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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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7年森林管理条例未规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2.3实施,现已失效)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流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流转。

第三条林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

(四)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

(五)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

第四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第三条规定的流转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林权交易规则

农村集体林权交易规则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交易行为,维护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法规和《齐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以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平等原则,尊重林权权利人林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流转;(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不改变集体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集体林权经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流转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下列集体林权可以依法交易:(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七条下列集体林权不得流转:(一)特种用途林、生态公益林;(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四)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进行流转的集体林权。

林权流转的操作方法

林权流转的操作方法

林权流转的操作方法
林权流转是指将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进行经营或其他合法利用的过程。

林权流转的操作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前期准备:准备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的权属证明、林地地形图、土地使用证等,以便进行后续交易操作。

2. 寻找合适的转让对象: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内部推荐或企事业单位内部调配等方式,寻找有经营资质和意愿的买方。

3. 确定流转方式和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商定林权流转的方式(租赁、转让)和流转期限。

4. 缔结协议:双方根据流转意向签订流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流转费用、管理权限、林地保护责任等。

5. 履行手续:进行相关手续办理,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登记等。

6. 支付流转费用:买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卖方支付流转费用。

7. 落实林地管理责任:买方根据流转协议履行林地管理责任,包括合理利用林地、禁止乱砍滥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等。

8. 期满返还:流转期满后,买方将林地返还给卖方,并办理相应的过户和注销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林权流转涉及到土地利用和资源保护问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林地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操作过程中,可以适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意见,以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林权流转的操作方法

林权流转的操作方法

林权流转的操作方法
林权流转的操作方法如下:
1.确定流转方向:是由林权持有人向外流转还是由外部购买方向内部流转。

2.确定流转方式:有自主转让、委托转让、公开竞价等。

3.选择流转时间:根据市场行情、政策条件和个人需求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流转。

4.确认流转价格:根据土地性质、地理位置、林木性质、使用权、权利协定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价格。

5.办理相关手续:根据规定,进行权利转让的必要手续,包括协议签订、转让登记等。

6.验资验货:进行买卖双方的资产、货物、权利的验收和确认。

7.完成流转:经过各种程序,流转完成后买卖双方要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证件及权利协定,确保权益不受损失。

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津林政〔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通知津林政〔2018〕12号有农业的各区林业局、农委(中心):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健全完善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9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我市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40号),推进我市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推进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重要行动,是落实完善我市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为推行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放活经营权,盘活森林资源资产, 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做到依法流转、公平交易,保证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林地流转而改变;充分发挥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的作用,通过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林权流转交易活动,对提高集体林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实现农村集体与农民利益最大化,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全市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市场我市建立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市场,即市、区、镇(街)三级平台。

(一)市级平台。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设立市级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

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信息登记、发布、组织交易活动及产权变更工作,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细则;指导区、镇(街)分支机构开展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

(二)区级平台。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区林权分市场”,为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的分支机构,设操作员一名。

林权转让政策、程序手续及林权转让合同汇编

林权转让政策、程序手续及林权转让合同汇编

林权转让政策、程序手续及林权转让合同汇编一、林权转让政策、法规汇编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6月8日)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

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流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流转。

第三条林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

(四)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

(五)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

第四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第三条规定的流转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改变林地用途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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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林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武政发〔2014〕131号)、《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武政办发〔2014〕135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林权,是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二)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五条农村集体林权经流转交易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六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民主、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履行民主议事决策程序,签订规范的书面交易合同,接受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交易条件
第八条下列农村集体林权可以依法交易: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非特种用途林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转让的集体林权。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集体林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九条下列农村集体林权不得交易:
(一)特种用途林;
(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
(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
(四)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林权。

第十条农村集体林权的交易应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并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后,方可
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林权的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评估结果是确定林权竞价转让的保留价和交易价格的主要依据,竞价转让的最低保留价和最终交易价格,一般不应低于评估价值的90%。

确需低于评估价值90%进行交易的,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按“申请交易—审查受理—信息发布—受理报名—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组织签约—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登记备案”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林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林权的转出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农村资源类)。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集体(村委会、社区),需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如为农地股份合作社或公司,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股东决议。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让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

(五)内部决策文件、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决议、主管部门的批文等。

涉及产权所有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和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材料。

涉及产权使用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产权所有权拥有者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有无担保、查封、抵押、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七)委托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采取联合转让的,应提交联合转让各方签定的联合转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转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分别在区农村产权交易门户网站、网上村委会等媒
体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林权转出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相关需发布的信息(区位、面积、经营情况、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交易底价、保证金缴纳等);
(二)转出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挂牌期间,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八条凡对转出标的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农村产权受让信息发布申请表》。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

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受让决议;如为专业合作社,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股东会议决议;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相应同意受让批复。

(七)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八)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让方受让通知书,积极引导各方进行洽谈交易。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协商、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招标、竞价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确定受让方后,应签订成交确认书。

在规定的
期限内,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集体林权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并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在鉴证机构方盖章,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二条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集体林地的转让期限不超过林地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

受让方通过林权交易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原林权证确定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对林权进行再流转,应当征得原转让方同意,其期限不得超过原交易合同确定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林权产权交易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受让方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易合同的要求,履行造林和森林资源培育、管护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矿、采石、取土、修建坟墓等。

第二十六条交易后的集体林权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及更新造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量纳入本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七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农业局或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试行)由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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