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合集下载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2015年6月修订)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2015年6月修订)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
(2015年6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和繁荣我校的科学研究事业,保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引导全校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提高学术自律意识,使我校的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为学校建设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

第二条科研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科研工作者应以发展科学研究事业,繁荣学术思想,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研人才成长,普及科学知识为使命,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财经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在上海财经大学注册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本校人员)。

二、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在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

教职工纪律处分规定

教职工纪律处分规定

教职工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教职工行为,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柔性引进人员(含行业企业、兼职兼课人员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根据学校调查认定结果,依照相应条款给予处分;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同时给予解除聘用关系的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纪律处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处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党委纪律检察、人事、行政、教务、学生、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受邀请的法律顾问和教职工代表。

处分委员会负责对教职工违法违纪处分进行审议,对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核、处分的解除等事项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处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人事处,负责处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受邀的法律专家可由学校指定,教职工代表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第六条有关处分、复核、解除处分的建议,应经处分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表决通过。

表决时,处分委员会会议的参会人数应达到总人数的4/5(含)以上,且通过人数应达到参会人数的2/3(含)以上方为有效。

第三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原则第七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聘任等级;(四)解除聘用关系。

第八条受处分的期限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聘任等级,24个月。

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为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规范教职工行为,促进教职工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集团或集团所属其他单位借调至我校工作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一)教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二)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四)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五)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一)处分种类:1.警告(含口头警告与书面警告)警告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轻微,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教职工。

2.记过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较重,使国家、学校利益等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教职工。

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降低岗位等级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使国家、学校利益受到较重的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应当降低现有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的教职工。

撤职适用于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任命的,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务身份的管理人员。

4.开除适用于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国家、学校利益的重大损失,不宜留在学校工教职工。

(二)处分期: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12个月。

教职工于处分期内,不予晋升或聘任至高一级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不予晋升工资。

(三)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下等次。

(四)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1-2012学年)

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1-2012学年)

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1-2012学年)发布时间:09-04 00:49 来源:党委、校长办公室作者:两办本年度报告是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 号)和《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校发(2011)13 号)要求,根据上海财经大学2011-2012 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执行情况编制完成。

全文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概述、信息公开情况、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三部分。

一、信息公开工作概述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坚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是上海财经大学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重要举措,是上海财经大学加强民主管理、促进依法治校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1 年4 月,学校以《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为基本规范,《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为指引,以学校信息公开网页为主阵地,构建起各类信息系统、各级各类会议、校报校刊、信息公告栏、显示屏、视频、年鉴、会议纪要、年报、公告、公示、通报、通知、报告、简报等多种公开阵地相辅助的立体式信息公开体制机制。

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实施一年多来,信息公开网及各类信息系统运转正常,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有力地促进了学校中心工作的顺利运行。

(一)领导高度重视,不断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和制度建设。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和领会国务院、教育部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文件。

学校不仅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审计监察处、工会、宣传部、组织部、教务处、研究生部、人事处、科研处、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时还设立了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从一开始就有了强有力的组织和机构保障,在思想上有了统一的认识,行动上积极自觉落实。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校人[2008]5号校监[2008]1号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教职工行为,加强师德建设,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

现将《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附件内容如下: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教职工行为,加强师德建设,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中北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重在教育。

第四条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行政处应坚持依据充分、处分适当的原则,根据违规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的平时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我校教职工是指在编的全民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六条对违规违纪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行政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留用察看;7、开除第七条对于情节轻微尚达不到处分条件或根据特定情况已不适宜适用行政处分,但确有必要给予批评惩戒的,可以适用以下方式予以处理:全校通报批评、辞退、解除聘用合同、除名。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序言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源于1917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创办的商科。

1921年学校迁至上海,创建上海商科大学。

1932年独立建校,定名为国立上海商学院。

1950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政经济学院。

1985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经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财经大学,简称上海财大或上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SUF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国定路777号。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主校区位于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中山北一路校区位于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号,昆山路校区位于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

学校由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财政部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关注、指导与支持;学校积极服务国家财政经济事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支持;学校积极服务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上财人…2012?51号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系列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2012年4月修订)》的通知各院,系、所,、直属单位、有关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系列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2012年4月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主题词:规章制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通知上海财经大学人事处 2012年4月9日印发- 1 -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2012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教师职务的聘任体现“分类管理、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聘约管理”的原则,个人按岗竞聘、学校按岗择聘。

三、申请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应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位职责。

第二章职务设置四、教师职务设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

学校依据《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办法》,上财人[2011]24号,和《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岗位聘用与考核办法(试行)》,上财人[2011]25号,~结合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队伍建设的需要~确定我校各院,系,教师职位数。

职位数的设臵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支持重点学科~保证基础学科~扶持新兴交叉学科。

五、根据各院,系,定编定岗方案~将当年度晋升高级职务的职位数下达至院,系,~院,系,在下达的职位数内提出本部门的教师职务聘任方案。

2第三章申请条件六、申请聘任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职位的教师都应完成相应职位要求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形成总体稳定、分类指导、适当调整、规范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4〕29号)精神,现对市属高校岗位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据岗位设置方案开展人员聘用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的本单位岗位配置、人员聘用的总体规划,是本单位人员聘用的基础。

各高校在日常岗位管理中,应以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为依据,按确定的岗位数量、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等开展人员聘用。

招聘录用、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都应该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职数内进行,不得违反规定聘用人员。

二、进一步规范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各高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本单位的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形成日常工作规范。

日常岗位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根据职能调整和编制增减及时修改岗位设置方案。

凡经编制部门批准调整编制和职能等,需要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应在收到编制部门正式文件后的3个月内,向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岗位设置方案的要求并提交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经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高校按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实施人员聘用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教职工行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上海财经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以校聘方式聘用的各类教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管理制度,严格自律,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教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管理制度,应当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违纪教职工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做到宽严相济。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校对教职工的处分分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学校组织部门任命的教职工。

第六条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时限分别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

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惩戒的同时还应当向学校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失职、渎职的;(七)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劳动纪律的;(十)有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有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惩戒处理。

(一)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二)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较严重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四)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五)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员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章处分程序第十二条对涉嫌违纪的教职工的处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校内部门(单位)发现教职工有涉嫌违纪行为或得到相关信息及通报的,须及时向人事处报告,重要事件应24小时内报告,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

(二) 由涉嫌违纪的教职工所属部门(单位)对涉嫌违纪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所属部门(单位)应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教职工涉嫌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及时地调查,并听取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相关方面的事实陈述、理由和意见。

涉嫌违纪的教职工所属部门(单位)最终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其中,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教职工涉嫌违纪的,调查报告上报监察处,随后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由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联合进行;其他教职工涉嫌违纪的,调查报告上报校人事处,随后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联合进行。

(三)调查组对涉嫌违纪人员所属部门上报的调查报告进行核实,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给予处分的,由调查组代替学校作出立案审理决定。

(四)立案审理后,由调查组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可延长至六个月)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的教职工询问情况并听取其陈述和意见。

(五)调查组的处理意见须报校奖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处理意见在上报前应听取工会意见。

(六)根据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处理意见,由校相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各类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自本条(三)中作出立案审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

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学校的处分决定应由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职工本人,并存入其档案。

因开除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其档案按规定转出学校。

第四章处分解除第十三条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可按程序解除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规定应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四条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满且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通过如下程序解除处分: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学校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和受处分本人。

第十五条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学校不再做出解除处分决定。

但受处分教职工要求学校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学校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对于解除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工资待遇。

解除处分后,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根据现被聘任职务及岗位确定,之后教职工考核、竞聘上岗、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等均按正常程序和规定进行。

第五章复核与申诉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处分的复核。

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校领导、校工会、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受处分的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自处分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申请复核,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后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对于受理的复核申请,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复核受理期间,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

第二十条复核决定按照下列规定送达:(一)直接送达申请人本人,受送达人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申请人本人无法签收或拒不签收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申请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

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并在有关记录中载明原因和经过。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再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经过复核、申诉,发现所给予的处分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造成教职工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影响教职工工资待遇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待遇予以补偿;受处分期间记入教职工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若教职工受开除处分的,被开除的时间恢复计算为该教职工的连续工龄。

第二十三条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存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

第六章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参照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教职工受处分期间根据其受处分情况,可以降低或者停发其岗位津贴、校发津贴或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因违纪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奖励、资格、荣誉等,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应当按规定予以处理或纠正。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级或工人技术等级。

给予教职工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其档案转入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生效后,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二〇一六年三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