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标识管理标准
设备标识规定
编码:GR/C—JD.15
1.目的
本标准对锅炉房内设备的标识进行规定,以保证设备正常的运行、检修、维护。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生产设备的整个使用、维护活动。
3.职责
3.1机动设备科为设备标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备标识管理程序的制定、设备标识的监督检查。
3.2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职责内设备标识管理。
4.工作程序
4.1设备标识采用汉字的形式,标明设备状态。
4.2设备标识格式
4.2.1设备标识统一采用如下格式:设备状态-在用-备用-停用-检修。
4.2.2设备冬季运行设备状态-在用-备用-停用;夏季设备状态停用-检修
4.2.3停用、闲置设备状态必须标识清楚停用
4.3设备标识应悬挂在容易发现的明显部位。
4.4设备标识应悬挂在以下位置:
●压缩机、风机:基础正面或适当位置。
●泵:电机接线合上。
●锅炉:炉体适当部位。
●换热器:支架上。
●电器柜(箱):柜(箱)体上。
●容器:基础上或适当位置。
●仪表:表盘上(仅限停用)
4.5设备标识,可制作成标牌或不干胶,固定或粘贴在设备适当位置。
4.6设备标识采用黄底色,黑字体,采用仿宋字体。尺寸范围:长10-20cm,宽
6-15cm。可根据设备的外型大小调整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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