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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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

周 涛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2

【摘 要】在我国公民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2006年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能够充分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收入的作用。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表明,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是不现实的,这样做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建议在未来个人所得税制的修改、制定中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

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人类在享受到现代文明的同时,也面临着使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威胁的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球人类的共识,绿色环境税收也应运而生,承担起宏观调控自然环境保护的职责。有专家预言:如果说20世纪的税制是以经济增长即G DP为中心的税制,那么21世纪的税制将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税制。个人所得税的地位随着经济发展日显重要,以至于有人认为,要对税源做出任何全面的评述,必须以一国最丰富的、取之不尽的收入来源———个人所得税谈起。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均衡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税制是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建立的,具有一定的过渡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套税制的弊端和不足也日益显露出来。个人所得税正逐步成为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而依赖于个人所得税发挥的收入调节职能也逐步成为财政职能的主要选择,我国目前正从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过渡。

一、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制模式问题。目前来看,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通常有三种:①分类所得税制,它是对同一纳税人的不同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优点是可以广泛采取源泉课征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不足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地、真正的纳税能力征税,不太符合个税公平税负这一原则。②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按累进税率征税。优点是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较好的调节收入分配;不足之处是课征程序繁琐,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③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由分类和综合两种税制合并而成,因而综合了各自的优点,是一种适用性较强的所得税类型。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即纳税人取得个人收入要区分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实行分项扣除费用,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征收。但这样的制度设计会使得纳税人税负不公平,并影响征收效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从税负公平的方面来看,会使那些可以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②从征收效率方面来看,对不同的税目采用不同的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并且纳税期限也不尽相同,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2.费用扣除标准。近年来物价上涨了,国家又相继实行了医疗、住房、教育、养老等改革,但全国大多数地区仍在执行旧的费用扣除标准,这就等于变相地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实际加重了百姓的税收负担;而且,费用扣除的不公平,还体现在没有考虑到自由执业者的成本费用扣除问题、家庭结构的不同而扣除项目相同的问题、下岗问题等等。①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水平挂钩。我国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在出现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名义货币收入增加,但实际收入不一定增加,甚至会有所下降,使个人所得税产生"档次爬升"现象,加重纳税人的负担。②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应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相同收入的家庭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实现按综合纳税能力来征税,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

3.税率设计问题。

3.1税率结构复杂,边际税率过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的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带来了以下问题:一是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我国民间投资资本的形成,不适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成长阶段。二是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利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3.2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级数过多。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过多,这与当前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趋势是不相适应的。

4.征收范围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法,现行税制一共列举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项,除这11项之外的其他所得不纳入征税范围。这种方式虽然使应税项目明确、清楚,但也存在一些不足:①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又不统一,难以与税制所列项目做到一一对应。这个实际上给征税带来了困难,容易造成偷税和避税。我国个人所得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除税制列举的11项外,还有工资外的奖金、实物、福利补贴、代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现行个人所得税已不能适应对多元化的个人所得征税的要求。②对不断出现的新的应税所得征收不力。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并做专项记载,以备检查。但在实践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头控制。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导致人们的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

二、混合所得税制的概念及运行方式

虽然随着综合税制在欧洲各国的普遍推行,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也纷纷转向综合课税模式,亚洲、大洋洲的绝大部分国家实行综合所得税课税制度;但是综合所得税制尚不适合中国国情。它的实施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有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社会有高度健全完善的信用制度。中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完善,很多个人收入的往来和现金的支付都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如果实行综合所得税,在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和控制住个人所得的来源渠道。这种税制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需要具备较先进的征管技术,尤其是需要普遍采用计算机对个人收入进行监控和管理。中国现阶段尚不完全具备这些征收管理条件。

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努力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我们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

混合所得税制又称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它是指对纳税人的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交叉征税、并列运用的一种所得税制。它的特点是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课税,瑞典、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属于这种类型。混合所得税税制能将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优点兼收并蓄,既坚持量能负担的原则,又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是一种较为理想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在这种税制下,平时先按分类所得税制,对个人的不同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纳税,年终再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并对汇总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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