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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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办法第一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二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建设单位要求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内容完整;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
二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四条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
二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
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最新版)

Love your employees, he will love your business a hundredfol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管理办法

勘察设计单位管理办法

勘察设计单位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管理,提高设计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从事相应专业领域勘察设计工作的能力。

三、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应当进行认真勘察,准确把握工程地质条件和环境要素,合理确定工程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合理可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

对重大工程项目,应当进行质量评审和风险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超越资质范围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单位整体业务水平和竞争力。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控制,减少盲目浪费和不合理成本,确保工程造价合理。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管理,推广绿色设计理念,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推进可持续发展。

九、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工程施工和运营安全。

十、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守信,服务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低价中标、变相排他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在日常管理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等,规范内部运作,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加强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协调一致,有效推进工程建设进展。

在项目管理方面,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保证设计成果符合合同要求,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设计质量。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资质等级和标准第六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其中《工程设计证书》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其中新增了一条规定,对于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被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并且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XXX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同时,也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2-国务院令-293号-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国务院令-293号-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86.08.29•【文号】•【施行日期】198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29日)我委计设[1986]1137号《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发出以后,各部、各地普遍认为:按照这个文件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定级,有利于加强管理和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

同时,有的部门和地区建议对有些规定进行补充,对乙级资格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经我委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1980年以后新组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补办审批手续问题。

凡属国务院各部门和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和地、市的,未按(80)建发施字263号文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要进行补办;属企、事业单位和县的,按各部、各地现行的审批办法执行。

二、关于乙级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权限问题。

由于乙级勘察、建计单位数量较多,范围较广,行业平衡有一定困难,现决定,乙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的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证书,由批准部门盖章、颁发,行业不再审查,国家计委不再平衡。

获得乙级证书的单位,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范围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三、关于颁发甲级证书的用印问题。

凡经主管部门审查定为甲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国家计委平衡后发给证书。

证书由国务院各主管部盖章颁发。

四、关于甲、乙级勘察设计证书的验证问题。

部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如承担地方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应主动提交证书副本,请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验证;地方所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亦可照此办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范本(2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工程勘察设计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并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各类资质的申请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基本资质和专业资质两个层次。

第四条基本资质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人员组成、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等。

第五条专业资质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特定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水平要求。

第六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申请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性待遇。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和管理应当便于申请人的申请和资格审核。

第二章基本资质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资质是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前提条件,没有基本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基本资质,应按照下列条件规定:(一) 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二) 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组成,包括具备相应的职称和执业资格的人员;(三) 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场地设施;(四) 具备相应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五) 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业绩。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基本资质,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申请书;(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四) 注册资本证明;(五) 职称和执业资格证明;(六) 办公场地和设施证明;(七) 信息化建设情况说明;(八) 勘察设计业绩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材料提交给国家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基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Hale Waihona Puke 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发证第二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或合并 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
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如需申请资质证书 按本规定第十五
条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资格许可证件 只限于本单
位使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严禁无证勘察
设计 严禁转让和挂靠 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章 图签 不得私拉外单位
人员为其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需持有 工程勘察证书 或 工程设计
证书 同时持有 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 或 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 和 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 无收费资格证书的 不得
第二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采用欺骗 隐瞒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由原颁发证书 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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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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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第 60 号
建设部 1997 年 12 月 23 日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促 进技术进步 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 通过对地形 地质 水文等 要素进行测绘 勘探 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 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 理环境特征 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 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 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 对建设工程的工艺 土木 建筑 公用 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 论证 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 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 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方可开展工程 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 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 询 技术服务 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 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国 家对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 乙级单位资质的 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 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 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 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 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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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7.22•【文号】•【施行日期】1991.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1991年7月22日建设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第二章资格证书和资格标准第四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程设计资格按照归口部门分为28类行业(见附件一);工程勘察资格分为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四个专业。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格实行一业一认证。

第六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各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分级标准的制定原则是:甲级: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复杂地质条件工程项目勘察任务或者两项大型项目设计任务的技术骨干;具有本行业的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能力;独立承担过本行业两项以上大型复杂地质条件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者两项大型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取得了好的效果;在近五年内有两项以上的工程获得过全国或者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奖;参加过国家和部门、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有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社会信誉好。

乙级: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备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比较复杂地质条件工程项目勘察任务或者两项中型项目设计任务的技术骨干;有相应的技术特长,能够利用国内外本行业的软件,做出比较先进的勘察、设计成果;独立承担过本行业两项以上中型较复杂地质条件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者两项中型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取得了好的效果;近五年内有一项以上的工程获得过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奖;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有相应配套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社会信誉较好。

丙级: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齐全,有同时承担两项小型工程项目勘察或者设计任务的技术骨干;独立承担过本行业两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者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必需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丁级: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基本齐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主要专业应当配备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实践的技术人员;独立承担过小型或者零星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者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必须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格的行业分级标准,应按附件一的行业分类由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则另行制订。

工程勘察资格的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组织有关部门制订。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经建设部统一平衡后发布。

第八条各级《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适用范围:(一)持有甲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大、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内相应的生产必要配套工程和设施,下同)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二)持有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三)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铁道行业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路局内承担本专业相应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其他行业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应当持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四)持有丁级证书的单位,只能在单位所在地的市或者县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及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

第三章资格审批第九条申请《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备所申请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资格的等级标准。

第十条集体所有制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除应当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丙级30万元,丁级20万元)及章程。

第十一条承担过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专业力量和技术水平,申请相关的其他行业的设计资格。

其中,只承担过中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除其主行业外,申请相关行业的设计资格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行业。

只承担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原则上不能申请其他行业的设计资格。

第十二条在大、中城市的城区和近郊区、不设立独立的丁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对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学会、协会等群众团体,以及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不发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审批制度。

甲、乙级单位的资格,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部;丙丁级单位的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其办事机构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综合管理勘察设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下同)。

第十五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五份(见附件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甲、乙级证书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进行初审;然后由初审部门送所申请行业归口管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经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

对于审定合格的单位,由建设部颁发资格证书。

(二)申请丙、丁级证书的单位,统一送单位所在地的市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

对于审定合格的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并将取得证书单位的名单抄送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新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要从严掌握,其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为两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

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换发正式定级证书;复查不合格的单位,由原发证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回其证书。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资格审定三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

对于在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单位,其申请升级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资格升级的申请和审批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其中丙级单位申请升级时,应当先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由他们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再报行业归口管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在审批资格证书时,要根据全国和本部门、本地区勘察设计队伍发展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各行业分级标准,坚持原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发证部门不得任意变更证书内容,否则证书无效。

第十九条各部、各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甲、乙级按隶属关系,丙、丁级由地方)对持证单位的资格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查或复审,对于其中确实具备升级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办理升级手续;对不具备所持证书等级条件的,应报原发证部门降低其资格等级或收回其证书。

乙级单位降为丙、丁级时,应由原发证部门通知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重新审核发证。

第二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技术力量、勘察设计水平有明显提高,要求升级时,申请甲级资格的乙级单位,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申请乙、丙级资格的丙、丁级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可针对工程项目先发给临时越级承担任务的通知书,允许越一级承担两项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任务。

第二十一条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并持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之间,可以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当证书等级不同时,应以级别高的一方为主,并由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持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不能与无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

如需申请资格证书,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勘察设计文件封面上注明资格证书的行业、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

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部门,首先要核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是从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搞勘察设计,未经批准也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

违者,由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准、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处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申请资格证书隐满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勘察设计质量长期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持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经工商登记后,才能进入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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