

4.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公众参与度,保障公众利益。

三、管理内容1.设置标准: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广告招牌的稳固、安全、美观。

2.审批程序:设立户外广告招牌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3.位置选择:户外广告招牌应设置在视线清晰、不影响交通和消防通道的地方,避免对周边建筑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内容要求:户外广告招牌的内容应合法、健康、积极向上,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维护保养:户外广告招牌的所有者应当定期对广告招牌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广告招牌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四、管理措施1.加强执法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招牌的执法检查,对未经审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户外广告招牌,依法予以拆除或者责令整改。

2.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效率。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高广告宣传效果,本规定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活动,包括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外墙等广告形式。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广告内容要求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误导等内容。

第五条广告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和单位,不得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过于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不得使用夸张、低俗的手法。

第七条广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宣传的物品、药品、赌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广告位置及数量限制第八条广告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阻挡道路标识、交通信号灯及司机的视线。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对每个区域内的广告牌数量进行限制,并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清理存在违规的广告。

第十条广告牌应保持良好的外观状态,不得有明显的污损、脱落等情况,必要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广告投放要求第十一条广告投放应事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广告投放时间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广告主应承担广告投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并按时缴纳广告费用。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拆除应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拆除后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广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广告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对于特定领域的广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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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广东省公路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7号)、《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佛府办〔2012〕62号)、《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佛府办〔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构)筑物、交通工具上,以灯箱、灯旗、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喷画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

具体包括:(一)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借助于建(构)筑物,附设于建(构)筑物外表面的;(二)落地式广告:通过独立支撑固定在地面上,具有独立位置和设施的(含大型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三)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四)街道公共设施广告:以街道公共设施为载体设置的;(五)楼宇标识: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建筑立面外侧,用来指示建筑名称的。

大型立柱式广告与大型支架式广告可统称为大型落地式广告。

面积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可称为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

第三条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两侧)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处理相关投诉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交通、公路、环保、国土、消防、市政、公资、水务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建立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规划、工商、城管执法、住建、交通、公路、环保、国土、消防、市政、公资、水务等相关部门组成。

该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重大问题。

主要包括:(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及修改的审议;(二)违章广告的核定与查处;(三)新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面。

(一)总体规划应对全区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和引导,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确定公益广告的设置比例,并提出分类、分地区规划指引。

(二)详细规划应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材料等要求。

第八条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南海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总体规划及大型落地式广告详细规划,经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公开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其他类型户外广告的详细规划,经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如风景名胜区、历史风貌地区等);坚持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相结合,保护城市风貌,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第三章设置管理第十条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设施、落地式广告设施和楼宇标识,应依法向区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第十一条移动式户外广告、街道公共设施广告和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不需办理规划许可,但需按以下要求办理手续:(一)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移动式户外广告,经营人应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二)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移动式户外广告,经营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

(三)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和街道公共设施广告的,经营人应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附设式广告、落地式广告和楼宇标识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程序如下:(一)经营人应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广告设置条件。

(二)经营人按照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设计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基本材料:1.已填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报批表》。

2.经营人为公民的需提交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经营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营人与所有人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场地或设施产权证明文件。

4.设置场地或设施原状图(场地现状图或建筑物平、立面图)、广告设置方案图、四置图、设计效果图(标明板面材料、尺寸)。

5.申请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的,需提交建筑物房产证复印件。

(二)其他材料:1.通过招投标取得设置权的需提供中标方案及中标通知书。

2.在居住小区、商住混合区范围内或临界周边位置设置使用声光设备的户外广告,需提供灯光或噪声控制方案;控制方案应通过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大型落地式广告、应用电子显示屏的和楼宇标识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6年。

尚未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地区,严禁新增大型落地式广告和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

除楼宇标识外,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宜超过1年。

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90日,且不得申请延期设置。

第十五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上设置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和楼宇标识的,应由设计单位在该建筑物主体设计阶段时考虑同步设计,在主体结构施工时预留相关的连接件,并和建筑设计方案一起报批。

第十六条在已有建(构)筑物上设置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和楼宇标识的,施工前,应由原建(构)筑物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同意安装证明材料,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

第十七条设置落地式广告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

第十八条区住建管理部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批准设置的期限届满还需继续设置的,经营人应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出具安全鉴定报告,于期满前30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设置。

延期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设置:(一)广告设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广告设施破损或存在安全隐患,经营人拒不整改的。

(三)不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的。

第四章竣工验收管理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30日之内,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未经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原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符合验收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原审批部门与申报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进行现场勘察。

第二十三条验收合格的,原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文书。

对验收不合格的,原审批部门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

整改后,经营人申请复验。

第五章维护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经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人是户外广告外观、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安全,如广告位出现污损褪色、字体残缺、设施破损,应及时更新维护,空白画面不得连续超过10日。

第二十六条经营人应在户外广告设施的右下角清晰标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七条经营人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事故的,经营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拆除。

非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届满、未能申请延期设置的,经营人应于期限届满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强行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应逐步完善市民举报和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市民对户外广告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三十条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大型落地式广告和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区公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鼓励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三十一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广告使用权所获得的收益,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楼宇标识不得含有商业性宣传内容。

第三十三条为保障公益广告设置的需求,实施招标、拍卖时应明确公益广告的设置要求。

未经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应采取合理方式鼓励经营人设置公益广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由于施工作业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人因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批准内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具安全鉴定报告而投入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经营人应补充安全鉴定报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鉴定结论负主要责任,受其委托的检测单位和设计单位就鉴定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作出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对所有人和经营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二)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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