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 2010 年 11 月) 一、部门规章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令号 1989 年 3 月 4 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4 月 10 日公安部令第 6 号公布施行 1992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11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5 月 13 日公安部令第 13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9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2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7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 19 号公布施行
1999 年 3 月 2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65 火灾调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令第 108 号修订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4 月 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 6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公布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67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110 号公布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布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3 日公安部令第 112 号公布施行 自 自 自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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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签发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三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新录用尚处于试用期的人民警察,以及调任、转任或军转安臵到公安机关尚未定职、授衔的人员暂不发放人民警察证,由市(州)以上公安机关为上述人员制发全省统一式样的四川省公安机关《工作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内卡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和发放,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负责人民警察证内卡的制作工作。
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负责人民警察证制发经费的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的日常申办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办理。
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办证条件人员的材料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严格按照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的审批材料统一制证。
证件的核发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公安厅机关民警申办人民警察证,由民警所属单位的政工部门向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申报办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新录用以及转任、调任或军队安臵并已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应当申领人民警察证。
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换发人民警察证内卡:(一)人民警察在各级公安机关工作调动;(二)人民警察职务调整变动;(三)人民警察警号变动;(四)人民警察证有效期满或原有证件损坏;(五)人民警察证被盗、遗失;(六)其他情况变动确需换发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6.05•【文号】公安部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令(第92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七年六月五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制发人民警察证,但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其配发证明身份的临时工作证件。
(一)新录用尚处于试用期的;(二)经调任、转任或军转安置到公安机关尚未正式确定人民警察职务、评授警衔的;(三)离岗休养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配发人民警察证的。
工作证件式样采用原人民警察证式样,证件名称改为“浙江省公安机关工作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有效期自制(换)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其中,距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人民警察证有效期自制(换)发年月起至退休年月止。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发放,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的日常申办,由所在市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于每季度第2个月的最后1周向省公安厅集中上报所需制作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的信息,省公安厅政治部自各市上报的信息汇总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发。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换发人民警察证内卡:(一)证件内卡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二)证件期满换发;(三)跨省、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工作调动;(四)警号变动;(五)其他情况确需换发的。
人民警察证的功能及出示情形

形
警察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 条规定,公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未穿着制服当场盘问、检 机关对Hale Waihona Puke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
查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 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
规定》第7 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 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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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携带人民警察证也作了规定。 《人民警察法》 示证件。
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 (四)《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形
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
举止端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行政强制法》第18 条规定,
规定,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关人民警察证》。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
二、出示人民警察证的法定情形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职责相对宽泛,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执法的涉及面也较大,我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形
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 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
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一项法定程序,也是 一样的性质与功能,既表明公安机关的行政身份,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一项法定义务。根据 也表明警察的个人身份。
《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同时,我国法律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有或
①[收稿日期]2019 - 01 - 08 [作者简介]李宝记,男,武汉市人民警察培训学院治安业务训练处处长。
法律规定出示执法证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执法证件是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凭证,是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的重要法律文书。
出示执法证件是维护执法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执法实践、存在问题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对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探讨。
二、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询问、传唤、拘留、逮捕、搜查等,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出示执法证件的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
三、执法实践1. 执法证件的种类执法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人民警察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
(3)司法警察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证件。
(4)律师执业证:律师的执业证件。
2. 出示执法证件的场合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出示执法证件:(1)执行职务时。
(2)询问、传唤、拘留、逮捕、搜查等法律规定的执法行为。
(3)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时。
(4)其他需要出示执法证件的场合。
3. 执法证件的出示要求(1)执法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不得随意丢弃、损坏。
(2)出示执法证件时,应当主动向被出示人展示证件,不得隐瞒、遮挡。
(3)执法证件的出示时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正文:---------------------------------------------------------------------------------------------------------------------------------------------------- 公安部公告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68件部门规章(截至2008年5月)进行了清理,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现予公布。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截至2008年5月)序号部门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及令号1《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3月4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号公布施行3《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10月12日公安部令第11号公布施行4《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令第13号公布施行5《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9月24日公安部令第14号公布施行6《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公布施行7《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5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发布施行8《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2月21日公安部令第23号公布施行9《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公布施行10《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6月2日公安部令第25号公布施行1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令第30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2《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9月10日公安部令第31号公布施行1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2日公安部令第32号公布施行14《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3月11日公安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1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公布施行16《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公安部令第37号公布施行17《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公布施行18《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4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1999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39号公布施行19《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公布施行2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1号公布施行2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公布施行2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令第44号公布施行23《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24《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7日公安部令第48号公布施行25《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公安部令第49号公布施行26《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号公布施行27《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公布施行2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6月1日公安部令第53号公布施行29《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1月2日公安部令第55号公布施行30《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57号公布施行31《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5月23日公安部令第58号公布施行32《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施行3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公布施行3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3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01年11月26日公安部令第62号公布施行36《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公安部令第63号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3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11月2日公安部令第65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3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7月24日公安部令第66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3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69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40《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41《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4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9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4年6月9日公安部令第73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4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4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公布施行45《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46《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6月7日公安部令第78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47《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8月18日公安部令第79号公布施行48《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9月17日公安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49《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82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50《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公安部令第8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51《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公安部令第84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5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5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5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其施行5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公布施行56《警车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6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号公布施行57《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1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6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90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58《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号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59《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7年6月5日公安部令第92号公布施行60《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93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61《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9月26日公安部令第94号公布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6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6号公布自2007年12月25日起施行6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5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6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11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08年2月28日公安部令第97号公布自2008年2月28日起施行65《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66《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2008年3月12日公安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67《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2008年3月18日公安部令第100号公布施行——结束——。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化建设,公安部制定了人民警察证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第七条人民警察证制作、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公安部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证件皮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作、发放本辖区或者本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内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人民警察证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
第九条人民警察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发证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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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97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第七条人民警察证制作、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公安部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证件皮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作、发放本辖区或者本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内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人民警察证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
第九条人民警察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发证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一)离、退休;
(二)调离公安机关;
(三)辞去公职;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被辞退、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人民警察证,防止遗失、被盗、被抢或者损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现人民警察证遗失、被盗、被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并申请补
办。
人民警察证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不得将人民警察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证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放人民警察证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证由公安部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技术标准》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