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doc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流转主体
流转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流转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林业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资金实力、环境保护意识等。
三、流转程序
1. 流转方提交流转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林木产权证等。
2. 流转方与流出方协商确定流转合同的内容,包括流转期限、流转条件、流转租金等。
3. 流出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将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转让给流转方。
4. 流转方支付流转租金,并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责任,包括保护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等。
5. 流转期满后,流转方应及时返还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给流出方,完成流转事务的结算。
四、流转管理
1. 流出方应监督流转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2. 流转方应定期向流出方提交流转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林木生长情况、环境保护情况等。
3. 流转方应按照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开展经营活动,确保林地和林木的健康生长。
五、监督与执法
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进行查处和处罚。
2.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流转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较差的流转主体进行限制和警示。
3. 流出方和流转方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讲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宽阔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策和技术规程,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这是我区林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林改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两个部分。
我们这个讲座主要是对这个《方法》进行学习、理解,把握《方法》的精神要点,以便在林改工作中能够娴熟运用。
第一部分林改相关政策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对我们在林改工作中时常用到的一些相关政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共有1、自留山政策,2、责任山政策,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4、谁种谁有政策,5、林地流转政策,6、生态公益林政策,7、退耕还林政策,8、确权发证主体与对象的政策等八个方面。
1、自留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
连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自留山属于农夫集体全部,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
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爱惜。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转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全部。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依据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
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准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3篇)2023学习贯彻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关系国家生态安全、乡村振兴和亿万农民福祉的“国之大者”。
我国有集体林地25.68亿亩,占林地总面积的60%,分布在2600多个县,涉及1亿多农户。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集体林改就此在全国推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持续巩固深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有力有序、纵深推进。
目前,全国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发放林权证1亿多本,初步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集体林森林蓄积比林改前增加了近39亿立方米,增幅近85%。
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建立,全国林权抵押贷款余额1300多亿元,成为支持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全国培育家庭林场、专业大户、林业合作社等林业新型经营主体近30万个。
集体林地产出每亩约300元,比林改前增长3倍多。
林业产业总产值超过8万亿元,部分集体林业大县农民一半以上收入来自林业。
事实证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契合了时代发展,顺应了林农期盼,奠定了山区林区共同富裕的基础。
集体林改虽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广大林农还有更多期盼。
如何加快推进“三权分置。
如何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如何切实加强森林经营,如何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如何积极支持产业发展,如何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如何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如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系列课题,亟待通过深化改革来完成。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增强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内生动力,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统筹推进,突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四个持续:在政策设计上,注重系统集成,从产权制度、资源管理、经营模式、投入机制、产业发展等各方面协同发力,提出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的创新举措。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8篇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8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___的集体林权,现甲方有意将林权流转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林权。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流转标的1. 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的集体林权流转给乙方。
林地面积为_____亩,四至界限为:东至_____,南至_____,西至_____,北至_____。
2. 流转的林权包括该林地上的林木、植被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流转费用及支付方式1. 流转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
2. 乙方应当在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日内支付全部流转费用给甲方。
3. 甲方收到款项后,应当向乙方提供合法的收款凭证。
四、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 保证流转的林权权属清晰,无争议。
2. 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林权登记、变更手续。
3. 在流转期限内,不得对乙方的林权行使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如有第三方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1. 按约定支付流转费用。
2. 在流转期限内,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4. 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5. 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林权交还甲方。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粤林[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三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德恒隆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表态性发言稿各位领导: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德恒隆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如下简要汇报,不足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自林权改革工作启动以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项安排部署。
成立了工作机构,强化了组织领导,同时,做到了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民意;认真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抽调精干人员,加强培训工作;召集邻村干部,调处地界纠纷等大量工作。
全乡纳入林改集体林地面积为____亩涉及____个村。
目前,已完成了____个村的勘界确权工作和资料整理工作,已勘界确权面积为____亩,占全乡集体林地的____%。
其中____亩完成了勘界确权并发证工作,占总面积的____%;____亩完成了勘界确权工作。
尚未完成____亩,占总面积的____%。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体来看,德恒隆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乡镇干部紧缺,导致工作未能按时完成;二是地界不清,争议较大;三是上下协调配合不够。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各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工作量大,加上干部紧缺,工作方法欠佳,落实工作任务时未能统筹兼顾,造成顾东不能顾西的局面,是我乡林改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的一个原因;二是乡与乡、1村与村地界不清楚,争议纠纷比较大。
有时工作停留在调处纠纷,消除争议上,严重影响了林改工作进度。
如我乡西后加、石乃亥和亚曲三村有一共同放牧区,勘界纠纷大,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无济于事。
三是县乡抽调工作人员协调配合不够,不能按统一安排的时间开展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克服困难,积极稳妥的开展林改工作,确保完成全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任务,顺利通过验收。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加大工作组和包村部门的工作力度。
认真落实乡、村“一把手”亲自抓和“乡级组织实施、乡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运行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督查指导,充分调动乡、村两级干部的积极性,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林改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

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林地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但由于长期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导致了林地资源的破坏和林木资源的减少。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实施林地林木流转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
林地林木流转是指将国有林地、集体林地以及其他林木资源转让给经营主体进行合理利用,实现资源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为了推动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的开展,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目标。
1. 保护林地林木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2. 提高林地林木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 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增加值的提升;4. 培育和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林地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实施原则。
1.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流转操作,保障流转行为的合法合规性;2. 保护优先,保护林地林木资源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确保流转行为不损害生态环境;3. 公平公正,流转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的合理性;4. 鼓励创新,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林地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林业产业的创新发展。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规划,根据当地的林地林木资源情况,制定流转规划和方案,明确流转的范围、流转的期限以及流转的对象等;2. 征求意见,在制定规划和方案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3. 签订协议,流转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流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实施管理,对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5.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流转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实施保障。
1. 政策支持,加大对林地林木流转的政策支持力度,为流转提供政策保障;2. 资金支持,设立专门的流转资金,为流转提供资金支持;3. 技术支持,加强流转相关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流转的科学性和效益性;4. 宣传引导,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政策的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流转氛围。
森林集体林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森林集体林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1-09-15T06:03:03.972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1年6期作者:王光洪[导读] 解决各种土地流转问题,做好必要的森林资源管理,使得森林集体林地流转更加规范。
重庆市忠县善广乡农业服务中心重庆 404345摘要:森林集体林地流转要能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如相关法律不健全、农村教育引导力不足、林地流转市场机制发展落后、缺乏政府部门监管等。
森林集体林地流转应能做好必要的对策研究和实施,提升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建立科学化市场化流转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不断在森林集体林地流转管理监督实践中,提升管理水平,消除有关的存在问题,保障森林资源的价值全面发挥。
关键词:森林集体林地;流转;问题;对策1引言森林集体林地流转能实现对森林资源的有效利用,能带动相关产业不断发展,但是森林集体林地流转也要做好科学管理重视解决各种流转隐患,实现科学化管理提升,解决各种土地流转问题,做好必要的森林资源管理,使得森林集体林地流转更加规范。
2森林集体林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2.1相关法律不健全森林集体林地流转中,需做好有关法律的完善,很多森林集体林地流转矛盾突出,执法人员不能具备相关法律的科学依据,导致执法规范度不足,很多社会矛盾增加。
同时森林集体林地流转法律的欠缺,使得森林集体林地流转指导能力不足,难以引导相关管理模式提升,很多工作难以可靠开展,在法律建设中,不能发挥积极管理价值。
在《森林法》中分别将林木与森林界定为不同的权利客体,而在《物权法》中认定私有权客体仅包括森林,但不包括林木,很多法律界限划分不清晰,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管理能力差。
2.2农村教育引导力不足森林集体林地流转需提升农民的思想认知,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保障很多问题得以全面规避,充分实现森林集体林地高效流转,发挥森林价值。
而教育水平不足,缺乏长期规范的教育引导,农民的现代化经营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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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集体林地森林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森林流转,是指林地、林地所有者或林地使用权或可流转森林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森林流转,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非林地和依法占用林地、征用林地、林木的林木流转。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林地、森林流转。
第二章流转原则和范围第五条林地、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平等、公开、法律;(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林地、林权无争议;(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5)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的流转可以按照合同、租赁、转让、互换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可以依法继承、担保、股份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流通。
林地使用权转让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转让,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树木可以依法流转(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土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用地、火烧地+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适宜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
(5)法律、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流转的其他林地、树木上述森林、林地中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能流转。
第八条下列林地、林木不得流转:(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林地、林木;(二)林地、森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三)无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4)法律、法律禁止的林地、森林。
第三章流转管理第九条林地、森林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2)土地类型地形图、坐标位置、流通林地面积和四个边界,次生林类型、树种、林龄、蓄积量、树木数量等。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四)发行期限和起止日期;(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合同期满时,处置林地和林木存量;(七)合同期限内再次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八)合同期内,因征用林地、林木而产生的安置补助费及其他相关处置费用;森林副产品收益权的处置方式;(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格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条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家庭承包的林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受让方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必须履行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等森林管理职责和义务;引进非本地树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依法享有的森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林地使用权流转: (一)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选举流转工作组;(二)流通工作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流通计划;(三)依法召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转移方案。
转让计划、转让方式、转让底价,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依法批准;(四)签订流通合同;(五)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林地流转、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决定,由各方自行决定。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规。
第十四条需要评估的林木,在评估前应当由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调查,并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林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经村民小组批准;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或者其他流通方式的,应当报村民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林地使用权和林权流转、交换,流转双方应向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租赁、分包不得改变林权,须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林地使用权、林权转移后,双方向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从XXXX 12月15日起试行。
第二条集体林地森林流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流转,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森林、林地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的情况下,将全部或部分森林、林权、林地所有者、林地使用者或使用者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森林、林地的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不适用于依法征用林地、而导致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森林+林地流转的领导,为发展森林+森林+林地流转和基本服务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森林+林地流转的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森林、林地流转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森林、林地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森林、森林、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第二,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3.法律、自愿、有偿、公共、公平、诚实和信用、平等协商。
第七条森林、森林、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森林、生存林地、濒危野生动物或重要经济价值野生动物、科研价值、重要经济价值珍贵野生动物、科研价值、文化价值、古树、古树、古树、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
第八条森林流转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森林、森林、林地的流转。
森林、森林、林地转让收益属于森林、森林、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九条鼓励森林、森林、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自愿联合组建农民专业林业合作社,并以资本、森林、森林、林地、产品、劳动力的形式投资或入股。
第二章流转范围、期限和方式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依法取得国家统一的林权证书的,可以依法流转。
但是,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森林、林地的森林不得流通。
第十一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承包+合资+租赁的方式发展森林培育和森林旅游。
第十二条森林、森林、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次转让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转让合同规定的剩余期限。
第十三条森林流转、森林、林地可承包、转包、互换、转让、租赁、抵押、合资等。
自留地林地使用权、自留山不得抵押、转让。
国有林、森林、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进行,并在依法设立的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承包、分包、租赁、抵押、依法合作经营+联合经营、林木、林地的方式进行流转。
第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转让、租赁、合资合作、抵押等方式依法转让。
第三章流转程序第十五条流转森林、森林、林地,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涉及多个转让方的,受让方应分别与各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名称、住所;二级循环林、森林、林地位置、4-0+面积和示意图、森林物种、主要树种、蓄积量等。
3.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4.发行期限和起止日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合同到期时森林、森林、林地的处置方式;7.在合同有效期内,林地被征用、被征用,并获得补偿费用的分配比例和处理方法;8.违约责任;9.解决争端的方法;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个人依照本条例转让森林、森林、林地的,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应当报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备案,但林地使用权的转让还应当经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十七条森林流转、森林、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的林地,森林基本信息、森林、林地、流转方式、受让条件等。
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15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进行流转。
但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国有林、森林、林地的转让,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已经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值。
按照规定,个人流转的森林、森林、林地,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四章流转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森林、林地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信息,指导和办理流转手续,并为当事人提供业务咨询。
转让方有权查询、复制与其转让相关的登记资料,转让交易服务机构应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限制。
第二十一条以林地、林木、林地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第二十二条转让林地、林木、林地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变更登记申请表;(2)具有统一民族风格的林权证书;3.流通合同。
国有林、森林、林地转让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转让批准文件。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的森林、森林、林地流转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
共有或者共同经营的森林流转、林木、林地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营各方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双方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验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将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告知当事人。
逾期不办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在转让所在地公示相关材料,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变更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