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件
红黄蓝案件法律事实(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红黄蓝幼儿园发生一起虐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事件涉及多名幼儿,涉案人员为幼儿园教师和保安。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并依法进行了审判。
本文将围绕红黄蓝案件的法律事实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时间:2018年11月2. 案件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红黄蓝幼儿园3. 案件涉及人员:幼儿、幼儿园教师、保安4. 案件性质:涉嫌虐待儿童罪三、法律事实1. 案件调查事件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迅速介入调查,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
经调查,发现涉案教师和保安在幼儿园内对幼儿进行身体伤害、恐吓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幼儿的合法权益。
2. 案件审理(1)起诉书2018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教师和保安依法提起公诉,指控其涉嫌虐待儿童罪。
(2)庭审过程2019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人员有虐待儿童的行为。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3)判决结果2019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教师和保安的行为构成虐待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3. 案件后续(1)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此案中,涉案人员的行为给幼儿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涉案人员赔偿了受害幼儿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
(2)幼儿园处理事件发生后,红黄蓝幼儿园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对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此外,相关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幼儿园进行了安全检查,加强了对幼儿教育机构的监管。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幼儿师德违纪违法事件案例分析

幼儿师德违纪违法事件案例分析幼儿师德违纪违法事件案例分析自幼儿教育走向市场化以来,幼儿师德违纪违法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近年来,一些幼儿师德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安全和健康,损害了广大家长对幼儿园的信任。
本文将对几起幼儿师德违纪违法事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案例一:金华一幼儿园涉嫌虐童事件2019年1月22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警方通报称,一名幼儿师涉嫌虐待儿童,幼儿园涉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了解,这名幼儿师曾断下一名儿童的手臂肘部、拎起一名儿童后摔在地上等行为,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
这起事件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幼儿师德和幼儿园管理不严,缺乏有效安全保障措施。
幼儿师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幼儿的人身安全,暴露了现行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的漏洞。
二、案例二:北京幼儿园园长涉嫌性侵多名女童2019年11月22日,北京市崇文区教委发布通报称,一名幼儿园园长涉嫌性侵多名女童。
事件曝光后,幼儿园被停业整顿,并启动了调查工作。
这起事件严重损害了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益,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幼儿园管理制度的广泛质疑。
事件的发生原因与幼儿师德、幼儿园管理不严密有关,再加上幼儿教育市场的竞争异常激烈,导致了一些幼儿园为了获取利益,忽视了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
三、案例三:广州一幼儿园被曝晒幼儿照片赚流量2020年5月19日,广州市卫健委办公室通报称,该市天河区一家幼儿园存在公开展示幼儿照片的行为,引发关注。
这些照片被展示在幼儿园墙上,并且被上传到幼儿园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用于吸引流量、宣传幼儿园。
同时,该幼儿园存在未认真履行幼儿安全保障措施,安全设施不全等管理问题。
这起事件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体制不完善有关,缺乏有效监管措施,导致了对幼儿隐私的侵犯和幼儿安全问题的凸显。
同时,这也与幼儿教育市场的竞争压力有关,一些幼儿园为了赚取利益,铤而走险,忘记了师德和幼儿安全是幼儿教育的重中之重。
继母虐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继母虐童案件。
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为小强(化名),一个年仅8岁的男孩。
小强的亲生母亲因故去世,父亲再娶,继母李某(化名)与小强生活在一起。
然而,在李某的照顾下,小强却遭受了长达数年的虐待。
经过邻居的举报,警方介入调查,最终揭露了这起虐童案件。
二、案件经过1. 虐待行为:根据警方调查,李某对小强实施了长时间的虐待,包括殴打、捆绑、不给饭吃等。
在李某的虐待下,小强身上布满了伤痕,精神状态也极度不稳定。
2. 邻居举报:小强的邻居在发现小强身上的伤痕后,深感担忧,于是向警方举报了这一情况。
3. 警方介入:警方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小强进行了检查,并调查了李某的虐待行为。
4. 案件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三、法律分析1. 虐待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李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对小强实施了长时间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导致小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李某的行为符合虐待罪的定义,应依法受到处罚。
3. 继母虐童的特殊性:继母虐童案件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继母与继子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容易产生矛盾;另一方面,继母在家庭中的地位较低,可能存在被虐待的心理压力。
因此,在处理继母虐童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特殊性。
4. 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儿童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打击虐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摇篮,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品行和价值观。
2. 关注儿童身心健康:家长要关注儿童的身心健康,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悲剧发生。
3. 提高法律意识:全社会要加强对虐童行为的法律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儿童权益。
虐待儿童案例

虐待儿童案例虐待儿童案例:父亲的罪行事件发生时间:1997年4月至1999年8月事件细节:1997年4月,小明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中,他的父亲小杰是一个年轻的商人,母亲小梅是一名家庭主妇。
小明是家中的独生子,他们一家住在市区的一栋独立小屋里。
然而,小明的童年并不幸福。
小明的父亲,小杰,在性格上十分古怪,脾气暴躁,经常对小明进行心理和身体上的虐待。
这种虐待始于小明刚刚学会走路的时候。
不论是家庭中的小错误抑或是无辜的行为,小杰总是用殴打和侮辱之语对待小明。
每当小杰发脾气时,小明就会成为他的出气筒。
小杰会用拳头猛击小明,用皮带、棍棒等工具抽打他,甚至用他的手指刺他的背部。
这些虐待不仅给小明带来了巨大的疼痛,也对他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小明的家庭虐待噩梦在1997年持续到1999年。
小明不得不面对持续的身体和心理的摧残,使得他失去了儿童应有的天真和快乐。
他的整个童年都被阴影笼罩着,他甚至开始对自己产生自卑感,觉得自己不值得被爱。
小明的祖父在1999年夏天发现了他体上的伤痕,并察觉到他精神上的沉重负担。
祖父毫不犹豫地向当地警方报告了这个虐待案件。
当地警方立刻介入调查,对小明进行身心检查。
检查报告明确指出小明身上的伤痕是虐待的结果,并证实了他的心理受创。
警方当即采取保护措施,将小明从父母的监管下带走,并将他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和心理辅导。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
小杰被指控虐待儿童罪,法庭于2000年2月召开了首次开庭审理。
检察官呈交了大量的物证、伤痕鉴定报告以及心理辅导记录,有力地证明了小杰的罪行。
小明的母亲小梅在庭审过程中被要求作证,她对小杰虐待小明的行为心知肚明,但因为小杰的威胁和对她的恐吓,她一直没有courage 全情发声。
庭审期间,小梅流下了痛苦的眼泪,对当年自己选择沉默的决定表示懊悔和歉意。
经过数个月的审理,法庭于2000年9月做出判决。
小杰因虐待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剥夺监护权和探视权。
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虐童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虐童行为不仅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还可能对其家庭、社会产生恶劣影响。
为了保护儿童权益,我国法律对虐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打击虐童犯罪提供参考。
二、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概述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1. 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侮辱行为、公然性、情节恶劣。
虐童行为中,施虐者对儿童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侮辱,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2. 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配偶、重婚行为。
虐童案件中,施虐者可能同时存在家庭暴力、性侵等行为,涉嫌重婚罪。
3.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伤害行为、致人轻伤以上后果。
虐童行为中,施虐者故意对儿童进行身体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
4. 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应当抚养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等,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负有抚养义务、拒绝抚养、情节恶劣。
虐童案件中,施虐者可能因家庭矛盾等原因遗弃儿童,涉嫌遗弃罪。
5. 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现役军人的配偶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现役军人的配偶、有配偶而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虐童案件中,施虐者可能同时存在家庭暴力、性侵等行为,涉嫌破坏军婚罪。
三、虐童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处罚1. 侮辱罪:侮辱罪的处罚包括拘役、管制、罚金。
南京虐童案案例分析

南京虐童案案例分析南京虐童案是指一起在中国南京市发生的虐待儿童事件。
该案件发生在2024年12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名7岁男童被其独居监护人虐待致死。
这起案件揭露了儿童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儿童权益和保护的讨论。
本文将从社会背景、事件经过、案件原因、社会反应和启示等方面对南京虐童案进行分析。
社会背景:虐待儿童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不仅在中国,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着。
中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儿童保护问题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保护机制,儿童遭受虐待的情况依然频发,南京虐童案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证。
事件经过:根据报道,南京虐童案的受害者是一名7岁男童,孩子的父母离婚后,监护权归属于其祖母和外祖母。
然而,2024年底,祖母患病去世,外祖母也因病暂时无法照顾孩子,于是7岁男童被其丧偶的监护人接回家。
在接回后的近一年时间里,该男童遭受了长期的虐待,包括殴打、饿饿和恐吓等。
最终,男童因身体抵抗力下降导致感染而不治身亡。
案件原因:1.监护人的缺乏爱心和责任感是导致这一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监护人在接收孩子时并未履行好监护职责,而是以虐待的手段来对待孩子,缺乏对孩子的爱和关怀。
2.社会的缺失监管机制也是导致儿童虐待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监护人并未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导致了他对孩子的虐待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社会反应:启示:1.建立更加健全的儿童保护机制是当务之急。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护人的审查和监管,确保他们能够尽好监护职责。
2.加强儿童权益意识的普及和教育。
只有让每个人都认识到儿童的权益是不可侵犯的,才能真正做到对儿童的保护。
3.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只有建立一个爱心、责任和协作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儿童虐待行为。
综上所述,南京虐童案是一个令人悲痛的悲剧,也是一个警示的案例。
我们应当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建立更加健全的儿童保护机制,加强儿童权益意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共同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做出努力。
中国虐童法律发展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虐童事件在中国近年来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儿童权益,我国政府不断完善虐童法律体系,加强对虐童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从我国虐童法律的发展历程、典型案例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虐童法律发展历程1. 初期阶段(1949-198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渐建立起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儿童权益保护原则。
此后,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等,初步构建了虐童法律保护框架。
2. 发展阶段(1990年代-2000年代)20世纪90年代,我国虐童事件逐渐增多,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原则。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对虐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3. 完善阶段(2010年代至今)近年来,我国虐童事件频发,引起了国家高度重视。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将虐童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加大了对虐童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虐童法律保护体系。
三、典型案例1. 张某某虐童案2016年,湖北省武汉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虐童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女,28岁,系一名幼儿园教师。
她因工作压力大,长期虐待幼儿园儿童,手段残忍。
在案件曝光后,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经过调查,张某某被以虐待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 刘某某虐童案2018年,广东省深圳市发生了一起虐童案。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女,34岁,系一名小学教师。
她因与家长发生矛盾,对多名学生进行虐待,手段残忍。
在案件曝光后,刘某某被以虐待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 蔡某某虐童案2020年,四川省成都市发生了一起虐童案。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女,30岁,系一名幼儿园教师。
虐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虐童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些案件中,受害者多为儿童,他们遭受身心折磨,家庭和社会责任缺失。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虐童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提供借鉴。
二、案件经过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虐童案件。
受害人小明(化名),男,8岁。
小明自幼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
然而,小明在母亲新组建的家庭中并未得到应有的关爱。
母亲再婚后的丈夫,即小明的继父,以各种方式对小明进行虐待。
据小明所述,继父经常用皮带、衣架等物品殴打他,甚至用烟头烫伤他的身体。
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小明多次向母亲反映情况,但母亲却置若罔闻。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小明向学校老师求助,最终揭露了继父的罪行。
三、案件处理1.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该规定,小明继父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2. 案件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继父的行为情节恶劣,对小明身心造成严重伤害,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3. 社会反响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谴责虐待儿童的行为。
同时,也促使我国加大了对儿童权益保护的力度。
四、案件反思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虽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虐童事件屡禁不止。
2. 家庭教育缺失本案中,小明在遭受虐待的情况下,母亲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小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这反映出家庭教育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
3. 社会关爱不足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相对滞后,社会关爱儿童的能力有限。
虐童事件的发生,也暴露出我国儿童保护体系的不完善。
五、建议与展望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虐童行为的法律制裁,提高刑罚力度,加大对虐待儿童的惩处力度。
2. 强化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虐童案件”的刑法学分析
—以虐待罪的适用为视角
2014-05-05 16:31 来源:人民论坛作者:邵玲李宁
字号:
【摘要】近来,新闻媒体大量报道了幼儿园虐童案件,其数量呈上升趋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有观点认为应修改刑法,将虐童罪入刑,严惩此类事件的肇事者,还有观点认为可依据现行刑法的虐待罪处理相关事件。
文章旨在以刑法学为视角,以现行刑法的虐待罪为突破口,对虐待案件进行全面的法理分析并最终得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罪刑法定虐童虐待罪入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儿童被家长们送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
近年来时有发生的虐童事件使得本应属于儿童的最天真无邪的美好时光变得暗淡恐怖。
如何在刑法中评价幼儿园老师虐待学生的行为,关系到正确评价老师的行为和合理保护被虐儿童的合法权益。
正确处理这类案件,既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又可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问题的提出:虐童案件的多发与处理结论的多样
近几年来虐童案件时有发生,各类案例发生之后有关部门采取的处理措施也各不相同,以下是四个近两年来发生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虐童案件。
首先是2010年5月6日发生在汕头市某幼儿园的虐童案件。
两名老师指使一名女幼儿园学生殴打一名男学生,并拍下视频。
警方调查结论称:“两嫌疑人涉嫌用体罚的方式教育不听话的幼儿,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
”有鉴于两名老师的违法事实,两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①其次是2011年10月发生在郑州某幼儿园内的虐童案件。
一名女老师偷拍小男孩上厕所,并逼迫小男孩互相接吻,其拍照并上传至网上,由于证据问题,公安机关没有介入,没有关于后续处理意见的报道。
②再次是2012年10月15日发生在太原市蓝天蒙特梭利幼儿园的虐童案件。
一名老师因为一个5岁小女孩不会做算术题而在10分钟之内向女孩面部狂扇几十个耳光,造成面部个别地方肿起、淤青。
警方介入鉴定小女孩只是轻微伤,没有对肇事老师给予刑事上的处罚。
太原市政府要求全面整顿市内的幼儿园,特别是加强对无证经营的幼儿园的取缔工作。
③最后是2012年10月25日发生在浙江温岭某幼儿园内的虐童案件。
一名姓颜的女老师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和其它虐童照片被上传到网上,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后警方介入调查,以寻衅滋事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局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④
上述四个案件的共同之处是行为人以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出于教育或追求刺激等不同目的,对幼儿园的儿童实施了过当的虐待行为,损害了学生的身体和身心健康。
从后果上看,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没有达到轻伤后果,最终都没有以刑事案件处理,而是以行政手段处理。
对于这种现实,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舆论都有着要严厉惩处行为人的声音,呼吁虐童入刑。
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存在刑法评价上的逻辑颠倒。
刑法学分析:行为定型与罪刑法定
犯罪行为是类型化的行为。
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自产生时就充满了争议。
源于贝林格和M.E.麦耶的构成要件理论坚决提倡构成要件是客观的,不掺杂任何主观的要素,主观要素在贝林格和M.E.麦耶的体系中被当做责任问题来看待。
构成要件是记述的,违法性是规范性的,这是贝林格的看法。
⑤可以说,一种行为能够作为犯罪被评价,是因为其首先符合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的行为类型。
所以,类型化的思想在刑法中,特别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大背景下应得到充分贯彻。
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中可以看出,刑法分则关于许多罪的规定都有着列举具体行为类型的表述,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
客观的、类型化的行为规范式规定有利于成文法国家关于刑事案件的处理。
二是刑法中的过分类型化思想。
近年来,刑法学界关于类型化思想的讨论和贯彻已达到空前的热度,国内极力主张类型化思维的学者曾指出:“在当下的人文社会科学中,绝没有任何一个范畴,像‘类型’一样受到人们的亲睐。
”⑥但也有学者从反向上提出应警醒刑法中的过度类型化思维⑦,类型化思维与概念化思维向对,倡导以行为的质为区别行为之间差别的标准,不能一味从量的方面进行区别。
这种区别容易导致模糊行为之间的界限,导致内涵不清。
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刑事立法技术和刑事司法人员的素质的客观情况来看,结合目前我国刑事法律理论研究的整体水平,贯彻类型化思维是合适的。
不可否认的是,从普通民众到公安司法人员的整体,重刑主义思想十分严重,这与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情况密不可分,刑罚万能主义早已深入人心。
法院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关,如果不能严把刑法适用的关卡,那么普通行为入刑的可能性会大大提升。
我们在此不是从应然角度探讨一个行为是否应当构成犯罪,而是从实然角度来看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上看,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的犯罪的行为类型。
所以类型化思想应得到彻底贯彻。
罪刑法定原则必须遵守。
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开始就受到各国刑事立法领域的重视,奉行罪刑法定主义几乎是19世纪所有文明国家的立国原则。
⑧罪行法定主义实质内容包括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但从概念涵摄的范畴讲,罪刑法定主义包括定罪的法定和量刑的法定。
本文探讨虐童案件是否能用刑法手段解决,更侧重于定罪方面的法定。
随着罪刑法定主义在我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和多年来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能否产生徘徊于刑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案件基本是刑法解释的问题。
虐童行为不应适用虐待罪评价
虐待罪的历史沿革。
从我国刑法立法历史来看,在1979年《刑法》中,有关于破坏婚姻家庭犯罪的专章规定,虐待罪被规定于其中。
从当时该章规定的罪名看,只有六个条文,都是以婚姻或家庭关系为背景的。
在1997年《刑法》中这章被取消,其中涉及的罪名被分散到新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中。
这种变化是因为刑法修订中增加了许多新罪名,为了保持刑法分则的体例完整和协调、减少整体的分则章数而做出的体例调整。
虐待罪的现行法律规定。
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虐待罪。
本条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家庭成员作为本罪成立的主体和对象范围。
如果说1979年《刑法》中破坏婚姻家庭罪有着婚姻家庭背景,而随着现行刑法关于破坏家庭罪整章的取消,那么可以说家庭关系作为成立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已被淡化。
但是对于虐待罪这种纯粹在法条中依然规定了家庭成员范围的罪名来说,无论如何也不能不考虑家庭成员的规定,完全抛离家庭成员关系而探讨现行刑法中的虐待罪是不现实的。
虐待罪不同于遗弃罪,如果说遗弃罪因为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关系而存在犯罪主体与对象之间的解释空间的话,那么虐待罪的解释空间只存在于承认家庭成员关系为大前提下如何更好的框定家庭成员关系的范围。
笔者认为,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宜做如下理解:这种家庭成员包括社会学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和生物学意义上的家庭成员。
申言之,社会学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包括法律承认的合法的家庭成员关系,如收养关系;生物学上的家庭成员包括基于血缘关系长生的家庭成员关系,如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而且对于家庭成员的界定不应仅局限在静态意义上,在动态方面,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才是界定本罪家庭成员的关键要素。
虐待罪保护的法益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和健康权以及家庭生活的良好秩序,二者缺一不可。
家庭成员不同于一般的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并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才是虐待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因此,幼儿园老师虐童案件不能被涵盖在虐待罪成立的范围之内。
首先,在主体和对象的范围上,无论如何也不能把幼儿园老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解释为家庭成员关系。
按照客观解释刑法的原则,家庭关系至多包括基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理想而在一起组成的相对长期、稳定的紧密生活共同体,如未婚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和基于友情之间的寄养关系。
幼儿园老师和学生之间仅存在基于业务上的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在血缘和法律上都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在事实上也不具有紧密的家庭共同生活体关系,所以幼儿园老师虐童案件不能进入虐待罪评价的范围。
其次,虐待罪要求虐待行为的长期性和持续性,上述虐童案件基本上都是一次或几次的虐童行为,不能构成虐待罪中长期一贯的行为要求。
之所以这种案件被称为“虐童”案件,是因为虐待行为可以是一次的、单独的。
但是虐待罪要求长期的、一贯的,因此不能混淆行为与定罪之间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