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权”与中国民法典之编纂(龚廷泰 眭鸿明)

“习惯法权”与中国民法典之编纂(龚廷泰 眭鸿明)
“习惯法权”与中国民法典之编纂(龚廷泰 眭鸿明)

“习惯法权”与中国民法典之编纂

龚廷泰, 眭鸿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8-7-6

关键词: 习惯法权/中国民法典/编纂

内容提要: “习惯法权”相对于国家法律具有“先在性”。我国传统习惯饱含着深刻的“法律伦理主义”精神;如果我们抛弃其历史惰性,汲取其注重道德规则法律渗透、伸张个人信念伦理、强调个人社会责任、重视风俗礼仪等精华,并将其贯彻于中国民法典之中,必然有助于民法现代化所需求的“民族性”品格的树立。

习惯乃是在物质生活条件中生存的,先于“国家法”而存在并制约着法律创制,具有民族特性的“法权”现象。[1] “习惯法权”蕴涵着诸多有益因素,国家要颁行符合物质生活条件法权要求的“良法”,必须尊重这一生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丰富资源。

一、“习惯法权”对民法制度的“先在性”

习惯是一种先在的应然法权现象。马克思曾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之“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针对“贫民阶级的权利感”提出了“习惯权利”概念;另一方面,在对贵族的“非法性”习惯法和贫民的“合理性”习惯法的论证中,确证了贫民“习惯权利”的应然性格,并告诫立法者必须尊重作为市民社会应有法权的贫民的“习惯权利”。马克思认为,“习惯权利作为与法定权利同时存在的一个特殊领域,只有在和法律并存,而习惯是法定权利的前身的场合才是合理的。”故而国家必须确认包括“习惯权利”或“习惯法权”在内的贫民的应有权利,国家不能轻易地、轻率地限制和剥夺贫民及其它公民的习惯权利要求,“如果自私自利的立法者的最高本质是某种非人的、外在的物质,那末这种立法者怎么可能是人道的呢?”[2]这里,马克思特别强调了“习惯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前身。[3]法学意义上“习惯法”的诞生意味着:“习惯成为合理的是因为权利已变成法律,习惯已成为国家的习惯,”即上升为法律权利。[4]

“习惯法权”作为社会生活条件下阐发的应有权利,对于现实的立法具有优先性,即对社会基本结构及其现有权利体系有优先地位。包括“习惯”在内的应有权利的生成和变化,是现有权利产生和更新的前奏。习惯同其它物质生活条件所阐发的法权关系一道,对上层建筑的国家法律的创制,起着决定性作用。[5]

究其原因,首先因为“习惯法权”反映了人的主体性和价值尊严要求。在现象世界中进行活动的人类,都是有意志、有目的的自觉活动的人。人具有确证自己价值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把自己作为进行价值判断的主体,自觉地、有意识地调整自我与客观世界的联系。习惯则是用“一贯性行为”或人的行为的历史性延续,将抽象的人格尊严凝结起来。自我意识意味着人作为主体在客观世界中坚持价值连贯性,即把客观世界不断对象化,依此内化为自身价值,形成一贯性和连续性的行动。事实上,习惯规则的产生正是这种“把客观世界不断对象化,”并“形成一贯性”和连续性的行为使然。同时,自我意识意味着较强的自主性,以主体利益为本位的价值判断会给主体活动以动力与潜力,为了主体自身利益的恰当实现,主体会在社会交往中运用业已形成的习惯规则。

人类就是在这种自我需求的社会交往中,表达着各种习惯法权要求。人会努力实现自身存在的价值,尊重、保护、捍卫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名誉,从而产生维护人格独立、自尊、自由、平等和稳定社会秩序、安全的习惯规则。[6]如商品交往中的契约习惯、抵押、质当等习惯,仅是主体的人在维护人身自由、交易安全、独立等人格价值中的理念表达方式。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的习惯法权,是推动人类自身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动力机制之一,是主体对现实交往行为的自由、安全、秩序等利益的权利满足要求。

其次,对习惯法权的遵从乃是社会主体商品生产交换的利益要求。作为调整商品生产交换关系重要依据的习惯规则,实则上是主体在商品交往中的权利要求。“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7]事实亦然,用“习惯”方式固定下来的商品交往中主体权利要求,实质上是一种不容忽略的制约法律创制的“先在的”法权关系。要构建具有“良法”性质的民法典,势必要通过其体系中的各项制度来反映商品生产、交换条件中阐发的包括习惯法权在内的主体权利要求。

因此,作为满载权利的民法典之编纂,必当从认知包括“习惯法权”在内的应有权利这一科学的立法起点开始。

二、民法法典化与遵从“习惯法权”并不矛盾

学者们在探讨民法典的创制思路时,多对“制定法”给予高度关注,如认为中国当下民事立法没有必要认同“地方性”的习惯,为了国家的政治利益和法制的统一,必须颁行单一的国家制定法,习惯规则也只有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才能显示其价值。为说明这一观点,学者首先罗列出两点用以论证的依据,一是“不存在制定法将习惯一网收尽的可能”;二是“大部分习惯都是地方性的”,而民法典“是统一全国法律的工具,是‘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思想的体现。”因此,“在民法典的早期史上,民法典与地方习惯是完全对立的”同时,基于对“习惯法与一定的政治结构有联系”的观点,该学者认为:只有在“地方性因素与统一因素有紧张关系”时候,联邦制国家才会“为各州留出一定的活动空间:在民法典中规定习惯法是补充渊源,”并且,民法与地方性因素的关系往往细化为:债法被设定为普遍性较强的因素;亲属法、物权法和继承法被设定为地方性较强的因素。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由此得出结论:第一,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一直坚持制定全国统一的民法的传统,甚至不承认民法的普遍性强的部分(例如债法)与地方性强的部分(例如亲属法)的区分,作为这种政治传统的延续,未来的民法典只可能是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统一全国的工具,没有必要赋予习惯法以在联邦制国家那么高的地位。第二,假定全国性的习惯很少的命题为真,那么我们现在谈论的民间习惯多是地方性习惯,如果某地方发现了一条不错的习惯法,我们要把它吸收到全国性的民法典中吗?既然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它离开了特定的地方就背离了其本质。习惯唯一的作用,是在地方的法院适用全国性的民法典遇到法律漏洞时,恰恰这条习惯法可用来补漏,这个时候它才有机会成为法。第三,中国已经积累了涵盖所有民法领域(总则、债权、亲属、继承、知识产权都比较全面,物权法差一些)的单行律体系,现在制定民法典,并非抛开这些立法成果重新开始,而是以它们为基础再造它们。因此,习惯法不是等待被整合的规范要素,只是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后的补充渊源。[8]

其实,对制定法价值的推崇,仅仅涉及对习惯转变为法律规则的方式评价。习惯在法律制度中始终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性价值。而且,我们注意到,尊重习惯是一种真实的理性思维方式。“理性”的原本含义是心智具有一种辨别和界分善恶的能力,也就是对何者符合业已确立的规则与何者不符合这些规则做出界分的能力。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知识进化论思想,认为法律制度必须尊重包括习惯在内的社会业已存在的规则体系,强调“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的建构。哈耶克指出,事实上,社会的制度体系“却是那些既不是被发明出来的也不是为了实现任何这类目的而被遵循的习俗、习惯或惯例所形成的结果,”是建构主义的“理性不可及”(nonrational)的传统规则。[9]在哈耶克的秩序理论和行为理论中,他更尊重有深厚根基的习惯规则,这也是其“自生自发的”、“自由的”社会秩序形成的重要内容。

经验主义的进化论传统观念关于“制度应当为习惯留下余地”的论述,实质上是一种尊重“自由的价值”体现。在此,“一个自由社会之所以能够发挥其有助益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自由发展起来的种种制度的存在。”如果“对于习惯、习俗以及所有那些产生于悠久传统和习惯做法的保障自由的措施缺乏真正的尊重,那么就很可能永远不会存在什么真

正的对自由的信奉,也肯定不会有建设一自由社会的成功努力存在。”[10]而且,从法律创制的技术而言,那些创造了种种成文制度的立法者,从来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的才智和能力超过了世俗习惯所凝含的智慧和能量,因为,习惯“透过长期的试错演化而形成的,且构成了我们所承袭的文明”,它们“历经数代人的实验和尝试而达致的成就,包含着超过了任何个人所拥有的丰富经验”[11]。

中国社会的特殊性表明,某些时期,若统治者忽略习惯法,即使有比较发达的制定法,由于原来所熟知的习惯被制定法所湮灭,法律制度往往远离百姓的认知范围,制定法创制的神秘特征与深奥的用语可能导致法律陌生起来,执法者往往不能详察案情、敏于思考。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司法、执法行为,更多地机械对照法律条文办事,且大多数情况下不去考虑相对人的意见或争辩,社会主体在神秘的制定法面前不知所措,只能避而远之,消极观望法律。

三、“习惯法权”与我国民法典精神之塑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尤注重追求信念意义上的法律伦理,将法律作为道德上正义性的追求手段。传统中国伦理精神,主要通过习惯体系中道德的地位、习惯表达方式予以体现。?[12]一是“法德共行”。法律和以道德为内核的习惯,并行共进,互相弥补,相辅相成,共同实现社会调整之目的。在一定社会领域内,国家时常放任习惯调整模式的功能发挥,这恰是一种国家社会良性互动的雏形。二是“法德相融”,即立法者将以道德为内核的习惯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转变为习惯法或内含习惯的成文法规则。这一伦理精神,既贯彻于“法认同德”形式,也贯穿于“以德入律”形式。习惯所凝含的传统礼治主义、泛道德主义、人治主义,不仅在“法德共行”方式下有多种体现,而且在“法德相融”方式中,也有丰富的表征。

传统的法律伦理主义虽是一种家族本位和君权本位的表征,但对当代法制建设,尤其是民事法律的创制仍具有重大的意义,其所表露出的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律人文精神”,“对世俗、习俗的适应的理性法律秩序”和“修已安人的社会衡平意识”,对造就现代民法精神,具有非凡的价值。[13]

在“法德共行”方式下, “法律人文精神”表现为:国家没有将社会关系的调整领域全部交给法律制度,而是让习惯及道德调整占据相当广泛的领域;?[14]在“法德相融”方式中,法律人文精神则突出了习惯在法律中的渗透作用,强调了“仁”、“义”、“礼”、“信”为核心的个人信念伦理系统在社会调整中的地位。法律认同的习惯,往往能够包容“予民于权”、“劝赏”等激人上进的合理因素。虽然传统民事规则带有诸多身份性质和其他封建色彩,但不容忽略的是,法律所确认的习惯法规则,也不乏体现“平等、自由”等权利要求的内容。?[15]就当代民法典的构造而言,需要充分认知习惯法和习惯成文法在法律构造的价值,强化民法制度的权利因素,对诸如相邻权、债权实现方式、亲属关系等多方面,认可或吸收民间优良的习惯,以弘扬习惯所蕴涵的伦理道德精神,激励人们“团结互助”、“平等合作”、“诚实信用”、“尊老爱幼”等向善意识。

对世俗、习俗的适应的理性法律秩序观念,则要求社会成员服从现存秩序同时,按照“礼”把自己塑造为和谐发展的人格。在历史发展中,“礼”不仅成为“别贵贱,序尊卑”的标准,更是社会秩序的调整手段。人通过把握“礼”的规则进行自己的行为,把自己融入社会伦理秩序体系之中,以高尚的伦理道德规则,约束自己,善待他人,完善自己。社会秩序始终是个人价值的根基,是个人发展的条件。因此,礼的规范要求,使得个人与社会、他人的关系,达到并保持“协调、平衡、和谐”的境地。礼与民法制度有天然的联系,梅仲协先生认为:“礼为世界最古老最完备之民事法规也”“,礼乃确定权利义务之所在,使各知其本分,毋相争夺,此即民法之目的也”。[16]

修已安人的社会衡平意识,强调了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的角色和社会责任。传统法律伦理主义,注重伦常,虽然人的个性全面发展及人格独立性,会受到损害甚至摧残,但其强调个人服从群体的责任意识,则有益于民法制度的实施。?[17]法律伦理主义中的群体意识,往往表达了

人的社会性的必然要求,“以‘仁’为要旨的人的类意识对个人的道德实践与日常行为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要求修己与安人的内在统一,在这一过程中,有效地发挥国家的衡平功能,亦有助于人的社会化”。?[18]这一点,恰是现代民法制度实行中需要的“主体社会责任”意识,它有利于主体自觉地平衡自由与责任之关系,恰当地使用权利,实现民事利益。

现代“中国法系”国家,开始注重源自“普通法系”自由心证制度在司法体制中的作用,企望一种“实质正义”的理想的实现和法律伦理精神的张扬。[19]与此同时,英美法系则开始注重法律形式的现代价值,在立法改革运动中也出现了许多值得肯定的成文法。然而,西方法治的历史进程表明,他们追求法律伦理主义的努力尚无法动摇由“中国民法文化”确立的法律形式主义这一坚强的法律体制;即使在社会理性思辨能力和法官权威比较突出的当代美国,法官造法式民法文化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实质正义”这一人类理想。

按照黑格尔法哲学的“扬弃”概念,如果我们抛弃传统法律伦理主义的宗法基石、君权至上、人治主义等糟粕,汲取其注重道德规则法律渗透、伸张个人信念伦理、强调个人社会责任、重视风俗礼仪等精华,并将其贯彻于民法制度的创制中,必然有益于法律伦理主义精神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展现,并由此体现中国民法的民族性品格。

民法典对“法律伦理主义”精神的汲取,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通过法律规范吸收习惯规则这一“习惯成文法”模式,使优良的伦理道德规范获得国家法律的强力支撑。如在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债权法的“无因管理”等法律制度中,将传统的伦理道德为核心的习惯贯彻其中,使伦理道德法律化,实现“以德入律”的法律伦理主义的独特品格,以保证优良道德规则在社会成员的精神乃至行为领域产生广泛的渗透力。二是可以通过国家认可习惯的“习惯法”模式,对体现伦理精神的优良习惯,予以法律认同,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善良的伦理精神,裁判案件,从而实现“法德相融”等单纯的成文法规则所不可能达到的目标。

四、余论

今天,经济、政治、文化全球化的历史趋势无疑会引发民法文化的变迁与转型。民法文化变迁的态势实质上是法律文明的碰撞、交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文明,伴随其经济、政治、文化的扩张,以及“西方中心主义”价值观的推行,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性”超级“文明体”,而“法律殖民主义”的陷井也于此“世界性交往”中开始构筑。

法律殖民主义最重要的表现是法律创制中的绝对“移植”倾向。伴随着全球性法律重组和法典化道路,法律移植日益成为法律制度构造的重要环节。法律移植,如果没有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社会生活条件,即使同主体一定的有意识和有目的活动密切联系,也会对法律制度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使这一国家的法律丧失独立的品格。?[20]其实,对于西方的法律制度,“属于不同传统的人们没有任何理由接受它,”或囫囵吞枣地予以移植。?[21] “事实上,当产生于西方文化的宣称为‘科学’的方法随随便便地适用于非西方国家的情形时,它就会招致将非西方文化置于普罗科拉斯提斯之床的危险,或者对非西方民族在移植法和固有法之间的内在斗争视而不见。”?[22]在法律移植中,如何处理好包括继承传统法律文化、认同善良的风俗习惯在内的本土物质生活条件,与吸收外来法律文明的关系,如何移植全球性商品经济所阐发的,具有一般性、共同性和普遍意义的因素,对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就编纂中国民法典而言,首先,应当说遵循罗马法精神,通过制定法移植大陆法系的民法规则是必要的。客观而言,中国古代统治者更重刑法规范的颁行与实施,即使像法律完备的唐代,其法典中涉及民事关系的仅有户籍、婚姻、田宅、钱债等不系统的内容。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发展缓慢,源于长期的自然经济与专制体制。由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自由、平等、公平等法权要求无从阐发。换言之,中国古代缺乏生成有益于商品经济的法律体系和权利系统的基本条件。相应地,中国古代社会也缺乏尊重权利的理性主义思维方式。[23]当代中国法

制现代化则是在已经建立的市场经济下进行的,具体到民法典编纂,便要求我们尊重罗马法留给我们的尊重商品经济法权关系和尊重权利的社会意识,顺应经济全球化条件带来的全新法权要求。

其次,我们也必须尊重确实存在的本土法律文化,确认民俗习惯,弘扬中华民族法律伦理主义精神,从而造就中国民法典的独特品格。清末民初的立法、司法机关,为了民商法律的创制需要,曾先后两次在多省区实行了广泛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这两次习惯调查成果虽然没有充分地注入后来的法典之中,但其间所展示的遵从习惯的品格却给了我们诸多启示。?[24]遗憾的是,在此之后的民商法律制度及学术领域很少顾及民商事习惯,立法者、学界更多地专注于所谓的“现代性”问题以及“法律移植”。

可见,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同其他部类的法制建设一样,“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所发生的法制创新运动,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和社会条件。在这一变革进程中所建构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应当在全球化时代的挑战面前,保持自身独特的个性。”“倘若广大发展中国家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与民族利益,一味追求全球规则的普遍性及其对本国法律发展的引导作用,就有可能坠入新的依附发展的陷井”,从而发生全球化条件下新的“法律殖民主义”。[25]

注释:

[1] “法权”作为主体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的直接的权利要求, 它存在于主体的相互交往活动之中, 是人的价值和尊严的确证和表现。“法权”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相对于现实社会的国家法律制度, “法权”具有优先性, 它是国家“法定权利”构造的基础, 并且是评价现有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尺度。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 人民出版社1956 年版, 第146、147、150 页。

[3] 日本近代法学家穗积陈重曾将早期存在的主体习惯规则, 体会为一种“潜势法”。他认为, “当时法权虽存, 法规未现。法者, 仅于潜势力状态之下而存在者也。”所谓“潜势法者(law in potentiality) , 即指为人民公的行为之基础之社会力, 虽有发动可能性, 然仍伏于法之主体中, 尚未形成法规之体裁者也。”而“潜势法之所以形成法规者, 多依法之发现或宣言。”参见[ 日] 穗积陈重: 《法律进化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第7 、10、12 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 卷, 人民出版社1956 年版, 第144 页。在清末“礼法之争”中, 关于礼法关系, 劳乃宣认为, 法律产生于风俗, 风俗者法律之母也, 而风俗则形成于“生计”。法律生于政体, 政体生于礼教, 礼教生于风俗, 风俗生于生计。参见《桐乡劳先生遗稿卷二: 新刑律修正案汇录》序。就法律与“生计”这种生活条件关系而言, 劳的观点有其合理性。遗憾的是, 劳乃宣认为法律只适用于其产生的特定礼教风俗的国家, 不可以随便仿效借用, 所以“欲以欧美之商法政治治中国, 抑独可行之无弊乎。”劳的这一观点起码忽略了“生计”这种社会生活条件在事实上的可变性特质。

[5] 基于对“根植于人性”的中国特色的“天地自然的理”的自然法之体会,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先生在其论著中, 事实上确立了“习惯”的应然意义上的法权性质。“如果将实定性视为法的本质的要素, 法就是由集中的权力定立或承认的同时具有强制作用的规范等这样来定义的话,”像试图由“天理自然的理”来说明问题的方法论就不能成立。”参见[ 日] 滋贺秀三: 《中国家族法原理》, 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第10 页。

[6] 霍布斯在考察人的自然属性时认为, 人的多种需求与利益冲突相关, 其中有三个主要的导致冲突的原因, 一是竞争, 二是不信任,三是名誉欲。参见[英] 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或物质, 教会的和市民的国家的形式和权力》, Iring Fetscher 编辑, 法兰克福1984 年版,第95 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 第102 页。

[8] 参见徐国栋:《认真地反思民间习惯与民法典的关系》, 引自http :/ / www1law2dimension1com/ detail1asp ? id = 400。

[9] 值得赞赏的是,大陆著名法学家邓正来先生为区别于“非理性”一词的内涵,特将non2rational 翻译为“理性不及”。在这里,理性不及是指社会进化过程中和人的日常生活中所存在的大量的为个人理性所不可触及者,它还包括无数代人经由各自的特殊知识与特殊环境相调适而积累起来的经验和习惯。这些因素虽然理性不及,但在社会生活中起重要甚至支配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习惯代表的传统规则和业已存在其他社会生活规范,往往能够生成优异的法权关系,而主体如果能够尊重这种法权关系,则表明该主体有深邃的理性能力。这一现象表明,人的理性完全可以触及这一领域。

[10] 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 ,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 年版,第70 —71 页。

[11]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 ,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 年版,第71 页。千叶正士先生注意到,“那些对西方法律史具有洞察力的学者认识到了已显现于其发展过程中的多元结构(Berman , 1983) ,认识到了‘活法’的作用( Ehrlich , 1913) ,认识到了普通法的发展(Allott , 1980) ,认识到了美国的一些组织中采用的固有法(Galanter , 1981) 。”并且,“事实上,欧洲人常常告诉我们,他们的传统惯行具有如此显著的效力,以致于它和国家制定的官方法一起起作用,甚至削弱着官方法,诸如草场和水域的公用权,宗教或种族上的少数派自治,特殊职业和特殊地位的特权,以及其它一些惯行。”参见[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5 页。

[12] “伦理主义精神”更应当体现为一种行动过程,而“道德调整模式”则表现为一种伦理精神展现的逻辑归论。波斯纳认为,“道德的”与“伦理的”这两个词常常被人们混用。“伦理的”最好是留下来指一系列试图回答“我应当如何生活”的努力,而“道德的”最好是用来指属于道德问题内一系列强调对他人之义务的答案。参见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5 页。

[13] 参见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94 —196 页。

[14] 现实条件下,法律调整也无法排斥道德调整的应有领域,道德调整也不能够穷尽所有领域。一方面,许多道德原则没有法律的支持,如说谎就既非侵权也非犯罪,慈善也非法律义务,丑陋的群体诽谤也因为法律未及而往往受到宪法的保护;另一方面,有许多为法律制裁的行为却与道德无关,如限定价值、驾车不系安全带、雇佣非法外国人、非自愿的违约等等。参见[ 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26 页。

[15] 实际上,自唐代中后期开始,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阶层的兴起,动摇了传统的宗法等级制度,商人阶层很快取得了平等的主体地位,雇工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也出现了平等的契约关系,个体已经能够具备作为主体所必须的自由意志和权利。参见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法律出版社1999 年第1 版,第118 页以下。

[16]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4 —15 页。

[17] 西方一些学者还注意到,“在中国,权力始终伴随着责任,即负责在权力行使的范围内确保自然和谐。”“在儒家看来,为政就是要树立好的榜样,培养百姓的善行,即为百姓创造条件,使他们可以在不破坏自然和谐的情况下生活。”参见[英]S·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张守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35 页。

[18]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版,第196 页。

[19] 依帕特里克·德夫林观点,通过案件的判决进行法官立法的普通法观念,实质上是法官基于维护自由、平等的理性思维而“对法律牵强附会,以实现实质正义”,只要法官不要承

认自己是牵强附会就行了。拉兹则认为,任何时候,只要尽心尽责的法官超出了适用规则,就不得不进行道德推理,以维护正义之理念。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11、113 页。

[20] [英] 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 夏勇、张志铭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年版, 第4 —5 页。

[21] 对于法律制度所适用的原则与理论而言, 也存在一个“国情”问题, 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及法学理论。

[22] [日] 千叶正士:《法律多元》, 强世功等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第4 —5 页。

[23] [美] R·M·昂格尔: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吴玉章、周汉华译, 译林出版社2001 年版, 第122 页。亦如有学者所总结的: 中国古代民法发展缓慢的原因, 一是长期保守的自然经济抑制了民法的发展, 二是封建专制枷锁束缚了民法精神中权利意识的产生和传播, 三是乡土社会的浓郁气息排斥了民法存在并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 四是宗法制的家庭本位抹杀了作为民事主体之个人的合理存在。当然, 导致中国古代法不发达的原因很多, 譬如法律之陈陈相因、保守、孤立和自我封闭; 强大的皇权效应无从控制的自我膨胀; 无所不在的习惯法的顽强生命力; 儒家文化主流影响下的传统法律思想的反叛者极少等, 均是造就身份不平等, 充满了权利差别的中国古代法的缘由。而以上四个方面恐更占主导地位。参见曹诗权、陈小君、高飞:《传统文化的反思与中国民法法典化》,《法学研究》1998 年第1 期。

[24] 参见单豫升:《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序》, 民国北洋政府《司法公报》第242 期, 第1 页。

[25] 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载《法学研究》2000 年第6 期。

出处:《法学家》2007年第1期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2020年7月整理).pdf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 1.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推进国家()和()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3. 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调整(),维护(),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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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 [单选题] 10.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为交付时间。 [单选题] 1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单选题] 12.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邀约()①拍卖公告②招标广告③招股说明书④债权募集办法 [单选题] 13. 下列哪项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单选题]

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一、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 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是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彝所提出的编纂民法典的思路,得到另外两位成员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同志的赞同。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正在起草物权法,把它们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邦联式的关系。 这一思路的特点是,不赞成逻辑性和体系性。明显带有英美法影响的痕迹。因此,要对这一思路作评论,须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入手。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讨论民法典的编纂,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 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最典型,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而英美法系则不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这可能与民族传统和思维习惯有关。以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作为两大法系的标志,可以说明两大法系的优点和缺点:大陆法系的缺点在法律规则灵活性较小,优点是法律规则明确,易于掌握和适用,易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较低;英美法系的优点在判例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缺点是法律规则不明确,难于掌握和适用,难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较高。 (二)如何看待中国历史上继受大陆法? 谈论两大法系,我们不能不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 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 德国法的结果;而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年前,中华民族在 遭受帝国主义列强侵略,面临亡国灭种危险的紧急关头,决定抛弃固有的中华法系,学习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以德国法为蓝本,起草民法法典,现今中国民法之属于大陆法系,是出于当时对德国法的主动继受。与此形成强烈对照的是,当年英帝国主义凭藉其坚船利炮,强行割占我国香港,实行殖民统治并推行英国法制,使中华民族蒙受百年奇耻大辱,直至%&&’年才收回香港主权,数代人的梦想终于实现,百年奇耻大辱终获洗雪。但回归祖国的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仍旧维持其法律制度不 变,使中华民族仍不得不接受“一个中国,两个法系”的局面。 (三)如何看待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自本世纪初进行法制改革,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模式后,德国法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 有机组成部分。新中国建立,宣布废 除民国政府制定的“六法”,转而接受 了苏联的立法和理论,但苏联的民法也是继受德国法,由此决定了中国仍属于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改革开 放以来的民事立法,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代表,基本上仍是德国法系的 当前关于 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 文

刑法诉讼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开始受到重视。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和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就是以第四稿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后颁布的。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这一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 讨论民法的完善,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文法与判例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新看点

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以原有9部法律为基础编纂而成,在体系、制度和规则方面,新修、新增较多,如下十大亮点尤为醒目: 第一,体系化。体系化也就是法典化,就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和价值序列将数量庞大的法律条文和规则有秩序地排列组合为一部法律。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首先是总分结构,即提取公因式的潘德克顿体系;其次是按照基础性权利或法律关系与救济性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区分安排分编结构,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与侵权责任,前者具有基础性,后者是救济性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是基础性的权利或法律关系,采取了先财产(物权、合同)后人身(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的排位顺序;再往细了说,支配权(物权、人格权)在先,请求权(合同、婚姻家庭)在后。总之,前述四层次的排列顺序是有讲究、有逻辑的,这就是体系化。当然,这个体系也有缺憾,比如:债权本与物权并列,但在形式上消失了;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却排位靠后,留下了“先物后人”的诟病。

第二,社会化。社会化也就是公法化。民法本是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调整私人关系,奉行私法自治,排斥公权干预和家长主义。但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风险社会,甚至一个危险社会,比如现在还未结束的疫情。成人无法工作,儿童无人照料,学生不能上学,偶尔在小区楼下溜达,还可能有烟灰缸落下而找不到那个丢下烟灰缸的家伙,想出去走走,环境又是如此的恶化!无奈之下,立法者只好将公权请进私法,干预民事生活。比如:总则监护制度中有国家监护、社会监护以及临时监护措施;物权编增加了物业管理人协助政府的义务;合同编继续容忍了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格权编要求国家机关采取预防性骚扰的措施;婚姻家庭编则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冷静或激动的离婚男女暂停和离程序;侵权责任编针对高空抛物要求有关机关及时出手,查明真凶,等等。所有这些公法因素都反映了民事社会的自治乏力及其对国家治理的需求。这是中国人的气质还是民法典的宿命,值得反思。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也是中国部分民法学者最引以为

经典传统形态与缠论(彩图高清晰文档版) 悟多著

经典传统形态与缠论悟多 (欢迎补充) 1头肩形态 (头肩顶与头肩底) ?图形描述: 第一个高点为左肩,最高点为头,第三个高点为右肩,虚线为颈线。上面的图形反过来,就是头肩底。 ?传统意义: 有可能性头部或底部的形成。 ?缠论描述: 线段破坏的第一种情况,无缺口型。 对于有缺口的,缠论定义线段破坏没确认,传统形态中,对于有缺口的,也不看成是头肩形态。 ?缠操作模式: 要结合前面图形来看,如果头部背驰明显,那么头部就是1卖,必须要出掉。

如果头部背驰不明显,当下没出的话,那么,要在右肩2卖时出掉。 2碗形(圆形) ?图形描述: 一波波的上涨,走出圆弧形状,可大约看到一个圆弧。上面的图形反过来,就是圆底。 ?传统意义: 无论是在底部或是顶部,都有较大的可能性导致转折。 ?缠论描述: 略….. ?缠操作模式: 结合前面图形来,先找到中枢,如果大级别是向上,在趋势背驰点或较明显的盘整背驰点先出;如果大级别向下,盘整背驰就先出来。

3矩形(箱体) ?图形描述: 价格在一定的范围内波动。 ?传统意义: 市场的一种平衡状态。最后打破平衡向下的,形成头部的,矩形就叫双顶或三底了。最后震荡完毕,向上突破的矩形,就叫做双底或三底了。当然也有可能是4顶,5底。。。。 ?缠论描述: 略…… ?缠操作模式: 缠说过N次的,中枢震荡操作,这是最标准的图形。

4三角形 6种三角形,后两种不画了。 对称收敛三角,对称放射三解,顶直角收敛三角,顶直角放射三角,底直角收敛三角,底直角放射三角。 ?图形描述: 一看就明白,不解释了。

?传统意义: 1)对称收敛三角 表示多空方的争夺空间压缩,最后一般以暴涨或暴跌结束。 2)对称放射三角 一般出现在牛市的顶底或牛市调整过程中,熊市几乎看不到这图形,表 明一定时期内市场的疯狂状态。 3)顶直角收敛三角 和对称收敛三角相似,但向下的概率要大些。 4)顶直角放射三角 和对称放射三角相似,但向下的概率要大些。 5)底直角收敛三角 和底收敛三角相似,但向上的概率要大些。 6)底直角放射三角。 很少出现,一般有政策或消息才这样,向上的概率大点。 ?缠论描述: 略…………… ?缠论操作模式: 三种收敛三角 前面按中枢震荡操作,但在三角形末端,如果没其它辅助判断的话,不能操作了。等暴涨暴涨的确定后,再找个小级别的买点进去。 三种放射三角 看小级别,以小级别的背驰,来判断线段是否结束,线段操作模式。 盘感好的人,在做权时是用分时级别,已经最小了,有时候就直接操作了。

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

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关键词: 民法/物权法/ 潘德克顿法学 内容提要: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中国法学界的盛事 ,亦是中国立法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然而,对于这一宏大的立法工程,中国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通过现今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经验的积累和探索,制定科学的民法典需要解决三大问题:1)必须克服前苏联法意识形态,因为它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法典难以相容;2)必须进行扎实的实践调查;3)必须提高民法科学法律技术研究水平,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民法典立法,建立科学的规则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目前中国法学界的盛事。对于这一宏大的工程,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本文无法就这一问题做出全面的讨论,而只能提出几个问题供有识者商榷。 一、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1949—1978)30 余年间,因为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缘故,基本上不存在制定民法典的土壤。虽然有学者认为当时中国无法制定民法典的原因是领导人不重视法制, 但是更深层的原因是中国从上个世纪 50 年代中期开始全面而且

彻底地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要求把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活动的基本方面都纳入公共权力或者行政权力控制的范围内①,因此在这种体制下,中国缺乏民法典制定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条件,即主体平等的社会空间和社会大众的意思自治。在这期间里,民众的民事生活范围实际上非常狭小,只有婚姻家庭关系问题显著,因此民事领域里的法律调整只有婚姻法显得十分必要,此时期中国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一部。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这部法律事实上也被废止。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中国立法机关虽然两次起草民法典,但最后都没有成功。此时中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主要是所谓“民事政策”,即“党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P14),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裁判工作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各种“意见”和“批复”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63年 8月28日)。 中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到1992年之前,中国领导阶层认识到过去长期实行的极左政策的错误,提出放弃“人治”,实行法治;同时,中国人也认识到过去实行计划经济的缺陷,开始试图建立不同于前苏联模式的经济体制。因此,虽然尚未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毕竟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脱离了行政权力的支配,形成具有民法社会特点的社会空间。与国家的政策相配合,中国立法机关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又一次开始试图制定民法典,并编制了民法典的征求意见方案。但是由于中国经济体制变动不定②,中国民法能够发挥作

民法典编纂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 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 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 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 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人民法院 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 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 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 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 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中国之属于德国法 系已经是既成事实。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 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 和学者,都是渺小的。即使如某些学者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方案,即使如现在提交审议并发布征求意见的“汇编式”的民法典 草案,也并未真正背离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只不过人为地把这一 概念体系弄得支离破碎、逻辑混乱罢了。 中国属于成文法,与英美法不同。英美法国家有悠久的判例法 传统,法律规则是法官创制的,主要依靠法官的产生机制、高素质 的法官和陪审团制度,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大陆法国家, 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主要依靠法律本身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法典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愈能保障 审理同样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的法官,只能从法典找 到同一个规则,得出同样的判决。尤其中国法官队伍人数众多,平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摘要: 目前所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四次民法典立法意义重大。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要合理解决立法的依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情的调查研究和法律规范移植的理论研究;要合理解决民法典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用立法扩大私权的空间;要合理解决法典内部的逻辑和谐问题,在创新理论的指导下,创新体系和创新制度。 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讨论。新中国成立后,这算是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1954-57年、1962-64年、1979-82年所进行的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均因条件不成熟而中途停止。我们希望这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能有一个良好的结果,诞生一部21世纪适应中国国情、符合世界潮流的新型民法典。 民法典被誉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它的制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浸染于官僚体制、忽视民法作用、甚至不知民法为何物的社会来说,其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至为重要。民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支点,关系着我们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千秋伟业”。改革开放的强大动力推动着中国的历史车轮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飞速前进,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五千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正处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盛世的到来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盛世呼唤盛典,盛典成就盛世。为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一部伟大的法典,使其立基于人民的共识而获得旺盛和持久的生命力,成为活在人民心中的法典,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过程中,以下几个重大问题应予以合理解决。 第一,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问题 民法典的内容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它对百姓的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所不在的。确保受到影响的人们对所要规范的事项拥有发言权,是民主政治和民主立法的起码要求。正是考虑到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尤有必要强调人民的广泛参与。 所谓人民的广泛参与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本质来讲就是立法工作要挖掘人民大众对于社会生活秩序的所思所想,从激活人民沉睡已久的权利意识出发,提高人民参与民法典制定的能力。为此,应当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1.处理好学者的学理知识、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和人民群众的认知之间的关系;2.处理好借鉴和接轨的关系。

中国经典传统谚语大全

中国经典传统谚语大全 1、好茶不怕细品,好事不怕细论。 2、水往X L,人争上游。 3、人心隔肚皮,看人看行为。 4、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 5、碾谷要碾出米来,说话要说出理来。 6、山是一步一步登上来的,船是一橹一橹摇出去的。 7、宁肯给君子提鞋,不肯和小人同财。 8、人怕理,马怕鞭。 9、胆大骑龙骑虎,胆小骑猫骑兔。10、鸟贵有翼,人贵有志。11、愁人苦夜长,志士惜日短。12、天无二日,人无二理。13、不担三分险,难练一身胆。14、多锉出快锯,多做长知识。 15、十年练得好文秀才,十年练不成田秀才。16、有理赢,无理输。17、路是弯的,理是直的。18、路有千条,理只一条。19、秀才饿死不卖书,壮士穷途不卖剑。20、虎不怕山高,鱼不怕水深。21、鼓不敲不响,理不辩不明。 22、一时强弱在于力,万古胜负在于理。23、万句言语吃不饱,一捧流水能解渴。24、不经冬寒,不知春暖。25、口说无凭,事实为证。26、灯不亮,要人拨;事不明,要人说。27、百日连阴雨,总有一朝晴。28、舌头是肉长的,事实是铁打的。29、好汉不吃闷头亏,好鸟不钻刺笆林。 30、不挑担子不知重,不走长路不知远。31、有理说实话,没理说蛮话。32、老马识路数,老人通世故。33、菜没盐无味,话没理无力。34、君子报仇,十年不晚。35、人怕没理,狗怕夹尾。36、有斧砍得树倒,有理说的不倒。

37、当家才知盐米贵,出门才晓路难行。38、无理心慌,有理胆壮。39、有山必有路,有水必有渡。40、一理通,百理融。41、生人不生胆,力大也枉然。42、好人争理,坏人争嘴。43、好汉凭志强,好马凭胆壮。44、见强不怕,遇弱不欺。45、愿为众人死,不为一人亡。46、不怕学问浅,就怕志气短。47、不在被中睡,不知被儿宽。 48、人横有道理,马横有缰绳。49、水深难见底,虎死不倒威。50、穷人不攀高亲,落雨不爬高墩。51、猛虎不处劣势,雄鹰不立垂枝。52、老牛肉有嚼头,老人言有听头。 53、浪再高,也在船底;山再高,也在脚底。54、吃要吃有味的,说要说有理的。55、谷要自长,人要自强。56、好鼓一打就响,好灯一拔就亮。57、做事循天理,出言顺人心。58、宁死不背理,宁贫不堕志。59、吃饭吃米,说话说理。60、坛口封得住,人口封不住。61、绳锯木断,水滴石穿。62、草若无心不发芽,人若无心不发达。63、人凭志气,虎凭威势。64、宁愿折断骨头,不愿低头受辱。 65、天上无云不下雨,世间无理事不成。66、菜能吃,糠能吃,气不能吃;吃能让,穿能让,理不能让。67、稻多打出米,人多讲出理。68、人有志,竹有节。69、人怕没志,树怕没皮。70、志高品高,志下品下。71、天下无难事,只怕有心人。72、宁可做过,不可错过。73、不磨不炼,不成好汉。74、隔行如隔山,隔行不隔理。75、宁给穷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时间:2001年2月23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经济法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我国物权法、证据法起草人。) 主持人:新学期伊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系列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论坛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师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到此就法学中的前沿问题和大家进行研讨。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讲座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本论坛第六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作了"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对松散式,理想主义式,现实主义式的三条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就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安排发表了个人的见解。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万人瞩目。就同一个问题,两位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见仁见智,相信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

发和思考。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利明:大家好! 我现在和大家一起研讨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这涉及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形式的编纂体例。如果采取汇编式编纂体例,把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到一起,组成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显得并不重要。有一个学者提出民法典采取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法律汇编,即民事法律规范大全,民法典体系不足以道。实际起草工作中,我们并没采取汇编式法典编纂体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开当前的民事法律,另起炉灶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条文严谨的民法典。这是因为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一件工作量极大的事。同时自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司法实践证明基本上这些法律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技术实用性来讲,一步到位的民法典制定体例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应采取的是汇编与制定相结合的编纂模式。首先把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内容归入民法典,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在这一过程中,第一步是法律汇编,第二步是制定法律。因此,在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民法,社会生活的记录和表达。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民法典的每一条都与你我息息相关!!!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我国的民法制度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改善了一个国家的治理。《中国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厦”的重要支柱,将为中国法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为实现“两大法治”提供有力保障。百年目标”。 时光回溯到2014年10月,编纂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这一重大立法任务。 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民法典的编制对促进全面法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的一般原则具有程序性作用,规定了民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并支配着部门和部门,因此受到了广泛的关注。2016年6月,《民法通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的编制已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此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及答案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及答案 1.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推进国家()和()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A 、全面依法治国 ( 正确答案 ) B. 治理体系 ( 正确答案 ) C. 法制建设 D. 治理能力 ( 正确答案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 7 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A. 人格权 ( 正确答案 ) B. 婚姻家庭 ( 正确答案 ) C. 继承 ( 正确答案 ) D. 通则 3. 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调整(),维护(),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A. 民事主体 ( 正确答案 ) B. 民事关系 ( 正确答案 ) C. 社会经济秩序 ( 正确答案 ) D. 社会政治秩序

4.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A. 服务事项 ( 正确答案 ) B. 服务质量 ( 正确答案 ) C. 服务费用 ( 正确答案 ) D. 服务数量 5.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将于()起正式施行。 [ 单选题 ] A.2020 年 5 月 28 日 B.2020 年 10 月 1 日 C.2021 年 1 月 1 日 ( 正确答案 ) D.2021 年 5 月 1 日 6.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共有。 [ 单选题 ] A 、物业和业主 B 、物业 C 、业主 ( 正确答案 ) 7.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例如:小明租住房子的房东要把房子转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提交大会审议。 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总计10万余字。 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 第一次编纂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第二次编纂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第三次编纂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第四次编纂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第五次编纂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此前,我国已修改婚姻法,出台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7年3月,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 2018年8月,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_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 民法典制定中的几个重大的问题摘要: 目前所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四次民法典立法意义重大。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要合理解决立法的依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情的调查研究和法律规范移植的理论研究;要合理解决民法典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用立法扩大私权的空间;要合理解决法典内部的逻辑和谐问题,在创新理论的指导下,创新体系和创新制度。民法典被誉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它的制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浸染于官僚体制、忽视民法作用、甚至不知民法为何物的社会来说,其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至为重要。民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支点,关系着我们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千秋伟业"。改革开放的强大动力推动着中国的历史车轮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飞速前进,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五千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正处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历史发展的转折点。盛世的到来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盛世呼唤盛典,盛典成就盛世。为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一部伟大的法典,使其立基于人民的共识而获得旺盛和持久的生命力,成为活在人民心中的法典,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过程中,以下几个重大问题应予以合理解决。第一,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问题民法典的内容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它对百姓的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所不在的。确保受到影响的人们对所要规范的事项拥有发言权,是民主政治和民主立法的起码要求。正是考虑到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尤有必要强调人民的广泛参与。如何处理好学者的学理知识、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和人民群众的认知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立法工作应通过广泛地、深入细致地、系统科学地调查研究,在各阶层认真对话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立法的根据。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以前没有市场经济的传统经验,也没有形成什么好的习惯,所谓调查中国习惯云云,对民法典的制定没有什么大的帮助。我的意见是,我们的调查内容决不仅仅是什么习惯,而更重要的是调查人民的心声及其内涵的规律,获得制定法的合理性。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权,以前定三年不变,群众接受了,后定五年不变,群众也接受了,最近定30年不变,更受群众的欢迎。那么究竟农民大众从内心深处怎么想?这种想法有什么合理性?根据何在?我们立法有什么更有力的说明理由和事实予以支持?例如广大农民群众提出承包经营权最好一百年不变,而且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但要经最高领导当局做出政治决定,然后才能写进民法典,我们的立法者当然有义务就此所作的调查研究及立法建议向最领导当局做出科学的报告,求得理解与支持。又如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论一般的公民还是私营企业主,他们的状况如何,他们期望怎样保护;再如不动产交易登记,我们的登记机关设置的情况,登记的费用及效率情况以及其他问题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何影响,结合中国国情究竟采不动产登记生效要件还是采对抗要件主义,应做出符合实际的科学的解释。再如时效制度,《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使很多善良的债权人丧失了很多利益,从《民法通则》实施到现在,仅根据我国银行系统的不完全统计,其损失达七千亿元之多。破产逃债的情况也很严重。又如我国的集体经济,情况极为复杂,城市与农村的集体经济不同,城市集体经济又分为各种情况,这些情况处于十分不明确的状态。我们所说的调查,就是真正了解我国改革中的现实情况及其发展趋势,正确规范,因势利导,开拓创新。现在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典草案,对很多问题规定的十分原则、抽象。我想主要是对实际情况吃不准,不敢轻易下笔。如此笼统的规定,只可以说是个立法大纲,实际操作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其后果不堪设想。目前民法典起草论证工作应当说尚处于前期阶段,主要限于一部分民法学者的范围内进行,随着立法进程的逐步深入,民法典的起草论证工作应与深入的社会调查相结合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我认为,民法典的制定如果没有人民的广泛参与,这样的民法典很难称之为"民法"。我这里所说的人民的广泛参与只是科学调查国情的代名词。我们的国家有自己的一些十分特殊的方面,如果处理不当,只能事与愿违。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 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每一条文之下均附有立法理由以及参考立法例,整体结构和体例都较为完整和全面。 内容权威翔实:条文为资深民法学者所起草,荟萃诸多专家的深邃见解和研究精华。立法理由部分详尽展现条文的个中内涵,阐述相关民法原理,分析理论争鸣,总结条文起草的渊源和动机。参考立法例部分集合境内外相关立法例,为对比国内外立法以及理解条文内容提供可贵资料。 本套书集权威见解、前沿理论、翔实资料、完整体系于一体,对关注研究民事立法的广大-法学界人士具有重大的

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简言之,就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课题就是应当如何构建民法典的体系。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其追求的是高度的体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可以说民法典的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 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试卷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试卷答案 第1题(单选题) [10分] 在民法典顺利编纂完成的先决条件中,决定性的先决条件是()。 ? A.有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 B.国家和民族有较高程度的凝聚价值共识的能力 ? C.国家和民族有足够丰富的民商事法律实践 ? D.有相对比较充分的理论准备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A 第2题(单选题) [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起施行。 ? A.2021年1月1日 ? B.2021年7月1日 ? C.2022年1月1日 ? D.2021年12月1日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A 第3题(单选题) [10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 A.自愿原则 ? B.公平原则 ? C.诚信原则 ? D.公序良俗原则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D 第4题(单选题) [10分] 以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 ? B.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 ? C.没有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 ? D.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 本题回答:正确正确答案: C 第5题(单选题) [10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A.全部同时废止

传统文化经典篇目

中华传统文化经典篇目 宋尚宫女论语 (1) 朱子家训 (5) 弟子规 (6) 《太上感应篇》 (7) 宋尚宫女论语 宋若昭?贝州人?世以儒闻。父棻?好学?生五女。若华?若昭?若伦?若宪?若荀?皆慧美能文。若昭文词高洁?不愿归人?欲以文学名世。若华著女论语?若昭申释之。唐贞元中?诏入禁中。试文章?论经史?俱称旨。若昭以曹大家自许。帝嘉其志?称为女学士。拜内职?官尚宫?掌六宫文学?兼教诸皇子公主?皆事之以师礼。号曰宫师。 立身章第一 凡为女子。先学立身。立身之法。惟务清贞。 清则身洁。贞则身荣。行莫回头。语莫掀唇。 坐莫动膝。立莫摇裙。喜莫大笑。怒莫高声。 内外各处。男女异群。莫窥外壁。莫出外庭。 男非眷属。莫与通名。女非善淑。莫与相亲。 立身端正。方可为人。 学作章第二 凡为女子。须学女工。纫麻缉苎。粗细不同。 车机纺织。切勿匆匆。看蚕煮茧。晓夜相从。 采桑摘柘。看雨占风。滓湿即替。寒冷须烘。 取叶饲食。必得其中。取丝经纬。丈疋成工。 轻纱下轴。细布入筒。绸绢苎葛。织造重重。 亦可货卖。亦可自缝。刺鞋作袜。引线绣绒。 缝联补缀。百事皆通。能依此语。寒冷从容。 衣不愁破。家不愁穷。莫学懒妇。积小痴慵。

不贪女务。不计春冬。针线粗率。为人所攻。嫁为人妇。耻辱门风。衣裳破损。牵西遮东。遭人指点。耻笑乡中。奉劝女子。听取言终。 学礼章第三 凡为女子。当知礼数。女客相过。安排坐具。整顿衣裳。轻行缓步。敛手低声。请过庭户。问候通时。从头称叙。答问殷勤。轻言细语。备办茶汤。迎来递去。莫学他人。抬身不顾。接见依稀。有相欺侮。如到人家。当知女务。相见传茶。即通事故。说罢起身。再三辞去。主若相留。礼筵待遇。酒略沾唇。食无刈筯。退盏辞壶。过承推拒。莫学他人。呼汤呷醋。醉后颠狂。招人怨恶。当在家庭。少游道路。生面相逢。低头看顾。莫学他人。不知朝暮。走遍乡村。说三道四。引惹恶声。多招骂怒。辱贱门风。连累父母。损破自身。供他笑具。如此之人。有如犬鼠。 早起章第四 凡为女子。习以为常。五更鸡唱。起着衣裳。盥漱已了。随意梳妆。拣柴烧火。早下厨房。摩锅洗镬。煮水煎汤。随家丰俭。蒸煮食尝。安排蔬菜。炮豉舂姜。随时下料。甜淡馨香。整齐碗碟。铺设分张。三餐饱食。朝暮相当。莫学懒妇。不解思量。日高三丈。犹未离床。起来已宴。却是惭惶。未曾梳洗。突入厨房。容颜龌龊。手脚慌忙。煎茶煮饭。不及时常。又有一等。餔餟争尝。未曾炮馔。先已偷藏。丑呈乡里。辱及爷娘。被人传说。岂不羞惶。 事父母章第五 女子在堂。敬重爹娘。每朝早起。先问安康。寒则烘火。热则扇凉。饥则进食。渴则进汤。父母检责。不得慌忙。近前听取。早夜思量。若有不是。改过从长。父母言语。莫作寻常。遵依教训。不可强梁。若有不谙。细问无妨。父母年老。朝夕忧惶。补联鞋袜。做造衣裳。四时八节。孝养相当。父母有疾。身莫离床。衣不解带。汤药亲尝。祷告神祇。保佑安康。设有不幸。大数身亡。痛入骨髓。哭断肝肠。劬劳罔极。恩德难忘。衣裳装殓。持服居丧。安埋设祭。礼拜家堂。逢周遇忌。血泪汪汪。莫学忤逆。不敬爹娘。才出一语。使气昂昂。

民法典我国应当制定

我国应当制定民法典 郭明瑞烟台大学教授 在制定民法典上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和现在是否有条件制定民法典。二是制定民法典应采取何种体例,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三是民法典的体系如何构造。这三个问题是密切联系的。我仅就第一个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意见。 我认为,我国应当制定民法典。这是由民法典的性质和社会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从民法典的性质上说,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法,是保障社会安定的基本法。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连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都没有,又如何谈得上法治经济呢又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治经济"呢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身要求人权得到更真实的保护,人格得到更完善的发展,但若连保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法都没有,又怎么谈得上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呢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都离不开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稳定是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但是若没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来保障信用关系,没有民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各项民事权利,没有民法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各项利益关系,又如何能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维持社会的安定团结呢 从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教训上看,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民法起草工作几起几落。其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是,每次的"起"无不是因为开始强调民主与法制,重视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每一次的"落"也无不与强调"阶级斗争",忽视经济建设与民主政治有关。也正是因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工作重点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民事立法才出现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现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改革的方向与目标已经确定,也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因而也就完全具备了制定民法典的客观条件。因此,我们认为,我国的现实社会需求民法,呼唤民法,我们应当顺应这种需求尽快制定民法典。 定民法通则,恐怕单是要不要民法,是否以经济法取代民法还要争若干年,民事法律的制定和民法观念就会更加不适应社当然,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并非一定采取一步到位的做法。我们可以在现有的单行法的基础上分编地制定民法典。但是,我认为,首先从立法指导思想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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