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药使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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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4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教你怎么正确使用鱼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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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浸洗法此法是指在一定容器内,制作高浓度的药物,用较短的时刻,浸洗鱼体,然后达到杀灭鱼类身体或鳃上病原体的意图。

应用这种方式,假如寄生虫病,经常浸洗一次至两次即可生效。

假如沾染性鱼病,须要浸洗多次方能完整治好,且第二次浸洗与初次中间应隔1—2天。

具体方式是核算好容器中的水体积后,一次放进所需药量,待药液充足消融后将药液搅匀,然后将病鱼放进药液中,浸洗时刻非常重要,根据水温高低或鱼体耐药程度而定。

在药物平安的范畴内,浸洗时刻越长,感化越光鲜明显。

在浸洗进程中,如发觉鱼儿忍耐不了药物的影响,应立刻将鱼放进事前预备好的净水中,冲洗十分钟,以洗掉鱼体和锶上粘附的药液。

须要留意的是浸洗的药物应现配现用,一次配好。

二、遍洒法应用这种方式医治寄生虫性鱼病,一般倾注一次即可生效。

而沾染性鱼病,则需经5—10天,再用一次或两次药方可。

具体方式为:准确丈量水缸或鱼池的面积和水深,核算体积后核算用药量,然后称取药物消融、稀释后平均倾注到水体中,须要留意的是:由于有些药物浓度依水温高低而定,所以必须在放药前先量水温。

此外,小水体选用遍洒法一定要事前削减观赏鱼的密度,以确保药后在3—5天内不换水而观赏鱼也不浮头为准绳。

三、内吃法此法是将药物搅拌在观赏鱼的饲料中投喂,主要防治体内疾病。

口服药饵的制法将内服药如呋喃西林、呋喃唑酮、磺胺噻唑等搅拌面粉,加入少数鱼虫干,再加入恰当的净水,拌匀后,压成细面条,干后弄碎,每天投喂一次,接连投喂3—6天。

四、注射法此法主要防治一些沾染性鱼病,分为腹腔注射和肌肉注射两种。

腹腔注射是将针头沿腹鳍基部插进,注射深度为0.2—0.5厘米,以不伤及内脏为准。

较年夜的鱼体才可在肌肉部位注射,一般是背鳍基部的无鳞区。

注射法只限于全长6.6厘米以上的鱼体。

五、涂改法此法主要用于外伤或有些炎症的防治。

一般用高浓度药物涂改伤处或病灶。

棉球或羊毫蘸取药液涂改,为避免药液流到鳃上,要交鱼头朝上,尾向下,早年往后涂改。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一、用药管理1.渔药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2.用药前应了解药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副作用等。

3.用药时应根据病情和药品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和剂量。

4.渔药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用药限制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如氯霉素、氟喹诺酮类等。

2.限制使用抗寄生虫类渔药,如硫酸铜等。

3.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水生动物。

4.对于进口药品的使用,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三、用药规定1.对于绿色食品渔药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渔药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不得对水生动物产生负面影响。

3.用药后应及时观察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4.对于残留超标的渔药,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产品安全。

四、用药操作1.用药时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2.应根据水生动物的生长阶段、季节、天气等因素合理安排用药量和给药时间。

3.在给药时应注意观察水生动物的反应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4.给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用药工具和废弃药品,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

五、用药监督1.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应建立渔药使用档案,记录药品使用情况。

2.相关部门应对绿色食品渔药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药安全。

3.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用药记录1.每次使用渔药时,应做好详细记录,包括药品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2.对于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也应做好记录。

3.记录应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4.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

5.七、紧急措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用药、增加换水次数、使用增氧机等措施缓解病情。

同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工作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准则规定使用渔药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以保证绿色食品生产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九、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我部门所有。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指用于捕捞和养殖中的鱼类、虾蟹等水生动物的药物。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主要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合理使用渔药,减少对水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以下是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的相关内容。

一、常用渔药休药期休药期是指在渔药使用后,为了让残留物降解和排出体外,禁止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捕捞或食用的期限。

常见的渔药休药期如下:1.氧化氢:休药期为3天;2.苏打粉:休药期为7天;3.硫酸铜:休药期为10天;4.聚维酮碘:休药期为15天;5.驱虫脒:休药期为21天。

渔药的休药期根据具体使用的渔药种类、水体环境和水生生物的耐药性等因素而异,因此在使用渔药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该渔药的休药期,并在休药期内禁止捕捞或食用。

二、渔药使用准则1.合法使用:选择合法注册的渔药,严格按照规定用量和方法使用,不随意超量使用或频繁使用渔药。

2.安全使用:使用渔药时,要注意个体防护,穿戴好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并避免接触皮肤和口腔。

3.监测与记录:定期对水体和水生生物进行监测,记录渔药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使用策略。

4.防止药害:使用渔药前,应事先了解渔药对非目标物种的影响,避免对其他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合理用量:按照使用说明准确计量渔药,避免过多或过少使用,以免造成渔药残留过高或使用效果不佳。

三、渔药禁用为了保护水生生物和环境的健康,一些有毒性或具有潜在危害的渔药被严格禁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禁用渔药:1.有机砷类:如酮呋喃和酮呋灵等,由于其毒性较高,容易在水中积累并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已经被禁止使用。

2.毒鱼藤:毒鱼藤含有长效性的毒素,对水生生物有严重的毒害作用,因此被禁止使用。

3.氰化物:氰化物对水生生物的毒性较强,易于累积,且难以完全降解,因此被禁止使用。

4.非法使用药物:使用未经注册的渔药或禁用的渔药,都是违法行为,应严加禁止。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水产品养殖过程中的药物,在有效防治各种疾病、寄生虫和其他有害生物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其使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和禁用规定。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渔药的休药期、使用准则和禁用规定。

常用渔药的休药期是指在使用渔药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待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生物体内,才能安全收获和消费养殖水产品。

休药期的长短取决于渔药的性质、剂型、用药途径、养殖物种等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休药期可分为体内消失期和体外脱药期。

体内消失期是指渔药进入养殖生物体内后,经过一定的代谢和消化等过程,使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体外的时间。

常见的体内消失期一般为2-4倍半衰期,半衰期是指药物从初始浓度降低到一半所需的时间。

不同的药物和养殖物种,其半衰期会有所差异。

体外脱药期是指渔药从水体中完全转移到沉淀物或其他介质中的时间。

这一过程的时间取决于渔药的分布系数、附着性和沉淀能力等因素。

体外脱药期的长短对于保护环境和水产品质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使用渔药时需要遵循以下准则:1.确定病害种类:在使用渔药前,首先需要明确病害的种类和严重程度。

不同的病害可能需要使用不同类型的渔药,因此准确诊断疾病对于正确使用渔药至关重要。

2.选择合适的药物:根据病害类型和养殖物种,选择适合的渔药。

不同的渔药对于不同的病原体和寄生虫有着不同的杀灭效果,因此正确选择渔药十分重要。

3.控制使用剂量:在使用渔药时要遵循使用说明,控制使用剂量。

过高的剂量可能对水生生物造成损害,过低的剂量又可能无法达到理想的防治效果。

4.避免频繁使用:频繁使用同一种渔药可能导致病原体和寄生虫对药物产生抗药性,降低渔药的效果。

因此,应合理安排使用渔药的时间,并与其他防治措施结合使用。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禁用规定:1.对禁用物质的严格控制:一些有毒物质,如罂粟壳、黄麻碱等,严禁在水产养殖中使用。

这些物质可能对水生生物产生严重的毒性影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池塘养鱼高产养殖大全第九节渔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池塘养鱼高产养殖大全第九节渔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池塘养鱼高产养殖大全第九节渔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一、渔药使用原则1、无公害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对病、虫、敌害生物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2、渔药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3、推广健康养殖技术,改善养殖水体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混养和密养,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剂、中草药对病虫害进行防治;4、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体泼洒抗生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成分。

外用泼洒药及内服药具体用法及用量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的规定。

二、药物选择选用渔药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础,选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

渔药的功能很多,对于养殖生产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预防疾病,治疗疾病,消灭、控制敌害和改善环境等。

目前常用于防治细菌、病毒性水产养殖动物疾病和改善水域环境的全池泼洒渔药有氧化钙(生石灰)、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二氧化氯、二溴海因、四烷基季胺盐络合碘等;常用杀灭和控制寄生虫性原虫病的渔药有氯化钠(食盐)、硫酸铜、硫酸亚铁、高锰酸钾、敌百虫等,这些渔药常用于浸浴机体、挂篓和全池泼洒;常用内服药有土霉素、红霉素、诺氟沙星、磺胺嘧啶和磺胺甲噁唑等。

中草药有大蒜、大蒜素粉、大黄、黄茶、黄柏、五倍子、空心莲和苦参等,可以用中草药浸液全池泼洒和拌饵内服。

三、鱼塘施药错误做法1、饥饿时施药。

药被鱼当饵料吞进肚中,不但不能治病,还会带来严重后果;2、药没溶解。

药物有的是块状,有的是颗粒状,冷水难溶化,渔民只图简单,洒入水中了事,药物没分解,不能发挥作用;3、混合用药。

常用鱼药的正确施用

常用鱼药的正确施用

常用鱼药的正确施用1.氧化钙(生石灰)用途:用于改善池塘环境,清除敌害生物及预防部分细菌性鱼病。

用法与用量:带水清塘用200毫克/升;池塘泼洒用20毫克/升至25毫克/升。

注意事项:不能与漂白粉、有机氯、重金属盐、有机络合物混用。

2.漂白粉用途:用于清塘、改善池塘环境及防治细菌性皮肤病、烂鳃病、出血病。

用法与用量:带水清塘用20毫克/升;全池泼洒用1.0毫克/升至1.5毫克/升。

休药期(最后停止给药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下同):不少于5天。

注意事项:(1)勿用金属容器盛装;(2)勿与酸、生石灰混用。

3.氯化钠(食盐)用途:用于防治细菌、真菌或寄生虫疾病。

用法与用量:浸浴用1%~3%的浓度浸5~20分钟。

4.硫酸铜(蓝矾、胆矾、石胆)用途:用于治疗纤毛虫、鞭毛虫等寄生性原虫病。

用法与用量:浸浴用8毫克/升;全池泼洒用0.5毫克/升至0.7毫克/升。

注意事项:勿用金属容器盛装;常与硫酸亚铁合用;广东鲂慎用;使用后注意池塘增氧;不宜用于治疗小瓜虫病。

5.硫酸亚铁(硫酸低铁、绿矾、青矾)用途:用于治疗纤毛虫、鞭毛虫等寄生性原虫病。

用法与用量:全池泼洒用0.2毫克/升。

注意事项:治疗寄生性原虫病时需与硫酸铜合用;乌鳢慎用。

6.高锰酸钾(锰酸钾、灰锰氧、锰强灰)用途:用于杀灭锚头蚤。

用法与用量:浸浴用10毫克/升至20毫克/升;全池泼洒用4毫克/升至7毫克/升。

注意事项:水中有机物含量高时药效降低;不宜在强烈阳光下使用。

7.土霉素用途:用于治疗肠炎病、弧菌病。

用法与用量:伴饵投喂用10毫克/千克体重至30毫克/千克体重,连用5~7天。

休药期:鳗丽不少于30天;鲶鱼不少于21天。

注意事项:勿与铝、镁离子及卤素、碳酸氢钠、凝胶合用。

8.磺胺嘧啶(磺胺哒嗪)用途:用于治疗鲤科鱼类的赤皮病、肠炎病。

用法与用量:拌饵投喂用100毫克/千克体重,连用5天。

注意事项:与甲氧苄氨嘧啶(TMP)同用,可产生增效作用;第一天药量加倍。

常用有效鱼药的合理使用

常用有效鱼药的合理使用

常用有效鱼药的合理使用常用的有效鱼药根据它们的药理作用可以分为三类:抗细菌感染药物、抗寄生虫药物和抗真菌药物。

在使用这些鱼药时,有一些合理的使用原则和注意事项,下面是对常用有效鱼药的合理使用方法的详细介绍。

首先是抗细菌感染药物。

这类药物常用于治疗细菌感染引起的疾病,如鳃炎、腹水病、红斑病等。

常用的抗细菌感染药物有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和磺胺类。

在使用这些药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理选择药物:不同的细菌对药物的敏感性不同,所以在使用抗细菌药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药物。

可以根据养殖鱼的症状和病原菌的检测结果,选择对该菌株敏感的药物。

2.注意药物剂量:在使用抗细菌药物时,应按照说明书中的剂量进行使用。

剂量过大可能导致药物残留,对鱼类产生不良影响;剂量过小则可能无法达到治疗效果。

3.控制疗程和频次:对于一般感染疾病,一般需要连续使用3-5天。

使用后应停药2天,观察治疗效果,若症状未缓解,可再次使用。

但要避免连续使用过多次数,以防细菌产生耐药性。

4.清除过滤介质:在使用抗细菌药物期间,要暂时关闭过滤系统或者移除活性炭,以避免药物被过滤介质吸附,影响药效。

接下来是抗寄生虫药物。

这类药物常用于治疗细腻软体虫、鳃腔虫和鳃膜虫等寄生虫感染引起的疾病。

常用的抗寄生虫药物有硝酸盐类、多环类和五蒿类。

在使用这类药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避免与温度和水质有关的问题。

使用抗寄生虫药物前后,要确保水质稳定,水温合适。

一般情况下,水温不低于18℃时,药物效果最好。

2.合理选择药物:寄生虫的种类较多,因此在使用抗寄生虫药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可以通过寄生虫的形态特征或者寄生虫检测来判断病原虫种类。

3.控制疗程和频次:对于大部分的寄生虫感染,一般需要连续使用3-5天抗寄生虫药物。

使用后应停药2天,观察治疗效果。

如有需要,可再次使用。

但同样要避免使用次数过多。

最后是抗真菌药物。

这类药物常用于治疗水霉病和胞浆菌病等真菌感染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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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5071-2002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生物源渔药 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
渔用生物制品 fishery biopreparate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3.4
休药期 withdrawal time
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4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4.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4.5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4.6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

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5070要求。

4.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5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各类渔用药使用方法见表1。

0
6 禁用渔药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将要成分。

禁用渔药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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