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的问题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林权流转是指林地使用权的买卖、租赁和转让,涉及到集体经济和个人经济的转换,对于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实践中,林权流转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一、林权流转的需求和意义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林地作为集体资产,依托市场化的流转机制,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产业发展,更好地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目标。
同时,林权流转也可以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推动林业现代化进程,提高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和风险1.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透明。
因为涉及到大量的信息,如林地用途、林地面积、经营状况等,给林权流转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同时,一些资金实力强的人可能会通过一些手段来获取更加详细的信息,从而占据流转市场的优势地位。
2.权益保障问题。
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可能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
随着林业经济的不断发展,林地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使得一些人可能会通过不良手段侵占权益。
因此,如何保证权益在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性和保障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
3.诚信问题。
在流转过程中,一些利益驱动和业务能力不足的人可能存在违约风险,可能造成不良信誉问题,也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环境。
三、林权流转需要规范和监管为了保证林权流转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平性,需要在市场的基础之上,建立规范化的制度和完善的监管机制。
具体来讲:1.加强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度。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林地资源的基础性信息,促进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2.建立权益保障机制。
建立权益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林地产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权益。
3.建立流转机构。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流转机构等方式,引导和规范林权流转市场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流转市场的有效性。
4.加强流转市场监管。
政府应加强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推进流转市场的规范化建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农户林地流转问题探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农户林地流转问题探究摘要: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林地流转逐渐成为在新时期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克服林地家庭分散经营缺点的重要途径。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参与林地流转,一方面可实现林地资源的资产价值,使农户获取流转收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分散的林业生产要素得以汇集,实现林业的规模经营。
本文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农户林地流转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流转;问题;解决对策引言林地流转是由林地分户经营、投资造林业主的多元化决定的,并且能有效地促进林业结构调整和林业产业化经营,推动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了林业产业链条的延伸,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也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必然要求。
1林地流转概念的提出集体林权改革不断深入使大部分集体林都已划分到户,集体林已演变成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归个人的私有林。
这种林业产权明晰到个人的林业产权制度为林业产权的流转创造了条件。
林地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一定程序,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有偿或无偿地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林地使用权流转是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所有权发生分离,将林地使用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到非所有权人手中的行为。
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依法获得了林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将自己拥有的林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其成为新的林地使用权人。
原来的林地使用权人称为转让方,新的林地使用权人称为受让方。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户林地流转存在的问题2.1林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不健全(1)林权主体法律的缺陷。
主要表现:第一,部分林权主体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比如说村民小组与自然村;第二,现行林权法律将部分林权主体排除在外,比如说民族文化公益林的权利主体;第三,一些林权主体早已不复存在,如相关企事业单位解散或破产。
(2)林权客体法律的缺陷。
林权客体法律主要的缺陷:一是各种法律对于林权客体给出不同规定,例如,在《森林法》中分别将林木与森林界定为不同的权利客体,而在《物权法》中认定私有权客体仅包括森林,但不包括林木;二是现行的法律并未具体解释林地与林木的概念;三是关于林权类型的规定不完整,正因为如此,导致农户林地流转行为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给政府部门执法造成困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1. 政策支持力度增加: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林地流转的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出台一系列激励政策,鼓励农民通过流转拓宽增收渠道,提高农民收入。
对流转林地的给予补贴和资金扶持,降低了流转成本,增加了农民的流转积极性。
2. 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为了落实国家林地确权发证政策,县一级及乡村一级广大农林两委组成专门工作队,陆续向林农发放了国家颁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证》、《林地确权证明》,解决了农民长期在集体林地中心耕种占地权属不清、土地育种权不确定等问题。
确权工作的完成,为农民流转林地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农民收入源头拓宽:农民流转林地后不再从事林木种植,在此基础上实行合理的农林差价政策,通过在林地上种植高效经济作物和设立蔬果园等途径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农民提供了拓宽增收渠道,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二、林权流转的问题与解析1. 流转主体多样化:林地流转主体多样,包括村集体、单位集体、家庭农场等,流转方式灵活多样,单一流转面临隐藏经济纠纷和资源浪费问题,如何对林地流转主体进行分类和变更,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流转资金的合理使用:在农村地区,由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流转资金的使用管控存在不足,一些林地流转款项被挪用于他用,导致资金的滞留,加大了农民流转林地的风险,如何合理规范流转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成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3. 法律法规的完善性:尽管国家对林地流转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由于林地流转的现实情况多变,一些规则缺乏强制约束力,落实不到位,要解决这个问题则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更严格的执行。
4. 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流转林地的需要加强对林地的保护性利用,防止滥伐滥用,保障国家生态平衡。
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和监管机制,规范林地流转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三、林权规范管理的路径选择1. 健全林地流转体系:建立健全林地流转管理体系,包括林地确权、主体分类、权属变更、流转资金管理等一系列内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重点之一,而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是影响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进行解析。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集体林权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当前集体林权制度主要限制了农民对林地使用权益的行使,导致一部分贫困地区的村民无法改善生产状况,这就是集体林权制度治理能力的不足。
其次,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管理上的缺陷,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法规,使得集体林权的流转和管理方式出现问题,从而进一步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提升。
再次,集体林权制度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方面有一定的浪费,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不充分利用,导致了森林资源的减少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为解决上述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农村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中国政府通过《关于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保护的意见》等系列法规,明确了集体林地流转的规定和标准,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规的保障。
二、林权流转的意义和作用林权流转是指村集体将其拥有的林地使用权转向个人或企业,实现收益最大化和利益最优化的一种方式。
林权流转可以大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优化资源配置。
农村地区有大量的闲置林地,而某些地区的农业生产受土地资源限制,林权流转可以使得这些闲置林地得到有效利用,优化资源的配置,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2.提高农民收益。
农村地区有不少农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采用林权流转的方式可以增强农民的经济实力,提高农村群众的收入水平。
3.重构生态环境。
林业是生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林业管理可以很好地保护生态环境,而流转可以迅速整合资源,加大投资力度,重构生态环境。
三、林权流转应遵守的规范尽管林权流转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在规范实践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
在推行林权流转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规范,才能避免出现不合法行为和不良影响。
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完成后,林地经济焕发出新的生命,林农依靠林地获得效益,激发了发展现代林业的积极性。
目前林权流转十分频繁,也出现了问题和纠纷,需要对其进行研究,保护林农合法权利。
关键词:林权流转法律问题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在2008年全国范围内展开,取得卓越成效,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交给农民,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责、责有其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建立适宜林业生产的法律制度,首先要明晰林权的内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和森林资源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两种性质,在法律上我国林权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
林权客体是森林、林木和林地。
作为确认林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在记载林权主体时,记载的是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所有权的权利人或者使用权的权利人。
明确林权内容,是为林权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有利保证分林到户的顺利实施。
但是分林到户只是林改的第一步,主体改革完成后,配套改革接踵而来,其中最重要、最能决定林农是否致富的关键问题是对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的研究。
1.林权流转的范围集体林权改革对于可以流转的林种范围做出规定,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商品林、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以作为流转对象。
这里将一般和重点公益林以及荒山荒地作为流转范围,而仅仅排除了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林木、林地作为流转对象,突破了《森林法》对于流转范围的规定,是一种进步。
森林法仅仅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纳入流转范围,不利于调动公益林和荒地林所有者的积极性,而辽宁省的规定正是考虑到林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扩大了流转的范围,以达到增加林农收入的目的。
2.林权流转的方式目前林权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转让、拍卖、招标、公开协商、合作经营(入股)、抵押贷款、继承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随着中国林业改革的不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林业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这种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日益凸显,对于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和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自1978年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而农村林业却长期存在着土地被占用、乱搞砍伐等乱象,林权制度混乱、权益不清晰成为制约农村林业发展的瓶颈。
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林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农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集体林权制度,加强林地流转,实现林地产权清晰、流转便利、利益共享。
在此背景下,各地相继制定了相关政策,推行了集体林地确权登记、林权流转等措施。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为解决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奠定了基础。
二、林权流转的问题与挑战1. 林权流转需求矛盾突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外出打工,农村劳动力不断减少,大量宅基地和耕地被转包或者流转,而农民集体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已经成为林业改革的一大瓶颈。
而部分地区林木生长周期较长,因此流转市场需求并不是特别旺盛,这导致了林权流转的需求矛盾突出。
2. 林权流转规模较小目前,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规模较小,流转主体主要依然是农户个体。
由于农户个体规模小、信息不对称、资源优势不足,导致流转交易成本高、流转效率低。
由于缺乏更加完善的流转市场,林地流转的价格也不太合理,使得林权流转规模无法扩大。
三、林权流转的规范化问题及解决途径1. 林权流转市场建设要解决林权流转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建设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来扩大流转需求。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建设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供林权流转信息服务,降低流转交易成本,促进农户合理流转林权。
2. 林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要解决林权流转价格不合理的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林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1. 引言1.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背景下逐步推进的,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改革的推动下,农村集体林权体制逐渐走向规范化、法治化,为农民群众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集体林权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亟需进行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还包括了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产业升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考虑,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管理和监督,才能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1.2 林权流转的定义与背景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林权主体将其拥有的林地、林权或者林木资源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转让、租赁或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流动化配置和交易。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权流转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调动林地资源的利用,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益最大化和经济效益。
林权流转的背景主要包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转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因素。
林权流转的定义与背景说明了林权流转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更是对传统集体林权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完善。
通过林权流转,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更好利用,提高农民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意识,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林权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需要制定相关的规范管理措施和政策支持,才能实现良性发展和可持续经营。
林权流转程序中的审批问题研究_以地方性法规_规章为对象

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林权流转是在明晰产权基础上,解决林地等资源配置问题,实现林业生产经营效率目标的重要手段。
林权流转程序是指流转主体在进行林权流转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步骤和形式。
完善的林权流转程序能够保证流转行为的规范性,促进流转关系的稳定并保证流转结果的可预测性。
目前我国林权流转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但这些法律对相关程序问题规定不多。
在实践中各地从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的角度出发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流转程序。
由于林权流转程序包含审批、备案、森林资源评估、林权证的发放和变更登记等多项内容,本文主要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①(王世雄,2004)中涉及的流转审批问题进行探讨。
1林权流转审批的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其基础作用。
但是,在有限资源领域,完全靠市场自发调节来配置资源,不仅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公,而且还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形成垄断),最终导致资源遭到破坏,稀缺资源更加稀缺。
森林资源属于稀缺资源。
林权也不同于一般的权利,既具有私权内容,同时也具有公权内容。
一方面,林权的内容是权利人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比如造林权、流转权、收益权等都是为了满足民事主体生产生活的需要,所以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它是一种民事权利;另一方面林权又包含了很多公法义务,如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义务、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的义务等。
林权具有公法因素的根本原因在于森林资源物权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本身具有的特殊生态价值决定了它具有鲜明的公共品性,使得它在得到严格保护和尊重的同时,最终不能对抗公共利益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管制,更不能对抗森林资源本身收稿日期:2009-08-20作者简介:杨萍,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林业法律与政策。
林权流转程序中的审批问题研究———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对象杨萍(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摘要:林权流转是林业产权确权后解决林地规模经营的必然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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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林权改革之前我国森林面临着诸如大面积林业资源的破坏、盗砍盗伐严重、大量林地遭抛荒等环境问题,林权改革政策的实施,原有的环境问题依然存在,还衍生出林木质量下降、土地肥力下降、林业生产能力受限等问题,可以从提深化林农环境意识、普及林业科学技术、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以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实现规模化、多样化经营以及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等措施来达到森林环境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关键词:林权;林权流转;环境隐患;规制一、林权改革前的集体林权流转状况从20世纪90年代到至今,我国林业进入深化改革阶段,不断进行省份性的试点改革,取得显著效果。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其中林业我国也开始进入市场经济范围之内。
当时在南方集体林区,许多组织体并没有能力开放林地,更没有市场竞争力,导致林业产品远远跟不上社会需要,所以在这个时期就产生了林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
为了规范林业流转,我国《森林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了商品林可以依法转让,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也可以转让,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林业投资。
比如合资、合作造林、入股等形式,同时也禁止林地改为非林地。
2003年中央为了使林业更好更快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规定不得强收自留山,对集体所有的山林,要进行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经营形式,将产权从集体到个人予以清晰。
二、林权改革目标完成后可能带来的环境资源问题在我国林改第五个阶段深化改革时期,国家一直强调要明确林业、林地的产权问题,并且在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明确产权也是重要目标之一。
但在实践推行过程中,林地产权问题一直没有彻底解决。
由于我国现行的集体林权制度以“三定”时期为基础,随着“三定”时期的失败,使得新的改革并没有取得完全成功。
首先,现行集体林权制度对集体林经营权具有种种限制性条件,直接影响到其林权主体的收益和处分,使得集体林权成为一种残缺权利。
按照现行法规,集体林权主体应该是农村集体组织。
但在现实操作中,其权利主体完全是村民委员会,执行者也变为村民委员会。
实际上权利主体与实际执行人是错位的,导致集体林权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得到表达。
第二,我国法律规定集体林权经营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并通过林权登记予以确认,但问题在于登记形式的产权明晰在很多地方难以真正实现。
因为一些村集体在新的改革之前已经签订了长期林地转让协议,导致一些林农在新的林改中享受不到政策优势,依然没有得到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在林改中,行政调整手段强制力比较强,很多时候集体林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合法正当的保护。
权益受到行政强制力干涉,自然实现起来比较困难,那么落实生态保护的义务自然难以实现。
集体林权改革的目的之一在于“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平台,加快林权流转使得林农对林木自由行使权利,自由对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买卖和变现。
”[1]在集体林权改革中,许多村镇都将集体林权在村范围内进行公开性的拍卖与竞争,让所有的村民都有机会参与投标获得集体林权。
从实际的情况来看,由于集体组织之内的农民大部分缺少购买集体林权的资金,在投标中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参与竞争,尤其是外部投标人十分多见的情况下。
而外部人员由于内部消息,加之丰厚的经济实力,很容易以高价码获得林权,然后再转手高价卖出,赚钱高额差价,纯属投机行为。
同时,“这种流转形式下的林权往往只注重其经济价值,忽视生态价值。
如果有注重生态价值的,往往基于经济利益考虑。
最后,由于沦为倒买倒卖林权,这种牟利性质的流转纯属商业运作,缺乏林业方式的专业知识,这也会造成集体林权购买者无法做到对集体林的生态保护。
”[2]林业放活经营权主要是指林农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决定林业资源的经营模式及方向。
①这种自主模式的经营,尤其是林农对林木物种的选择,对林业生态会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尤其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持影响巨大。
早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就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要求,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就应该从基因、物种、生态系统这三个层面进行保护。
森林物种保持多样化是地球保持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因素,科学承认原始林木的生态价值远远超过人工林构造的生态价值。
一般来说,基本的农业改革会造成物种的减少,例如农业承包责任制对农业物种会造成大量锐减。
我国杂交水稻的成功源自于我国丰富的野生水稻种,但杂交水稻的推广也造成野生水稻的灭绝。
在林权方面进行改革,不可避免地对森林物种带来影响,不仅规模化变小,还会使物种多样性产生影响。
目前林改中,已经认识到公益林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获得广泛认同。
在林改中,商品林和公益林是严格区分的,集体林权制度要求生态公益林要保持其生态维护的公共属性,但问题在于我国目前对林农的收益权操作性。
存在的育林基金制度存在执行不严,操作程序不明确,并且基金长期被挪用和占用,无法返回森林经营者。
其次森林生态补偿机制补偿主体、标准、程序、责任都不明确,并且补偿远不能和经济效益大致相当。
都可能带来对林地生态补偿的忽视。
“林农在公益林监管中具有保护责任,但林农在从中很难获得经济效益,严格的采伐保育制度严格限制了经营权,造成林农对公益林缺乏生态保护的热情。
”[3]三、基于生态目的的集体林权流转规制现行的集体林权制度对农民自主经营有诸多的限制,直接影响到其收益和处分权。
我国集体林权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主体不完全一致,导致很多时候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意志无法实现。
这种产权关系的错位很大程度会导致生态保护责任难以落实。
其次,虽然我国法律规定集体林权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采取确权登记的形式,但这种做法在很多地方仍然难以落实,其自主经营仍受到很多干扰。
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生态保护义务也无法得以实现。
在集体林权改革中,要实现生态价值的实现与保护,首先任务是要确保林权的归属性问题,将林权看作以一系列权利的“权利束”,明晰林业产权的各种权利归属,保障林农具有经营权,从不同的权利主体确定林业产权义务,促使其履行生态保护的义务。
例如,山林出租者享有山林使用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维护山林生态的义务。
笔者建议我国可以通过法律立法,将林权中各项权利与义务明确细化,权利与义务一一对应,保障林农等经营者对森林资源的生态保护。
在现阶段的集体林权改革中,集体林权流转的除了放活经营权和增加经济收益外,还给了森林保护的机会。
很多环保机构、环保人士愿意投身到林区生态建设上来,将林地从林农手中流转过来,就地封留,保持或构建其生态功能。
民间有少数的人将自己部分资产投放到民间自然保护区中来,着力进行“民间自然保护区”建设。
天然林自然保护能力是一个国家环保能力的重要体现,而中国很多地方虽然过往破坏严重,但恢复起来依然很快,很多只要稍加增持,生态复原几率很大,所以在集体林权中鼓励生态保护性的林权流转,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可以推行以保护为目的的林权流转。
在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资产评估是重要的一环。
可以说是森林资源流转、林木抵押和保险的前提。
鉴于保障生态建设,规范林权流转中的生态义务顺利转移,应该在流转中建立环境影响评估,强制性将生态作为流转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林权流转中的环境影响评估可以加入到资产评估中,一并展开。
目前关于林权流转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但目前的评估标准过高,并且评估机构集中在林业行政部门,这种管理体制使得林业部门评估存在不中立,存在“运动员与裁判员”集于一体的问题。
除此,由于没有评估的统一规范,很容易出现操作混乱和弄虚作假的情况。
因此必须在评估中明确规定评估机构的资格和适用标准。
但林业环境影响评估不存在这个问题,林业环境影响评估需要行政公权力的确认。
对于环境影响评估,在林权流转过程中是强制性的一个步骤,林业主管部门在对林业面积、森林数目等进行核查,对林业资源、林地的生态环境予以考察,主要考察水土保持、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的功能。
除此,环境资源影响评估还要考虑森林资源受火灾、病虫等自然灾害的清晰。
还要对人为危害、乱砍滥伐的行为进行评估,对于有造成生态危害的,要责令恢复,并且承担一定生态法律责任。
在本次的集体林权改革中,商品林和公益林是严格分开的。
集体林权改革政策要求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公益性质不变,监管责任主要是明确生态维护的义务,而对收益权保护几乎没有可操作性。
这种制度下,林农对公益林主要是生态监管义务,在经营性方面限制非常大。
也就是说林农很难实现公益林的经济价值,所在现实中关于公益林林权流转的不是很常见,但不是不常见。
对于公益林林权流转必须比商品林流转更加严格的规制,按照我国目前对生态公益林的分类,公益林分为国家生态公益林和地方管理生态公益林。
国家生态公益林涉及国家重点生态效益,这种公益林是国家所有,不存在林权流转问题。
生态公益林流转问题主要是地方管理的生态公益林,流转的方式一般是承包的方式,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限制。
地方生态公益林分为重点生态林和一般生态林。
重点生态林基本一般流转时不允许的,限制非常严格,地方政府出于特别的考虑才会进行林权流转,笔者认为这种类型的流转必须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批转才可以进行承包性流转。
对于一般的地方生态林,一般是可以承包的。
例如有害气体过滤林、休闲林的承包等,这种承包主要体现在监管责任上。
笔者认为这类一般生态林必须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的双重批准才可以流转。
通过签订流转经营合同,对承包人的责任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1]蔡小伟,赵鹏.山定权、人定心、树定根,福建推行林权制度改革[N].人民日报,2006-02-12.[2]贺东航,肖文.集体林权流转中的政府监管制度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0,(3).[3]徐秀英,吴伟光.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市场化运作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