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及解析-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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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讯:2014年企业年金税正式实施

会计资讯:2014年企业年金税正式实施

会计资讯:2014年企业年金税正式实施企业年金税是2013年聚集万众焦点与一身,那么2014年依然不改往日的风采仍然吸引了众多的眼球。

随着2014年的到来,多项财税政策呼之欲出,陆续施行。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也在其中!(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开始实施。

作为企业年金的主要受益者,商业养老保险又将如何评价政策利好?平安养老险常务副总经理高菁表示,“长期来看,新政的出台将带动企业年金规模增长,鼓励部分企业加速启动年金计划,同时职业年金也将迅速发展,这将给商业养老机构带来很大发展空间。

“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03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年金税优新政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社保体系改革,完善“第二支柱“建设,利好养老保险行业长期发展。

由于在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中,保险机构占有绝对优势,保险分析师大多预测政策推出将给商业养老保险带来利好。

平安养老对此的评价是,新政策是对整体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靠拢国际养老金管理模式的一个突出表现,不仅将税收优惠延伸到了个人,有助于鼓励个人通过年金制度积累更多养老金,由于采取后端纳税模式,鼓励参与计划职工分期领取以降低税额,更能体现养老金合理利用、细水长流的特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平安证券预测,未来三年内,企业年金受托资产和投资管理资产的规模增速有望达到30%,2014~2016年企业年金规模分别为0.78万亿元,1万亿元,1.3万亿元。

据了解,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可以作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士和投资管理人参与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

目前有四家公司已经拥有了三张牌照,包括长江养老、平安养老、国寿养老、太平养老。

◆我们努力呈现○提供有价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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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办理年金计划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登记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报送103号文要求的备案资料与相关受托管理合同。

分(子)公司参与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还应报送经人社部门或总(母)公司确认的参与年金计划证明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申请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将《申请表》留存,其他备案资料予以退回。

申请单位应妥善保存相关备案资料,以备核查。

三、单位应将当月递延缴纳税款的单位、个人缴费信息同当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在次月申报期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具体填报规则详见上海税务网站发布的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相关说明。

四、103号文实施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金税收递延政策执行(申请书样式附后)。

上述单位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对于逾期未备案的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追回已递延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办理年金计划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登记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报送103号文要求的备案资料与相关受托管理合同。

分(子)公司参与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还应报送经人社部门或总(母)公司确认的参与年金计划证明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申请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将《申请表》留存,其他备案资料予以退回。

申请单位应妥善保存相关备案资料,以备核查。

三、单位应将当月递延缴纳税款的单位、个人缴费信息同当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在次月申报期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具体填报规则详见上海税务网站发布的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相关说明。

四、103号文实施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金税收递延政策执行(申请书样式附后)。

上述单位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对于逾期未备案的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追回已递延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和实例说明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和实例说明
年金托管人负责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新老政策对比
链接excel 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对比表
年金缴付环节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环 节
年金单位缴付部分 年金个人缴付部分
年金领取环节
年金按期领取
年金一次性领取
新政策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个人上年度月均工资额
办法和标准,缴付的年 ≤北京市上年度月均工 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讲解和实例说明
2014年3月
年金基本概念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 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 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 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 )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 养老保险制度。
出境定居、个人死亡:
领取的金额除以12分摊
到各月,不减除3500
元费用扣除,按照工薪
所得计算税款

他原因:领取的金额单
独作为一个月工薪所得
,不得分摊各月计算税

原政策
年金企业缴费计入个人
账户的部分,单独作为 个人一个月的工薪,不 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税
不得在当月工薪计算个 人所得税时扣除
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 户:未做规定
个人缴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内缴付的年金个人 缴费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
超过前款标准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 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 税。
扣除标准为不超过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部分,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 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3倍。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普华永道2014)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普华永道2014)

新知中国税务/商务专业企业年金的二零一三年十二月第三十一期摘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文”),第一次将递延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103号文阐述了企业年时;(ii )企业年金投了所谓的“EET 模式“E ”),只在第(到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103号文发布于详细内容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险制度,它是根据原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金试行办法》由中国愿建立的。

103号文出国税函[2009]694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两个文件将于1日同时废止)规定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和个人对年金缴并非在领取企业年金时103号文对企业年金在投资和领取环节的个税处理方法作出如下规∙企业年金缴费环节为雇员支付的企业费在计入个人账户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务专业服务年金的新递延纳税政策月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3将递延纳税的概念引入了我国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税政策中来。

企业年金中三个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办法-(i )年金投资收入计入个人账户时;(iii )个人从年金计划模式”,即对第(i )和(ii )阶段取得的收入暂(iii )阶段征税(Taxed ,即“T ”)。

这种处理办取环节,消除了企业年金在中国发展的主要障碍。

2013年12月6日,并将于2014年1月1日开始生效种补充养老保根据原劳动和布的《企业年由中国企业自号文出台之前,94号文和国[2011]9号文2014年1月规定,企业年税纳税时点在年金缴费时,而年金时。

年金在缴费、节的个人所得如下规定:费环节:单位的企业年金缴人账户时,个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还须参考即将发布的实施细则。

而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4%标准内的部分,也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在以前,单位和个人在支付企业年金时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03号文正式生效以后,纳税环节延后,也使个人可以按照较低税率进行纳税。

∙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环节:当投资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完善.doc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完善.doc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完善摘要:我国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经过近年的发展,关于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已经有了大致的框架,运行也逐渐变得规范化、透明化。

尤其是从2014年起,我国对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开始实行延期征税政策,即采用EET的税收优惠模式。

本文通过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新政与以往政策进行对比,尝试探讨这一政策的不足,为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建议,以促进企业年金在我国的推行以及长期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企业年金;延迟纳税;养老基金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企业年金,又称称为职业年金,是指除了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以外,由企事业单位在相关政策的框架下结合自身经济状况自发建立的,为职工提供的作为退休收入保障的一种补充性质的养老金制度。

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于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采取完全基金积累制,累积的基金在退休后按月或者一次性发放给职工,最终收益取决于基金积累的数量和投资收益的大小。

企业年金的构成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单位为员工缴纳入年金账户的本金部分,可以说是企业给予员工的个人福利。

二是个人缴纳并存入企业年金账户的本金部分,可以算做员工出于自愿由当期转至延期领取的那一部分的工资。

三是由以上两部分的本金构成的基金进行投资进而产生的投资收益,即为个人所获得的资本利得。

从1991年开始,我国就开始对企业年金的发展出台相关文件进行鼓励、规范,而企业年金也被定位为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

关于企业年金替代率的设定,最初设计的目标是达到20%。

早在2004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该《办法》是国家发布的关于补充型养老保险的试行办法,旨在通过国家政策对企业为职工进行的补充型养老保险福利进行规范。

近十几年来,国家各有关部门已相继发布了十几个规范性质的相关文件,尤其是2013年12月,国家财政部、人社部及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13]103号文《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正式从制度上明确了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即在企业年金的缴费和投资环节不予纳税,将纳税时间递延到领取企业年金的环节,也就是EET模式。

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在全球老龄化加剧的背景下,中国为更好地促进养老年金市场的发展,2014年1月1日起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行个税递延优惠政策。

由此,首先介绍了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情况,并通过对年金市场的国际比较指出中国年金市场规模较小,发展滞后,单纯实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个税递延难以有效发挥税收优惠对企业年金的促进作用。

然后介绍了美国以及日本的企业年金计划,旨在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最后根据中国具体实际情况提出建议。

标签:税收优惠;年金;国际比较D92013年12月6日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用T和E分别表示政府对年金运营计划的缴费阶段、投资阶段、领取阶段征税与否,那么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实行EET模式,即递延纳税。

众所周知,人口老龄化不仅仅是某些个别国家的问题,它已经成为21世纪全球面临的挑战,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妥善的解决好养老问题将为解决世界人口老龄化问题做出巨大贡献。

实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纳税递延目的是促进我国年金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年金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作用,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多数发达国家均实行的EET模式,《通知》的出台表明我国年金市场的发展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行EET的税收优惠模式,能否有效的促进年金作为第二支柱的发展,还取决于我国年金市场的现实国情。

在我国第二支柱尚未形成,年金整体覆盖率低的背景下,单纯实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将加大贫富差距、导致两极分化,有悖公平。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栏目编辑:蒋志敏RE N SH E ZI X U N人社资讯2014年1月号总第190期2013年联合国青年专业人员(YPP )考试于2013年12月3日在北京举行,共有139名考生参加考试。

通过考试人员将作为联合国初级(P1/P2级)业务官员后备人员待聘。

本次考试共设行政管理、金融、新闻、法律事务和统计等五个专业,是联合国首次在华举行的青年专业人员考试。

本刊讯(通讯员苏桂荣)2013年11月27日-29日“第二届中国博士后西部服务团广西行”防城港市活动启动,来自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12所高校的13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防城港市开展为期3天的服务活动。

活动期间,博士后服务团成员深入13个项目单位,了解其市场优势、发展前景、科研设施、科研水平、人才待遇等方面情况,双方将就前期对接的科研项目进行实地研讨、对接交流,达成下一步协作意向乃至合作方式,并对该市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本刊讯(通讯员杨春天)2013年12月11至12日,全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在柳州市召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巡视员沈德海在会上讲话时指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企业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推动广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上新台阶。

现场会组织参会代表实地考察、观摩柳州阳和工业园区、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将全区30多家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企业工作经验材料汇编成册印发企业参考学习。

全区14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领导、科长和示范企业代表约80人参加会议。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日前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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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百丞客户:为了便于您的理解,此文件一共三个内容:1、政策原文;2、百丞政策解析;3、税总关于此政策答疑。

对于内容您有什么疑义,请QQ群中沟通或来电沟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

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

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同时废止。

百丞税务政策解读此政策对于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是个利好,政策宗旨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征税原则,即在个人受益时开始征税。

政策主要变化就是递延纳税,将征税环节由企业计提上缴到专户时延迟到个人实际取得企业年金时。

原有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一个月工资、薪金,且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当然,如果企业缴费部分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之和不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则不用纳税,超过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缴纳个税。

对比上述原有规定,新规定有如下细节需要注意:一、年金缴费环节1、符合标准的暂免征个税(1)单位缴费部分: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注:个人缴费部分可扣除标准有两个:比例是不超过4%;基数是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仅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基数。

2、不符合标准的,超标部分计征个税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此部分在领取时不再征收个税。

二、年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领取环节1、领取方式的不同纳税方法不同(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注:这里是个全额的概念,不能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

(2)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月领取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3)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因出境定居或个人死亡原因,允许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4)其他原因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注:从上面政策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是退休后或离职时一次性发给本人的,按照此政策则不能分期纳税,需要一次性纳税,则不如现有政策对个人有利了。

原因是,年业年金是个补充养老的制度,虽然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可以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但从养老的观点而言,分期领取更符合养老的宗旨。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节的一种手段,可以看出,国家是鼓励分期领取的。

建议:企业可以考虑更改年金领取的方法,合理测算出如何领取才可以更少更科学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本政策实行前已缴的税款部分在领取时可以扣除,不再纳税一次性领取时,才减除以前纳税的部分后再计税;分期领取时,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进行纳税。

3、扣缴义务人为年金托管人,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但需要: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受托人:向托管人发出指令。

注:解释一下这几个人的关系:年金的运作涉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

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建议: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建立详细的备查薄,列明每个人员在本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缴纳的个税金额,本政策实施之后超过标准每月计征的个人所得税,便于该项人员在实际领取时区分出哪些已经纳过税,哪些还未纳过税。

4、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四、适用时间2014年1月1日执行,应该是按照年金计划属于2014年的年金,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从企业的日常情况来说,当月的年金当月计提到专户上,2013年12月份计提企业年金到专户时并不能实行。

注:2014年补缴以前年度的年金是否适用于新政策,目前没有明确,但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中,对如何自2011年9月1日执行工资薪金扣除3500元的政策,做了这样的规定:纳税人适用工资薪金所得扣除3500元的工资,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也就是8月份的工资,如果在9月份发放,也可以扣除3500元。

那么就是以前年度的在政策执行后补缴,可以适用新政策。

五、管理要求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财政部税政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1、问: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答: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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