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国内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及风控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及风控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及风控要点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1.客户申请:企业向金融机构(如银行)递交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明细表等。

2.审核与评估: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审核是否满足贷款条件。

评估一般包括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等。

3.签订合同:经过审核后,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合同。

合同中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质押物清单等条款。

4.质押登记:客户将要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登记,并提供给金融机构进行核对。

登记的应收账款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金额大于一定数额且具有一定的成熟期等。

5.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客户。

6.还款: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7.解押与结清:当客户完成还款后,金融机构才会解除对应收账款的质押,并将质押物归还给客户。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控要点为了控制风险,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资信评估:金融机构需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客户的财务情况、行业前景等。

只有具备一定信用可靠度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客户才能获得贷款。

2.应收账款审查: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可质押性。

同时,还要评估应收账款的回款能力,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3.贷款额度控制: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资质和贷款偿还能力,合理设定贷款额度,以确保债务不过大。

4.质押物管理:金融机构需建立健全的质押物管理制度,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完整性和合规性。

同时,要定期核对质押物的价值,以防质物价值下降。

5.合同条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明确利率、还款方式与期限等。

合同条款要具备合法性和合规性,以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

6.风险对冲: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一些风险对冲措施,如引入担保人、进行再质押等,以降低风险。

7.监管与监控:金融机构需要建立监管和监控体系,定期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行检查与审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规定,降低市场风险。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要点解读浦发银行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要点解读浦发银行
记管理办法〉中对转让登记一致的意见要求。 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提高银行业务操作效率、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是我国各银行普遍面临的问题,从调研发现,目前大部分银
) 行在该业务的经营中还处于手工作业,分散作业的阶段,管理和经营风险问题突出,客户体验较差。因此,特别在〈规
范〉中加入一条对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的要求,以实现统一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预警和监管、统一和规范数据
为了充分体现适度兼容性和前瞻性的原则,〈规范〉还在附则中规定:
附则 1、银行应按本规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而其他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这里的其他机构其实考虑到了
目前以工商登记成立的保理公司,以及以后国内可能出现的,目前在欧洲等地比较普遍的银行子公司性质的保理公司。 。
体现适度兼容性与前瞻性的原则
• 保理银行应按 规范制定相应的 规章制度及实施 细则
• 其它开展保理 业务的机构可参 照执行
• 如遇有关部 门出台新的法 规或规定,应 遵守和执行
• 由中银协保 理专业委员会 制定并负责解 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规范〉的出台融会了国内同业的智慧和经验,也带着大家对发展此项业务的美好期待,希望该文件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 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作出贡献。 再次感谢推动和支持〈规范〉出台的各位领导和为〈规范〉的编写作出贡献的各位专家和同仁。
内容进行了界定和定义。定义也明确了,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业务,并不以是否融资作为必要条件。 在之前的调研中,各银行对以上两项内容的理解和规定并不一致,通过此项规定,其实是统一了保理业务的内涵及服务本 质。
应收账款的定义:
• 参考了《应收账款质押 登记办法》中关于“应收 账款”的定义
• 远期D/P、D/A和O/A项 下保理融资(含出口商业 发票贴现)

应收账款质押操作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操作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健康开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和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应收账款的预期收益作为授信偿还的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开展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1—(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与借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人,是所质押应收账款的最终付款人。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模式我行可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和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是我行根据借款申请人产生的单笔应收账款确定授信额度,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授信。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率较小,单笔金额较大的情况;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是根据借款申请人一段时间内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其核定应受账款质押最高授信额度。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密、回款期短、周转快,特别是连续发生的小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存量余额保持较为稳定的情况。

第六条应收账款的选择(一)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应收账款权属清晰,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存在法律瑕疵;2.原则上应明确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等;3.应收账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保理及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

保理及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

应收账款出池管理
为保证应收账款池中 所有应收账款的有效性, 系统会自动对到期发票、 操作买方还款或商纠设定 的发票进行出池处理。
应收账款池
应收账款池余额管理
余额管理:对应收账款池的管理实施余额管理的方式,以确保任意时点下应 收账款池余额足以覆盖应收账款池融资余额。
预警提示:应收账款的出池将会造成应收账款池余额的下降,为及时发现池 余额的异常变动情况,保证本行融资安全,各分行应对需预警提示的下浮比 例进行规定,该预警提示下浮比例建议为5%-10%。当应收账款池融资余额/ 应收账款池余额>(融资比例-预警提示下浮比例)时,系统将予以预警提 示,届时本行应停止向客户发放新的融资。
应收账款 池融资
业务概念简介 管理要求解读 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案例背景:
A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较为知名的内陆货运企业,主要从 事公路运输、货运代理、仓储服务、报关服务等业务。该公司拥有一 大批优质的客户资源,包括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 司、艾默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等国内 外知名企业,历史交易记录良好,应收账款整体质量较为良好。
过程管理要求
回款管理 B
更新管理 A
过程管理
C 变动管理
商纠处理 E
D 催收与追偿
融资归还
应收账款池融资可在到期日由客户一次性偿还,也可根据客户申请,由本 行以应收账款的回款偿还融资本息,直至在到期日前还清所有融资项下款 项。
买方还款交易时: 如融资尚未到期,可将回款直接入卖方客户结算账户,也可根据卖方客户
19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业务2供应链金融电子平台供应链金融电子平台3应收账款池融资应收账款池融资1项目概述项目概述项目个案实践介绍项目个案实践介绍对接准备工作对接准备工作p2009年12月总行下发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买方为核心的1n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p2011年3月总行下发了关于推荐核心买方参与供应链金融电子平台建设的通知p我行通过与核心买方企业erp或第三方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连接将其提供的供应链信息数据包括订单收货确认付款等信息引入并存放于相关业务系统中用作供应链金融业务下买方卖方银行三方的查询及具体业务办理从而实现贸易融资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受理及调查第二条付款请求人提出融资申请时,除我行规定的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与付款义务人签订的商务合同;(二)对付款义务人的交货记录资料;(三)付款义务人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四)如有遭付款义务人退货,须提供退货原因和纠纷解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五)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经办行应要求付款请求人协助提供付款义务人相关基础材料及能够反映付款义务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付款请求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经办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真实的付款义务人资料。

第四条经办行应在付款请求人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付款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重点对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双方的履约记录、履约能力及应收账款质量进行审查。

(一)对付款请求人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付款请求人的履约能力评价2.审查付款请求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银行、商业记录等;(二)对付款义务人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3.付款义务人在行业内的地位;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5.付款请求人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三)对应收账款质量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2.付款请求人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3.应收账款的坏账率;第五条经办行仅在如下情况,并报经总行或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将款项支付给付款请求人使用:1.非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所指定的付款义务人汇入的款项。

2.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所指定付款义务人汇入款项偿还付款请求人在我行全部授信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款项。

3.经审批同意,付款请求人以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质押后的回收款项。

银行国内订单融资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国内订单融资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国内订单融资管理办法模版一、概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银行也在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其中订单融资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融资方式。

订单融资是指银行通过向货物供应商提供资金,获得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的订单,再通过将订单质押给银行,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

为了保证订单融资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的管理。

三、业务规定1.业务定义(1)订单融资是指银行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向其提供资金融资,获得其销售货物的订单,再将订单进行质押,来实现融资的一种业务。

(2)订单融资分为有保理和无保理两种业务模式。

2.业务程序(1)银行与客户签订《订单融资协议》,约定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利率等相关事项。

(2)客户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向其提供订单。

(3)银行审核订单并与客户核定相关信息,确定融资金额和期限。

(4)银行与客户签订《质押协议》,客户将订单质押给银行。

(5)银行根据订单的收益情况,向客户发放融资款项。

(6)融资到期,客户将未履行的订单补偿给银行,解除订单质押。

3.业务流程(1)申请融资:客户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书、合同及订单等相关文件,银行审核后决策是否放款。

(2)融资审批: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批,确定融资金额和期限。

(3)质押手续:银行与客户签订质押协议,客户将订单质押给银行。

(4)融资发放:银行根据订单的收益情况,向客户发放融资款项。

(5)融资到期:融资到期后,客户将未履行的订单补偿给银行,解除订单质押。

四、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1)银行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了解其还款能力和意愿。

(2)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密切关注客户的还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2.市场风险(1)银行应根据订单的数量和质量,对融资金额和期限进行科学确定。

(2)银行应对订单的来源和销售市场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3.操作风险(1)银行应制定科学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业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推进业务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宗商品贸易项下控制物权的开立信用证业务,及以监管人提供监管的仓单(不包括标准仓单)、库存、在途商品作为质押担保的各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及国内信用证开证、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基于银行委托监管人对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大宗存货或在途的原材料、产成品进行监管,以上述存货、在途商品物权作为质押担保,为其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以上述物权质押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也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大宗商品是指用于工x生产和消费的大批量交易的初级产品。

大宗商品应具有性质稳定、产品同质、可分割、市场交易活跃、价格透明等特点,主要可分为能源、矿产、农产品、金属等类别。

监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我行指定或认可的、对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货物提供监管服务的仓储企业。

质押商品是指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项下客户用作或将用作融资质押的存货或在途原材料、产成品等。

静态质押是指质物在质押期间不得存取变动,出质人因正当理由需要置换质物的,经银行书面许可后方可办理置换手续。

滚动质押是指银行与出质人约定质物种类、数量、价值的最低要求,出质人应保证提货或换货后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最低要求,而超出最低要求的部分出质人可以按协议约定存取。

债项是指债务人因从事商品交易形成的标的明确、金额确定的具有偿债义务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一节客户、质押商品、经营行条件第四条客户条件。

申请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型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BBB级以上(含);贸易型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BBB-级以上(含)。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目录一,业务总则二,职责分工三,业务币种,费用,期限四,基本原则五,基础贸易合同,交易商品,应收账款要求一,业务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公司产品体系,同时规范我公司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卖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持有保理牌照公司),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公司采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像是反应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公司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根据我公司是否要求公开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藏保理。

现阶段受理保理业务如下:(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公司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公司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公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公司购买供应商应收账款而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我公司购买后作为债权人独自承担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以及承担买方由于各种因素拒绝付款或物理付款风险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浦发银行国内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丰富我行业务品种,满足客户需求,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浦发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应收账款及其要素:1、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货物产生的债权;(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等。

纳入本办法质物范围的应收账款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要求,其价值等明细根据《应收账款质押清单》(附件4-2)和《应收账款清单调整通知书》(附件4-3)确定。

2、应收账款金额,一般根据卖方开立的发票金额确定(原则上应为增值税发票,特殊情况下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采用商业发票、由买方签署的付款确认书或者其他的金额及付款义务明确的债权凭证),应当扣除买卖双方在销售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卖方给予买方的任何折扣、减让、债权债务抵消及买方已付款额,并扣除发生争议的金额。

3、应收账款余额,是指截止到某一时点,卖方出质给我行的符合本办法要求和我行审批条件的应收账款金额总额。

应收账款余额= 累计出质应收账款金额(扣除质物调整金额)- 累计买方付款总金额。

4、应收账款付款,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以现金、票据(包括银票、商票)等形式进行支付,收到买方支付的现金或票据后,对应的应收账款自动灭失,从应收账款余额中扣除。

5、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根据发票日期、付款期限(账期)等条件确定的付款日+ 我行认可的宽限期。

宽限期根据交易付款习惯等情况确定,不超过30天。

6、应收账款逾期,是指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未付款。

(二)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是指卖方(融资申请人)将符合我行要求的应收账款出质给我行,由我行在付款日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卖方以融资方式预付应收账款,以买方支付款作为还款来源。

应收账款原则上应以单一买方为单位出质,仅针对特定发票融资的可以发票为单位出质。

(三)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额度,是指我行向卖方提供的限于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融资最高限额。

可以是一次性额度或循环额度。

(四)质押率,是指在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内,我行融资敞口金额占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五)争议,是指买方对应收账款提出抗辩、质量异议、退货、拒绝全部或部分付款等主张,买卖双方发生商业或债务纠纷。

(六)质物调整,是指在已出质给我行的应收账款不再符合我行要求的情况下,我行收回对应融资款并解除质押(具体要求见第七条第二款)。

第三条业务管理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纳入卖方统一授信管理,业务操作按照融资额度下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的相关规定执行。

额度内单笔融资操作按照放款审核要求办理,无需另行审批。

第二章相关要求第四条融资申请人融资申请人(卖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要求;(二)产品/服务质量稳定、销售渠道畅通,履约能力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健全规范;(三)销售量增长稳定、收款记录良好;(四)卖方企业的主要股东、经营管理者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应收账款申请融资的应收账款债权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融资的业务贸易背景真实,相关债权证明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二)买卖双方交易模式与流程规范清晰,无质量纠纷,交易记录良好,应收账款坏账率/退货率小于5%;(三)卖方及其供应商均未采取保留所有权或寄售的方式进行销售;买卖双方已取得贸易所需的许可证或批准书;(四)合同形式完备、要素齐全,对质量条款、检验、纠纷解决方式有明确规定,不存在无条件退货条款;(五)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争议,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销,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六)卖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买方的收货确认);(七)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属于关联交易;特殊情况下可以接受资质良好、经营及财务管理独立的关联买卖双方的应收账款融资申请;(八)买卖双方的交易历史一般在1年以上,需有3个周期以上(含)的付款记录;采用余额对应模式(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交易历史一般在2年以上;(九)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符合行业交易习惯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买方买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如果买方是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合同等文本的授权;(二)经营管理规范,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市场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在本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声誉卓著;(三)符合我行信用授信相关要求。

第七条操作要求(一)收款监管经营单位必须设立监管专户作为出质给我行的应收账款的唯一收款账户,该账户由我行进行资金监管,收入款用于归还我行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未经我行同意,该账户不得撤销或转移,不得将该账户的款项用于清偿我行之外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不得再质押给第三人。

经营单位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设立专户,并与卖方约定具体监管要求:1、原则上应以卖方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我行内部账户作为监管专户;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将卖方在我行的一般结算账户作为监管专户:(1)因交易习惯、买方操作流程等原因无法设定我行内部账号或卖方在我行无法开立保证金账户作为监管专户;(2)卖方信用度、与我行结算往来记录良好,并能积极配合我行做好账户资金监管、及时还款等工作;(3)经营单位需确认各部门协同操作该监管条件的可行性和具体流程,落实卖方配合的相关要求。

必要情况下可以设置特殊监管条件(如该账户内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划款须经经营单位书面同意、约定存款下限等)。

如出质的应收账款采用票据方式结算的,买方开立票据原则上须交我行经营单位指定人员。

上述收款监管要求需经买方书面确认,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1、卖方在发放首笔融资款前根据我行要求,向买方递送《付款账户(变更)通知书》(附件1,“整体”适用于以买方为单位出质,“单笔”适用于以发票为单位出质),由我行经营单位参照核保相关要求至买方所在地实地收取回执(加盖买方公章/财务章),确认买卖双方贸易真实性和买方回执签章有效性;2、由买方在每份发票或发票清单(复印件)或其他书面资料上确认《付款账户(变更)通知书》上相关要求,并加盖买方公章/财务章。

首次办理需由我行经营单位参照核保相关要求至买方所在地实地办理。

上述两种方式下,能以其他方式确认买卖双方贸易真实性和买方回执、签章、确认信息有效性的,经审批同意可以免除实地办理要求。

(二)质物调整1、不再符合我行相关要求的已出质应收账款必须办理质物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买方提出争议的应收账款;(2)应收账款逾期;(3)融资合同终止、卖方全额清偿本息后,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4)其他不再符合本办法要求和融资条件的应收账款。

2、经营单位应按照以下顺序办理质物调整手续:(1)要求卖方归还该部分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款;(2)对应收账款余额作相应扣减;(3)确认卖方已归还对应融资款后,向卖方提交《应收账款清单调整通知书》(附件4-3),将该部分应收账款从质物范围中剔除。

(三)台账管理《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台账》(附件2,以下简称“台账”)信息是正确计算放款及还款金额、掌握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重要依据。

经营单位应指定独立于客户经理的专岗建立台账,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登记,确保台账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买卖双方对账单、入账凭证等资料可作为台账登记的辅助信息。

(四)登记系统操作经营单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业务处理,具体操作根据《关于印发〈浦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发银行风管〔2008〕30号)规定执行:1、贷前调查时、每笔放款前、每月贷后检查时,需作系统查询,确认出质给我行的应收账款未作其他质押或转让;2、额度审批通过后、首笔放款前,需在系统中作初始登记,要求如下:(1)经营单位应与卖方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2)登记期限应当覆盖融资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限;(3)质押财产信息的录入根据出质范围作概括性描述或具体描述,例如:适用于以买方为单位出质:“XX公司(卖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自X年X月X日(登记日)起X个月到期(登记期限)的所有应收账款”或“XX公司(卖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自X年X月X日(登记日)起X个月到期(登记期限)的对YY公司(买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的所有应收账款”;适用于以发票为单位出质:“XX公司(卖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对YY 公司(买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发票编号为XX的应收账款”。

(4)交易类型选择“质押”;(5)上述登记信息须与审批批复要求、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填写内容一致。

3、额度期间如发生相关条件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或展期登记;4、融资合同终止、收回所有融资本息后,应在系统中作注销登记。

第三章业务条件和模式第八条融资额度与质押率根据买卖双方资信、卖方应收账款周转情况、卖方融资需求等条件确定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和质押率。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须限定一个或多个特定买方,可以设定或不设定各买方之间的融资额度分配。

融资期限内任何时点各买方项下合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应收账款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质押率一般不超过80%,最高不超过90%。

第九条融资币种与形式应收账款融资的币种为人民币或外币。

额度项下融资方式可以采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品种。

票据贴现或票据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融资费率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费用分为融资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一)融资费的利率参照相应的具体授信业务品种利率规定执行。

(二)管理费的费率根据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风险程度、管理成本等因素,核定管理费费率。

收费标准应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约定,一般为额度的0.2-1.5%,在首笔融资款项发放时一次性收取。

与卖方协商一致情况下管理费可以上浮,原则上不允许减免。

(三)其他费用指在办理应收账款融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承兑费、征信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按实收取。

第十一条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一)模式一:逐笔对应逐笔对应模式是指应收账款的融资金额与期限、放款和还款都严格按照发票编号逐一对应办理。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卖方发票开立次数或发票数量较少、单张发票金额较大、付款能够与发票明确对应。

单笔融资金额= 发票金额X 质押率。

表内授信形式的单笔融资到期日= 应收账款到期日,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以票据支付的,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具体方案在送审时确定:1、融资到期日= 应收账款到期日+票据期限,收到票据按照票据贴现审核要求逐笔审核并办理票据质押(质物由应收账款转为票据),票据到期托收兑付偿还融资款后释放对应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同笔票据不得重复融资;2、融资到期日= 应收账款到期日,如需以票据贴现资金替换应收账款融资的,应同时报审票据贴现额度并签订贴现协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