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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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颁布日期:1994-11-25生效日期:1994-11-25《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1 总则1.1 为贯彻《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加强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提高电力生产部门设备管理水平,促进科研、设计、制造和运行等部门开发、使用新产品,提高产品性能、质量,改进售后服务工作等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宗旨。

1.3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6~500kV国产和进口的各类设备的继电保护、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及其专用仪器、仪表。

1.4 各网、省局及所属发、供电(含农电)单位,从事电力系统科研、设计、施工、制造和质检等单位,接入电网的其他电厂(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小电网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1.5 各网、省局在执行本规定时,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部核备。

1.6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会同安全监察与生产协调司(以下简称国调中心、安生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1.7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管理职责2.1 全国继电保护运行管理工作由国调中心归口;保护装置质量监督工作在部质量主管部门统一归口下由国调中心具体负责。

2.2 各电网保护装置质量监督与运行管理按调度管辖范围分别由网、省局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国调中心报告各类保护装置质量状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重大问题报部并抄设计归口部门。

2.3 继电保护质检中心接受部下达的质检抽查和定期检查任务,也可承接各网、省局等单位委托,对有争议产品的性能、质量进行检验,并将结果报部。

2.4 部可聘请具备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办事公正的专家任部级质量监督工程师或质量监督顾问。

2.5 各级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主管部门(或质监工程师、顾问)主要职责是:反映各类产品质量、运行及管理状况,对新产品进行评价,对运行设备存在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参加有关设计选型论证、鉴定、工程质量审查评估等质量监督工作。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3篇)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3篇)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的监督,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执行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是指对电力系统中的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性能、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测试等工作。

第四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包括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事故调查等。

第五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应当与相关单位的其他技术监督工作进行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机构第七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主要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二)具备独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督资格证书;(三)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机构应当编制监督工作规程,并报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的程序如下:(一)确定监督对象,包括电力系统中的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设备;(二)制定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内容、范围和时间;(三)对监督对象进行检查、评估、测试等;(四)及时记录监督结果,编制监督报告;(五)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六)组织定期和临时的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十二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检查、评估、测试应当遵守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机构应当与被监督单位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及时了解工作情况,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电力技术监督导则DL/T 1051—2019

电力技术监督导则DL/T 1051—2019

DL/T 1051—2019电力技术监督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工作。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电力技术监督 power technology supervision在电力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全过程中,对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电力设备设施和系统安全、质量、环保、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开展检测和评价等。

3 总则3.1 电力技术监督应分级管理,建立技术监督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监督职责。

3.2 电力技术监督应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以技术标准为依据,以检测和检查为主要手段,结合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应用情况,动态开展工作。

3.3 电力技术监督应覆盖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行、退役报废等全过程。

3.4 电力技术监督主要针对电力设备设施和系统开展电能质量、绝缘、电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励磁、化学、热工、金属、节能、环保等专业监督和锅炉、燃机等设备监督,并开展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相关专业相关事故调查分析,督促专业事故防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电力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监督工作,并确定内容和范围。

3.5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用电单位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电力技术监督,用电单位应配合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开展相关技术监督工作。

4 电力技术监督主要内容4.1 专业监督4.1.1 电能质量监督电力系统频率偏差、电压偏差、谐波和间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等。

4.1.2 绝缘监督高压电气设备的绝缘状况、污秽状况、接地装置状况、过电压保护等。

4.1.3 电测监督各类指示仪表、计量仪表、携带式仪表、电测计量标准装置、标准器、 电测计量用互感器及二次回路、记录仪表、电能信息采集信息系统等。

1DL/T 1051—20154.1.4 继电保护监督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开关、母线、输电线路等配置的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相关的二次回路、用于继电保护远方信号传输的通道设备、回路等。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是为了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操作,对继电保护技术的监督和实施进行规范的文件。

以下是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
1.继电保护技术管理:明确继电保护技术的管理责任和组织架构,制定继电保护技术的发展和升级计划,并确保其与电力系统运行和维护的要求相适应。

2.继电保护设备运行维护:规定继电保护设备的运行周期和维护计划,包括定期巡检、设备测试和设备维修等,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及时故障排除。

3.继电保护技术人员培训:规定继电保护技术人员的培训要求和培训计划,包括基础培训、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等,以保证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4.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检查:设立继电保护技术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以确保继电保护技术的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5.继电保护技术故障分析与处理:规定继电保护技术故障的分析和处理程序,包括故障报告、故障记录和故障分析等,以提供故障排查和改进的依据。

6.继电保护技术改进计划:制定继电保护技术改进计划,包括技术更新和设备更新等,以提高继电保护技术的可靠性和响应速度。

7.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质量评估:建立继电保护技术的监督评估机制,对继电保护技术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以改进监督工作和提高技术水平。

以上是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实施细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制度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制度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制度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制度,是指对电力系统中的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规范、设计、运行、维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减少事故风险,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

一、监督对象和内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制度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电力系统中的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

其中,继电保护装置是指用于检测、测量、保护和控制电力系统的各种设备和回路的装置,其主要功能是在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对故障进行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系统设备的安全;安全自动装置是指通过自动化方式对电力系统实施监测、控制、操作、保护等功能的装置,包括自动重启装置、自动接地开关以及自动遥测和遥控等。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制定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等环节符合相关要求。

3.运行和维护的监督: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包括装置的定期巡检、运行记录的填写和维护人员的培训等。

4.故障分析和处理的指导: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故障进行分析,并给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5.技术培训和交流的组织: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二、监督机构和职责1.制定监督规定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监督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监督内容和要求。

2.负责审核和监督: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方案和选型方案进行审核,并对装置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

3.故障分析和处理: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故障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处理指导和建议。

4.技术培训和交流: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5.监督结果评估和报告: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监督结果进行评估,撰写监督报告,并在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或机构汇报。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本(2篇)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本(2篇)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本一、引言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是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为确保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高电力供应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必须加强对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的监督实施。

本文为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范本,旨在规范和指导实施工作。

二、监督机构和职责1.监督机构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监督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

2.监督职责监督机构应对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的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并做出相应的管理和决策。

具体职责包括:(1)制定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2)组织和开展对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的检测和评估工作;(3)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进行整改和处罚;(4)开展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素质;(5)建立健全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的监督档案,定期进行监督报告的编制和发布。

三、技术要求与标准1.技术要求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应满足以下要求:(1)可靠性高: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在电力系统异常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采取控制和保护措施,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2)安全性好: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应具有安全性的设计和策略,严防事故的发生和蔓延;(3)灵活性强: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应能够适应不同的电力系统工况和需求,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4)技术先进: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装置,保持与时俱进;(5)易于维护: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应具备易于维护的特点,便于进行检修和维护工作。

2.技术标准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的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具体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规范》;(2)《电力系统自动装置技术规范》;(3)《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调试规范》;(4)《电力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设备的验收规范》;(5)《电力系统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规范》等。

电厂12项技术监督规定

电厂12项技术监督规定

电厂12项技术监督规定****发电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技术监督工作是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电力行业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技术工作。

项目公司要健全组织机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完善有效的技术监督体系~落实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压力到位、监督到位、考核到位。

公司实行在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以生产运营部为归口管理部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专业技术监督服务~以项目公司为技术监督实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2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超前监督”和“依法监督”的方针~遵循专业监督与常规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从****发电工程建设到生产的全过程技术监督。

第3条技术监督工作坚持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形成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各项目公司参照当地省级电力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制度~制定管理标准和工作制度~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完善监督手段~提高监督水平。

技术监督档案管理必须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各项目公司要建立“技术监督动态管理系统”~做到监督实时数据的信息化管理。

第4条项目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由生产部实行归口管理~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担任各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

要保持技术监督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技术培训和考核~实现技术监督人员持证上岗。

第5条公司、项目公司及电力试验研究院,所,三方的关系各项目公司所委托的电力试验研究院,所,作为公司委托的技术监督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对各电厂的技术监督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1、公司统一领导项目公司的各项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并检查项目公司与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的技术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

2、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受公司委托对项目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在业务上实施行业管理。

3、项目公司是日常技术监督工作的执行单位~要配合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的工作~获取行业信息~接受监督~支持监督。

2023年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023年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023年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继电保护设备和系统的监督,包括电力系统的主继电保护、备用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

第三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目标是检查继电保护设备和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并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设备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四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设备的选择、设计、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二部分:监督要求和措施第五条:对继电保护设备进行监督前,需要编制监督计划,并确定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

第六条:设备的选择和设计要符合国家能源局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监督人员要对相关文件进行检查和核对。

第七条:监督人员要参与设备的施工、调试和试运行环节,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八条:对于继电保护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监督人员要进行例行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跟踪和整改。

第九条:监督人员要保证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干扰和非法干预监督对象的工作。

第三部分:监督责任和权益第十条: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监督对象的场所进行检查,并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

第十一条:监督人员发现问题时,有权要求监督对象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报告监督结果。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有义务对监督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帮助其完善继电保护设备和系统。

第十三条:监督对象有义务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部分:监督结果和处罚措施第十四条:监督结束后,监督人员需要编制监督报告,详细记录监督过程和结果,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严重问题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继电保护设备和系统,监督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用、整改和罚款等。

第十六条:对于监督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第五部分:监督宣传和培训第十七条:为了提高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水平和效果,需要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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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法规分类号】220006199707【标题】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颁布日期】1997/06/20【实施日期】1997/06/2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安全保护管理【文号】电安生(1997)356号【题注】【正文】1.总则1.1为加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简称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下同)工作,提高继电保护(包括安全自动装置,下同)运行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依据《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电力工业技术监督规定》制定。

1.3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

在发、输、配电工程设计、初设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1.4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生产、供电(含农电)企业,从事电网继电保护装置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凡接入电网运行的电厂、变电所(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小电网等,均须遵守本规定。

2.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2.1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全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在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统一归口下,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中心,下同)具体负责。

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设立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在网、省级电力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

配备一名专职技术监督工程师和若干名有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为组员,从事技术监督工作。

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设专职技术监督工程师和相应的技术监督小组,在总工程师领导下从事技术监督工作。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2.2国调中心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责2.2.1负责提出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方针、规范、标准、规程、管理制度等。

2.2.2指导并组织各网、省公司进行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备和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的继电保护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

2.2.3对网、省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

2.2.4组织制订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和重大技术措施。

2.2.5组织发布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情况公告;参加因继电保护原因引起的重大事故调查;促进继电保护装置质量及其运行水平的提高。

2.3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职责2.3.1贯彻执行部、网省公司制定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标准、规程、规定、制度等。

2.3.2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包括用户发电厂、变电所)电力设备和1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等设备的继电保护,从规划、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到运行维护的全过程实行技术监督工作。

及时掌握主要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指导并组织各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进行110kV及以下系统继电保护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

2.3.3对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小组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并对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进行培训和考核。

2.3.4监督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监督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等有关方案、规程的修编与实施。

2.3.5及时反映各类产品质量、运行及管理状况。

对新装置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对运行设备存在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参加有关设备选型、论证、工程质量审查评估等技术监督工作。

2.3.6根据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继电保护试验、检验条件及相应规范、规程,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技术监督工作。

2.3.7组织研究和推广新技术。

开展技术监督服务和信息交流。

2.3.8按规定向上一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各类保护装置质量状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重大问题报国调中心和部安生司)。

提出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年度总结及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和要求。

2.4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职责2.4.1负责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

2.4.2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程、制度和对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和贯彻实施细则。

2.4.3制定本单位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并报上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审查,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2.4.4督促或参加本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继电保护不正确运作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及反事故措施的制订和实施。

2.4.5对本单位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实行从工程设计、选型、安装、调试到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工作。

负责本地区110kV及以下系统(包括用户发电厂、变电所)的继电保护装置技术监督工作。

2.4.6监督按规定装设的继电保护装置的投运,并督促进行继电保护运作评价及统计分析工作。

2.4.7做好技术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设备台帐、图纸、试验记录、检验报告等监督档案。

2.4.8掌握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事故和缺陷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检查并督促其实施。

2.4.9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上级颁发的技术监督规程、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监督本单位的继电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验工作和装置验收工作。

2.4.10根据有关技术监督制度,按时报送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总结。

2.5各级技术监督人员的职责2.5.1网、省公司技术监督工程师应对各基层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的总工程师。

技术监督组对网内不符合有关标准、规程、规定要求,威胁电网及设备安全的继电保护设备应及时反映,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改进与完善直至退出运行。

2.5.2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的技术监督工程师有责任监督本单位按监督制度、规程规定的试验周期、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有关的技术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总工程师及上级技术监督工程师汇报。

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程、规定要求或威胁电网及设备安全的继电保护设备应及时向上级技术监督组反映,提出限期改进与完善直至退出运行的建议。

2.5.3技术监督上组对本单位技术监督做出显著成绩的或由于监督不当造成事故的项目和个人,有权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2.6由于继电保护监督小组和人员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继电保护入网管理3.1在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必须经部级及以上质检中心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经电网运行考核证实性能及质量满足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坚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应用的方针。

3.2继电保护装置新产品,在产品鉴定前必须经相应电压等级电网试运行。

3.3新产品试运行3.3.1新产品试运行应按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3.3.2制造单位和接受试运行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试运行方案和各方在产品试运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包括费用、期限、测试、事故处理等)。

3.3.3接受试运行单位在决定试运行的具体地点和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并取得相应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可。

3.3.4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位应负责提供正式的试运行报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并作为鉴定依据之一。

3.3.5符合审批手续的试运行产品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按《电业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统计,视有关具体情况处理。

3.3.6各电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受继电保护新产品试运行。

因此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事故责任并严肃处理。

3.3.7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专项开发的安全自动装置试运行须按(3.3.1)条履行专项审批手续。

3.4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应制定调度管辖范围电力系统电力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配置及选型原则,使本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利于加强管理,提高继电保护装置运行质量。

3.5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中应用的新产品必须有网、省公司应用的经验总结,并经国调中心复核,方可在电力系统应用。

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中应用的新产品必须有电力生产企业的应用经验总结,并经网、省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的复核,方可在电力系统应用。

3.6电力企业应择优订货。

无论国内生产或进口继电保护装置,凡部、网省公司明令停止订货(或停止使用)的;行业整顿中不合格的;根据运行统计分析及质量评议提出的事故率高且无解决措施的;不满足反事故措施要求的;未经鉴定的;经质检不合格或拒绝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的等产品,应禁止入网运行。

3.7第一次采用的国外保护装置,必须经部质检中心进行动态模拟试验(按部颁试验大纲),确认其性能、指标等能够满足我国电网对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方可选用,否则不得进口、入网运行。

4.工程设计、基建阶段继电保护技术监督4.1在系统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继电保护装置技术性能、条件和运行经验,征求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运行安全、合理、经济。

4.2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继电保护设计中,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继电保护相适应的变化,作出安排。

继电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部、网省公司有关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设计部门应听取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

4.3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应按照分工范围参加工程设计审查,参与继电保护配置、保护方式及装置选型。

4.4继电保护配置、选型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订货清册;设备订货单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订货清册和参数订货,不得擅自更改。

4.5对首次进入系统的重要继电保护装置,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要会同制造单位一同参加出厂试验和验收工作,了解其结构特点,掌握其技术性能和各种技术特性数据。

4.6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部与网省公司颁发的有关继电保护的规程、技术规范、反措等规定,进行设备安装施工、调试等工作,保证质量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4.7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继电保护装置应有生产单位人员介入调试,了解装置的性能、结构和参数,并对装置按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

4.8新安装继电保护装置竣工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4.9新建输变电工程投入运行时,相应设计安装的全部继电保护装置应同时投入运行。

5.继电保护的运行监督5.1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要建立继电保护(含图纸、资料、动作统计、运行维护、检验、事故、调试、发生缺陷及消除等)档案,并采用微机管理。

5.2应实行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报告制度。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对继电保护装置动作状况及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5.3按规定对继电保护装置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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