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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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提取扣税标准

企业年金提取扣税标准

企业年金提取扣税标准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重要的福利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和员工的关注。

在员工退休后,年金的提取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而对于企业年金提取所需缴纳的税费,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就企业年金提取的扣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为大家解惑。

首先,企业年金提取所需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提取属于个人所得,因此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企业年金条例》,企业年金的缴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因此在提取时也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

其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企业年金的实际提取金额进行计算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采用累进税率的方式,即提取金额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提取金额减去5000元的免征额,适用税率根据提取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再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企业年金提取时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比例在10%左右。

具体的缴纳比例和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以确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准确无误。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年金提取时,个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银行卡等。

这些证明材料是保证企业年金提取顺利进行的重要凭证,个人在提取时务必携带齐全。

综上所述,企业年金提取所需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采用累进税率的方式,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提取时,个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企业年金提取的扣税标准,为个人的退休生活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个税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年金个税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年金个税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旨在给职工提供养老保障,起到补
充养老金的作用。

但因个税法律规定,企业年金在个人所得税中有一定的收入扣除额度,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企业年金的缴存额可以减去,适当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一般而言,纳入税前扣除计算的企业年金仅限于职工个人口头或者书面的同意以及实
行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年金。

职工计发的企业年金,应当纳入税前扣除范围,并在申报
个人所得税时照减相应的收入额;只有在集体合同或者个人合同上明确约定的职工领取企
业年金,方可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此外,企业年金也受到缴纳期限的限制,即税前扣除范围内的企业年金,其缴纳期限
必须为当期及以前的期限,不能是当期之后的期限。

而在企业年金缴纳工资日期当月的月
底之后,按缴存情况统计,缴纳日期属于当期及以后的期限,就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否则,个人将无法享受到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将产生大量的个人个税负担。

及时、准确、合理的参照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为个人提供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是支撑职工预期收入合法化的关键因素。

期望职工在缴纳企业年金的过程中,能够尊重规定,遵守相关的手续时间,以便有效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减轻个人个税负担,改善自身生
活水平。

财税2013 103号

财税2013  103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694号

国税函[2009]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10日国税函[2009]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企业年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年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年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养老保障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鼓励企业设立和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企业年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

一、什么是企业年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年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企业在缴纳企业年金保费时,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

具体来说,企业年金保费的实际缴纳金额减去扣除标准后的金额,才是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基数。

企业年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制定,旨在鼓励企业设立和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提高员工的退休保障水平。

二、企业年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历史变迁1、2005年2005年,我国首次出台了《企业年金暂行条例》,并在该条例中规定了企业年金保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标准。

具体来说,该条例规定,企业年金保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年金保费的实际缴纳金额的4%。

2、2008年2008年,我国出台了《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并在该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年金保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标准。

具体来说,该办法规定,企业年金保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年金保费的实际缴纳金额的8%。

3、2015年2015年,我国出台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其中明确了企业年金保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标准。

具体来说,该修正案规定,企业年金保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年金保费的实际缴纳金额的8%,但不超过缴纳企业年金保费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额的12%。

三、企业年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作用1、鼓励企业设立和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制定,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降低企业的成本,从而鼓励企业设立和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同时,企业年金计划也可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为企业建立良好的人才管理机制提供有力支持。

2、提高员工的退休保障水平企业年金计划可以为员工提供一种长期、稳定、可预期的退休保障方式,可以帮助员工在退休后获得更好的生活保障,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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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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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求是》杂志最近发表了温家宝总理题为《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的文章,对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进行了明确的提倡和肯定。

于我国,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壹起构成了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作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方向,以应对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冲击,应该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发展。

企业年金制度是于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是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

企业年金制度于分散和转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和风险,稳定劳动关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年金业务得到较快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市场总规模突破2400亿元,但仍远远低于1万亿元的发展预期,其中,税收优惠不明确是重要因素之壹。

企业年金计划同政府税收政策关联性很强,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关系到企业年金制度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性约束条件之壹,缺乏鼓励企业积极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健全。

国际经验表明,工业化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及其于近年的迅速发展,均和这些国家采取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密切关联。

政府的立足点是如何通过减免税收或延期税收来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政府对企业建立年金计划采取鼓励性政策,壹般体当下三个环节:壹是雇主、雇员缴费于“税前列支”;二是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入能够免税或延迟纳税;三是于企业年金支付阶段的免税。

于这三个环节上的征税和免税就构成了各种税收优惠类型。

国际社会保障研究领域广为接受的税收优惠的俩个概念是EET(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支付受领征税)和TEE(缴费征税,投资收益和支付受领免税)。

目前,EET税收优惠政策占主流,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均采取这种税收优惠方式来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

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年金的推行和发展必不可少,可是它的执行力度大小导致的实施效果好坏却是千差万别。

从宏观层面来见,它于鼓励某些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会于壹定程度上违背社会公平原则。

从微观层面来见,它能够照顾到某些弱势群体,但同时于利益的驱动下又可能会造成税收优惠的滥用。

从对市场机制的影响来见,它能够于市场机制作用有限的情况下对经济产生某些矫正作用,但同时也可能会误导、扭曲纳税人的某些经济行为。

从国家财政的角度来见,有利于促进财政和税收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监控财政的收支情况,以选择适当的财政支持方式且评价其实施效果;但同时也必然使税收管理更加复杂,增加税收成本,减少税收收入。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存于着壹些问题。

壹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缺位,尚未有详细明确和统壹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且原则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于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方面做了说明,这是我国第壹次于税收法律上对补充养老保险表示鼓励和支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发布了《关于补充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可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规定允许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于国务院财政和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准予扣除,但具体的范围仍未出台。

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规定仅仅停留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当中,法律层次不高、约束力不够。

二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限额偏低,难以发挥激励作用。

5%的税收优惠虽比原来提高了1%,但对比企业年金较成熟的工业化国家,我们不难发现限额明显较低。

目前已有众多省市均发布了本地区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5%的限额甚至低于部分省市现行标准,难以真正起到激励作用。

三是缺乏对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对象的限制条件及审查制度,加剧了地区间和企业间的不公平。

我国于给予企业缴费壹定税收优惠的同时,且没有关联限制性条件和审查制度,这可能会导致企业年金成为高薪雇员的特有收益,中小型企业难以建立起收益较好的企业年金计划,企业通过企业年金缴费来逃税等种种问题的
出现,有违企业年金税制设计的公平性和完整性原则。

四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环节单壹,仅仅涉及了企业的缴费环节,其他三个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因此,对于我国个人来讲,企业年金的征税模式是TTT,未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利益,这就很难调动个人参和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于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基础上,我们认为,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要加强国务院各部门于企业年金和税收等各方面的协调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国税局应当加强部门沟通和信息通报,形成统壹的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建立和完善关联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约束力和权威性,避免各地各自为政。

其次,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采取EET税收优惠模式,实施合理的优惠政策,适当提高税收优惠比例。

于权衡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税式支出(税收收入的减少)和企业年金能够切实有效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俩方面的综合收益,且考虑到对投资收益征税的难度和成本及国家对此项目免税规定尚未到位的实际情况,从宏观层面来说,EET税制更有实践意义。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见,EET模式也是壹种最优选择,仅对领取环节课税,符合税法上的壹致性和差异性原则。

此外,仍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对象的限制条件和资格审查,防止企业擅自挪用年金,保证企业年金的持续性和参保规模。

实行壹定的税收管制,避免造成税收漏洞。

合理限定企业税收优惠对象和范围,实现公平和效率的良性互动。

对企业年金计划建立的非歧视性、缴费的持续性、受领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防止隐性税收转移而影响社会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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