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佩雷尔曼新修辞学法律思想价值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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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雷尔曼的准逻辑论证及其结构重建分析

佩雷尔曼的准逻辑论证及其结构重建分析

佩雷尔曼的准逻辑论证及其结构重建分析1 演证与论证在《新修辞学》导论部分的最终,佩雷尔曼指出:“现代规律变成了对于数学科学所使用的演证(demonstration)1的讨论。

这种进展的一个后果就是限制了现代规律的论域,由于全部被数学家所忽视的东西都与它不相关。

规律学家应当通过一种论证理论(a theory of argumentation)2来完善以上述方式获得的演证理论。

在此,我们就是致力于通过分析人文学科、法律和哲学所使用的证明方法(the methods of proof)来建构这一理论。

我们将考察广告客户在报纸上、政治家在演讲中、律师在辩护状中、法官在判决中以及哲学家在论著中所提出的论证。

”([14],第10 页)在正文第一节的开篇,他进一步指出:“通过将论证与经典的演证概念,更准确地说,与局限于考察演证的证明方法(demonstrative methods of proof)的形式规律相对比,可以更好地了解论证的特点以及论证讨论所固有的问题。

”([14],第13 页)这里,涉及证明、演证和论证三者之间的关系。

佩雷尔曼所说的“证明”与一般所说的“推理”同义,在《修辞学王国》中他就经常用后者来替换《新修辞学》中的“证明”一词。

在他看来,证明至少有两种详细形态,其一是主要在数学领域中使用的演证,其二是主要在人文学科、法律、哲学等领域中使用的论证。

究其理论来源,演证与论证的区分,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对分析推理(analytical reasoning)与论辩推理(dialectical reasoning)的区分。

按佩雷尔曼之见,亚里士多德在《前分析篇》与《后分析篇》中对前者的讨论构成了形式规律的基础,但现代规律学家忽视了他在《论题篇》、《修辞学》、《辩谬篇》中对论辩推理的讨论,未能意识到这种讨论的价值。

事实上,正是对论辩推理的讨论,使得“亚里士多德不仅是形式规律之父,而且是论证理论之父”。

([13],第1 页)依据佩雷尔曼的概括,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分析推理处理的是真理问题,具有非个体的、有效的、必定的、纯形式的、演证的特点,而论辩推理的对象是可证成的看法,它以普遍接受的看法为前提,不具备分析推理所具有的那些性质。

[尔曼,佩雷,理性]浅析佩雷尔曼的理性观

[尔曼,佩雷,理性]浅析佩雷尔曼的理性观

浅析佩雷尔曼的理性观在西方哲学史上,笛卡尔(Rene Descartes)的理性观是近代西方哲学发展的主导,笛卡尔的唯理性主义立场代表着一种独断式的理性观。

在《新修辞学》中,为探寻价值判断正当性的理性基础,佩雷尔曼逐渐意识到笛卡尔唯理性主义的局限,主张应限制这种流行的理性观,倡导包含多元价值观和多样合理性的合情理性观。

(为更好地理解佩雷尔曼所提出的新理性观,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厘清理性一词的两种含义唯理性与合情理性;二是阐明笛卡尔的唯理性是以数学知识为典型的神圣理性,这种理性的必然性、普遍性和自明性的特征彰显其自身适用领域仅限于形式领域;三是在人文科学领域,佩雷尔曼通过限制流行的理性观,倡导包含多元价值观。

出版这本有关论证(argumentation)的论著,以及其主题与希腊修辞学和论辩术的古老传统之间的联系,构成了跟那种可归于笛卡尔的理性和推理概念(a concept of reason and reasoning)的决裂,后者在过去三个世纪的西方哲学中已深深地烙下了自己的印记。

尽管没有人否认商议(deliberation)和论证的力量是一个合情理的个体(a reasonable being)的显著标志,但是在过去的三个世纪,逻辑学家和认识论学者却完全忽视了对用来确保遵从的证明方法(the methods of proof used to secure adherence)的研究。

笛卡尔把自明(the self-evident)作为理性的标志,认为只有那些演证(demonstrations)才是唯理性的(rational),它们从清楚明白的观念出发,通过不容置疑的证明,把公理的自明性传递到推导出来的定理。

就本文的主旨而言,上述两段引文中有如下三个语词值得注意:reason、rational 和reasonable。

1 在大多数英语词典中,后两个语词可以相互替换。

在它们成为佩雷尔曼的关键性术语后,它们被赋予的意义未必是标准英语词典给出的意义,也未必是学者论述或日常用法中具有的意义。

法律逻辑学法律硕士6

法律逻辑学法律硕士6

三、法律形式推理与法律实质推理的关系
区别: 第一,法官在使用这两种推理方法时追求的目 标有所不同。使用形式推理所追求的是判决 的形式合理性,而实质推理追求的是实质合 理性。 第二,这两种推理方式出现在不同的场合。形 式推理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法规含义明确 的简单案件,实质推理则出现在复杂案件。 第三,这两种推理的根本依据不同。形式推理 依赖的是明确的法律规则,而实质推理则借 助于现行法律规则之外的渊源,如法律的精 神、原则、习惯、政策等。
第六讲 法律实质推理
一、法律推理形式的历史考察 1、形象法律推理阶段 2、形式法律推理阶段 3、辨证法律推理(实质法律推理)阶段
形象法律推理属于法律推理的萌 芽阶段,其主要特征是: 1、不存在成文法规法典可资依赖, 法律几乎是口头的,以具体的 形象表现出来; 2、法律实施的过程表现为拘泥于 证明的程式性特征; 3、判决理由表现为神意或者天意。
三、法学对三段论的改良理论
德国法学家的思考贡献最为显著。 1、德国刑法与法理学家恩吉斯在20世纪30年代主要 、德国刑法与法理学家恩吉斯在20世纪30年代主要 针对小前提而提出的“目光视线的流转反复” 针对小前提而提出的“目光视线的流转反复”理 论,相对解决了小前提的认定问题。 2、德国宪法及法理学家克里勒主要针对大前提,提 出了新的“目光流转反复” 出了新的“目光流转反复”理论。 3、20世纪60年代德国民法学家埃塞尔主张从法律内 20世纪60年代德国民法学家埃塞尔主张从法律内 部展开法律解释程序的循环结构,主要针对整个 解释过程的“发现” 解释过程的“发现”。 4、日本学界在德国各理论的延长线上提出了“事实 、日本学界在德国各理论的延长线上提出了“ 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交错” 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交错”理论。
专题:在法律思维中超越三段论 专题: 一、三段论在法律思维中的地位 三段论以其独有的形式逻辑结构 提高了法学和判决的客观性,为法律 人进行形式思维以实现形式正义提供 了最基本的思维路径。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武荣(法1201班)《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一书是荷兰伊芙琳.T.菲特丽丝博士的著作。

本书主要是写法律论证原理中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在中文版序和导论中,作者开篇即点明,本书是对各国不同理论背景下的法律论证研究与研究中的基本问题的评论性概览,侧重点是对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并在结论部分提供了一个能以成体系的、原则的方式体现各种研究路径的理论框架。

本书中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提出某一法律命题的人都要提供支持该命题的论述”[1],确实如此,这不仅是作者写本书的主要目的,也是在法学方法论实际的运用中所达到的目标,律师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案件,法官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裁决,任何一个法律命题都需要论述来证立其自身的主张。

但证立的做出并不是都是合理的,书中不同学者的预设了不同的合理性规范,运用不同的方法对法律论证理论做出了分析与评价,同时提出不同的对于评价的理性标准。

本次读书报告主要以概括全书为主,对作者的详细论述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主要是由于人本身记忆之有限,需以文字来记录自己所读,在对全书做出一个简单的概要后,从整体来把握作者所写、所思。

在第一章中,作者概述了法律论证的一般研究背景,并提出了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法官在案件的裁决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来运用法律规则,首先需要发现正确裁决的过程,其次需要对判断进行证立以及选择在评价判断时所使用的评价标准,而对于第一种发现的脉络,是法官个人的心理过程,对于第二种证立的脉络属于研究论题。

所以法律论证合理性的研究是有关在证立过程中提出的相关要件,而非心理过程。

同时,利用法理论中理性重构,即“出于理性评判之目的对法律裁决的重新构型”[2],对支持一种解释的论证进行重构,挖掘其隐含因素,来检验论证的正当性。

对于简易案件,法律规则在特定的情况下含义清晰,无须再对法律规则的适用做进一步解释,而对于疑难案件,由于法律规则的简明化、一般化和缺乏预见性,需要进一步证立以阐明其解释,在大陆法理论中最为人们熟知的有语法或语意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发生学解释、目的论解释,还可援引先例、使用一般法律原则或采用法律学者的观点,总之“法律论证的各种理论就是探讨这样的证立为使法律裁决合理须满足的条件”。

麦考密克法律推理理论探究——解读《修辞与法治:一种法律推理理论》

麦考密克法律推理理论探究——解读《修辞与法治:一种法律推理理论》
Besides the abstract and conclusion, the paper has fiv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n overview of MacCormick's theory of legal reasoning.From Institutions of Law mentioned,the law is a special branch of rational practice with institutional fact and legal reasoning.MacCormick, inspired by the new rhetoric, treats the law as is arguable, reflect rhetorical feature of legal argumentation. The second part is the feacure of a special branch of rational practice with institutional fact and legal reasoning. The basic framework of legal reasoning is built under legal syllogism.However, deductive reasoning only focused on the deriv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jor premises and conclusions within the scope of formal logic.Deductive reasoning itself has limits so that it can not be directly applied to the difficult case reasoning while arguing for deductivism shows the core status of deductive reasoning in the theory of legal reasoning of MacCormick. The third part introduces the theory path of legal reasoning of MacCormick called Consequentialism that considers how to choose the best the judge rules and judicial decisions for the acceptability of the resuintroduces the standards of persuasive legal reasoning theory of MacCormick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that can provide justification for judicial decision. Consistency argument and coherence argument is the standard of legal reasoning of MacCormick so that describes the validity and the acceptability of the legal reasoning. Consistency Argument emphasizes that there is no conflict between the rules the judge establishes and the existing effective legal rules so that the judge must be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xisting ruling to rule.The argument of Coherence focuses that any rules the judge make are not in contradiction with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system and claims that the judgment conclusion should explicitly reflect a sort of value and orientation of policy in the legal system.

析佩拉科学修辞学战略

析佩拉科学修辞学战略

摘要本文通过对支撑传统科学的两根支柱——认识论和方法论困境的分析,阐述了佩拉的科学修辞学战略产生的动因和历史背景。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科学修辞学的功能、理性重建和逻辑等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最后对佩拉提出的科学辨证图景的合理性进行了说明,并对佩拉的科学修辞学战略给予了客观和全面的评价。

本文认为,佩拉所倡导的科学修辞学战略的目的在于,通过修辞学语境空间来拯救或重塑理性,以达到理性的“理由”和修辞学的“有理由”的内在统一,从而彻底打破逻辑证明力与论述说服力、静态规范标准和动态交流评价之间的僵化界限;同时,也为走出形式逻辑的预设和非理性主义困境提供了~条出路,并从科学论述的境遇、选择、辩护中.给出战略性的心理定向和更广阔的语言创造的可能空间,为当代科学哲学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关键词:科学修辞学战略;科学方法论悖论;科学辩证法:科学的辩证图景AbstractBymeansoftheanalysisofthedilemmainthetraditionalsciencecoveringepistemologyandmethodology,IspeltthefundamentalcauseandhistoricbackgroundofthebirthofthestrategyofPera’srhetoricofscienceout,furtheredtostudysomeproblemssuchasthefunctions,therationalrebuildingandthelogicofrhetoricofsciencesystematically,finallygavemyexplanationofPera’sdialecticmodelofscienceandmyobjectiveandcomprehensiveevaluationofPera’srhetoricalthoughts.Inmyopinion,thestrategyofPera’srhetoricofSciencealmsto,throughtherhetoricalcontext,saveandrebuildtherationalityandachievetheinnerunityofrationalreasonandrhetoricalpersuasionandbreaksthoroughlytherigidboundsbothbetweenthelogicaldemonstrationandtheargumentativepersuasionandbetweenthestaticnormsandthedynamicexchangeevaluation.Atthesametime,italsoprovidesawayinwhichsomedilemmassuchasformallogicaleanbesolved,givesthespecificstrategicallypresuppositionsandirrationalismandmuchbroaderroomforlanguagecreationtobringapsychologicaldirectionfreshmotivepowerforthedevelopmentofcontemporaryphilosophyofscience.Keywords:theStrategyofRhetoricofScience;theParadoxofScientificMethod;ScientificDialectics;theDialecticalModelofScience析佩拉的科学修辞学战略引言马赛罗.佩拉(Mareello.Pera,1943一)是意大利比萨大学著名的科学哲学教授,是当代科学修辞学的主要代表人之一。

佩雷尔曼新修辞学法律思想价值解读


“ 多 元价值 判 断的逻 辑法 学” ) 。 佩 雷尔 曼 的新 修 辞学法律 思 想很 指 反对 国家 主权 的一种 政 治学说 ; 有 时泛 指西方 民主 制 , 佩雷 尔
难说 属于现 代西 方法律 哲学 的各主要 派别 中属于 哪~派 , 它兼有 曼就 是在这 一意 义上 讲的 。因此 他说 : “ 在 一个 民主 的和多 元论
过语 言 ( 或 文字 ) 对 听众 ( 或读 者) 进 行说 服 的一种活 动 。 由此 , 他 合 理 的。“ 合 理 的” ( r e a s o n a b l e ) 和“ 唯理 的” ( r a t i o n a 1 ) 这两 个词 是
为新 修辞 学所 下定 义为 : 新修 辞学 可解 释为 辩论学 。 其研 究 对象 有 区 别的 。如果将 “ 唯 理 的” 作 过狭 的解释 , 那 么有 关的政 治 、 法


新 修辞 学 的含义
元论 ( m o n i s m) 就 是指 “ 权力 主义 ” , 即 国家主 义的政 治制 度 。 2 . 佩 雷尔 曼主张 价值判 断 多元论 的根据 。佩 雷尔 曼在反 驳
1 . 辩 论 学— — 新修 辞学 的定 义 。佩 雷尔 曼宣 称新 修辞 学是

门应 用 学科 , 其 目的并不 是想 创作 一件 艺术作 品 , 而 只是 想通 人 们对形 式逻辑 的错误 观点 时曾指 出, 各种不 同意见可 以同时是
但佩 雷尔 曼主 张新 修 辞学不 同于通 常所 说的形 式逻 辑 ( 即三 段 洲 大陆上 , 自法 国革命 以来的法 律思想 是与分权 学说和 关于人 的
是讨 论 问题 技术 , 主要 目的在 于促进人 们在 思想上接 受 向他们提 律和道 德等 方面 的活 动就会 变成 “ 非理 性的 ” ( i r r a t i o n a 1 ) 。他 主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理论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理论
李苏鸣
【期刊名称】《当代修辞学》
【年(卷),期】1987()6
【摘要】佩雷尔曼(Chaim Perelman),现任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法律哲学中心主任,著有《正义观念和辩论问题》(1963年)、《新修辞学》(1980年)等书。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New Rhetoric)理论实际上是一种论辩理论。

他指出:"新修辞学可解释为辩论学。

它的研究对象是商讨技术,旨在促进人们在思想上接受向他们提出并争取他们同意的命题;
【总页数】2页(P10-10)
【关键词】新修辞学;佩雷尔曼;形式逻辑;逻辑学
【作者】李苏鸣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H05
【相关文献】
1.新修辞学的论证技术——佩雷尔曼《修辞学王国》评介 [J], 吕玉赞
2.佩雷尔曼新修辞学的论式系统 [J], 李杨;武宏志
3.新修辞学理论的基本立场——以佩雷尔曼的“普泛听众”概念为中心 [J], 雷磊
4.佩雷尔曼新修辞学法律思想价值解读 [J], 代智勇; 黄亮
5.中英民事裁决文书元话语的对比研究——佩雷尔曼新修辞学视阈下的分析 [J], 朱雷;俞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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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雷尔曼新修辞学的论式系统

析, 虽然这些推理形式是 实践 中不 可或缺 的 , 但 笛卡 尔时代 以来一直被 逻辑 学 家和知识 理论 家所 忽视 。论式是新修 辞 学论辩理论 的核 心。在 新修 辞学的论式 系统里 , 亚里士 多德 “ 更可取 的” t o p o i 被 用作 与价值和 价值 层级 相关联 的 推理前提——论证 的 出发点 , 因而与 涉及推 理形 式的其他辩 证推 理发挥 不 同功 能。新修辞 学的论 式在论 辩 中既 生

l 2 l P 卜 佩 雷尔曼 的论 辩理 论 ( a r g u me n t a t i o n t h e o r y ) 备受忽视 的部分。事实上 , 正如沃尼克和克莱恩指 思 ?
出的 , 论 式 的分 类 系统 特 别 重 要 , 因为 它 给 我们 提供 让我们明白了论证者如何发展论证 , 论证的批评家如 而论 辩技 术 或论 式 了论式运作 的修辞学说明。在新修辞学之前 , 人们用 何 从 价值 为 中心 的视 角分析 论证 , 以描述 推论 模 式 的术 语 限 于 形 式 逻 辑 的模 式 ( 比 如 作 为一 种不 同 于分析 性 推 理 的辩 证 推理 便 是 呈 现 合 直言 、 选 言和假 言三段论 ) 和 标 准 归 纳 推 理 的 分 类 理性 的手 段 。
第 1期 2 0 1 4年 2月
篮法论
Zh e n g F a L un Co ng
No . 1
F e b. 1 0, 201 4
【 文章编号】 1 0 0 2 - _ 6 2 7 4 ( 2 0 1 4 ) 0 1 —1 1 5 _ - 0 9
佩雷尔 曼新 修辞学的论式 系统
李 杨 武宏 志
( 1 .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2 . 延安大 学 2 1 世 纪新逻辑研 究院 , 陕 西 延安 7 1 6 0 0 0 )

佩雷尔曼-修辞学与逻辑学

邏輯學與修辭學[比]佩雷爾曼(Chaim Perelman)過去的50年中,我們看到了邏輯的範圍由語形學擴展到語義學和語用學。

但仍然存在問題:如何從邏輯到達修辭?換言之,在形式系統的研究與文體(style)及修辭手段的研究之間是否存在著一種關係?作為邏輯學家,我對人們在價值問題上看法不一這個事實很感興趣。

從經驗的邏輯實證主義的觀點來看,這種不一致是由於價值判斷的主觀性所致,因而它們不能得到證實。

但我不能接受這個結論。

這便提出了一個問題:是否有價值判斷的邏輯?價值判斷能否通過推理加以證明?舉個簡單的例子,在這次會議之初,鮑亨斯基神甫將他關於邏輯的定義限制於對形式推理的研究,而排除了所有其他的邏輯概念。

他這是在隱含地做出一個價值判斷。

他是僅僅斷言邏輯應以這種方式定義而未給出任何理由呢?還是試圖證明他的定義是合理的,亦即:他的定義較其他可選擇的闡述方式更為可取呢?這裡就涉及一個關於選擇的問題的例子。

我們解決這個問題並不是靠任意的、主觀的決斷,而是根據其合理性。

當必須在兩種對立的方法論或定義之間進行選擇時,人們不僅將這種推理方式用於法律和哲學,而且也用於科學。

因此,我著手研究價值判斷的邏輯。

我的研究很像弗雷格在一個世紀前所做的那樣,是依據經驗來進行的。

但是弗雷格分析了數學的演繹方法,而我則考察人們如何證明合理的選擇。

經過幾年的工作,我得出一個令人失望的結論:價值判斷的邏輯根本不存在。

後來,我意識到了作為邏輯學家的我完全忽略了的某種東西:除了那些在形式邏輯中研究的推理工具外,還有其他的推理工具,即亞里士多德稱之為辯證推理的工具。

但我傾向於稱其為論辯推理(argumentative reasoning)。

人們往往忘記亞里士多德不僅是他稱為分析推理的形式邏輯的奠基人,而且也是辯證推理的奠基人。

他專門在《修辭學》、《論辯篇》和《辯謬篇》中談到了辯證推理。

當我探究的結果憑其自身開始構成一個領域時,也就到了為其擇名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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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论文摘要在二十世纪西方学术思潮重视语言研究的背景下,佩雷尔曼开创了新修辞学法律思想,尝试从语言的角度解释法律。

同时,他引入价值判断的观念,并结合多元论,赋予了法律逻辑新的含义,在西方哲学中具有相当的影响。

此外,佩雷尔曼新修辞学法律思想中强调的法律价值论可以为我国法制建设中如何体现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给予理论基石与启示。

论文摘要在二十世纪西方学术思潮重视语言研究的背景下,佩雷尔曼开创了新修辞学法律思想,尝试从语言的角度解释法律。

同时,他引入价值判断的观念,并结合多元论,赋予了法律逻辑新的含义,在西方哲学中具有相当的影响。

此外,佩雷尔曼新修辞学法律思想中强调的法律价值论可以为我国法制建设中如何体现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给予理论基石与启示。

论文关键词新修辞学价值判断多元论
一、新修辞学的含义
1.辩论学——新修辞学的定义。

佩雷尔曼宣称新修辞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其目的并不是想创作一件艺术作品,而只是想通过语言(或文字)对听众(或读者)进行说服的一种活动。

由此,他为新修辞学所下定义为:新修辞学可解释为辩论学。

其研究对象是讨论问题技术,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人们在思想上接受向他们提出并争取他们同意的命题。

新修辞学也研究得以使辩论开始和展开的条件以及这种辩论的效果。

2.对话——新修辞学的形式。

佩雷尔曼认为新修辞学这种学说和方法论的基本手段是对话(dialogue),对话是辩论过程的形式和灵魂。

新修辞学反对传统式的仅仅停留在文字上的修辞,即文体学,将修辞学降为仅对文体、文采的研究。

新修辞学并不追求装饰或美学,它仅仅是一种说服人的手段或提出问题的技术。

3.逻辑——新修辞学的本质。

新修辞学本质上是一种逻辑,但佩雷尔曼主张新修辞学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形式逻辑(即三段论)。

他认为,有关人类的政治或道德的问题,是不能将它们简化为真与假的对立的,各种不同的意见可以同时都是合理的。

因而不仅有关于手段的逻辑,而且还有关于目的的逻辑,即辩证逻辑而非形式逻辑,是推理讨论、辩论或选择根据的逻辑。

同时,新修辞学并不消灭形式逻辑。

但在推理的整体中,形式逻辑只应保留一个适当的位置;新修辞学要填补形式逻辑的不足。

二、新修辞学的基本思想
1.佩雷尔曼对“价值判断”与“多元论”的理解。

新修辞学的一个基本思想是价值判断的多元论。

依照佩雷尔曼的解释,价值判断是“有关人的活动目的”的判断。

从此意义上讲,价值判断泛指对是非、有用与否等等进行评判的准则或尺度。

而多元论(pluralism)有不同涵义。

哲学上的多元论指世界由许多本原构成的学说,与唯物论或唯心论的一元论对应。

政治上的多元论,有时指反对国家主权的一种政治学说;有时泛指西方民主制,佩雷尔曼就是在这一意义上讲的。

因此他说:“在一个民主的和多元论的社会中,每个人自由地采用自己的生活规则,选择自己的理想,自己生活——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的规则。

”他还认为政治上的一元论(monism)就是指“权力主义”,即国家主义的政治制度。

2.佩雷尔曼主张价值判断多元论的根据。

佩雷尔曼在反驳人们对形式逻辑的错误观点时曾指出,各种不同意见可以同时是合理的。

“合理的”(reasonable)和“唯理的”(rational)这两个词是有区别的。

如果将“唯理的”作过狭的解释,那么有关的政治、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的活动就会变成“非理性的”(irrational)。

他主张,“合理的”这一概念是内在地多元的,合理的人是由“常识”支配的,他在任何时候都能在具有不同理想和哲学的人群中生活。


雷尔曼也反对现代哲学中认为一切价值判断都是主观的和非理性的怀疑论和相对论,这也印证了他对新修辞学下的定义:由于人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的世界中,所以新修辞学就是一门辩论学,它通过对话、辩论来说服听众(或读者),尽可能地使他们相信,争取他们同意向他们提出的观点的价值,在持有不同意见的公众中争取更大限度的支持。

3.佩雷尔曼对法律与形式逻辑关系传统学说的批判。

在欧洲大陆上,自法国革命以来的法律思想是与分权学说和关于人的禀赋的心理学(即将意志和认识区别开来)相联系的。

因而,法律是立法者的意志,法官予以实施而决不能加以修改。

结果法官处于消极地位,这符合人们对法律确定性的要求;同时,这种思想产生了传统的司法三段论,或司法的形式逻辑,将法律当作计算,其准确性可以保障人们不受旧政权时代滥用权力之害。

为了使法律成为法官手中尽可能完善的工具,就必须使法律在形式上完备无疑,对每一情况都有一条明白无误的法律规则。

总之法律应符合三个要求:第一,消除一切含糊不清;第二,体系一致,命题相互间毫无矛盾;第三,体系完备,就这一体系中所表述的每一命题来说,我们随时都能证明真假,这一体系对所有情况都提供一个肯定回答。

法律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法官就负有义务将适用法律中的疑难问题提交立法机关。

显然这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实现这种规定就要设置成千上万个立法机关每天开会解释法律,而且这种做法等于使立法机关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并代替了法院职能,违背了分权原则。

鉴于此,法官必须拥有某种完善、澄清、结实,也许是修改法律的立法权;也即必须授予法官以完成这一任务所必不可少的智力手段,也就是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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