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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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

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

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引言共同过失侵权指的是在侵权行为中,多个人共同参与或多个人在不同程度上负有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侵权往往涉及多方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因此,对于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解释、司法认定标准和司法适用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概念解释共同过失侵权是指由于多个人共同进行某项行为,导致他人权益遭受侵害,同时多个人对此承担过失责任的情况。

共同过失侵权要求共同侵权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如合伙关系、共同企业、共同执行合同等。

侵权行为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例如,在建筑工地上,多个施工人员未能遵守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共同过失侵权案例。

二、司法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通常采用了两种主要的标准:参与程度标准和过失程度标准。

参与程度标准是根据每个共同侵权人参与侵权行为的程度来划分责任。

如某次交通事故中,一方负有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有次要责任,那么主要责任方将承担更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过失程度标准则是根据每个共同侵权人的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

过失程度可以通过多种因素来判断,如行为能力、职责分工、专业技能等。

根据这一标准,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可能在几个参与者中平均分配,以反映每个人的过失程度。

三、司法适用原则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共同过失侵权,有必要遵循一些司法适用原则。

1. 因果关系原则:要认定共同过失侵权,首先要确定各方的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在能够证明各方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侵权结果时,才能认定共同过失侵权。

2. 相对过失原则:对于涉及共同过失侵权的案件,应该根据各个侵权人的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

法院应根据事实依次确定各方的过失,并按照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

3. 共同解决原则:对于共同过失侵权案件中的共同侵权人,法院可以要求他们催生相互协商,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两车相撞 搭乘者伤亡 侵权赔偿谁担责——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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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政故 事 、 自导 自演廉 政 小 品 、
的 干 部 队 伍 。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廉 政 过 大 力倡 导 廉 政 文 化 ,铲 出滋 生
开 展 “ 风 建 设 与争 先创 优 ” 主 文化 建 设 的 状 况 ,一 定 程 度 上决 腐 败 现象 的土 壤 ,切 实加 强 基 层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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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人 内部 而 言各 行 为 人存 在按 份 责 任 ,各 共 同侵 权 人 之 间 的具 体 赔 偿 份 额 应 从 各 行 为 人 的 主 观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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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身损 害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酒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 F越 过 中心 线 1 .
住 2 0 年 8 3 , 黄 金 鑫 向 法 问 题 的 解 释> ( 下 简 称 《解 占道 行 驶 ,代 应 l 发 现对 方 车 05 月 日 》 以 条 款 二 院 提 起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人 身 损 害 赔 释 》 )第 3 第 1 规 定 : “ 人 辆 占道 行 驶 的情 况 下 ,未采 取 避

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后果(3篇)

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共同危险行为也随之增多。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某种行为,其结果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共同危险行为涉及到的领域广泛,如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

本文将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一)定义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某种行为,其结果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构成要件1. 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2. 行为人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

3.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

4. 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

5. 损害结果尚未发生或尚未全部发生。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或几个行为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向其中一个或几个行为人主张权利。

(二)赔偿范围共同危险行为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1. 直接损失: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财产损失。

2. 间接损失: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可得利益损失。

3. 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4. 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三)责任承担方式1. 按份责任:指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连带责任:指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或几个行为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四)诉讼时效共同危险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丙三人共同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失控,撞到行人丁,造成丁受伤。

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交强险”承担规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交强险”承担规则
连 带 ” 一般 规 则 , 实现 以人 为 本 、 害补 偿 的侵 权 责 任 法 的 价 值 追 求 。 的 以 损
关键词 : 交通事故
共 同侵权
机 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
保险责任


个案 、 问题 及 其分 析模 型

以上案例① 有相 当的代表性 . 体展现 了机 动车 具 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故责任的不一定承 担赔偿 责任 。 承担赔偿责任 的不一定
有事 故责 任 。 事故 责任小 的不一 定 承担 较小 的赔偿 责
任 . 至无事 故责任也 要承担赔 偿责任 。 甚 对于投保 车辆 的保 险公 司来讲 . 首先就要 由它承担起“ 交强险” 的保险
有损害的情形 . 仅仅研究单纯发生 “ 交强 险” 偿情形下 赔 的若干机 动车对第 三者的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 任。 本文
车的乙撞 飞 , 落至另一 相对车 道。 跌 丙驾驶 的来 车 因事
发突然躲 闪不及 . 甲碾 压而死 。 警认定 乙负事故 的 将 交 主要责任 , 甲负次要 责任 , 丙没有过错 。 不负事故 责任 。
为 了有利 于问题 的分析 . 本文将 主要关 注若干机动
基 金项 目: 海市 重 点 学 科 建设 资助 项 目 , 目编 号 : 12 上 项 B0。
责任怎么承 担? 对此我 国现行《 道路交通 安全法》 机 和《 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 制保险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中 国保 险行业协会 曾制定 了指 导性文件《 交强险理赔 实务
规 程 (0 8版 ) , 此 问题 有 所 涉 及 , 其 规 定 不 尽 合 20 》对 但
交通事故 。 事故责任认定 为 : 何某 负事故 的主要 责任 , 关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摘要对于一般来说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坚持主观要件即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过错,对于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仅仅是由于偶然的因素而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一概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加以对待,而不能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人为分割,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并入共同侵权行为。

关键词共同侵权主观要件意思联络作者简介:赵恒濮,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5-02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所具有的独特性,以及社会的发展使得数人侵权行为的事件不仅大量发生而且形式多样化,各国在民法领域对此都作了规定,然而各国立法上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仍存在分歧。

我国《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虽有所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操作性不强。

本文从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上的不同学说入手,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分析,提出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坚持主观要件。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学说为了正确界定共同侵权行为,首先须弄清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学界有不同的主张,目前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等观点。

(一)主观说主观说的学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

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或者共同认识时,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客观说客观说认为,如果各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同一损害,各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备条件,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折衷说折衷说认为,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分别处理。

折衷说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共同过错说与客观行为说相折衷持此种观点的代表学者有张新宝教授等,他认为,单纯的主观说或客观说都不足于采纳,关键在于应当是把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不可倾斜于一方。

#道路交通事故的经济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的经济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的经济法律分析(1)共同侵权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后果是在行为人和其他人的合力行为下完成,而非一己之力所为,其行为后果也由所有行为人共同承担,且承担连带责任,故言其“特殊”。

(2)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这种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不是自己直接行为后果,而是由本人的代理人、代表人、辅佐人、被监护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对其他人的行为,须由本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也就是说,这种侵权行为不是自己本人的故意或过失所为,法律基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规定由本人来承担责任,其中一些形态被称替代责任。

如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过程中,实施的侵害后果,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之后,在一定情形下,可以依其他法律关系向具体实施行为者再度求偿,这就是替代责任。

再如,甲乘火车由A地赶往B地,途中被窗外扔进来的石块击破左眼球,被迫行眼球切换手术。

击伤甲眼球的石头虽然不是承运人铁路企业所扔,但根据我国《铁路法》对他人权利提供保护的专条规定[20],承运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之后,他再向有关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求偿,即使该后果是由犯罪行为直接所致,亦同,此乃转承责任,也就是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21]的具体运用。

(3)危险责任,其“特殊”之处在于,该行为本身并不是违法的,而且为该行为也并不一定必然就要产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只是因为该作业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该危险性一旦变现,就会给社会和他人人身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立法考虑到该危险性是由作业人作业行为相伴而生,同时,也只有作业人才能有效控制该危险性的发生,所以法律规定危险后果一旦发生,不问危险后果是由何人所造成,应由实施危险作业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作业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下,才可以免责。

如《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中的同等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中的同等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中的同等责任划分我国交通肇事事件发生率极高,每天全国都有大量车辆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

不同的损害程度,驾驶人相应承担不同的事故相应责任。

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都会被定交通肇事罪。

那么,交通事故中的同等责任划分又是怎样的呢?事故责任的划分,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的。

而在责任划分中,如果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法律有明确规定在事故当中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过错相当的,各方负同等责任,但是这儿的同等责任不可简单的理解双方当事人责任各占50%,同等责任的具体划分比例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同时事故当事人主体不一样,同等责任的承担比例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双方都是机动车方和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同等责任的比例是不一样的。

责任划分:目前同等责任的具体的比例,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当事人身份(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对同等责任的具体比例有一定的习惯划分。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同等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直接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这里主要主要考虑到的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因为都是机动车,在事故中双方强弱势力是相同的。

同等责任承担主要有两种情形:(1)过错相当的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的责任;(2)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负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的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同等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原则上由机动车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虽然机动车在事故中与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责任,但是考虑到非机动车与行人较机动车在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机动车在同等责任中承担的责任比例较非机动车和行人大。

共同侵权行为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规定

一、共同侵权行为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三、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

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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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案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2005年12月,王某乘坐陆某驾驶的摩托车时,摩托车右侧与李某所有的逆向斜停在该路段西侧的卡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花去医疗费等损失计10余万元。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未采取制动措施,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赔偿,王某将陆某与李某诉至法院,王某认为陆某与李某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致其受伤,属共同侵权,故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审理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与李某的违章行为系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与李某的违章行为属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数行为的直接结合,系共同侵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陆某的违章驾驶行为与李某违章停车行为的间接结合导致了涉案事故的发生,不属共同侵权,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纳入共同侵权的范畴;排除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明确规定了这种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按份责任承担原则。

对于如何理解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学理上一般认为,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损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

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侵权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也即要求数个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而言是必然的。

间接结合中的多个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后果。

&本案中,王某认为陆某与李某的侵权行为属直接结合导致其损害后果。

对照学理上的分类标准,本案中陆某的违章驾驶行为与李某的违章停车行为均为发生交通事故并致王某受伤的原因。

但陆某与李某在事故中并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故显属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因李某的违章停车行为只是为事故的发生及导致的损害后果创造了条件,李某的机动车当时处于一种静止状态,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事故及产生相应损害后果。

陆某与李某的行为紧密程度也并没有凝结为一个共同的侵权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

若李某的机动车也处于行进之中,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存有过错或者具有违章行为,那么可以认为这两个行为对王某的损害后果而言都是必然的,且紧密程度可视为同一行为,此种情形即应属于较为典型的直接结合的类型。

因此,本案只能认为陆某的违章驾驶行为与李某违章停车行为的间接结合导致了涉案事故的发生,属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导致损害这一共同侵权的情形。

两人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中陆某与李某的违章行为不能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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