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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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人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反映经济活动中的公正、公平、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等多重要价值观,下面将对其进行简要分析。

一、公正价值取向经济法的公正价值取向表现在保护各方利益的平等和公正,确保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以平等为基本准则,禁止经济活动中的不平等现象,防止垄断、价格垄断、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的发生。

同时,经济法还规定了合同自由、财产私有及其保护等诸多法律制度,使经济主体的利益得到保障,增强了市场交易的公正性。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取向在于确保市场交易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公平性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保护社会经济利益的最重要标准。

经济法要求市场交易的双方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法的协议,防止传统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强势市场角色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经济法还规定价格管制、价格法规定、价格调节等制度,以此来增强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取向在于促进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的扩大和维持。

经济法要求各方利益平衡,合法的市场交易能够如期达成,加速资源的快速配置,提高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

经济法通过规范交易的管理方式、财政保护制度、违法处罚制度等手段,鼓励各种新型市场经济活动,为市场交易提供更多优质、具有竞争力的资源,增强市场交易的效率。

四、可持续发展价值取向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取向在于保护生态自然资源、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国家经济战略,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以此为经济发展提供规范保障。

经济法强调推广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环保技术,制定收益补偿、害源排放标准等制度,减轻环境污染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依法治国背景下经济法的价值及时代使命分析

依法治国背景下经济法的价值及时代使命分析

依法治国背景下经济法的价值及时代使命分析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基本国策,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依法治国背景下,经济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价值和时代使命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的价值1. 维护市场秩序经济法能够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防止垄断、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法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识、价格等方面,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让消费者享有公平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3.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济法在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能够推动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

4. 维护社会稳定经济法的健全实施,可以有效预防经济犯罪、打击非法经济活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法治手段来规范经济行为,有效防范社会风险,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5. 保障国家安全经济法能够规范外商投资、跨境贸易、金融业务等领域,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防范国家经济安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经济法的时代使命1. 适应经济发展新特点经济法要能够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如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积极发展数字经济等,经济法要及时跟上这些新发展,为保障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 促进经济全球化进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经济法要适应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推动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促进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3. 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经济法要能够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维护中低收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治手段来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

依法治国背景下经济法的价值及时代使命分析

依法治国背景下经济法的价值及时代使命分析

依法治国背景下经济法的价值及时代使命分析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经济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时代使命。

本文将从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推动国际经济交流等方面进行分析。

经济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价值在于保障经济秩序。

经济法通过制定和完善各类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公开,防止经济领域的乱象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只有在有序的经济环境下,企业和个人才能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生产、交易和投资,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价值在于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旨在为经济活动提供有利于发展的法律框架和机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鼓励创新、激发活力、推动经济增长。

通过立法引导和规范经济行为,经济法可以有效地保护和激励各类经济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价值在于维护市场竞争。

市场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可以激发创新动力、降低成本、提升质量。

经济法通过规范和监管市场主体的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维护市场公平和公正,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有效竞争的进行。

只有在竞争的环境下,企业和个人才能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争取市场份额,进而推动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经济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价值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也是经济社会的弱势群体。

经济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等措施,经济法可以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增强市场信心,促进消费市场的稳定发展。

经济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价值在于推动国际经济交流。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日益密切。

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交流的重要规则和标准,可以为国际经济合作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通过建立和发展与国际经济规则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提供有竞争力和可预测性的投资环境,经济法可以推动国际经济交流,促进全球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浅析经济法的价值本质及其法律特征

浅析经济法的价值本质及其法律特征

浅析经济法的价值本质及其法律特征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一个部门法,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学者们对此也有众多不同的看法。笔者在对各学说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价值本位的,带有明显社会性的,不属于公私法和狭义上社会法范畴的独立的新兴法律部门,其带有明显的经济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法律特征。所谓价值即“积极作用”。“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对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1]“法的价值的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与人对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统一于法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它们是相对区别而又彼此互动的两个价值层面。”[2]法作为国家意志的客观存在,对于不同的主体是有不同价值的,因为各主体对法的需要是不同的,并且,各主体自身的需要是多元的、多层次的。所以法的价值也具有多元性、多层次性,是有结构又成体系的。同理,经济法价值也是如此,具有多样性,同时法的价值又与法的属性密切相关,因此本文拟从经济法的主要价值来探讨其法律特征。一、经济法价值(一)关于经济法价值的争论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与经济法的其它范畴一样,我国学者关于经济法价值的看法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有下述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1)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它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他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3](2)经济法的价值,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4](3)经济法价值主要指社会整体效益和公平。[5](4)经济法的价值是社会公平、经济民主。[6](5)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整体利益”。[7](6)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理念是“社会公益”。[8]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缺陷。笔者认为,要确立一个部门法的价值,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必须反映该部门法总的价值,即不能将一个部门法的子部门法的价值作为整个部门法的价值。二是该价值主要由该部门法体现,即法的一般性价值不能作为部门法的价值。例如公平、正义、秩序等是法的一般性价值,每一个部门法、子部门法都必须在自身的领域内反映和追求公平、正义、秩序,而不能把公平、正义、秩序作为各部门法的独特价值。上述观点(3)混淆了法的一般性价值与部门法的价值。而观点(2)以社会整体经济公平作为经济法的价值也是不妥当的,因为社会整体经济公平更多地属于社会法的范围。三是必须体现出部门法的价值层次与体系。一个部门法的价值总是各个子价值构成的价值体系。此时,必须在部门法的各层次目的的基础上进行抽象和概括。即必须区分子价值与终极价值、次要价值与主导价值、手段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例如,经济秩序对于效率来说是手段性价值,利益可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以此为标准,经济法主要保护与促进经济利益,行政法主要保护与促进政治利益,社会法主要保护与促进社会利益。所以观点(5)笼统地以社会整体利益来概括经济法的价值,就没有区分开政治利益、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观点(6)亦是如此。四是必须鉴别部门法的价值竞合与互补。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社会价值目标往往由几个部门法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来实现。当然,各部门法的功能有主次之分。比如社会公共利益主要由经济法实现,但民法也会体现这一点,即表现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但不能由此而认为,民法的价值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当一个部门法的价值目标与另一部门法的价值目标相冲突时,必须有所取舍。例如,民法的所有权绝对体现了权利本位价值,但与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相冲突。因此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就受到限制,但民法的价值并不因此而改变。观点(1)就是如此,没有将法的目的性价值分层次系统考虑,抽象出最根本的价值,而简单列举几个方面,失于凌乱和简陋。而且把实质正义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根本不能反映经济法的独特价值,难道民法追求的正义就不包括实质正义?观点(4)将经济公平和经济民主作为经济法的价值也是不准确的。经济公平更应该是社会法的价值范畴,经济民主则是民法的价值范畴。(二)经济法的主要价值经济法的相关主体有两个即:抽象国家与整个社会。经济法对抽象国家的价值是:经济法能够体现抽象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使抽象国家的经济管理权力转化为具体国家的经济管理职权,从而实现抽象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经济法对整个社会的价值是:经济法作为一种国家经济协调关系体系的稳定器能够使国民经济运行协调有序。因而,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经济法是有助于国家与整个社会的法治的,是有助于国家经济与整个社会的和谐互动从而有助于国家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的。如前所述,经济法价值也具有多元性,各经济法部门均有其对于不同相关主体的不同价值。下面着重从三个重要经济法部门来探讨经济法的主要价值。第一,“体制经济法”这一经济法部门的价值在于能够满足具体国家贯彻和实现经济制度的需要,能够使“制度经济法”得到有效落实;为经济制度的实现提供经济体制上的途径与保障,其价值还在于完善经济体制,规制计划与市场体制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优化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的配置功能,从而有助于市场交易关系与市场管理关系的健康发展,有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与经济运行的协调。第二,“分配关系(经济)法”的价值在于对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在其相关主体间的分配与再分配,为国家的自身运作与社会管理提供财富基础,为企业和公民设定纳税义务,以协调国家与企业、公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保证国家的有效运作和企业、公民的未来发展,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第三,“宏观调控关系(经济)法”的价值在于明确宏观调控的设置与职权,明确宏观调控的杠杆系统与政策措施,巩固和提高国家整个经济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能力,处理好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同时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主要价值可以概括为:有效规制国家管理经济的公共权力以充分协调和均衡物质利益关系,进而减少相关主体的物质利益冲突并尽可能增加社会财富,从而不断缓和与解决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9]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因此它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它与民商法不同,它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因此它的价值又重在社会性。因此,从上述对经济法的主要价值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以经济本位和社会本位为其法律特征的。下面将从这两个方面予以分析。二、经济法的经济本位特征其一、从经济法的产生来看,它是国家干预经济和调整经济生活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社会利益结构变迁。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由于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的自由、充分,市场机制能有效地作用于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在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社会个体在追逐自己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经常促进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就是说社会整体利益辨证地隐存于个体利益之中,从而使得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同步发展。然而,好景不长,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益愈高度、复杂发展,以自由竟争为基调的经济制度转化为垄断,作为自由资本主义固有特征的“私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由竞争”开始发生变异,出现了经济强者利益集团与经济弱者利益集团的分野与对立,贫富差距益愈悬殊,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社会矛盾激化。这表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已经失灵,于是,“国家之手”在凯恩斯“干预经济理论”的支撑下全面出击,修补“市场失灵”。自由放任的社会经济秩序由此让位于有机兼容“国家调控”与“市场自治”的现代社会经济秩序。于是,这一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新的法秩序——经济法诞生了。其二、从经济法的功能来看,经济法的主要功能就是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此,一是要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市场主体从事合乎经济理性的行为, 因为市场经济中的个体都是以营利性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其单个的逐利行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良影响,而社会公共利益则是不可侵犯的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因此,必须消除个体营利行为的不良影响,限制个体盲目的逐利行为,对社会公益加以保护,以免各种不当的、非法的逐利行为给社会、国家和国民造成损害。这就要求国家行使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以保障有效竞争,防止“市场失灵”,以切实保障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二是要保障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公平和效率,以此推动经济的增长,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直接关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可谓是经济法对效率追求的独到之处。民商法集中关怀个体、微观效益,行政法则聚焦于行政效率,两者均为间接促进社会整体效益。惟独经济法直接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评价自身合理的根本依据,将社会个体财产使用纳入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机组成部分,引导人们按照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使用社会资源,协调处理个体效益与整体效益、微观效益与宏观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促进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10]由于在经济学领域里,社会效益的衡量标准相当程度上体现为体制效率,由此决定了经济法对体制效率的倾向性关注。经济法致力于整个经济体制资源的优化和绩效,根据经济系统对体制分类效率的不同需求,协调安排政府和市场两种体制模型在现实体制中的对比、耦合度,解决市场垄断、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过高、信息渠道堵塞等问题。具体而言,“在宏观上,经济法通过促进政府与市场两者不同性质资源配置方式的有效结合,实现政府对市场的有效干预与指导;在微观意义上,经济法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内生变量,通过制度创新,影响、塑造经济主体的利益偏好与追求,以改变主体的行为方式,促进体制效率。”[11]其三、从经济法的发展来看,经济法在解决了效率与公平、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以后,便可以实现其更高层次的目标,即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在这里,政府的实际调控和规制是必要的手段,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是经济法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中优化经济结构、减少经济震荡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益的结果;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而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则是上述目标的全面实现,它是经济法的最高目标。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发展引发的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和垄断国际化,又使经济法在时空的双纬度上都表现出日益强烈的趋同化,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法律制度(包括产业调节法、计划法、财税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已成为各国经济法共同的核心;根本原因则在于利益协调需要的趋同化,纳入世界经济大体系的当代各国,都面临着人类、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民族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协调发展的共同重大课题。这反过来又使经济法在未来的时空里获得更长足的发展。三、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其一、就经济法职能而言,无论是市场规制关系,还是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社会性。市场规制并不在于规范具体当事人的交易关系,而主要着眼于构建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矫正市场中的反竞争行为,以法律的手段为市场机制的发挥创造条件;规范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并且保证交易的公正。宏观调控则侧重于确认和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的实施主体、宏观调控的手段以及宏观调控的效力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实现国民经济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无论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均是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体现,它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同时政府这种经济职能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为其出发点和归宿。虽然经济管理离不开行政权的作用,但经济法视野中的经济管理已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而是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着眼于维护经济发展所需的秩序和共同条件的公共管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融社会性与管理性于一体;社会性寓于管理性之中,管理性是外观表现,社会性则是实质内涵。其二、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价值追求的,体现了它的社会本位取向。经济法在立法思想与执法指导上,都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目的为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对此,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曾说过:“经济法规制的目的,概括地说,是在于从经济政策上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协调的要求。”[12]显然,其所谓“社会中的社会协调要求”实际上就是要求从宏观角度来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并协调、优化经济结构,从而通过提高整体效率来促进个体利益的最大实现。正是在这一目标的导引下,作为在市场体制下与一种独立的社会利益密切相联的典型法律形式,经济法起到了既维护个人权力,又扩大国家权力干预的作用,进而体现出一种兼具“社会法”与“管理法”性质的特征。正是由于经济法这种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基石范畴,使它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其三、经济法是公私法有机融合的新法域,是社会责任本位法。20世纪以来,由于经济、社会诸领域的发展对法律提出的变迁要求,传统的公、私法之分已不完全符合法律发展的现实,现代法律发展的大趋势是“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公私法的相互渗透,不仅造成了公私法的复合领域,而且开拓出一种既非公法又非私法的新领域,即社会法领域。笔者认为经济法就是公私法有机融合的新法域。这一性质,可通过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所赋予的经济法的内涵、使命和社会经济利益促就机制矛盾运动导致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以及经济法内容属性的剖析来说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了经济法“社会优位、个体基础”的辩证内涵。即在尊重个体利益的基础上促就社会利益,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去赢得大多数人的利益,以牺牲较小的自由去争取更大的自由,以“不自由”、“不利益”的方式去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利益,进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当然,这是一种类似“帕累托效率”的理性状态,但经济法的使命就在于不懈地迫近这一状态。历史经验与理论逻辑证明:个体私利的自由追求在一定程度上确能既利己,又利他,使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隐存其中,并自发促就。换言之,社会自治机制在商品经济时期确能实现社会与个体的相对和谐。但在以高度社会化生产为前提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个体私利无限膨胀的天性,势必危害社会并最终殃及自身,同时,市场本身存在着天然缺陷(如公共产品缺陷、信息不对称、贫富两极分化、通货膨胀、经济危机、对宏观经济作用有限、自我调节恢复作用有限等?雪,因此,需要特别维护受到严重损害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进而恢复经济自由与有序、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对平衡的格局。这就需要依赖外力强行推进,对自由放任的社会自治机制予以修正。而修正的主体只能由“超社会”的最权威组织——国家?穴或国家联合体?雪来充当,社会外力只能以国家公权力来体现,国家成为与市场相对的重要一级,“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的交互并用便孕育了经济法的诞生。可见,经济法是地地道道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国家只是以社会及其整体利益的代表人身份出现的。正因为国家毕竟也是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同时,又具有为自身利益“寻租”倾向,经济法才对经济权力的范围和程序做出界定,以防范其放弃或滥用代表权,侵害、背离社会利益。另一方面,经济法又规制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权的恶意弥散,防止和排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经济法在对国民经济的调控管理中,既承接了公私法传统理论的精华,如恪守“诚实信用”、“严格责任”和“控权规则”,又对其进行着超越性的变造,如实行“双重限权”、“综合规制”、“加重责任”,成为公私法有机融合的高层次法部门。经济法、社会法却是本世纪法律体系适应社会本位思潮的两大创新。但经济法的社会性又不同于社会法,二者的区别又在于社会法保护的是全方位的广义社会利益,经济法保护的是狭义社会利益,具有鲜明“经济性”,而且主要在经济运行中发生效力。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法律特征正是由经济法的特殊价值决定的,是其内在价值的外在表现。这些内在价值和外在特征进一步证明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价值本位的,带有明显经济性和社会性特征的,致力于协调整个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参考文献][1][2]卓泽渊.论法的价值[J].中国法学,2000,(6).[3]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5]莫俊.论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山东法学,1998,(4).[6]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J].法学研究,1996,(5).[7]颜运秋.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及其实现[J].法商研究,1999,(4).[8]尹小贝.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审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J].内蒙古大学学报,2000,(5).[9]张守文.略论经济法的宗旨[J].中外法学,1994,(1).[10]程宝山.经济法理论的新思考[J].郑州大学学报,2000,?穴5?雪.[11]吕忠梅,陈虹.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J].法商研究,2000,?穴6?雪.[12][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陕西:甘肃人出版民社,1985.[13]黎国智.法学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首先,市场经济导向是经济法的最基本价值取向之一。

市场经济是指在市场价格机制
的调节下,自由竞争、自主决策的经济体系。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

因此,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以市场经济为目标和导向。

经济法要承认市场经济体系
自身的价值,并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市场经济的优势。

例如,双边市场经济治理体系的建设
就是市场经济导向的体现之一。

其次,公平正义导向是经济法的另一个重要的基本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指在经济社
会发展过程中保持公正和尊重人的尊严。

在经济法领域,公平正义的重点是保障准入公平、市场公平以及资源分配的公平。

准入公平和市场公平是扩大市场竞争的基础,资源分配的
公平则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因此,经济法必须确保在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上实现公平
正义。

第三,效率导向是经济法另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效率是指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经济法在规范经济活动时,不仅仅要注重社会公
共利益,还要注重经济效益。

效率的体现主要在于扩大经济市场的利益分配空间,鼓励经
济主体发挥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最后,可持续发展导向是经济法的一个潜在基本价值取向。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
前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自身需求的权利。

在经济法法制建设中,应该注重
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包容发展。

经济法的意义和价值

经济法的意义和价值

经济法的意义和价值经济法是指规定和调整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本文将从法律规范经济行为、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来探讨经济法的意义和价值。

经济法通过法律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规则的制约和保障。

经济法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经济交易的行为准则,保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只有在法治环境下,市场经济才能够健康有序地运行,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经济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引导,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例如,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秩序和法律制度,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促进了投资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

同时,经济法还鼓励和保护创新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经济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资源分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均衡的现象。

经济法通过建立公正的法律制度和机制,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经济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

经济法还扮演着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作为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一,经济法为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

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法来引导和调控经济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和升级。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赖于法治环境和法律制度,从而提高国家治理的效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通过法律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和产业升级;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同时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经济才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为社会和人民谋福祉。

浅谈经济法的价值

浅谈经济法的价值

浅谈经济法的价值摘要:法的基本精神、法的指导思想以及法的立法宗旨即为法的理念;法作为客体、人作为主体,客体对主体即法对人的正确引导即为法的价值。

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经济法的理念及其价值范畴理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是形成科学的、系统的经济法理论的基础。

文中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市场规制1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经济法学领域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一直是热点问题,从研究成果看学者们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一般有一元论、二元论及多元论。

这些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反映了经济法的一些价值属性,但总体来看尚不全面。

在社会价值系统中法律的价值目标是一个子系统,包括自由、平等、公平、安全、秩序等。

不同的法律部门其在对象、方法以及功能方面的差异,使其在价值取向上有所侧重。

经济法显然也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目标。

在法学领域,法的价值这一概念主要涵盖三种内涵,即目标性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借助这一分类,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可分成目的性和工具性价值。

其中前者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在社会目的及理想方面的追求,那么后者就是经济法具备的基本属性,用于实现其目的性价值。

由此可知经济法的价值是一个有机系统,具备多层次的价值构成。

2经济法的价值体现2.1国家宏观调控中经济法价值的体现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活动的最为主要的法律部门,同时经济法受经济学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密切,所以说经济法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经济和法律的双重问题,竟而经济法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追求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效益作为西方经济学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所以具有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同时包含着许多资本主义经济学家难以解决的问题。

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学家们也承认用“效率”来表示使价值的最大化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法作为价值的重要体现方式,应以弘扬公平、正义准则,所以经济法作为法的一部分也应当体现公平、正义无可厚非。

而决大多数经济法学者也认为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原则应当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甚至有一些学者还认为这公平与效率同意原则应当是经济法的最为核心原则,笔者也同意此种观点。

试论经济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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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经 济 市 场
浅析经 济法的价值
刘 云
( 新 疆 兵 团广播 电视 大 学 , 新 疆 乌鲁 木 齐 8 3 0 0 5 4 )
摘 要 : 经 济 法 作 为 法 律 的 一个 重 要分 支 , 是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运 行 的重 要 保 证 , 经 济 法 的价 值 在 经 济 法体 系 中 占据 着 重要 地 位 , 是 经 济 法 的根 基 。本 文 主要 介 绍 了经 济 法 及 经 济 法 体 系 的 构 成 , 并进 一 步 阐述 了经 济 法 在 法 律 中的 价 值 和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的作 用 。

对正义和社会本位的把握 。 体 现 出 与 经 济 法 相 同 的 价 值 追 求 与 根本原 则 , 实现经济法对原则 、 价 值 以 及 制 度 重 建 的 约 束 与 指
导 作 用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 经 济 法 也 需 要 不 断被 更 新 和发展 , 由 此需 要 引起 立 法 部 门和 社 会 的共 同关 注 。
经济 法 的理 念 如 果 从 纯 文 化 的 角 度 来说 , 是 对 经 济 法 律 的

经 济 法 的核 心 理念 . 是 对 经 济法 的约 束 和存 在 属 性 的定 位 。 经 济 法 的 理 念 并 不 是 一 成不 变 的 ,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的不 断发
展 . 人 文 主 义在 我 国 的立 法 中会 体 现 出越 来 越 重 要 的作 用 和影
的人 格 保 护 . 致 力 于通 过 公 平 自由和 理 性 的 秩 序 来 实 现 社 会 的 共 同 发展 。 同时 也 体 现 了追 求 社 会 公 正 是 经 济法 的最 高 价 值 目 标 和 追求 。 所以, 经 济 法 在 本 质上 是 追 求 正 义 , 它 体现 的不 仅 是
的 实 现 难 以 达 到 完 美 的 效 果 。经 济 法 强 调 保 护 的 内 容 是 消 费 者、 劳 动者 以 及 经 营 上 带 有 明 显 弱 势 的弱 势 群 体 , 它 具 有 一 定
坚持到底的整体观念。 可 持 续 发 展 也 是 经济 法整 体 利 益 观 和正
义观不断发展的体现。 经 济 法 理 念 对 经 济 现 象 中 本 质 的理 解 和 把 握 实 质 上 就 是
会 发展 , 要 体 现 出人 文关 怀 , 以 社会 大 众 的共 同 利 益 为 根 本 利 益, 实 现 我 国市 场 经 济 的 繁 荣 与稳 定 。 国 家 在 对 经济 进 行 适 度 干 预 的时 候 , 需 要 有 基 本 的原 则 与 指 导 思 想 来 帮 助 实 施 。 国家 干预 有 时 会 带 来 一 定 的 负 面 影 响 , 这 时 就需 要 经 济法 的 出现 来 对 国家 干 预 的行 为 、 方 式 以及 程 度 进 行 约 束 。 经 济法 的价 值 在 这 里 体 现 。 经济 法 在 现实 中存 在 的需 求 是 要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 它可 以 成 为 国 家 干 预 经 济 的正 当凭 据 , 体 现 了 经济 法 的 现 代 性 。但 是 可 持 续 发 展 中 体 现 出 任 何 的 改变 以及 人 与 自然 和 谐 发展 、 公 平 等 原 则 是 要 与 社 会 本 位 和 正 义 实 质想 吻合 的 , 这 是 经 济 法 一 贯
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 也 体 现 了 目前 经 济 法 的界 定 并 没 有
明确 的标 准 答 案 。 ( 二) 经 济 法 的 基本 理念
经 济 法 的 基本 理念 从 本 质 上 来 将 体 现 的是 正 义 。 正 义 是 经 济 法 的最 终 价 值 体 现 , 也 是 对 经 济 活 动 的 最 高 维 护 标 准 。 通 过 对 正 义 的伸 张 而 立 下 原 则 , 在一部上会忽视人体的主观因素 以 及 法 律 的滞 后 性 , 与此 同 时也 会 导 致 维 护 形 式 上 的 非 正 义 。经 济 法 中 包 含 的经 济 主 义 与 法 律 形 式 都 有 所 体 现 的 民 商 法 就 无 法对 个 人 地 位 的现 代 性 突 破 , 整 个 社 会 的公 共 利 益 与 整 体 利 益
关键 词 : 经济 法 ; 法律 ; 市场经济 ; 价 值
1 经济 法 的界 定 及 理 念
( 一) 经 济 法 的 界 定
承 担 着法 律 作 用 的 同时 也肩 负 着 社 会本 位 的诉 求 问题 。其 中 的 核 心 和 目标 决 定着 它 的 基 本走 向和 定位 ,因此 将 社会 本位 化 为
种概括 , 是 从 高 度 抽 象 的 角 度 来 对 经济 法 进 行 认 知 。 然 而 关
于经济法的界定 , 不 同学 者 有 着 不 同 的 应 然 规 定 性 的 , 理性 的、 基 本的认识 , 是 经 济法的最高原理。” 与 此 略 有不 同 的 , ” 经 济 法 理 念 是 国 家 在 依 法敢于经济中 . 通 过 理 性 认 知 能 力 所 把握 的 国家 敢 于经 济 的 法 律 形 式 一 经 济 法 的 内 在精 神 和 普 遍 范 型 。 这 是 不 同角 度 下 对
种内在精神 , 也是理论 同实践相结合 的法制管理准则 , 是 经
济 法 所 不 断追 寻 的理 念 。
响 。人 文 主 义 价 值 所 体 现 出 的 和 谐 、 发 展 以 及 共 享 等 观 念 会 对
经济 法 的价 值 取 向 . 经济 法 确 立 的基 本 原 则 以及 各 项 制 度 的 规
定 有 着 一 定 的贯 穿 。 所 以经 济 法 理 念 存 在 的 基 本 条 件 是顺 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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