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规范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公共设施的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内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下列设施:(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
(二)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住房项目是指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协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使用等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标准探讨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标准探讨【摘要】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南京市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出台各类文件要求的同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配置和落实也出现诸多问题。
本文在对比梳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现行配置标准和规划落实情况的基础上,总结现行配置标准的主要问题,并对此提出了优化建议。
【关键词】养老设施;居家养老;养老服务用房;规划标准1、引言“十四五”期间我国将迈入老龄化进程加速阶段,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协调发展,以社区和居住街坊为单元构建基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必然趋势。
配套设施和用房为提供服务的载体,本文通过梳理南京市现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要求和落实情况,总结现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配置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规划建议。
2、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现行配置标准梳理近年国家和地方出台多个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用房配置要求与标准,各类文件、规划和标准对于设施主要功能、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和建设规模要求不一,带来一定程度上的配置层级的错位和预留规模的偏差。
2.1宏观政策要求根据《“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主要指标,到2025年末,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社区服务内容包括为民服务、便民服务和安民服务,涵盖社区养老、托育、医疗、就业、文化、体育等各方面。
2.2行业标准与设计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界定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并规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一类1600平方米、二类1085平方米和三类750平方米,分别对应社区人口规模为30000-50000人、15000-30000人和10000-15000人。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
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12.31
•【字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
•【施行日期】2006.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宁价房[2006]372号、宁财综[2006]1105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南京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6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快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配套功能,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提高城市人民生活质量,同意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每平方米105元调整到150元,及你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高部分使用分配的原则意见。
同时明确不得再另外收取城市自来水管网建设费。
具体征收范围与时间由你市物价局、财政局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专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12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送审稿)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二 一一年二月目录1、总则 (2)2、术语 (3)3、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3)4、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4)5、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8)本指引用词说明 (10)本指引编写说明 (11)1、总则1.1(目的)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乡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乡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依据)本指引以《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乡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结合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制定。
1.3(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在进行已建成的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应用原则)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规划,按照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乡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乡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 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本指引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2.1 乡村地区是指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副城和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市政设施等。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_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一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口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南京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
第八条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査,转报国务院审批。
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每五年全面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作出报告;每十年组织修订或调整一次,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主城以外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卫星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艮政府所在地镇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6日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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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2.1 公共设施的分级2.1.1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 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 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片区。
2.1.4 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500-6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1.5 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服务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2.1.6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各级集中的公共设施中心。
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2.2 公共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2.2.1 本《标准》所指的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种:(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公共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
考虑到空间布局关联性等因素,本《标准》将邮政普遍服务、停车场、公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公园绿地、公交首末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一并纳入考虑。
2.2.2 将公共设施按照公益属性和刚性控制要求分为三类。
一类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应移交产权至政府,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保障、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二类为应予保障功能的公共设施,可不必移交产权,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中的菜市场、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必备型商业等;三类为经营性公共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可以保障,包括各类商业服务设施等。
2.2.3 根据不同类型公共设施和市场力量的关系、公共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作用以及公共设施运营对于空间的要求,设置强制性配置规定和引导要求。
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容、规模、用地控制和设置要求等。
2.3 公共设施的规划实施要求2.3.1 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邻避性设施一般应在住宅建设之前提前建设和移交。
无法提前建设的也应在现场或相关约定中予以标识和说明。
2.3.2 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建设同步进行、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在规定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前,用地不得占用。
3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3.1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片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 市级公共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
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3.3 地区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20—3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参照表3.3进行设置和用地预留。
具体可根据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要求,以及地区人口规模和周边公共设施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引导表3.33.4 规划引导形成集中的地区中心。
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0~30公顷,与地区公园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地区中心必备的功能构成包括上述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4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4.1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500—600米内的3—5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居住社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居住社区公园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社区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10分钟、自行车3—5分钟以内可达。
4.2 居住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
用地规模控制在4—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2—4公顷、居住社区公园1—2公顷。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附后)的规定设置。
根据行政辖区及有关管理要求以及社区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行政管理中心和派出所一般每街道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每个街道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一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处设卫生服务站,一般1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派出所也可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人口具体情况确定设置规模。
4.3 社区中心布局要求4.3.1 居住社区中心包括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4.3.2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1.4—2.8公顷,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社区商业服务、菜市场、邮政所、机动车停车场及公厕等设施。
在保证基本功能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体的经营性功能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4.3.3 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以院落组合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0.6—1.2公顷,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护理床位和康复中心)、社区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日托所)等设施。
4.3.4 派出所应独立占地,用地不小于1500平方米,可设置于居住社区中心中,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如需要设置更大规模的派出所),在社区中心之外独立安排用地。
4.3.5 周边有轨道交通线通过的居住社区,其中心应考虑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并专题分析以安排相应的换乘停车场地。
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公交站点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4.3.6 居住社区公园用地面积1—2公顷,宜与文化活动广场(≥300㎡)、体育活动场地合并设置,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公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4.4 教育设施包括小学和中学,均独立占地。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的规定设置。
根据具体情况和用地条件,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范围内选址,也可与居住社区中心邻近设置。
有条件的情况下小学和初中可邻近设置,便于整合利用设施资源。
中小学用地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有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网吧、娱乐场所,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加油站、加气站,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设施;五十米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
4.5 根据地区交通组织条件,应设置公交首末站,一般可安排2条公交线路,用地约为3000平方米,宜配备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并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
5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5.1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200~300米内的0.5~1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基层社区游园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实现居民在步行3-5分钟内可达。
5.2 基层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
用地规模控制在7000~8000平方米。
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2000~3000平方米,基层社区游园不小于5000平方米。
当基层社区处于城市公园服务范围内,可不集中设置游园。
5.2.1 基层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可以采取周边居住开发单元配建形式集中形成,也可以通过独立用地控制方式形成。
基层社区中心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2.1(附后)的规定设置。
如果以独立用地形式,在保证基本功能外,基层社区中心的经营性功能、用地面积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城市功能和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5.2.2 基层社区游园用地不小于5000平方米,兼容体育活动功能,宜临近体育活动站。
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游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5.3 独立设置、可与基层社区中心邻近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其他独立设施的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场和环卫车辆停放场等市政公用设施。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2.1的规定设置。
托儿所、幼儿园用地设置应考虑周边一定范围内设施影响(同中小学设置要求)。
5.4 以下设施应在住宅开发单元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5.4.1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100㎡的按照100㎡配置,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3‰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