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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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杏树及古树名木保护的法规

关于银杏树及古树名木保护的法规

关于银杏树及古树名⽊保护的法规现代保护银杏的法规措施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关于古树名⽊的保护明确地写⼊了国家和地⽅的法规中。

银杏及其古树是珍贵树⽊,⾃然被列⼊关于古树名⽊的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之内。

这些法律法规为保护古银杏、发展银杏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作⽤。

1979年2⽉23⽇第五届全国⼈⼤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规定,按照森林的不同⽤途,将风景林、名胜古迹和⾰命圣地的林⽊、⾃然保护区内的树⽊划为特种⽤途林。

1984年9⽉20⽇,第六届全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经过修改后的《森林法》进⼀步规定:“特种⽤途林严禁采伐。

”1998年4⽉29⽇第九届全国⼈⼤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为切实加强对防护林和特种⽤途林的培育和管理,在有关条⽂中明确规定:“国家设⽴森林⽣态效益补偿基⾦,⽤于提供⽣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途林的森林资源、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森林⽣态效益补偿基⾦必须专款专⽤,不得挪作他⽤。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民政府对古树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1992年5⽉20⽇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提出古树名⽊的含义和范围,同时规定:“对城市古树名⽊实⾏统⼀管理,分别养护。

应当建⽴古树名⽊档案和标志,规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并严格强调“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对“砍伐、擅⾃迁移古树名⽊或者因管护不善致使古树名⽊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此后,国家有关部委及各级地⽅⼈⼤、政府以及林业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更具操作性的古树名⽊保护条例,及⼀系列相应的⾏政规章,切实加强对古树名⽊和珍稀树种的保护管理。

国家建设部于2000年颁发《城市古树名⽊保护管理办法》。

2001年春天,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京组织长期从事古树名⽊保护⼯作的有关专家,共同研究拟订了全国《古树名⽊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1997)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1997)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16•【字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二、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实施《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古树名木评价标准

古树名木评价标准
DB11/T 211-2003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古树 指树龄在 100 年以上的树木。 3.2 名木 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3.3 生长势 树木生长的强弱状况,表现在新梢的粗度和长度、树冠整齐度、叶片色泽、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3.4 新梢年生长量 指在一个生长季内树木抽生的枝梢生长的长度。 3.5 树冠 树木上部承载主枝系统和树叶的部分。 3.6 树冠投影 树冠所覆盖的地面面积,按树冠最外周圆的垂直投影而定其周界。 3.7 胸径 树木根颈以上离地面 1.3 米处的主干带皮直径。 3.8 地径 树木根颈部位的直径,常指土迹处树木的带皮直径。 3.9 土壤容重
ICS 65.020 B 65 备案号:20906-2007
北京


DB
方标准
DB11/T 478—2007
古树名木评价标准
Code for evaluation of ancient & famous woody plants
2007-06-01 发布
2007-09-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1
DB11/T 478—2007
单位体积的土壤(包括孔隙度在内)烘干后的重量,单位 g/cm3。 3.10
土壤自然含水率 指土壤水分含量占烘干土壤重量的百分比。
4 确认分级
4.1 古树确认、分级 古树的确认和分级以树龄为依据,暂不能确定树龄的,按树木胸径确认并分级,常见古树按胸径确
认和分级见附录A。普遍种植以采果为目的地经济树种和无突出历史、文化价值的速生杨属柳属树种不 确认为古树。 4.1.1 一级古树
树龄在 300 年(含 300 年)以上的树木。 4.1.2 二级古树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一日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北京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

《北京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

北京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古树生长的环境指标 (1)第三章古树日常养护 (4)第四章古树复壮 (7)第五章术语 (7)第一章总则1.0.1古树名木是活文物,是我国古代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的一部分,有的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传说和典故,有的反映了古代某个时期的重要历史事件,它对于研究我国古代历史、气象学、古园林史等有很高的价值。

北京的古树资源很丰富,是首都园林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很重视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拨专款立专题进行研究和保护,取得了很多古树保护和管理的经验和技术成果。

总结多年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对原来的古树养护管理规范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补充,制定出“北京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0.2该规范适用于北方地区公园、绿地中生长的松、柏类等长绿针叶树种、国槐、银杏等阔叶树类的古树技术管理。

1.0.3科学管好古树。

古树有几百年至几千年的树龄,不同于一般的树木和花草。

应针对古树的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古树生长衰老的特点,进行科学的管理。

1.0.4古树管理工作中,古树主管部门和古树保护单位应及时、定时的对古树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人们的古树保护意识和技术素质。

1.0.5古树管护单位及个人应经常检查古树的生长和衰老状况,便于随时采取复壮保护措施或请专门人员进行现场诊断。

1.0.6科学的管护古树,包括古树生长环境的调查、分析,土壤理化性质的测定,土壤水分的变化、机械损伤程度和环境污染物的积累等诸因素均控制在允许的指标内。

第二章古树生长的环境指标是指能够科学的反映古树名木的健康生理生化的数值,具体内容如下:2.0.1土壤通气:指土壤通气状况。

当土壤有效孔隙度大于10%时,有利于古树根系的生长和吸收作用。

土壤有效孔隙度=总孔隙度―毛管孔隙度总孔隙度通过测定土壤的容重和比重而算出。

2.0.2土壤容重:当土壤容重在1.3克/立方厘米以下时,有利于古树生长;当土壤容重超过1.4克/立方厘米或1.5克/立方厘米时,土壤缺氧,而机械阻抗加大,根系将变形,古树生长受到阻碍。

园林设计法规体系

园林设计法规体系

一、概述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胡盾,2009)。

园林法制是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园林法规就是通过对园林行为的预测为行业发展清除障碍,同时通过执法保证园林建设的顺利实施。

所以,客观地讲,园林法制为园林事业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园林设计法规体系”是指我国园林设计行业全部法规、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规范领域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园林设计法规体系是园林设计行业制度的核心,为园林设计行业执业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韩笑,2004)。

本文所言的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在城市建设系统中,《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分别规范着与园林设计相关的建设活动。

城市建设系统外的园林设计法规相关法,有与城市物质环境的公共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所依据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知识产权法》等园林设计法规体系应保持与相关法的协调性,从而使园林绿化建设能够更为顺畅、高效的开展。

园林设计涉及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法律上涉及各相关法律关系的制约和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张丹,2013)。

我国园林法规发展概况(韩笑,2004;林广思,杨锐,2010)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一1952年)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旧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制度的覆灭和社会主义新制度的诞生。

从此城市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1951年发布了《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一1957年)1956年的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议将城市绿化工作的重点放在普遍植树上:增加城市的绿色,逐渐改变城市的气候条件,重点进行街坊绿化。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京煤集团、市直属林场:2010年是收官“十一五”、谋划“十二五”发展蓝图的重要一年,也是首都园林绿化站在新起点、谋划新发展、实现新跨越的重要一年。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切实贯彻执行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制,根据相关法规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局定于10月下旬开始对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方法(一)检查范围包括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市公园管理中心、京煤集团及市直属林场管理的古树名木,重点检查城区、市公园管理中心、郊区(县)城区的古树名木。

(二)检查采取听情况汇报、内业检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实地检查采取按比例抽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档案数据与现状对比进行检查。

(三)实地检查比例原则上被检单位古树名木总数不足100株的,检查株数不低于总数的30%;总数100株-500株的,检查株数不低于总数的10%(按累进计算);总数500株-1000株的,检查株数不低于总数的5%;总数1000株以上的,原则上检查株数不低于总数的3%;具体检查树种和株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检查内容(一)听取汇报。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汇报应包括古树名木现状,古树名木确认和古树名木死亡确认办理情况,2006年以来古树名木迁移和建设项目避让保护情况,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濒危古树抢救复壮及专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古树名木日常管护和人员培训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七禁止”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正文: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6月5日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古都风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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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确认公布。

市园林绿化局应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卫星定位,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标挂统一的标识,并将上述事项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第七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濒危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古树名木枯枝死杈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清理的,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申请并制定方案,经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组织实施。

第十条古树名木管护费用、古树名木抢救和复壮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共同负担,其数额应根据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和管护需求予以核定。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危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空调室外机排风口应避开古树名木。

对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各类生产、生活设施,由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当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外,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等特殊情况涉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在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

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征求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意见,经所在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避让保护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工程建设中,其管护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临时管护责任书。

工程竣工后,管护责任由使用单位依法承担。

第十四条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征得古树名木树权人、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同意,由所在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移植许可证。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移植工程进行监督、指导,对移植后的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情况应当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古树名木移植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古树名木受伤损害的,应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请具有相应相应资质的机构依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作出鉴定。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经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园林绿化局确认。

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存在安全隐患的,其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方案及时处置。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送审稿)的说明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至今已经8年。

《条例》在我市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补充和明确相关内容,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我们起草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先后征求了部分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局相关处室和单位的意见。

下面就《办法》作简要说明。

一、鉴于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中有一部分不具备行政职能,所以《办法》中表述为“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二、《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全部27条内容中,有20条涉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职责;其中只有5条明确为市园林绿化局的职责,其余15条,市和区、县主管部门职责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极易出现交叉和漏项,给工作造成损失。

《办法》明确规定了市和区县主管部门的职责。

如《办法》第六条规定:“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再如《办法》第九条规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危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对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等。

三、关于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办法》第四条明确“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四、关于古树名木枯枝死杈的修剪,《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

当前管理中普遍存在古树名木枯枝死杈处理问题,既是安全隐患,又影响景观。

《办法》第七条明确:“因安全
隐患需要对古树名木枯枝死杈进行修剪的,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申请并制定方案,经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组织实施。


五、关于古树名木抢救复壮经费。

鉴于大部分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抢救、复壮古树名木中经费存在困难,为了加大古树名木抢救复壮的力度,《办法》第八条规定“古树名木抢救和复壮费用由管护责任人、市和区县两级主管部门共同负担,其数额应逐年有所增加”。

六、关于死亡古树名木的处理:考虑到一些古树名木枯死后仍有景观和纪念价值,《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照程序及时予以处置。


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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