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合集下载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判断填空单选多选简答案例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 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 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 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 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 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 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 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 据此,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 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 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 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 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 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 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 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 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 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 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 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 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2011年电大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及论述题题库

2011年电大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及论述题题库

2011年电大国际公法名词解释及论述题题库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3、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4、国际编纂:是指所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化的法典,即为国际法的编纂。

5、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会议。

会上缔结了各约,其中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条约必须遵守等近代国际法根本原则,其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

如时效、善意等。

7、国际法的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由此产生产生了两个学派:一是国内优先派(德-范恩、考夫曼、耶利而克等);二是国际法优先派(有规范学派-凯尔逊、菲德罗斯等;连带学8、国际法的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

(德-特里佩尔、斯特鲁普;英-奥本海、费茨摩里斯;意大利-安茨洛蒂;法-卢梭) 9、自执行条约:指条约中明确表示或按其性质不再需要经过国内立法而可以自选在国内生效的重要条约,如美国采用此做法。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根据。

对此问题不同学派有不同回答,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

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1954 月29日中印两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题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题

23.国家边界 是划分国家领土的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线。国家边界的作用在于确定领土的范围或国家管辖的范围。边界可分为陆地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等。
24海洋法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各海域法律制度和地位;各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利益的规则及争端解决原则和方法。
国内法的概念,与任意法相对立;国际强行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国际法规范;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相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特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属于以某少数国际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任意法范畴。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当然,其他领域也有适用,如禁止海盗,贩卖奴隶等。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了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件。是在二战后逐渐发展成体系的。
(1)维护边界标志
(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
(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4)妥善解决边界争端
划界程序P143
定界,标届,制订边界文件。
5、简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不知道重不重要)P67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即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了国民党政府,中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没有任何改变。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P55
*4、简述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
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8.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9.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3.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3.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24.反措施:是指行为国拒不接受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的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25.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59.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完整word)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

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2。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判断填空单选多选简答案例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15、反措施: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概念是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效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他所指的万国法即国际法。

3.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国际法的名称。

4.1864年丁韪良翻译翻译法国学者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为《万国公法》这是国际法最早被介绍到中国。

5.国际法的分类可分为: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

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的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

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这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只要靠国家本身或通过国家地行动。

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法律是与国际礼让有区别的。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意志的合一,即国际法的效力一部分是依据自然和理性,另一部分是依据各国的同意。

7.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自然成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间来往关系所支配的。

8.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国际习惯:指在国际交往中有个过钱后一直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或制度,估计习惯是不成文的,她是国际法最原始最古老的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在国际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作用很少被单独适用。

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虽然不像条约和习惯那样的国际法直接渊源,但可以借以确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的存在,可以与司法判例和功法家学说并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不住资料”它们的法律价值在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之上。

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即国际法的条文在哪里、国际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造法性条约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物的协商,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产生一般的国际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家基本权利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

独立权国家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物,同时不受外来干涉。

平等权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者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自卫权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保护性管辖为保护一国以及其国民的重大利益而对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进行的管辖普遍性管辖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人类共同利益而实行的管辖。

承认现存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政府的存在从国际法上予以确认,表明与其交往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国家之间权利义务的转移。

被别国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取缔别国的国家称为继承国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国籍:国籍是表示个人属于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关系。

国籍法是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法律规则,是一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国民待遇:国家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其实质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外国人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二是外国人不得要求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3.国家是指由定居在确定领土上并在一定政权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

4.国家责任又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5.政府承认即对新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承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6.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7.国际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协议形式而设立的各种常设机构;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国家或政府之间以特定目的,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机构,因此又称政府间国际组织。

通常国际法上所指的国际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8.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四部分构成。

9.专属经济区是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新的海域概念,它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10.毗连区是在领海范围之外,毗连领海的海域。

国际习惯确认沿海国家有权划定毗连区并在区内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

11.大陆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定义,沿海国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2.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身份。

13.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
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4.庇护又称领域庇护,是指国家对
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
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
护,并拒绝引渡给另一国的国家行
为。

15.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
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
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协议。

1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与签署、批
准接收、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
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
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
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
果。

17.条约的解释是指对于条约的具
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依照一定的规则
进行的说明。

18.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在为实
现其对外政策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中所形成的国际关系。

19.领事关系是指国家间通过签订
协议而彼此在对方特定区域从事领
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关系。

20.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
主要是国家之间在政治利益、法律
权利和事实确定等方面存在的法律
观点、事实依据或利害关系的矛盾
和冲突。

21.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争端当
事国自愿把争端提交它所选任的仲
裁者裁决并相约服从其裁决的一种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2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
在涉外民商案件中,由于涉外因素
导致的有关国家的法律在适用效力
上的冲突。

23.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
法律选择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
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
规范。

24.连结点连结点是“系属”部
分极其重要的一个因素,又叫做“连
结因素”,就是将特定的民事关系或
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
带或标志。

25. 系属公式在长期的国际私法
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
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
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
被称为系属公式。

26.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个
法律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
用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7.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
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
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
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
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
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28.反致是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
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
该外国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
其他第三国法律。

29.公共秩序保留主要是指法院在
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
实体法作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
因其适用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
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
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以排除其适用的
一种保留制度。

30.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
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改造
或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
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
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31.外国法的查明它是指一国法院根
据本国冲突规则指定作为准据法的某
一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应如何证明
其具体内容的存在,便于予以确定和
适用。

32.国民待遇制度(国际私法)是指
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
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给予本国
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
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33.最惠国待遇制度(国际私法)是
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
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
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
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
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
强制执行。

35.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确定合
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
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
律。

36.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
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
况下,由法院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
人有关的各种因素,推断出与案件有
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予以适用
的一项原则。

37.司法协助是根据国际条约或
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
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
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
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
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
裁决等。

38.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
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事先或事
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
之间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具有国
际因素的商事争议交给常设仲裁
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
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3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
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
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40.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
例的一种,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
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
写字母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
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
任与风险划分的。

4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
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也称为发价或
发盘。

42.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声明或作
出其它行为同意一项要约的意思
表示。

43.先期违约,也称预期违约,是
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
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
意图。

44.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
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
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5.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
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
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
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
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
点。

46.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单方面明
确表示放弃其对保险标的的全部
权利和利益,转让给保险人的行
为。

47.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
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
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
特别牺牲和支出的特别费用。

48.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49.托收是指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方式。

50.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买方的请
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有条件承担
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51.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
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
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52.保障措施是指基于进口产品给
国内市场造成混乱、对本国工业造成
损害,而采取的关税措施。

53.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
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表
现为资本输入国吸收外资的法制和资
本输出国对外投资的法制等国内法规
范以及各国间签订的相互鼓励和保护
投资的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投
资条约和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等
国际法规范。

54.国际经济争议是指国际经济
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
产生的法律纠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