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
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4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养殖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养殖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一)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一、为保障产品达到养殖水产品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存放和使用国家、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不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和个人购买渔用药物。
三、严禁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药物必须有标明有效成份。
四、药品应专用药品仓库存放,上锁并由专人管理。
进库验收时需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拒绝违禁药品进库。
设药物架,药品分类标识清楚,禁、限用药上墙公示。
五、使用药物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件》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的规定。
同时对照养殖品种所患的疾病准确诊断,对症下药。
药量按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六、药品应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同类药物应交替使用,以防止产生抗药性。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尽量使用中草药进行防治。
七、用药时应明确各药品的停药期,严格遵守,确保产品的安全。
八、用药施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网箱号、用药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
由技术员开出处方,经质量管理员审核后发放,仓库管理员应认真核对网箱号与重量,每个网箱用药量称完后必须立即放入池号标记。
九、值班人员泼药时应核对好网箱号,泼洒前应先搅拌均匀。
十、做好用药记录(二)饲料使用管理制度一、为保障产品达到养殖水产品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
三、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配合饲料应标签完好,有产品标准、成份表、保质期。
水产健康养殖药物使用规定

水产健康养殖药物使用规定[日期:2005-06-10] 来源:中国农业网作者:阅读:505 次前言本标准等同采用了NY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0—2002《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本标准增加了禁用药物,渔药残留限量按出口最高标准。
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梦麟、陈波、周光锋DB330900/T006-2002水产养殖药物使用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规定了禁用药物、常用外用药物和渔用药物的使用基本原则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性水产养殖中的管理及病害防治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1-200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0-2001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NY 5072-2001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水产养殖用药3.1 水产养殖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水产养殖中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见表1。
表1 外用鱼药及使用方法3.2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水产养殖禁用药物见表2。
表2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3.3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见表3表3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3.4 常用渔药休药期常用渔药休药期及适用对象见表4。
表4 常用渔药休药期及适用对象4 渔药使用基本原则渔药使用基本原则按NY5071标准执行。
使用未列入本标准内的药物、药饵,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成份检测报告。
附录 A(资料性附录)A1 渔用配合饲料的安全限量。
A2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2002-07-25发布 2002-09-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及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的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猪肉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SC/T 3303—1997 冻烤鳗SN/T 0197—1993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206—1993 出口活鳗鱼中噁喹酸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208—1993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SN 0503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液相色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渔药残留 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留。
3.3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MRL允许存在于水产品表面或内部(主要指肉与皮或/和性腺)该药(或标志残留物)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ug/kg或mg/kg)。
4 要求4.1 渔药使用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渔药使用时按NY 5071的要进行。
4.2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见表1。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水产品养殖过程中的药物,在有效防治各种疾病、寄生虫和其他有害生物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其使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和禁用规定。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渔药的休药期、使用准则和禁用规定。
常用渔药的休药期是指在使用渔药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待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生物体内,才能安全收获和消费养殖水产品。
休药期的长短取决于渔药的性质、剂型、用药途径、养殖物种等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休药期可分为体内消失期和体外脱药期。
体内消失期是指渔药进入养殖生物体内后,经过一定的代谢和消化等过程,使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体外的时间。
常见的体内消失期一般为2-4倍半衰期,半衰期是指药物从初始浓度降低到一半所需的时间。
不同的药物和养殖物种,其半衰期会有所差异。
体外脱药期是指渔药从水体中完全转移到沉淀物或其他介质中的时间。
这一过程的时间取决于渔药的分布系数、附着性和沉淀能力等因素。
体外脱药期的长短对于保护环境和水产品质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使用渔药时需要遵循以下准则:1.确定病害种类:在使用渔药前,首先需要明确病害的种类和严重程度。
不同的病害可能需要使用不同类型的渔药,因此准确诊断疾病对于正确使用渔药至关重要。
2.选择合适的药物:根据病害类型和养殖物种,选择适合的渔药。
不同的渔药对于不同的病原体和寄生虫有着不同的杀灭效果,因此正确选择渔药十分重要。
3.控制使用剂量:在使用渔药时要遵循使用说明,控制使用剂量。
过高的剂量可能对水生生物造成损害,过低的剂量又可能无法达到理想的防治效果。
4.避免频繁使用:频繁使用同一种渔药可能导致病原体和寄生虫对药物产生抗药性,降低渔药的效果。
因此,应合理安排使用渔药的时间,并与其他防治措施结合使用。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禁用规定:1.对禁用物质的严格控制:一些有毒物质,如罂粟壳、黄麻碱等,严禁在水产养殖中使用。
这些物质可能对水生生物产生严重的毒性影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禁用渔药及其替代药物列表

产生耐药性;肌体残留较多,危害水产品质量安全
对嗜水气单孢菌比较敏感,因而常常用来治疗水产动物细菌性烂鳃病
内服:氟苯尼考(休药期500度日)、甲砜霉素(休药期500度日)等。
硝基呋喃类
(呋喃唑酮、呋喃那斯、呋喃西林、黄粉等)
容易引起溶血性贫血、急性肝坏死、眼部损害、多发性神经炎
用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疗鱼的肠炎病
维吉尼亚霉素等。
(江西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编印)
防治水霉病
可用3%-5%食盐水浸泡5-10分钟
抗菌
泼洒氯制剂或溴制剂
氯霉素(盐、酯及制剂)
抑制骨髓造血机能、肠道菌群失调
、免疫抑制作用、影响其它药物在肝脏的代谢
对多数Gˉ菌、G+菌均有效。在水产上抗菌作用较强:烂鳃、赤皮病等有效
外用泼洒:可用溴制剂或氯制剂替代;
内服:可用复方磺胺类、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甲砜霉素(休药期500度日)、氟苯尼考(休药期500度日)等替代。
激素类药物
甲基睾丸素(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避孕药、己烯雌酚、雌二醇等
激素在鱼体内残留,对吃鱼的人产生严重的危害;大剂量使用肝脏出现损伤;鱼类性周期停止或紊乱
促进氨基酸、糖等合成蛋白质,抑制体内蛋白质分解。推迟鱼类性成熟时间,出现此雄性表观性逆转
中草药类、黄霉素(有明显的促生长作用,但也会出现耐受力差卖鱼时提前停药半月)、甜菜碱、肉碱(肉毒碱、L-肉碱)。
禁用渔药及其替代药物列表
禁用药物名称
危害
在水产上的应用
替代药物及防治方法
孔雀石绿
(别名:碱性绿、盐基快绿、孔雀绿)
致癌、致畸、使水生生物中毒
杀虫,主要治小瓜虫
甲苯咪唑(休药期500度日)(休药期500度日)、左旋咪唑(内服:0.4—0.6g/公斤饲料、休药期14日);溴氰菊脂泼洒(0.01ppm、休药期500度日)。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氧氟沙星水产养殖使用规范

氧氟沙星水产养殖使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氟喹诺酮类药物氧氟沙星在水产养殖中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原则、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和休药期。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中细菌性败血症、肠炎病、赤皮病、打印病、白皮病、白头白嘴病、烂鳃病等相关细菌性疾病的治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5071-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休药期withdrawal time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安全食品上市时所间隔的时间。
4 作用与用途氧氟沙星属杀菌型抗菌药物,杀菌机理抑制细菌的DNA旋转酶,阻断DNA的合成。
在最低抑菌浓度时,即出现溶菌现象,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口服吸收迅速、血药浓度高而持久、渗透性强、体内分布广、与抗生素无交叉耐药性等特点,可广泛应用于细菌性疾病和支原体感染的治疗。
对气单胞菌、假单胞菌、弧菌、屈挠杆菌、链球菌、爱德华菌等大多数鱼类病原菌均具有良好的抗菌活性。
主要用于治疗鱼类细菌出血性性败血症、烂鳃病、赤皮病、肠炎病、白头白嘴病、打印病、表皮溃烂病、赤鳍病、弧菌病等细菌性疾病。
5 使用原则5.1 经临床和实验室确诊后,允许在技术人员指导下或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本药物对相应疾病进行及时治疗。
5.2 所用药物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5.3 药物的使用应遵循《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NY5071-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规定。
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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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 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3.4 休药期withdrawal time
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4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4.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4.5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4.6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
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5070要求。
4.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5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各类渔用药使用方法见表1。
6.禁用渔药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渔药见表2。
表2、禁用渔药
药物名称化学名称(组成)别名地虫硫磷fonofos O–2基–S苯基二硫代磷酸乙酯大风雷
六六六 BHC(HCH) benzem,
bexachloridge
1,2,3,4,5,6–六氯环己烷
林丹lindane,gammaxare,
gamma-BHC gamma-HCH
γ-1,2,3,4,5,6–六氯环己烷丙体六六六毒杀芬camphechlor(ISO)八氯莰烯氯化莰烯
滴滴涕DDT 2,2–双(对氯苯基)–1,1,1–三氯乙烷
甘汞calomel 二氯化汞硝酸亚汞mercurous itrate 硝酸亚汞醋酸汞mercuric acetate 醋酸汞
呋喃丹carbofuran 2,3-二氢-2,2-二甲基-7-苯并呋喃基-
甲基氨基甲酸酯
克百威、大扶
农
杀虫脒chlordimeform N–(2–甲基–4–氯苯基)N′,N′–
二甲基甲脒盐酸盐
克死螨
双甲脒anitraz
1,5-双-(2,4-二甲基苯基)-3-甲基-1,3,5-三氮戊二烯-1,4
二甲苯胺脒 氟氯氰菊酯cyfluthrin α-氰基-3-苯氧基-4-氟苄基(1R,3R)-3- (2,2-二氯乙烯基)-2,2-二甲基环丙烷羧酸酯
百树菊酯、百树得 氟氰戊菊酯flucythrinate (R,S)-α-氰基-3-苯氧苄基-(R,S)-2-(4-二氟甲氧基)-3-甲基丁酸酯
保好江乌、氟氰菊酯 五氯酚钠PCP –Na 五氯酚钠
孔雀石绿 malachite green C 23H 25CIN 2 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 锥虫胂胺tryparsamide
酒石酸锑钾
antimonyl potassium tartrate
酒石酸锑钾
磺胺噻唑sulfathiazolum ST, norsultazo
2–(对氨基苯磺酰胺)–噻唑 消治龙 磺胺脒sulfaguanidine N1–脒基磺胺 磺胺胍 呋喃西林furacillinum , nitrofurazone
5–硝基呋喃醛缩氨基脲 呋喃新TR> 呋喃唑酮 furazolidonum,nifulidone 3–(5–硝基糠叉胺基)–2–噁唑烷酮
痢特灵 呋喃那斯furanace, nifurpirinol 6–羟甲基–2–[–(5–硝基–2–呋喃基乙烯基)]吡啶 P –7138(实验名) 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制剂) chloramphennicol
由季内瑞拉链霉素产生或合成法制成 红霉素erythromycin 属微生物合成,是Streptomyces eyythreus 产生的抗生素
杆菌肽锌zinc bacitracin premin 由枯草杆菌 Bacillus subtilis 或B.leicheniformis 所产生的抗生素,为一含有噻唑环的多肽化合物
枯草菌肽 泰乐菌素tylosin S.fradiae 所产生的抗生素 环丙沙星ciprofloxacin (CIPRO ) 为合成的第三代喹诺酮类抗菌药,常用盐酸盐水合物
环丙氟哌酸 阿伏帕星avoparcin 阿伏霉素
喹乙醇olaquindox 喹乙醇 喹酰胺醇羟乙喹氧
速达肥fenbendazole 5–苯硫基–2–苯并咪唑 苯硫哒唑氨甲基甲酯
己烯雌酚(包括雌二醇等其
他类似合成等雌性激素) diethylstilbestrol, stilbestrol
人工合成的非甾体雌激素 乙烯雌酚,人造求偶素
甲基睾丸酮(包括丙酸睾丸睾丸素C 17的甲基衍生物 甲睾酮甲基
睾酮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
等雄性激素)
methyltestosterone,
metandr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