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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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林权【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01【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0年3月)为加快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权益,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

我市集体林地面积较大,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开发潜力广阔。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盘活森林资源,有利于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加快构建林业的生态、产业和文化三大体系,促进现代林业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释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活力,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所有权进一步落实,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明显增加、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基本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二、主要任务(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1.推进确权发证。

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工作,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以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因承包期未满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其承包期满后,按家庭承包政策承包到户。

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要求登记发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通过林权登记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篇: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

非林地上林木的流转,以及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林地、林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开、依法;(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宜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上述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流转。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川委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二○○九年三月九日)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我省地处长江上游,森林资源丰富,生态区位重要,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也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

全省有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5.9%,在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经过数次变革,尤其是2007年6月以来,各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集体林业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展。

因此,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的部署,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02.15•【字号】林改[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林改〔2011〕11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随着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行为日益增多。

为规范林权流转,切实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权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准确地贯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以稳定农村林业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林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按照建设现代林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林权保护机制,创新林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流转市场,健全林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农村集体林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进行。

(二)坚持稳定农村林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切实维护农民依法享有林权的合法权益,维护林权权利人的流转主体地位,不断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任何形式的林权流转,都不得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农户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或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时,原林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坚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进行林权流转。

林地、林木的流转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和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流转的价格也可以共同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中介组织评估确定,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出原承包合同确定的有效剩余期限。

(四)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林权流转。

坚决反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林地和林木,严禁将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和林木进行流转,严禁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和林木低价流转,切实防止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发生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垦林地等现象。

达府函〔2010〕202号(关于贯彻《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实 施 意 见)

达府函〔2010〕202号(关于贯彻《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实 施 意 见)

达府函〔2010〕202号达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境内林木、林地流转秩序,切实保护林农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范围凡已确定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流转。

-1 -已确定的生态公益林和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山林禁止流转,未申请办理林权证和已抵押、担保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国有森林、林木及林地流转按原规定执行。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形式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公开拍卖、招标、转让、租赁、承包、转包、互换、协议等方式进行,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规定实行再次转让。

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林地使用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所有权性质。

(三)流转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轮伐期,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四)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2 -四、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程序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必须做到程序合法、合同规范、价格合理、有利于林业的发展。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及集体所有荒山荒地需流转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出让方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流转,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村民或村民代表以户籍所在地为准,在外务工人员必须书面通知其本人参加会议,如本人不能回来参加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投票。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绵府发[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绵府发[2007]40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林农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我市集体林地面积1361万亩,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74%,在全市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全市林业得到长足发展。

但是,随着林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一些矛盾和问题也显现出来,现有585万亩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1980年已确权颁证的,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潜在林权纠纷多的问题;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林业生产经营投入低、产出低、效益低。

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林、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可持续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样本(3篇)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样本(3篇)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样本____年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伴随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村集体林权制度在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实践中亦暴露出林地流转不畅、财权管理模糊、资源利用失当等瓶颈问题。

为深化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升林木资源保护及利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驱动村集体林权制度革新,通过构建完善的林地权属体系与管理框架,实现林业资源的科学开发与有效保护,助力农村经济稳健前行。

二、改革内容与举措1. 林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激励村集体林地流转,构建流转市场与交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

推动林业合作经济发展,倡导农民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集约经营林地,增强集体林业经济效益。

引导并支持农民参与生态修复、森林经营等社会服务,拓宽职业选择与发展空间。

2. 林地权属制度改革强化林地权属登记与确权工作,完善权属证书制度,明确权属界限,化解林地所有权争议。

建立林地资源调查与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权属信息透明化,提升管理科学性与规范性。

优化林地资源土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配置,保障农民长期稳定经营权及相关权益。

3. 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制定并实施林地生态补偿政策,激励农民参与生态保护与恢复,增加生态经济收益。

加强林业科技创新,提升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培育新兴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加大林业监管与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伐、滥伐及破坏林地资源行为,维护生态与资源秩序。

4. 财权管理改革构建财权清晰、权责明确的村集体林业经营管理机制,明确收入归集与利用渠道。

强化财务管理与资金监管,完善财务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收入合理分配与使用。

促进村集体林业经济与农村综合经济融合发展,以林业经济带动农村产业升级,实现村级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实施与推动机制1. 成立农村林地改革领导小组,汇聚政府部门与改革相关单位力量,统筹协调改革进程。

2. 制定详细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及实施措施与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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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X〕100号)、《XX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维护广大林农、林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就推进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转林权范围
(一)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二)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二、林权流转原则
(一)林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

(二)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三、林权流转秩序
(一)对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流转方应当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三)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

(四)林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剩余期。

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五)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四、流入方资格条件
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指具有相应的资质、经验和信用度高等),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X〕442号)明确提出“租赁农地从事生产经营要进行资格审查,未获得资质条件的,不得租赁农地从事生产经营”,依照该要求,县(区)要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可采取市场主体资质、经营面积上限、林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诚信记录和违规处罚等管理措施。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投资租赁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对林权流入方的资金实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等是否具备经营流转林地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对林权流入方的林业发展规划是否与当地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相符、是否有利于合理配置林地资源等事项进行审核。

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工商资本,但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五、林权流转服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林权流转信息公开,加大林权流转政策宣传,进一步完善林权管理中心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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