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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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4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4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是我国____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侵权责任法的作用和意义,并总结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领域中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它是指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损害的一种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损害赔偿的方式,并规定了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深入了解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相关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往往意味着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被侵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不良后果。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要积极守法、尊重他人的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是多元化的。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无过错责任和约定责任等多种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性,各自适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进行合理的选择。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了解到不同的侵权行为可能会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这对于正确处理侵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侵权行为不仅会给个体带来损失,也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公众利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多个因素,判断侵权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和处罚措施。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法律对侵权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进行公平的分配。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内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1.3 公平责任原则的实践意义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1 公平责任原则在合同侵权中的适用2.2 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中的适用2.3 公平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三、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划分3.1 公平责任原则对侵权人的责任划分3.2 公平责任原则对受害人的责任划分3.3 公平责任原则对第三人的责任划分四、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限制4.1 公平责任原则中的免责情形4.2 公平责任原则中的责任限额4.3 公平责任原则中的追溯责任五、公平责任原则的完善与发展5.1 公平责任原则的完善方向5.2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5.3 公平责任原则的发展趋势正文内容: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内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根据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对侵权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进行公平的分配。

公平责任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障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并在后续的条款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规定。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实践意义公平责任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平衡侵权行为中的权益关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可以使侵权行为的后果得到公正的补偿,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1 公平责任原则在合同侵权中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合同侵权中适用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违约方的责任进行公平的划分。

我国侵权责任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侵权责任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与民法中的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具有概括性、复杂性、不平等性等特点。

目前,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已成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在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现状的基础上,对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适用于其中的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诚实信用原则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成文法,大量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完善并补充了成文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举证方式、赔偿范围以及责任竞合的处理方法,但是仍然难以改变成文法呆板与滞后的现状。

侵权责任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因为侵权责任不仅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而且广泛发生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关系等领域。

侵权责任法无论从规范对象还是从调整范围上来说都有着扩大的趋势,而且情形越来越复杂。

我国侵权责任法包含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并且只对侵权行为作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不能够涵盖生活中的大量问题,适用中有一定的难度。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填补损害为主,注重事后的补偿,不重视对其行为的事先约束,难于控制强势主体非法行为的扩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侵权责任法有明显的保护加害人的色彩。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企业利益,立法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加上普通大众的维权意识差,很少有人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之后应该如何去做,要么通过上访,要么通过私了获得较少的利益来解决问题,更少不了有些人盲目主张权利,扩大额外支出,造成损失的不合理扩大。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对公民权利保护不足现代社会是一个物欲横流的年代,尽管法律明确了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但从根本上说不足以使这个社会从根本上减少侵权责任的发生。

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变化和司法影响

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变化和司法影响

义 务 的责任 等都 不 是 由行 为人 承担 责 任 , 是 由 而
其 他人 承担 责任 。 ¨
其 次 , 内容 规 范 上 来 看 ,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从 《 名称 也更 符合其 归 责事 由的实 际情 况 。从 内容上 看 , 权法 围绕 构成 要件 和责 任形 态展 开 , 为仅 侵 行 仅是 部分 侵权 责 任 的构 成 要 件 的 一 个 组成 部 分 ; 现在 在侵 权法 中加 害事 由不再 限于 自然 人 的不法 行为, 各种 风 险也是 侵权 法调 整 的对 象 。 再次 , 现代 侵权 法并 不 要 求 以行 为 的违 法 性 或者 责任 人实 施 积极 的行 为 作 为 责 任 构成 要 件 。
制度 等 方 面 内容 的 比较分析 , 讨新 法相 对 于我 国法律 原 有规 定 的相 关变化 和 进 步 。 并从 实际 工作 出 探 发, 深入 思 考新《 权 责任 法》 侵 的立 法 变化 对 司法工 作 的深 远 影 响 , 出司法 工作 在 法律 适 用上 积 极 应 提
对新 法规 定的各 项措施 和 对 策。
21 0 1年第 3期 ( 总第 17期 ) 2
贵州 民族 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unl f uzo nvrt f a oaie P i sp yadSca Sine o ra o i u U iesy o N t nli G h i r i t s( hl o h n oi cec ) o l
(≮筘 J7铆 ) 2
论 《 权 责任 法》 侵 的立 法 变 化 和 司法 影 响
口 潘少 晖 黄 美华 ,
( 圳 市宝安 区人 民检察 院, 东 深圳 深 广 5 80 ) 111

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 侵 权责 任法 》 的超级 一般 条款 。
的、 作为 一切侵 权请 求权 之基础 的法 律规 范 。 即侵权 行 为的一般
杨立 新教 授著 的《 侵 权责任 法》 , 认为之 所 以规定 第二 条为侵 条款 就是 一个 国 家 民法 典调 整侵 权行 为 的全部 请求 权 的请 求基 权行 为一股 条款 , 其 实际 含义主 要包 括 以下点 ; 首先 , 杨 立新 教授 础 。 除 此之 外 , 不 存在 任何其 他侵 权行 为请 求权 的基础 。而其他 认为 该条 文 强调 的是 “ 侵 权责 任” , 而不 是赔 偿 责任 。 与杨 教授 认 大部分 学者 则认为 : 将 侵权 行为一般 条款理 解为对 所有侵 权行为 为 的“ 侵 权 责任 ” 相 对应 的 就是 《 侵 权责 任法》 中第 十五 条规 定 的 8 种 侵权 责任 方 式 。而第 二条 规定 “ 承担 侵权 责任 ” 的真 正 目的 就是 要把 《 侵权 责任 法》 规定的8 种 责任 方式 全部 概括进 来 : 因为 第六 条和 第 七 条规定 的侵权 责任 则 是对 狭义 损害 的一种 救济 。 它属 于第 二 条规 定 内容 的一部 分 , 但 却不 是全 部 。其 次, 立法 者 的全 面概括 , 这 是将 侵权 行为 一般 条款做 了扩 大解释 。实 践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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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经 纬
论 侵权 责任一般 条款
兼评 我 国《 侵权 责任 法》 第二条
文梅花
摘 要 本 文通 过我 国一些 学者 对 《 侵权 责任 法》 第二 条存 所做 的解释 论述 中, 探讨 对 于侵 权行 为或 者侵权 责任 法一般 条 款 的 定义 、 功能 并 以此 来论述 我 国《 侵权 责任 法 》 第二 条 事 实上不具 备侵 权行 为 的一般 条款 的功 能 , 因此 , 该奈款起 不 到一 般 条款 在整 个侵 权 责任 法 中的作 用 , 还 需要 我 国学者 及 司法界进 行 更深入 的研 究和探 索。 关键 词 《 侵 权 责任 法 》 第二 条 功 能 一般 条款 作 者简 介 : 文梅 花 , 广西 大 学 2 0 1 1 级 民商 法专 业。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文献 标识 码 : A

论《侵权责任法》的辩证思维

论《侵权责任法》的辩证思维
研 究 成 果 并将 现 代 立法技 术发 挥 到 极致 。在 确 定 了最 终 由社 会 生活 现 实所 决 定 的法 律 优 先 保 护 利益 ( 价
值 ) 项 的 同 时 . 最 大限度 地 体 现 出瞻前 顾 后 和左 顾 右 盼 式 的辩 证 思 维智 慧 与机 敏 的 平衡 术 。 选 还
合 法权益 。 明确侵 权责任 , 防并 制裁侵 权行 为 , 预 促进社 会 和谐 稳 定 ” 但 与其他 法律不 同的是 ,侵 。 《
权 责任法 》 是一部专 门性 和技术性 都很强 的法律 , 极富 思辨色 彩 。基 于其调整 对象 的复杂性 、 特殊性
和重要性 , 了实现 立法 预期 , 侵权 责任法 》 为 明显 和巧妙 地使 用 了辩 证 思维 的立 法理 路 。所 谓 为 《 较
行 为 自由的立 法 政策 , 这从 其第 l “ 旨性 ” 文及 其 它具体 规定 中可 以得 到解读 。例 如 ,侵权 责 条 宗 条 《 任 法 》 2条 对 1 第 8种 民事权 益 种类 或 类 型 的列 举 、 1 第 5条 有 关 8种 侵 权 责任 方式 的规 定 、 四 章 第 “ 于责 任主 体 的特殊 规定 ” , 不 昭示 了优先 保 护 民事 权益 的立法 精 神 。为 了突现权 益优先 保 护 关 等 无 的立 法选 择 ,侵权 责任 法》 合运 用 了无 过 错归 责原 则 、 错推 定和 因果 关系 推定法 则 、 《 综 过 为他人 不法 行为 和物 品及 动物 等损 害源 负责 、 抗辩 事 由 、 惩罚 性赔 偿等 诸 多规范 机制来 严 密规 制 当事 人 的行 为 。 在此 理念 主 导下 , 了周 密保 护相 对 人 ( 为 相关 人 ) 的人 身权 益 和财 产权 益 ,产 品责 任 ” 对生 产 经经 “ 章 营者 的产 品生 产经 营行 为 、机 动 车交通 事故 责任 ” “ 章对 机动 车所 有者 或使 用者 的行驶 行 为 、 医疗损 “ 害责 任 ” 章对 医疗 工作 者 的疾 病诊 疗 活动 、 环境损 害 责任 ” 对企 业 的污 染物 排放 行 为 、高 度 危险 “ 章 “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作者:徐恋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刊》 2014年第8期徐恋(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民事责任不同于民事义务,也非债的一般担保。

侵权责任与债分离有其合理之处。

但试图以《侵权责任法》对各种权利实行普遍性的救济,则会产生诸多困难。

最明显的是与侵权行为的构成理论产生冲突。

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责任方式,可能的解释是:首先,衡诸行为,如果行为不违法,只能根据《物权法》适用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其次,衡诸损害,只有既是违法行为又造成损害的才有适用第6条、第7条的余地。

相反,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则可以由第21条进行调整。

关键词:债的本质;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方式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8—0147—02收稿日期:2014—04—17作者简介:徐恋(1989—),男,湖南浏阳人。

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

一、问题缘起——债的本质之争《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民法通则》之旧例,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为何要将业已成熟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易为全新的侵权责任方式制度?其法理依据何在?魏振瀛教授认为,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促使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是权利人实现其民事权利的辅助条件。

所以,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性质截然不同,不能用一个概念(债)包涵,将侵权行为的后果看做是债,混淆了责任与债的区别,有违“义务—责任”的逻辑。

崔建远教授与魏振瀛教授观点相左。

他坚定支持“民事责任是债的一般担保”理论。

首先,厘定德国法系关于“责任为总债务的担保”中的所谓“担保”的含义。

它是指一般财产或责任财产,而不包括物权法上的抵押、质押、留置等已形成独立制度的“特殊担保”。

其次,侵权行为的后果就是侵权责任,遵循着“义务—责任”的逻辑,一旦侵权发生,受害人有权请求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责任人有义务满足受害人的侵权请求,该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内容符合债权、债务的质的规定。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述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法律应当根据事实和情况,公平地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方式,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起到平衡权利和义务、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秩序等作用,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基础。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合范围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各种侵权责任关系,包括民事侵权、刑事侵权等,具有普遍适合性。

二、公平责任原则在民事侵权责任中的体现2.1 公平责任原则的平衡权利和义务在民事侵权责任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法律平衡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侵权责任关系中得到公平对待。

2.2 公平责任原则的保护弱势群体公平责任原则在民事侵权责任中还要求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侵权责任关系中能够获得公平的赔偿和补偿。

2.3 公平责任原则的维护社会秩序公平责任原则还要求法律在处理民事侵权责任关系时,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

三、公平责任原则在刑事侵权责任中的体现3.1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适合在刑事侵权责任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法律公平地适合于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确保犯罪行为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受害人获得公平的赔偿。

3.2 公平责任原则的保护受害人权益公平责任原则还要求法律在处理刑事侵权责任关系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犯罪行为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和赔偿。

3.3 公平责任原则的维护社会正义公平责任原则在刑事侵权责任中还要求法律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维护社会秩序。

四、公平责任原则的司法适合4.1 司法实践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审慎处理侵权责任案件,确保双方在侵权责任关系中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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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从1986年4月12日立法机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到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走过了一个不断发展的道路,已经进入了完善时期。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保护民事权利、制裁侵权行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中,必将发挥重大的法律调整作用。

《侵权责任法》的施行是新中国法治建设中一块重要的基石,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向统一民法典方向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明确规定其保护对象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侵权责任法解决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即哪些权利和利益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哪些侵权责任问题由侵权责任法调整。

一、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指法律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是指侵权责任法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

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其特殊性为:(一)、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产生的后果关系,而非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是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两种社会关系性质不同,除了义务为“当为”,责任为“必为”的区别外,还表现为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立法者所希望的,责任关系是立法者所不希望发生,发生了而不得不予以强制的关系。

如所有权关系,每人均依法享有并行使所有权,他人均不予干预或损害,为正常之关系。

若某义务人损害了所有人的所有权,就要承担责任,产生了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等的责任关系,这种关系最好不发生,发生了就只好用侵权责任法来调整。

就这一特点而言,侵权责任法类同于刑法,只不过是前者为私人间的责任,后者为罪犯对国家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不是设权性法律。

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都是设权性法律,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造成损害后果时,就需要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侵权责任法就是这样一种救济法。

侵权责任法与刑法不同,它是以私人为救济对象的,是调整私人间关系的私法,而刑法不具有这种救济性,它是国家对罪犯的惩罚,是公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种类是多样的,但是其核心是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与其他侵权责任都是一种救济方法。

在不可能完全恢复到损害前状态的情况下或限定赔偿的情况下,仍是以救济为目的的。

救济的前提是权利受到损害,权利受到损害的后果是利益损失,救济则是通过填补损失的利益来达到恢复损害的权利。

权利的实质为法律上之力,侵权法所救济的是具有绝对性之力的民事权利,当这种权利受损害时,侵权法恢复的就是这种绝对性之力。

因此,利益不具有独立性,它依附于权利,任何利益受到损失都可找到权利的根源,这是之所以称之为“侵权”的原因所在。

(三)、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侵犯绝对权的后果关系,是新生之债,不同于侵犯相对权的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基本形态。

违约责任,是债务人违反债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约定之债,其法律依据除了合同法的规定之外,最具体的依据是合同条款。

侵权责任,是违反绝对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的后果,是法定之债,其法律依据是法律规范。

在我国,合同法已对违约责任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

违约责任,仅仅涉及合同权利,而侵权责任,则涉及所有民事权利,不仅涉及人身权,也涉及财产权。

在财产权中,不仅涉及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也涉及第三人侵害债权。

因此,侵权责任法是一切民事权利的救济法。

简而言之,侵权责任法调整因违反绝对性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产生的后果关系。

二、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但一部侵权责任法解决不了所有民事侵权问题,世界上也没有一部侵权责任法囊括所有民事侵权内容。

因此,首先要解决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即哪些权利和利益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哪些侵权责任问题由侵权责任法调整。

侵权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究竟保护哪些权利和利益即侵权法的保护的权益范围,确定权利范围实际上就是明确侵权法调整的对象。

侵权责任法明确究竟保护哪些权利和利益即侵权法的保护的权益范围,实际上就是明确侵权责任法调整的对象。

(一)、各国关于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的立法模式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争议很大,国外民法典的规定也有较大区别,大陆法系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立法例,《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

”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因懈怠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负相同的义务。

”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行为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有三个不同点:第一,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作了概括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第1383条有两条规定,但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因过错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

日本就是用一个条文作了规定,其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对于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没有做概括规定,而是在第823条、第826条规定了三种侵权形态:一是规定侵害权利,如生命、身体、健康、所有权等,对侵害权利的要承担责任;二是违反保护性法律的,即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三是故意违反善良风俗造成损害的。

第二,《法国民法典》就侵害的对象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对侵权造成的损害都要承担责任。

《德国民法典》区分侵害权利和侵害利益,设定了不同的侵权标准。

第三,《法国民法典》在立法时有关侵权行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一元论”,但法国法院实务中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两元论”,即区分人的责任和物的责任,人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物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德国民法典》在立法和实务上绝大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动物管理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其他无过错责任由特别法规定。

法国法中的无过错责任由《法国民法典》中物的责任和特别法的规定共同组成。

在法国,有关侵权行为的特别法比较少,大概只有六七部,而在德国,特别法有近二十部。

原因就在于《法国民法典》中物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不需要制定那么多特别法。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

任何法律都要明确其保护对象的范围,与其他法律相比,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的范围更加宽泛,也就更容易产生争议。

对于如何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在起草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列举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抽象概括的模式。

这两种观点各有利弊,前一种做法清楚、明白,在法律适用上较为方便,但详细列举难以穷尽,难免挂一漏万;后一种做法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适应未来侵权责任发展,但对于其具体范围容易产生分歧,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侵权责任法最终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

本条第一款明确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这就把民事权益之外的其他权益排除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根据本款规定,民事权益的范围包括人身、财产权益:1.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3.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身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

4.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5.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

6.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7.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隐私权主要包括:A.个人信息控制权;B.个人活动自由权;C.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权;D.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8.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婚姻自主决定(结婚自主和离婚自主),不受任何人强制或者干涉的权利。

9.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10.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或者收益的权利。

12.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无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3.著作权:是指著作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和。

A.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B.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4.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人或者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和独占权。

15.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权利。

16.发现权:是指集体或者个人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7.股权:是指投资者因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复合型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

A.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诉求而享有的可以单独行使权利,包括资产受益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B.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全体股东或者公司团体的利益诉求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股东表决权、股东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公司章程及帐册的查阅权、股东会决议撤销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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