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的价值

合集下载

浅析现代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

浅析现代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

浅析现代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论文摘要幸福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又包含着丰富而具体的内容。

现实生活中,影响人们幸福(感)的因素很多,诸如心理、社会环境因素等,法律也是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因素之一。

法律与幸福密切相关,幸福应该是现代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现代法律的每个运行环节都应以追求人类的幸福为最高标准,其中,司法在追求法律幸福价值方面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法律价值幸福司法从形式上看,“幸福”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确切地说是一种主观感受,主要是对现实生活的满足度的价值衡量和认知。

正因为这种主观价值感官,赋予了“幸福”丰富而复杂的内涵,致使没有一个具体的词汇或具象的事物能将其涵盖或对等。

当然,也许正因为其内涵的多样性,造就了她与万物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幸福”又是一个具体的概念,是不同条件下生活状态的集中反映。

相较于其他宏大或抽象的价值标准而言,“幸福”对每个受法律约束的人有着更具体和真实的一面。

当人们普遍缺少幸福感时候,就会常常沉浸在对于过去的怀念和未来的憧憬之中,但是人们始终并不怀疑幸福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终极目标。

那么毫无疑问,法律作为人类生活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或工具,其价值追求应围绕这个终极目标展开。

一、法律上“幸福”的内涵法律上的幸福有其特定的内涵及具体、丰富的内容,现代法律应该以幸福为其最高价值追求。

(一)“幸福”的内涵不可否认,对于幸福内涵的认知,因人而异。

但还是有一些为多数个体接受的认定规则。

例如:生存的压力程度,对富足生活状态的追求、对自由的享受、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乃至对平等的社会地位向往、对正义与效率的思考等。

因此,有观点认为“幸福即人类在物质生活上的充分享受和精神生活上的最大满足”豍,笔者认为这种概括是有一定道理的。

因此,法律的幸福价值可以概括为法律所具有的满足每个人的物质追求和精神享受的属性。

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对法律的幸福价值有较为具体的分析。

他把避苦求乐、避恶求善作为人类生活行为的选择,甚至是人类社会的目标,那么行政者的义务就是要以“避苦求乐”来增进人们的社会福祉,而立法者要想保证社会幸福,就必须努力使人们感受到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

浅析对法的自由价值的限制

浅析对法的自由价值的限制

g肴弄I法治天地浅析对法的自由价值的限制张石芳摘要:自由在法律中体现为权利和义务,权利代表着对自由的维护,而义务代表着对自由的限制。

本文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自由从何而来以及为什么要对自由进行限制。

第二部分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为例论述对自由的限制和其背后的法理。

第三部分分析对自由限制的标准。

关键词:法的价值;自由;限制原则;人权—、自由源于人权自由思想的产生源于人权主义的崛起,在一个不关注人权的时代是没有自由的。

西方主张的自然权(nature right),强调人权即不是法律赋予的,也不 是上帝赐予的,而是每个个体生而惧有的。

人权具体体现为,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唯一的,都有生存的权利,即生命权;为了生存需要占据资源,即财产权;按照自己意志选择的权利,即自由权等。

自由是人权的内容,只有在社会大环境关心人权问题时,自由才会有发展的土壤。

17、18世纪霍布斯、洛克、伏尔泰、卢校等对自然权这一思想进行重要发展,这对于之后西方法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而历史上的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培养出来一批带有奴性的顺民。

加上朝代更迭,战火不断,徭役赋税,普通百姓的精力都放在了生存上。

受过教育的人一直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思想封闭,只想着如何维护好封建制度,不会去过多的思考制度是不是合理,更不会去思考人权是什么。

即使那些受不了暴政压制奋起反抗的人,也强调的是在听天命,而不是为了人权反抗。

这也就能理解自然权传到中国为什么被翻译成天赋人权。

聪明的人成了天,愚昧的人被天心甘情愿的统治着。

1915年的新文化运动中,提岀的口号是民主与科学,这是中国人权意识的开始。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我国人权意识的滞后,使得自由、平等、公正观念也迟迟没有为国人所接受,也影响着法治进程。

自由的应然状态和在实际法律规定是不同的,理想 中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存在于国家意志的结晶法律中。

自由是法的价值之一,是法最本质的价值,也是最高的价值目标。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首先,市场经济导向是经济法的最基本价值取向之一。

市场经济是指在市场价格机制
的调节下,自由竞争、自主决策的经济体系。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

因此,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以市场经济为目标和导向。

经济法要承认市场经济体系
自身的价值,并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市场经济的优势。

例如,双边市场经济治理体系的建设
就是市场经济导向的体现之一。

其次,公平正义导向是经济法的另一个重要的基本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指在经济社
会发展过程中保持公正和尊重人的尊严。

在经济法领域,公平正义的重点是保障准入公平、市场公平以及资源分配的公平。

准入公平和市场公平是扩大市场竞争的基础,资源分配的
公平则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因此,经济法必须确保在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上实现公平
正义。

第三,效率导向是经济法另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效率是指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经济法在规范经济活动时,不仅仅要注重社会公
共利益,还要注重经济效益。

效率的体现主要在于扩大经济市场的利益分配空间,鼓励经
济主体发挥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最后,可持续发展导向是经济法的一个潜在基本价值取向。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
前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自身需求的权利。

在经济法法制建设中,应该注重
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包容发展。

浅析法律价值

浅析法律价值

浅析法律价值发表时间:2012-08-06T14:48:46.700Z 来源:《时代报告》2012年6月供稿作者:刘豫[导读] 法与主体的统一是由主体性为主导来决定的。

刘豫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摘要:本文首先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一、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一)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 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 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 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 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 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浅析法家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当代的价值

浅析法家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当代的价值
关 键词 法治 法 家的 “ 法 治” ‘ - 人 治”
作 者简 介 : . Y - d 、 凤。 温 州大 学法政 学 院 2 0 1 l 级研 究生在 读 , 马 克思主 义基 本原理 专业 , 研 究方 向 : 马克 思主 义法 学。 中图分 类号 : D 9 0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0 1 - 0 2
古代 , 法家 毫 无疑 问地 是法 治 国家建 设 的集大 成 , 那 法 家的 “ 法 揭 示法 治的含义 , 还有人认 为可 以拿西 方近代 的法 治理论 来作对 治” 理念 到底 有没 有真 正意 义上 的法 治思想 呢?法 家的“ 法 治” 思 比。 但如 果仅 仅只 以某一 个方 面作 为参 照物 来解释 法治 , 我认 为
后 来被 秦始 皇作 为 治国 的指 导思 想 , 大 力推 行之 。 第 二种 理解 是 在这 种背景 下 , 法 治理 所应 当地 到人们 的推 崇 。 而 中国当 时仍然
指 西方政 治学 家 、 法 学家提 出 的严格依 照法 律治理 国家 的一种 治 是落后 的封 建制度 , 国家 作为 绝对 的统 治者 , 拥 有绝对 不受 制约
建 设社 会主 义法 治 国家 , 不仅要 时刻 保持 与 西方对 话 , 更 重 集 权专制 的制度 与手段 , 是最大最 典型 、 也是 最极端 的人治 o ” 。 这 要的 , 还要 从 中国 自身的 实际 出发 , 立足 于 中国法 治的 实际情 况 , 并借 鉴 中国传 统 法治 文化 的发 展经 验 。 研 究中 国传统 法 治文化 ,
以西方亚里 士 多德等 学者 为代表 的法 治是 在不 同的 “ 土 壤” 里生

浅析法律解释中的价值衡量

浅析法律解释中的价值衡量

浅析法律解释中的价值衡量作者:郝晓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2期摘要我们生活在法律的调控之中,以法律为准绳。

马克思说:“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豍“法律需要解释才能获得生命,这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什么是解释却如同什么是法律一样令人困惑。

豎这说明法律是普遍一般的规范,把法律适用于社会现实生活必然涉及对法律的解释。

一般来说,法律解释会产生多种解释结果。

对解释结果的多样性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是法律解释方法本身不能加以解决的。

这就需要运用价值进行平衡。

所以利益衡量或价值衡量是法律解释方法运用之后要接着运用的方法,在一定意义上,它决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左右着法律适用的进程中方法、工具的选择,决定着法律适用结论正确与否。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适用自由裁量利益衡量作者简介:郝晓兰,宁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05-02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E.柯克价值是法学中的永恒主题,美国学者Orvin.C.Snyder说:“司法过程不是逻辑的完美推演,而是一个在我们每天生活的世界中处理人类现实的利益纠纷的过程。

豏利益在法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实现对利益的最优保护应当被视为立法与司法的终极追求。

正因如此,以实现利益最优保护为己任的利益衡量方法受到了中外许多法学家与实务人士的推崇,“利益衡量被视为法官能否做出正确司法判决的关键,因而也被法学家称为‘黄金方法’。

豐,我们可以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的法律解释也受到价值评判的影响,尤其在遇到疑难案件,规则存在缺失或矛盾,求助于其他解释方法之后仍不得其解时,法官就需要借助于价值衡量。

本文试论述作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价值衡量,包括必要性及其适用。

一、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价值衡量(一)法律解释的释义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

浅析经济法的根本价值

浅析经济法的根本价值

时,经济法根本价值的社会性也是其作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 门的 法根本价值 的取 向,部分专家认为应从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 化
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还要力求保障经济效 益和社会 分配的公平为主要分析方向。经济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学角度研究 成果主要表现为 :经 济法法律价值 中的所强调 的公平 ,不仅是个
定与实施中,责任是前提 ,权利是基础 ,利益是动力 ,三者之 间 与新型经济体制 的构建。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经济关 具有相互协调及互补的作用 。
系 ,它与经济 活动 、经济规律 、经济机制 、经济体制 、经济政 策 、经济杠杆 、经济制度等都有直接而密切 的联系。其 次 , . 经济 法着重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 。与传统法律系统侧重于社会 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中 。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指 :经济法
法理学 的研究范畴 ,是 法的原则这一概念 的外延理论 。对经济法 见 ,经济法体系的价值核心与本位是竞争保护法和宏观调控法。 ( ) 经营者” 二 从“ 的角度分析经济法的根本 价值 根本价值的分析与认识 ,离不开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深入研究。 ( ) 一 社会整体 经济利益 的本位原则 近年 来 ,我国以经济法为理论基础 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的构 经营者 ”定位经济法主体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的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 建逐渐得 以实现 ,并且 日益确立了以 “ 必须把社会整体 经济利益 作 为其 核心 理念 ,促 进经济 的健 康发 的新型理论 分析 模式 。我 国现行 的经 济法经过 了数次修改 与完
关键 依 据 。 文章 仅 就 经 济 法的 根 本 价 值 进 行 简要 分析 。 关 键词 :经 济 法 :根 本 价 值 ; 社 会 整体 利 益

浅析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以宪法上的表达自由为例

浅析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以宪法上的表达自由为例

2006.12浅析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以宪法上的表达自由为例□郑剑颖(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摘要法律源于生活,人们多元的生活需要决定了法的价值的多元化,同时也带来了法的价值冲突。

本文以宪法上的表达自由为切入点,以经典个案为例,通过法官在价值冲突中的艰难抉择,结合学界关于价值冲突的原则理论,论证价值冲突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法的价值自由表达自由价值冲突价值冲突的解决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01-02一、何谓法之价值(一)法的价值人们往往会从两个方面来讨论法的价值:一个是法自身的价值;另一个是法所追求的价值,又被称为法的价值目标。

法自身的价值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由其自身结构来决定,本文暂且不谈。

在这里,我主要从第二方面来讨论法的价值,即法的价值目标。

众所周知,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这源于人们需要的多元性、利益的多元性,因此价值目标是由多元目标所构成的一个体系。

人们在追求各种价值时,不免会出现矛盾,产生价值冲突。

正如黄建武教授在其法理学教程中所言“人们所追求的每一种价值,从孤立的一个方面来看,都有其合理性,都是不可缺少的,但人们在追求一种价值时,则通常会损害另一种价值,人们不可能毫无成本地在每一价值取向上都得到最大实现。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人们往往难以求全,通常为了一种价值而需要对另一种价值作一定牺牲。

”①下文便以宪法上表达自由为例,通过分析其在追求自身价值目标的过程中与其他价值发生冲时法官的艰难抉择,即而从中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当各种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选择?(二)宪法上的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有时可以简称为“言论自由”。

其一头与精神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相连,另一头与其他政治权利(请愿权、集会权、结社权等)相连。

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世界上所有民主制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都将表达自由规定或确认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

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法的价值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法的内涵法是什么?谈到这个抽象的事物时,我们却无法用简明的言语来完整地表达其含义。即使是资深的法律人亦是处于这样的情况中。“法学者们还在为法下定义。”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如是说。英国著名的哈特还专门写了一本解析法律概念的著作,书名即为《法律的概念》。始终未能给法律下一明确定义的原因之一在于,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发展,人们对法的认识也有了不断的深入,角度也不断拓展。尼采曾说: “没有自身历史的东西才能被定义。”但没有自身历史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任何对事物的定义只是对某一特定时期的一个概括,是有一定历史条件的。科学的定义虽然有利于人们对某一事物的认识,但终究不可能包括不断发展着的事物的一切方面和全部性质。我国法学界对法也给出过多种定义,此处为了法律入门者更好的理解,个人更倾向于下面的这个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着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一)法律中的模糊性。模糊性及模糊性产生的不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虽然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模糊的,但是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必然包含着模糊的法律。当法律模糊的时候,其结果是人们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权力在某些案件中(并非所有案件中)变得不确定。
(二)立法与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存在不确定性。赵万一教授认为,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司法价值取向,指司法机关在面对法的价值冲突进行法的价值衡量时所采取的行为方向。
(二)法与人权。人权这个概念从诞生之日起就引起热议,如今仍是人们广泛争论。人权是人作为人而区别于其他动物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法对人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人权的法律化,但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要法律化。卓泽源教授认为人权法律化基本条件有:其一,法律化的人权应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允许,具有法律化的社会物质可能性;其二,法律化的人权应为社会精神生活条件,尤其是思想文化发展所允许,具有法律化的社会文化可能性;其三,法律化的人权应为人们普遍具有,是一般主体的权利而非个别主体的权利,具有法律化的主体普遍性;其四,法律化的人权应需要法律保障,没有法律保障就难以成立,具有法律化的现实必要性;其五,法律化的人权应在立法上可以表现为法的权利,在实施上依法实现,具有法律化的可操作性。
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每个人的需求和目的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同样的法对不用的人的价值就是不一样的。例如《行政许可法》对政府来说是为了促进其职能的转变,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对普通群众来说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销售者来说是规范其销售行为、维护销售者利益的法律,而对消费者来说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剑。因此,对于处在不同位置的人,法对他的价值就是不同的。四、法的价值的冲突及整合在现代,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往往是那些疑难案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三)法律规则的抽象性、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现象的具体性、对变性之间的矛盾。法的价值,本来就是一个极其抽象而且又具有主观性的一个概念,根据各主体的不同需要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状况,若要建立一个严格的法律准则体系,则是不切实际的。卓泽源教授在其著书中是这样分析的:从法的价值准则相互间的关系看,它由基本价值准则、最高价值准则和其他价值准则三部分构成。基本价值准则是第一层次,包含生命、秩序、自由、平等、人权、公正。作为最高价值准则的人的全面发展是最高层次的,其他价值准则居中。从法的价值准则的适用范围看,它可以被视为由国内法的价值准则和国际法的价值准则构成,但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从卓教授的论述来看,是可以建立起基本的、相对稳定的价值准则体系的。这一分析对我国建立法的价值准则体系有很好的启发作用。
三、法的价值的特性法的价值的特性
主要可以概括为两个,客观性和主体性。首先,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法的价值的大小、实现程度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就是法的客观性。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可以看出。首先,法的价值追求是客观的,它不是来源于人们的主观臆想,而是来源于客观现实生活。其次,法的价值实现状况是客观的,它不以人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识与体验为转移。在现实中,不同的法对人们有不同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客观性还表现为其实现状况的客观性。包括显在的客观性和潜在的客观性。显在的客观性,当我们遇到困难而求助于法律时,法律能帮我们解决问题,满足主体的需求。潜在的客观性,主体本身可能并没有意识到法的价值,但却是存在的。其次,法的价值的主体性。
(三)法与平等。平等的基本含义就是社会主体按照同一的标准来衡量和彼此对待。作为抽象的一般人之间的平等、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上的平等被认知和对待却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平等,它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它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由于人之差异绝对的公平不存在,只有相对的平等,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遇到不道德之处一定要坚决消灭。理想中的法的平等具有全面性、指导性、应然性,而现实中的法的平等是相对意义的平等、主要是立法之外的平等,主要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对平等具有保障作用。法之所以能保障平等的稳定,是因为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其次还有这些原因:首先,法为平等设定了标准,法为平等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其次,法为平等设定了措施,以保证平等得以顺利实现;最后,法对破坏平等的行为都规定了制裁手段。因此,法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客体对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法的价值分为不同种类,在此仅从法的目的性价值加以论述。法的目的性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人权、效率等。
(一)法与正义。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是这样描述正义的: “正义是社会这堵墙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正义,也即公平,是法的价值中首要的也是至上的价值。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正义分成不同的类别,如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等。公平并不是要求所有人享有完全同等的对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