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理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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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在当今社会,风险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的复杂变化以及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各种潜在的风险日益增多。

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理论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反思。

风险社会中,不确定性成为了显著特征。

以往相对稳定和可预测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新的风险不断涌现,且往往难以准确预估其影响和后果。

例如,生物技术的发展可能带来未知的生物安全风险,网络技术的普及引发了严峻的网络犯罪威胁。

这些风险不仅具有广泛性,可能影响到众多人群,还具有潜在的严重性,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乃至人类的未来构成威胁。

在刑法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预防刑法”的理念逐渐兴起。

传统刑法主要侧重于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事后惩罚,以实现正义和威慑。

然而,在风险社会中,仅仅依靠事后惩罚似乎难以有效遏制风险的蔓延。

预防刑法强调通过提前介入,对可能导致风险的行为进行规制,以预防潜在的危害发生。

但这种理念的转变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过度的预防性干预可能会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

例如,为了预防恐怖主义活动,对一些尚未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但被认为具有潜在危险的人员进行监控和限制,可能会损害他们的人身自由和隐私权。

另一方面,如果刑法的触角过于前置,可能导致对一些尚未明确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定罪,从而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风险社会中的刑法还面临着如何界定“风险”的难题。

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很难对其进行精确的定义和衡量。

什么样的风险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是那些具有高度可能性和严重后果的风险,还是只要存在一定可能性的风险都需要刑法介入?这需要在社会利益的保护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之间寻找平衡。

如果对风险的界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使刑法的适用范围过度扩张,从而影响到公民的正常生活和自由;反之,如果界定过于狭窄,则可能无法有效应对现实中的风险挑战。

此外,风险的分配和责任承担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风险的产生并非由单一的个体行为导致,而是由多个主体的共同作用或者社会系统的缺陷所引发。

杨雪冬+风险社会理论反思:以中国为参考背景

杨雪冬+风险社会理论反思:以中国为参考背景

风险社会理论反思:以中国为参考背景杨雪冬摘要:全球风险社会已然来临。

处在现代转型与向世界开放的中国,不仅风险数量多,而且性质复合——过程风险与结构风险共震。

如何应对风险?西方三大风险研究范式——文化、治理性、风险社会—已被引介到中国,其中又以吉登斯、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影响最大。

与后现代的西方去民族国家偏重个人化应对风险不同,当代中国应围绕民族国家建构风险治理机制,并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同时,相应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个人治理能力。

全球风险社会已然来临,各类风险和灾难性事件频繁发生。

此时,若我们缺少自己本土化的理论,就如同航海者没有罗盘,旅行者没有地图。

目前的中国情形,正是如此。

——我们依然停留在引进外国研究成果的水平,在应对措施上,也依然常常对西方亦步亦趋。

但现实告诉我们,不对庞大的转型中国社会面临的风险进行系统分析,不对解决风险的理念、方法、机制进行中国化的思考,就会成为西方“风险社会”理论带来的最大风险。

一、西方风险研究的三大理论在风险研究中,大致形成了三种理论范式:一是以玛丽·道格拉斯为代表,利用文化人类学方法研究风险的“文化—象征”理论;二是艾瓦尔德等人借助福柯思想而提出的“治理性”理论;三是吉登斯和贝克为代表的“风险社会”理论。

玛丽·道格拉斯把风险意识看作是人们应对紧张的一种手段,因为他们可以找到抱怨或指责的对象。

这种分析是建立在文化是一个社会的认知手段和保护方式的基础上的。

道格拉斯认为,风险是一种在当代西方社会维护文化边界的手段。

风险主要被用作抱怨的借口,“有风险的”群体或制度被视为危险的。

有“风险的”他者会对个人的身体健康或所从属的共同体或社会的象征性形态产生威胁。

对风险的理解必然是通过文化假定完成的,因此是共同分享的惯例或期望,而非个人主义的判断或个体决策者的“认知”帮助。

风险在解释出错的事情或可预料的不幸时起到了“辩论资源”的作用。

而且由于与科学的中立性有关,风险已经在西方社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同时,对风险的“原罪”和“禁忌”看法继续使人们认为来自非西方社会的“他者”是危险的。

风险社会读后感

风险社会读后感

风险社会读后感在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一书中,作者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探讨了现代社会中不断增加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

这本书让我对当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反思了自己在这个风险社会中的位置和角色。

在风险社会中,风险不再是自然灾害或传染病这样的自然现象所带来的,而是由科技、工业和现代化社会所产生的。

例如,核能事故、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等问题,都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副产品,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这些风险不仅影响着个体的生活和健康,也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构成了威胁。

贝克指出,风险社会的特点之一是风险的社会化。

这意味着风险不再是个体所能控制和承担的,而是由整个社会共同承担的。

在这样的社会中,政府、企业和公民都要承担起管理和减轻风险的责任。

然而,由于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往往导致各方在风险管理上存在分歧和冲突。

这就需要建立起一种多元化的风险治理机制,让各方能够共同参与、协商和决策,以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挑战。

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是“风险社会的风险”,即在应对风险时所产生的新的风险。

例如,为了解决某种风险而采取的措施可能会导致其他方面的风险增加,或者在应对风险时可能会产生新的不确定性。

这种“风险的风险”使得风险社会的治理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需要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考虑。

在风险社会中,个体也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例如,就业不稳定、社会保障不足、环境污染等问题,都给个体的生活和发展带来了影响。

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体需要更加注重自身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以更好地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挑战。

总的来说,贝克的《风险社会》一书深刻地揭示了现代社会中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增加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引起了我对当代社会发展的思考和反思。

在风险社会中,我们需要更加重视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也需要建立起更加多元化和包容性的风险治理机制,以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挑战。

希望我们能够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更加安全、稳定和可持续的社会。

风险社会与反思性现代化

风险社会与反思性现代化

风险社会与反思性现代化【摘要】本文探讨了风险社会与反思性现代化的概念及其关系。

首先分析了风险社会的特点与影响,指出在当代社会中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并对个体和社会产生影响。

接着探讨了反思性现代化的内涵,强调了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反思性的重要性。

然后探讨了风险社会与反思性现代化的关系,指出反思性现代化是应对风险社会挑战的需要。

最后提出了发展反思性现代化的重要性,并总结了风险社会与反思性现代化的启示。

未来研究方向将着重于深入探讨风险社会与反思性现代化的相互影响和发展趋势。

本文意在引发对当代社会风险和反思性的思考,为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挑战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

【关键词】风险社会、反思性现代化、特点、影响、关系、挑战、重要性、启示、未来研究、结语。

1. 引言1.1 风险社会与反思性现代化的概念风险社会与反思性现代化是当代社会面临的重要议题之一,涉及到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方方面面。

风险社会可以理解为在现代化进程中,由于科技发展带来的种种风险和危机,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社会不公等问题,对人类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潜在威胁。

反思性现代化则是指对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进行深入反思和思考,寻找符合人类根本利益的发展路径。

风险社会与反思性现代化紧密联系在一起,互为因果。

风险社会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现代化进程的深刻反思,要求重新审视发展模式和价值取向,以更好地应对当今社会所面临的挑战。

反思性现代化的核心在于强调人本主义、可持续发展和全球合作,追求对人类生活和自然环境的尊重。

通过对风险社会与反思性现代化的概念进行深入理解和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当代社会的发展脉络,指导未来的社会建设与发展。

风险社会与反思性现代化的概念是对现代社会现实的深刻反思,也是我们面对未来挑战时的重要参考。

1.2 研究背景风险社会与反思性现代化是当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议题,引起了学术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我们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挑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新型风险和危害。

面对这些新挑战,刑法理论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与反思。

首先,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刑法如何界定风险社会中的犯罪行为。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犯罪行为的判断依据主要是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然而,在风险社会中,某些行为可能并没有直接危害人身安全或财产利益,但却具有潜在的风险。

如何界定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确定其法律后果,需要我们从新的视角进行深入探讨。

此外,我们还需要思考的是法益保护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

传统的刑法理论主要强调对法益的保护,即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的保护。

然而,在风险社会中,人们面临的风险多样且复杂,远不止于传统的法益范畴。

因此,刑法理论需要更加注重风险管理的角度,以实现对全面法益的保护。

此外,刑法如何在风险社会中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风险社会中,为了减少风险和危害,政府可能需要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如监控系统的建立和相关的安全检查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如何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同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另外,风险社会中的法益侵害行为如何惩罚也是一个新的问题。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犯罪行为的刑罚主要是基于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进行量刑。

然而,在风险社会中,由于法益的伤害可能是潜在的,并不是直接的,因此如何确定刑罚需要更多的考量和细化。

最后,我们还需要反思的是刑法在风险社会中的社会功能。

在风险社会中,刑法的主要功能是否还只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是否还需要在风险管理和风险预防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这是一个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和思考的问题。

综上所述,“风险社会”对刑法理论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从新的角度进行反思和研究。

反思风险社会理论:风险社会研究的人学转向

反思风险社会理论:风险社会研究的人学转向

反思风险社会理论:风险社会研究的人学转向*贾英健[摘要]全球风险社会的到来,引发了理论界对风险问题的高度关注和理论研究,并形成了关于风险社会的一系列理论和观点,风险社会理论以其对现代性的深刻反思,为当代人类全面把握当代社会和反思人类自身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野和思路,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其理论本身不存在问题和不足。

对风险社会理论的再反思,我们不难发现,风险社会理论由于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而使其难以形成对该问题的深度理解和把握。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将对风险社会的研究,提高到马克思主义人学的高度来认识,形成对全球风险社会的全新解读。

[关键词]风险社会;现代性;人学转向全球风险社会的到来,引发了人们对风险问题的关注。

西方学者从风险社会这一全新的语境中来审视现代社会发展,形成了关于风险社会的观点。

1986年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出版《风险社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风险社会理论”的正式形成。

此后,人们用这一理论来反思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金融危机、疯牛病危机等全球性危机,形成了对人类社会发展研究的新认识。

尽管如此,并不意味着这种理论不存在问题和不足。

反思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不足,我们不难发现,风险社会理论研究的深化需要有一个人学转向。

一、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研究的问题视域关于风险社会,西方学者通常都将其定义为充满各种风险与危机的社会,并以此来对当代存在的诸如生态风险、环境危机、核风险、疯牛病、金融危机等等各种风险进行了具体描述和概括,围绕着风险社会起源、特征、风险的作用、规避风险的路径以及风险社会的历史发展等问题,形成了理解和把握风险社会的不同立场。

概括起来,主要有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两种对立的立场。

贝克、沃特·阿赫特贝格、吉登斯等人持该客观主义的立场。

贝克认为,风险是全球化时代的毋庸质疑的客观社会现实,这种事实标明,我们正处于从古典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型过程中。

沃特·阿赫特贝格则明确指出:“风险社会不是一种可以选择或拒绝的选择。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探讨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探讨

“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探讨摘要:近几年,对于“风险社会”的研究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尽管“风险社会”并不是真实的社会形态,但却是文化产业的实际产物,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价值,在刑法理论研究过程中,要对其真实的社会背景进行分析,利用刑法规则对其风险因素进行解构。

本文从立法依据问题、刑法处罚问题、刑法违法根据问题以及刑事责任根据问题四个层面分析了“风险社会”和刑法各个理论之间的结构和项目反思,旨在为法学研究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理论;反思一、“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之立法依据问题反思“风险社会”是一种非现实状态,是文化产业治理结构的产物,并且,借助“风险社会”能促进人们对人为制造的风险给予必要的关注,确保整体管理结构符合市场实际需求。

在对立法依据进行综合分析时,要对“风险社会”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进行整合。

其一,人类经历过自然界的外部风险,就会对人为制造的风险有较为明确的认知。

尽管人为风险不会造成大批量的人员伤亡,但是会导致经济损失和社会性负面效应。

其二,在人类认知结构中,风险项目并不都是由事件引起的直接后果,更多的是源于心理结构和社会发展趋势,加之媒体的导向作用,也就是说,人们在对风险产生认知的过程中,也会受到非人为因素的影响。

这就需要相关法学研究人员对立法依据进行综合分析和管控,提升认知理念的实效性价值,从而建构一种更加贴合于时代发展的法学研究框架[1]。

二、“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之刑法处罚范围问题反思犯罪化和刑法保护之间要建立有效的互动关系,特别是在刑法处罚范围建立的过程中,要确保“风险社会”的整合框架健全完整,法学研究人员就要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2]。

另外,“风险社会”会导致公民产生恐惧心理,甚至会对公民的行为产生影响。

要对“风险社会”进行综合分析,就要对风险防范进行合理化的调控,确保刑法处罚范围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实现风险的最小化,保证刑法维度得到有效回应。

“风险社会”中“道德风险”的反思

“风险社会”中“道德风险”的反思

“风险社会”中“道德风险”的反思【摘要】风险社会是一个充满各种不确定性和挑战的社会背景。

在这样的社会中,道德风险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道德风险指的是在特定情境中可能产生的道德困境和价值冲突。

风险社会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多样化,可能包括道德沦丧、道德滑坡等现象。

这些道德风险引发了种种问题,如社会信任危机、道德失范等。

为了有效应对道德风险,需要加强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道德规范和监管机制。

社会和个人都需要深刻反思自己对道德风险的态度和应对方式。

通过从道德风险中学习与进步,加强道德规范建设,我们可以在风险社会中打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

【关键词】风险社会、道德风险、表现、问题、应对措施、社会反思、个人反思、学习、进步、道德规范、建设、和谐社会、建议1. 引言1.1 风险社会背景在当今世界,我们生活在一个被风险所包围的社会中。

风险不再仅仅是自然灾害或故意破坏,更多地是来自技术发展、社会变迁和人类活动的结果。

乌托邦已经成为过去,曾经的安逸和平静已被各种风险击破。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风险社会”。

风险社会的出现,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和反思社会中的种种问题。

我们不再盲从,不再对一切都信以为真。

我们开始意识到,我们所面临的不仅仅是物质的风险,更是道德上的风险。

道德风险,指的是对道德准则和规范的挑战、违反和破坏。

在风险社会中,道德风险也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和影响力。

面对风险社会中的道德风险,我们不能再视而不见。

我们需要正视这一现实,探讨其原因和后果,并积极寻找解决之道。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风险社会中保持理性和自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1.2 道德风险定义道德风险是指在风险社会中个体或组织行为可能导致伦理道德问题的风险。

在社会变迁、科技进步的背景下,人们面临的道德风险也随之增加。

道德风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道德风险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它可能并不会立即显现,但会在后续的行为中逐渐暴露出来。

道德风险是主观意识的问题,个体或组织在行为中可能并不意识到自己正在面临道德风险,因此更容易忽视或选择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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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理论反思:以中国为参考背景杨雪冬来源:《绿叶》2009.8摘要:全球风险社会已然来临。

处在现代转型与向世界开放的中国,不仅风险数量多,而且性质复合——过程风险与结构风险共震。

如何应对风险?西方三大风险研究范式——文化、治理性、风险社会—已被引介到中国,其中又以吉登斯、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影响最大。

与后现代的西方去民族国家偏重个人化应对风险不同,当代中国应围绕民族国家建构风险治理机制,并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同时,相应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个人治理能力。

全球风险社会已然来临,各类风险和灾难性事件频繁发生。

此时,若我们缺少自己本土化的理论,就如同航海者没有罗盘,旅行者没有地图。

目前的中国情形,正是如此。

——我们依然停留在引进外国研究成果的水平,在应对措施上,也依然常常对西方亦步亦趋。

但现实告诉我们,不对庞大的转型中国社会面临的风险进行系统分析,不对解决风险的理念、方法、机制进行中国化的思考,就会成为西方“风险社会”理论带来的最大风险。

一、西方风险研究的三大理论在风险研究中,大致形成了三种理论范式:一是以玛丽·道格拉斯为代表,利用文化人类学方法研究风险的“文化—象征”理论;二是艾瓦尔德等人借助福柯思想而提出的“治理性”理论;三是吉登斯和贝克为代表的“风险社会”理论。

玛丽·道格拉斯把风险意识看作是人们应对紧张的一种手段,因为他们可以找到抱怨或指责的对象。

这种分析是建立在文化是一个社会的认知手段和保护方式的基础上的。

道格拉斯认为,风险是一种在当代西方社会维护文化边界的手段。

风险主要被用作抱怨的借口,“有风险的”群体或制度被视为危险的。

有“风险的”他者会对个人的身体健康或所从属的共同体或社会的象征性形态产生威胁。

对风险的理解必然是通过文化假定完成的,因此是共同分享的惯例或期望,而非个人主义的判断或个体决策者的“认知”帮助。

风险在解释出错的事情或可预料的不幸时起到了“辩论资源”的作用。

而且由于与科学的中立性有关,风险已经在西方社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同时,对风险的“原罪”和“禁忌”看法继续使人们认为来自非西方社会的“他者”是危险的。

在他们看来,西方社会对环境破坏的担忧并不是来自环境威胁的不断增加,而是由于边缘群体的进一步边缘化削弱了社会团结。

在这种情况下,边缘群体被迫使用生态灾难的手段来保护自己。

“治理性”论者利用的是福柯思想。

他们认为,从16世纪以来,一个巨大的专家知识网络已经形成,与之相伴的是围绕这些知识的建构、再生产、传播和实践而出现的各种机器和制度。

这是现代自由主义政府体制出现的结果,它强调维持秩序和规则依靠的是自愿的自我训戒而非暴力或强制。

因此,风险被理解为政府使用其训戒权力的一种战略,用来控制和管理人口,以最好地实现人道主义。

随着社会的“规则化”,那些严重脱离规则的人就被视为“带有风险”。

主张这个理论的学者更强调在政府话语或战略中“风险”的地位和作用。

与“风险社会”理论者类似,一些“治理性”学者也关注风险的自我管理以及不断提高的风险“私人化”。

但是他们很少谈到大型组织在哪些方面应该对风险负责,而这又与“文化”理论者和“风险社会”理论者有所区别。

以德国社会学家乌利希·贝克、英国社会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为代表的“风险社会”理论家们的分析,侧重于后现代社会中加深人们对风险关心程度的宏观结构因素。

他们认为,在后现代性条件下,风险不仅大量出现而且全球化了,因此比过去更难以被计算、管理或避免。

在他们看来,现代性不再是毫无疑问的过程了,而是产生了许多危险或“缺陷”。

后现代性的核心制度——政府、工业和科学是风险的主要制造者。

在贝克看来,如果说,工业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财富分配以及不平等的改善与合法化。

那么在风险社会,伤害的缓解与分配则成为核心问题。

在古典现代性中,财富和权力是其标志性概念,而风险和不确定性则是反思现代性的概念。

贝克认为,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生产效率的提高,财富分配和不平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改善,但是人类面临着新出现的技术性风险,比如核风险、化学产品风险、基因工程风险、生态灾难风险等,这些风险摧毁了现代制度应对风险所依托的理念与方法:风险计算或计算理性。

在贝克的分析中,有一个概念特别值得重视,即“有组织地不负责任”。

他在《风险社会》一书发表两年之后又发表了《解毒剂》一书,副标题是“有组织地不负责任”。

在书中,他指出,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

这样一来,它们把自己制造的危险转化为某种“风险”。

他用“有组织地不负责任”这个词来揭示“现代社会的制度为什么和如何必须承认潜在的实际灾难,但同时否认它们的存在,掩盖其产生的原因,取消补偿或控制。

“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实际上反映了现代治理形态在风险社会中面临的困境。

具体来说,这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管现代社会的制度高度发达,关系紧密,几乎覆盖了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但是它们在风险社会来临的时候却无法有效应对,难以承担起事前预防和事后解决的责任;二是就人类环境来说,无法准确界定几个世纪以来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

各种治理主体反而利用法律和科学作为辩护之利器而进行“有组织的不承担真正责任”的活动。

在以上三种理论中,以贝克和吉登斯为代表的风险社会理论已经系统地引介到我国,并且被国内学者所熟知。

比较而言,他们对于风险的分析更为全面深刻,尽管依然带有用一种制度结构替代另一种制度结构来应对当代失去结构意义的风险的缺陷。

此外,这三种理论都是在“大理论”层次上来研究风险的,很少使用实证方法来分析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理解和面对风险的,更没有分析个人风险的认知困境,因此,其中还有巨大的空间可以开拓。

二、个人风险认知的双重困境就当代世界来说,风险环境发生了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风险的客观分配格局的变化;二是对风险理解的变化。

前者包括:高强度意义上的风险的全球化,例如核战争的威胁;具有全球影响的突发性风险;人化环境或社会化自然带来的风险,如知识对物质环境的影响;影响无数人生活机会的制度化风险环境的发展,如投资市场。

后者包括:风险意识本身成为一种风险;风险意识的分布趋于均匀,许多风险被广大公众所了解变得熟视无睹。

变化了的风险环境带来了风险的个人化。

一方面每个人的任何一种选择都会产生风险,并且选择的数量不断增加,包括对自己的身体和后代(比如美容、试管婴儿等技术的利用)都可以选择;另一方面每个人遇到的风险又因自己的选择差别而不同。

因此,对于个人来说,风险既是普遍的,也是独特的。

风险的个人化是对风险制度化的一种弥补,因为个人风险意识提高了,在风险面前会更加主动地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并且积极参与改革现有的制度。

尽管风险的个人化意味着风险意识和风险认识水平的提高,但是个人在风险认知上也遇到了双重困境。

第一个困境是:尽管个人的风险意识提高了,对许多风险的了解加深了,但是在某些后果严重风险面前常常反应过度,作出非理性的反应,尽管这些风险只是可能要发生的。

典型的例子是人们的核恐惧以及对交通事故的习以为常,尽管后者发生的概率远远高于前者。

吉登斯对此的解释说,高后果的风险具有一种独特属性。

它们所包含的灾难危险越多,我们对于所冒风险的任何真实经验就越少,因为如果事情“出错”的话,那就已经是太晚了。

第二个困境是:个人在风险判断上越来越信任专家系统,但是专家系统本身也在风险的认知和解决上存在着内部争议,权威性受到质疑,因此个人应对风险的方式更加个人化。

由于分析了风险对个人生活的影响,所以吉登斯的“社会风险”理论更加微观细致,且能直接推导出更多的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因此也受到了官方的重视。

英国工党在上世纪90年代重新执政后,就把吉登斯的理论作为其制订政策的主要理论基础。

吉登斯被称为英国前首相布莱尔的思想导师,其理论构成“第三条道路”思潮的主要内容。

三、风险理论着陆:“中国化”之难尽管风险社会理论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无可辩驳,但是在应用到中国的时候,依然面临着本土化的问题。

与许多国家相比,中国所面对的风险环境带有明显的复合特征,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尽管随着现代化的快速推进,现代意义的风险大量出现,但是由于农业生产方式在许多地方依然占主导地位,所以传统风险依然存在;二是尽管技术风险、制度风险成为风险结构中的主要类型,但是由于中国在进行着现代化的同时,也进行着制度改革和制度转轨,所以制度风险中既有过程风险也有结构性风险;三是作为一个快速加入全球化进程的大国,中国国内的多样性以及与国际社会的全面接触直接导致了风险来源的复杂化——风险既可以产生于国内,也可以引发自国外,更可以是二者的互动结果。

在中国背景下,反观风险社会理论,其三个内在缺陷充分暴露出来。

首先,风险社会理论对于民族国家这个现有的风险治理单位持怀疑态度,并没有对其潜在能力和作用给与充分的分析,从而也无法对其进一步的改革提出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

风险社会理论只停留在从反思现代性的立场出发,对民族国家在风险社会中的地位进行全面批评的水平,认为民族国家不仅是制度化风险产生的源泉之一,而且也成为了解决风险的障碍。

这个立场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社会显然并不恰当,因为这些社会还处于现代制度建设过程中,民族国家是各项现代制度建设的核心,而有能力的、制度健全的国家将是应对各类风险的制度基础。

其次,风险社会理论只强调风险扩散和影响的公平性,对社会现有的不公平状态重视不够。

毫无疑问,当后果严重的风险出现时,无论是哪个阶层、哪个群体都无法逃脱灾难的命运。

然而,对于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不同的群体显然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并且在预防和应对上也有能力的差异。

而这些差异和区别正是社会不平等在风险领域中的反映。

只看到风险的平等性一面,忽视风险责任和风险承担能力方面的差别,就会使现有的社会不平等在风险社会中进一步巩固化,不仅不利于各方平等地承担责任,也容易诱发新的矛盾和冲突。

最后,风险社会理论对于社会认同的分析还有欠缺。

由于强调制度主义,所以风险社会理论的两个代表人物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现代性主要制度的分析和批评上,而解决的方法则从宏观制度层面一下子下滑到个人层面。

这在吉登斯的理论中体现的最为突出。

虽然他在谈到生活政治时也涉及到社会群体问题,但是并没有把分析的重点放在风险社会带来的社会认同分裂上。

实际上,在风险社会中,一方面共同的风险意识在增强,社会乃至国际间合作的机会在增多;另一方面,风险影响的差异性分布也导致了社会认同的分化,甚至社会认同的冲突。

在许多国家里,国家认同受到了以宗教、种族、地域等为基础的其他社会认同的严重挑战,削弱了国家的权威,也引发了社会内部的冲突。

就中国而言,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国家为中心的风险治理机制面临着两大冲击:(1)原有的风险共担机制被削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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