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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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周洪钧

2013-04-24 22:04:03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摘要:随着澳门主权的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或“基本法”)正式付诸实施。为了更深入、准确地领会、贯彻澳门基本法,有必要对围绕这一效力高于普通法规的宪法性文件的若干重大问题略作论述。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

谈到澳门问题,必须先纠正流传甚久远的“澳门曾是葡萄牙殖民地”等错误观念。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从1553年起被葡萄牙人逐步非法占领,但在鸦片战争前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200多年里,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实行有限度的地方自治。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利用清政府腐败、积弱,力图在澳门非法推行殖民制度。由于1887年《中葡北京条约》规定的中葡划定澳门“界址”手续并未完成,该条约一直未生效。1928年中国政府照会葡方,声明中止该条约。故而中国对澳门的领土主权在法律上始终没有丧失过。“澳门是葡萄牙殖民地”一说也就完全没有根据[1]。

1974年4月,葡萄牙国内政变后,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并在1979年与我国建交时表示愿意和平协商解决澳门问题。1984年10月3日,在香港问题初步解决之际,邓小平接见港澳同胞赴京国庆观礼团,及时地提出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澳门回归问题。其后,中葡两国进行了自1986年6月30日至1987年3月23日的四轮谈判。通过反复磋商,双方确认,中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1987年4月13日,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经两国立法机关批准,1988年1月5日双方交换批准书,该联合

声明生效。澳门进入回归过渡期,澳门基本法的制定提上了日程。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同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该委员会48位委员名单。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启动后,从1988年10月到1993年3月,大体经历了起草准备、形成征求意见稿、确定草案、正式通过四个阶段[2]。

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通过澳门基本法,定于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同日,国家主席公布了澳门基本法。

一、澳门基本法结构体例和主要内容探析

澳门基本法由序言、“总则”等9章合计145条,另加三个附件组成。其第一章至第九章的标题依次为:总则;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附则。除第四章“政治体制”分为7节之外,其余各章均不分节。三个附件的名称依次为: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下按基本法结构顺序,从七个方面扼要述评该法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法的序言和总则。序言用了3个自然段的简洁文字,对制订该法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第一段是澳门历史背景及澳门问题的和平解决。第二段概述回归后我国对澳门实行的基本方针政策,主要是按“一国两制”设立特别行政区,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第三段阐明制订基本法的依据和目的,即: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订澳门基本法,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和政策,

确保我国政府对澳门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总则”(第1—11条)是基本法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我国政府在澳门回归后实行的政治、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可概括为8项:1、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的原则;2、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的原则;3、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原则;4、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土地和自然资源依法所有和使用的原则;5、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

6、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使用区旗、区徽的原则;8、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和政策以基本法规定为依据的原则。上述基本原则表明了我国在澳门实施“一国两制”的诚意和决心。按照基本法第144条规定,基本法今后的任何修改,都不得与我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总则”载入的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对澳门既定方针政策的集中体现,是不能更动的。它们作为整部澳门基本法的指导性原则,具体体现在基本法随后各章节的条文之中。

(二)关于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集中表述。澳门基本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两种关系,一是与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二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部关系。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者。只有确定了第一种关系,才能理得清第二种关系。因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澳门基本法最核心的部分。在起草基本法时,对如何表述这一关系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设立专章,把有关条款集中起来。另一种意见不赞成设专章,主张将有关的原则性条款列入“总则”,而将较为具体的条款分别列入其他章节。因持第一种意见者占多数,于是决定设立专章。但后来在起草过程中又发现,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全部放在一章中是不可能的。某些条款因同其他章节的关系更为直接,需要放在其它章节里才便于说明问题。若是一定要把此类条款集中在一章里,不仅会使该章内容冗长,而且可能打乱澳门基本法的整体结构。最后确定的体例是,第二章“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12—23条)只列入这方面的主要条款,

另一部分有关条款则散见于其他章节[3]。

(三)有关澳门驻军的问题。基本法第二章第14条第1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在起草基本法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象香港基本法那样列入关于驻军的条款,以便在中央向澳门派驻军队时,使驻军不干预地方事务、驻军费用由中央负担等问题有法可依。还有一种意见主张明确规定中央不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派驻军队,理由是澳门地方小,难以安排军营和其它军事设施,而且1975年后葡方未在澳门驻军。这两种意见都未被采纳。因为,一则考虑到中葡联合声明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的提法相衔接;二则“防务”是中央掌管的国防权力,澳门要不要驻军应由中央依据防务的需要决定,基本法有关条款不应限制中央行使这种权力;三则我国政府对港、澳两地的基本政策是一致的,如在澳门驻军,当然也会按香港驻军相同的规则办理,在驻军不干预地方事务、军费负担等问题上无须为此担心。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做法是,全国各地军队的军费均由国家财政负担,地方并不承担驻军开支[4]。1998年9月,我国政府鉴于澳门过渡期的治安状况,果断决定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并于同日公布,定于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澳门驻军法计6章30条。其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订本法”。第3条规定澳门驻军不干预地方事务,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第5条规定:“澳门驻军费用中央人民政府负担”[5]。中央关于在澳门驻军的决定及澳门驻军法的颁布、施行,完全符合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对澳门回归前的平稳过渡和回归后的安定、繁荣,起了公认的积极作用。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的组建和

1999年12月20日当天进驻澳门,得到澳门各界民众的热诚拥护。

(四)关于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其他表述。除第一章“总则”的原则性规定和第二章的集中表述之外,在基本法的其它章节里,还有不少涉及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如在第四章“政治体制”中,第45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本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第71条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后,须报请中央政府决定;第88条规定,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94条规定,在中央政府授权和协助下,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第10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就职时,必须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又如在第五章“经济”中,第10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中央政府不在澳门征税;第116条规定,经中央政府授权,澳门可进行船舶登记,并以“中国澳门”名义颁发有关证件。外国军用船只进入澳门须经中央政府特别许可;第117条规定,经中央授权,澳门可自行制订民用航空管理制度。此外,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中,还有不少有关规定。因此,研究基本法关于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规定,不可局限于第二章,对其它章节应予以注意。

(五)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部关系,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至第七章“对外事务”,除部分条款涉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外,主要是基本法关于调整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关系的各项规定。其中第三章(第24—44条),首先对澳门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作了法律资格的界定。永久性居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两类居民和澳门的其它人,享有在法律面前的各种平等权利,并应承担共同遵守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义务。其次,这一章以及

基本法其它章节中,还对澳门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多层次的保障措施。例如,第29条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以及第五章“经济”中对私人和法人财产的保护制度(第103条)和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中对宗教组织财产的保护制度(第128条)等。第四章“政治体制”(第45—102条)以大量篇幅分7节详实规定了行使澳门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和各类机关、人员的规范制度,为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组织基础。第五章“经济”(第103—120条)、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第121—134条),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通过基本法的这些条款在澳门经济、文化、社会事务中的全面落实,也充分体现了基本法从澳门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法律规范的务实精神。

(六)关于澳门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基本法第七章“对外事务”(第135—142条),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经中央授权处理对外事务的范围,即与其他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经济、贸易、金融、通讯、航运、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的交往过程中,必须以“中国澳门”名义处理的各种事务。“对外事务”和“外交事务”的区别主要是:1、外交事务的主体是国家,而“对外事务”的主体则是国家管辖下的地区级政府。2、处置外交事务是国家行为、无须他人授权,且权力不受限制。在通常情况下,作为单一制国家的一个地区,无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唯有经国家依法授权,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一定的对外事务。3、外交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而地区级政府处理对外事务乃是其高度自治权的一部分[6]。当然,“对外事务”也不同于基本法第134条规定的澳门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开展的民间性质的对外交往活动[7]。基本法这一章的8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有关的外交谈判(第135条)、以“中国澳门”名义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发展关系(第136条)、参加政府间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第137条)、继续适用国际条约(第138条)、签发护照和旅

行证件(第139条)、与外国缔结互免签证的协议(第140条)、外国在澳门设立领事馆及其它官方和半官方机构(第141条)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报中央备案(而不是批准)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经贸机构(第142条)等宽泛而具体的事项。

(七)关于澳门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基本法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143—144条)和第九章“附则”(第145条)对本法解释、修改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第143条规定,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在行使此解释权之前,应征询其下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澳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可对基本法的某些内容作出一定的解释。这是指:1、对基本法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条款自行解释;2、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是对中央政府管理事项或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解释影响到案件判决,则在有关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一旦作出这种解释,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依此解释为准。这表明澳门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是有条件的,但又是实际可行的。首先,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未经授权,不能自行解释基本法。因此,澳门法院经授权可解释基本法,并不能据此认为澳门法院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其次,澳门法院只是在审理案件时可对所涉的基本法关于澳门自治范围的条文进行解释。对其它条文的解释,则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再其次,所谓“自行解释”是指澳门法院在审案时可经授权对基本法有关内容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而不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复议。基本法第144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法律都会随着社会发展而需修改、完善、澳门基本法也不例外。澳门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不能对它进行随意修改,更不是谁都有权对它修改。由全国人大行使基本法修改权,能确保国家对澳门方针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并使它能不断适应澳门社会的发展变化。按照基本法第144条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这三者才有权按规定程序提出基本法的修改议案。这一规定维护了基本法的权威地位。基本法的“附则”(第145条)专门对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原有法律继续适用的范围作出规定,其前提是不得与澳门基本法相抵触。

二、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

澳门基本法是香港基本法颁布三年后通过的,它的制订在相当程度上参照了香港基本法。两部基本法有许多共同之处,也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总的说来都是“一国两制”方针的体现。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作一个示范。所以,这个基本法很重要。世界历史上还没有这样一个法,这是一个新的事物”[8]。如果说,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具有开创性质的立法杰作,那末,澳门基本法当之无愧地是“一国两制”方针下的又一立法杰作,它谱写了华夏法制的崭新篇章,它与香港基本法同样是“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著作”[10]。

(一)两部基本法的相同点。从结构、体例到内容、澳门基本法借鉴、吸取了香港基本法的精华,形成了两部基本法的两大相同点:

1、体例基本相同。两者都由序言、“总则”第9章(而且每一章的标题除第六章外都一样)以及三个附件组成。

2、内容基本相同。两者的序言、总则和第二章内容基本相同。第三章中有

半数条文相同。两者第四章的第1节“行政长官”和第2节“行政机关”的20多个条文,有10条内容相同,另10多条内容相似。第3节“立法机关”的15个条文有6条完全相同,有9条部分内容相同。第5节“市政机构”(香港基本法中该节名称为“区域组织”)中有2条内容相同。第6节“公务人员”以及附件三,两者内容也大部分相同。第五章有12个条文相同。两部基本法的附件二,也有部分内容相同。

两部基本法之所以总体上大致相同,主要原因一是中葡、中英两个联合声明的内容大体一致,因而反映这两个国际协议精神的两部基本法也大体相同;二是澳、港两地本身有许多共同之处。这些决定了两部基本法许多内容的一致。总之,两部基本法结构、体例、内容的相同或相似,是共同忠实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的结果,也体现了澳、港两个特别行政区相同和平等的法律地位。

(二)两部基本法的不同点主要为:

1、澳门基本法序言中列举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即“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香港基本法则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范围没有采取列举式。这是由于对香港“新界”一词在起草香港基本法时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新界”乃英国1898年年强迫清政府租借后所取的名称,中英联合声明中加有引号,故不宜使用之。另一种意见认为,此地名本身仍可使用。后来以不列举香港区域范围,而由国务院公布一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地图解决之。

2、两部基本法的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有较多差异。例如,澳门基本法对死刑未作规定,而香港基本法第28条则规定:禁止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这意味着在香港依法剥夺犯罪者的生命是可以的。因为制订香港

基本法时,香港法律规定可处死刑,香港最高法院也多次作出死刑判决,只是多年来未执行死刑。而澳门已有100多年不实行死刑,回归前长期适用澳门的葡萄牙宪法也明确规定不设死刑。但鉴于死刑存废对维护澳门繁荣稳定是一个重大问题。需慎重对待,如果在澳门基本法中规定“不设死刑”,将来澳门社会客观状况需要实施死刑时,基本法修改起来可能较为困难。最后决定,澳门是否实行死刑的问题留待将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这样既能体现澳门的高度自治,也在操作上更为灵便[10]。

3、澳门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在用词上有的地方比香港基本法更为确切。如第51条、第54条等条文中分别用“30日”、“90日”替代了香港基本法中“一个月”、“三个月”的提法。特别是在这一章中,澳门基本法比香港基本法增设了一节,即第7节“宣誓效忠”。因为在签署中葡联合声明时,葡方提出的备忘录实际上承认双重国籍,而中方提出的备忘录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为协调中葡两个备忘录的有关立场,解决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必须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还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问题,澳门基本法专门增订了第102条,并将其与第101条放在一起,构成了单独的第7节。

4、两部基本法的第五章“经济”,不仅在结构体例上有所不同(香港基本法这一章分为4节,澳门基本法不分节),而且在条文内容上有着显著的差别。考虑到包括博彩业在内的旅游娱乐业在澳门经济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澳门基本法第118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订旅游娱乐业的政策。澳门基本法第106条则规定,专营税制由澳门法律另作规定。香港基本法中则无此类规定。

5、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列举了自1999年12月20日起到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8部全国性法律。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其内容比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举的(6部全国性法律)也有所扩大,增加了香港基本法颁布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若干新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并取消了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在这些法律制定前列举的两个行政性法律文件。

两部基本法出现上述差异,其原因可归纳为:一是中葡、中英两个联合声明的内容有些不同。二是澳、港两地区毕竟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澳门基本法起草时既参考了香港基本法,又注意反映澳门某些不同于香港的具体情况。三是澳门基本法的起草是在香港基本法起草工作开始三年多时才启步的,故而能充分吸取香港基本法起草的经验,作了不少内容、文字上的调整、改变。这就导致了两部基本法的某种差异,并使澳门基本法比香港基本法在结构体例上更为严谨,在内容表述上更显精炼。

注释:

[1]见《环球时报》1999年11月19日第四版,邱敦红文章《澳门问题前前后后》。

[2]见肖慰云主编:《一国两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

[3]见王叔文等编著:《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9—110页。

[4]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118—12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5]见肖慰云主编:《一国两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8页。

[6]见肖慰云主编:《一国两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4页。

[7]见杨静辉著:《澳门基本法释义》,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页。

[8]见王叔文等编著:《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页。

[9]见1990年2月18日《人民日报》第一版,邓小平评价香港基本法的引文。

[10]见王叔文等编著:《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

作者简介:周洪钧,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90.04.04 【实施日期】199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区域组织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五章经济 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土地契约 第三节航运 第四节民用航空 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市政机构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七节宣誓效忠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学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十点心得11

学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 十点心得 学院:法学院 年级:12级 班级:法学一班 姓名:隋启超 学号:1207007

一、基本法与“一国两制”的关系 “一国两制”,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的说就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中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并保持长期不变。 基本法不是一个普通的法律。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我国宪法为依据、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指导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它规定了港澳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把“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和国家对香港特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港澳的平稳过渡、顺利回归和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体现,贯穿基本法的灵魂是“一国两制”,它是一部全面、准确、系统地把“一国两制”方针具体化的法律文件。落实“一国两制”方针,贯彻实施基本法特别要注意以下三点:1.维护国家主权是前提;2.实行高度自治是关键;3.保障繁荣稳定是目的。 第二,基本法是依法治港治澳的法律基石。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基本法规定了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明确了特区的法律地位及政治体制。 第三,基本法是港澳长期繁荣稳定的法律保障。港澳回归十几年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考验,仍然保障了香港的经济复苏和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改善,保持了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和航运中心的地位,显示了“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港澳回归十几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基本法是港澳的生命线,在港澳的长期繁荣稳定中起着柱石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比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因此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也需要以宪法为依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而在港澳基本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此外,基本法中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可见,不仅基本法的产生渊源于宪法,它的内容也是服从于宪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宪法的特别法。首先,就基本法的内容来说,虽然其与宪法内容呈现对应关系,但特别行政区居民得以享有比大陆中国公民更多的基本权利,如罢工权,生育自由等,并承担较少的法定义务,如服兵役等。其次,依两部基本法中对“政治体制”的规定来看,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一种混合了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政体,而作为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在特区实行。由此可见,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迥异于宪法的。 三、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五十年不变”的感想 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时阐明“一国两制”方针。他说,港澳回归祖国后现行制度五十年不变,五十年后更没有变的必要。这或许是对香港澳门人的承诺,或许只是一种安抚政策,为了避免叛乱的发生。但不论事实如何,港澳作为国家的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而作为领导的党也需要作出一个姿态,既要保证国家的稳定,又要收回港澳,因此需要这个五十年政策不变的承诺。 在这五十年里,不仅港澳有了更大的发展,对于大陆来说也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或许港澳

浅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若干问题浅析

浅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若干问题浅析论文关键词:澳门基本法性质特点 论文摘要:澳门基本法是一部全国性法律,属于特别法,是宪制性法律该 法充分反映了澳门的特点。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提出的用和平方式解决港、澳、台问题的科学构 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邓小平这一理论的指引下,香港已顺利 回归。1999年12月20日澳门也将回到祖国怀抱。在澳门即将回归之际,认真 学习澳门基本法,对进一步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维护澳门的繁荣与稳定,意 义重大。本文试就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及特点等问题作一浅析。 一、澳门基本法的性质 (一)澳门基本法是一部全国性法律。 按照法的一般理论,根据法的制定机关的不同,将法划分为全国性法律和地方性法律。如果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则属于全国性法律,如果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则是地方性法律。澳门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的,尽管它规定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主要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仍属于全国性法律。我们不能认为基本法前面有“澳门特别行政区’ ’几个字,就以为这部法律只在澳门特区实施,与内地无关,似乎它只是一部地方性法律。基本法中最重要的是关于维护国家主权、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全国一切国家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责任贯彻执行。此外,基本法里面还有许多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内地关系的规定,如基本法第22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同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 ’等等这些条文涉及到的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机关、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6310114557.html,/Content-90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6310114557.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区域组织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五章经济 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土地契约 第三节航运 第四节民用航空 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6310114557.html,/Content-90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6310114557.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序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周洪钧 2013-04-24 22:04:03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摘要:随着澳门主权的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或“基本法”)正式付诸实施。为了更深入、准确地领会、贯彻澳门基本法,有必要对围绕这一效力高于普通法规的宪法性文件的若干重大问题略作论述。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 谈到澳门问题,必须先纠正流传甚久远的“澳门曾是葡萄牙殖民地”等错误观念。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从1553年起被葡萄牙人逐步非法占领,但在鸦片战争前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200多年里,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实行有限度的地方自治。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利用清政府腐败、积弱,力图在澳门非法推行殖民制度。由于1887年《中葡北京条约》规定的中葡划定澳门“界址”手续并未完成,该条约一直未生效。1928年中国政府照会葡方,声明中止该条约。故而中国对澳门的领土主权在法律上始终没有丧失过。“澳门是葡萄牙殖民地”一说也就完全没有根据[1]。 1974年4月,葡萄牙国内政变后,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并在1979年与我国建交时表示愿意和平协商解决澳门问题。1984年10月3日,在香港问题初步解决之际,邓小平接见港澳同胞赴京国庆观礼团,及时地提出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澳门回归问题。其后,中葡两国进行了自1986年6月30日至1987年3月23日的四轮谈判。通过反复磋商,双方确认,中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1987年4月13日,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经两国立法机关批准,1988年1月5日双方交换批准书,该联合

《澳门基本法》解释问题研究

《澳門基本法》解釋問題研究 胡錦光、朱世海? 《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一樣,都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憲法性法律,被視為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香港基本法》是在1990年由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澳門基本法》在1993年由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因時間上存在先後、並且港澳都是特別行政區等因素,《澳門基本法》的很多內容是照搬《香港基本法》的內容。其中關於基本法的解釋問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與《香港基本法》完全相同,《澳門基本法》第143條只是把《香港基本法》第158條中的“香港”換成了“澳門”而已。法律解釋,尤其是憲法解釋1的一大功能是統一功能,即維持法制的統一。2法律制度的移植必須考慮本土法制傳統的特點,否則會因水土不服而導致危害。《澳門基本法》解釋的制度完全移植香港的作法,而沒有考慮本土法律傳統與香港存在巨大差異,很可能造成澳門法制秩序的紊亂。故此,需要對《澳門基本法》有關條文作出修改,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重新設計《澳門基本法》解釋等問題。 一、澳門屬於大陸法系地區,回歸以前 法院無權對憲法性法律進行解釋 澳門自古是中國的領土,1845年葡萄牙女王利用鴉片戰爭後的形勢頒佈法令宣佈澳門為“自由港”,1849年葡萄牙又強行驅逐清政府在澳門的官吏和海關人員,1887年葡萄牙迫使清政府與其簽訂了《和好通商條約》,使葡萄牙對澳門的殖民統治合法化。從19世紀中葉起,葡萄牙逐步把本國法律、為其他殖民地制定的法律推行於澳門。1976年葡萄牙頒佈新憲法,並於同年制定了《澳門組織章程》。《澳門組織章程》賦予澳門總督、立法會立法權,這是一種雙重立法體制。從此以後,澳門總督、立法會在《葡萄牙憲法》和《澳門組織章程》規定的越圍內,制定了相當數量的本地法律。在淵源上,澳門法律呈多元化特徵,《葡萄牙憲法》等葡萄牙的法律、《澳門組織章程》等葡萄牙專門為澳門制定的法律、《稅務法》等葡萄牙為海外殖民地制定的法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條約》等葡萄牙參加並延伸到澳門的國際條約,以及澳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和總督制定的法令及規範性批示。3澳門實施的法律以葡萄牙的法律為主,本地法律很少,也沒有形成自己的法律體系。在法系上,澳門承襲了葡萄牙的傳統,屬大陸法系地區,法律基本上是成文法,都由立法機關按立法程序,以條文形式制定並公佈實施。 澳門屬於大陸法系地區,大陸法系國家(地區)一般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憲法解釋工作。奧地利最早是在1920年建立憲法法院,承擔違憲審查的職責。奧地利的憲法法院是由凱爾森建議建立起來的。凱爾森反對三權分立的學說,認為國家的基本職能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而只有創立法律和適用法律。他認為應由一個特殊機關(憲法法院)對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二戰末期,“對大部分歐洲人而言,法律已喪失其作為維護個人權利之大憲章的資格。而在法實證主義下,法律不僅逐漸變成只用以宣示國家權威之物,而且,在獨裁制度下動輒不免墮落成僅用以抑壓個人權利之手段。由於此種有違議會立法之本旨之思想史之變遷,使民眾深感:與其信任經由法律保護權利,毋寧有請示保護權利任免法律侵害之必要性。因而,審查法律合憲性之理念,乃逐漸被廣泛接受。”4基於歐洲出現對議會權力進行控制的要求,歐洲大陸很多國家也效仿奧地利建立起自己的憲法法院。葡萄牙在1982年憲法改革中確立了以憲法法院為中心的集中式違憲審查制度。根據《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213條第1款的規定,憲法法院有權依照第276條及其以後各條之規定裁定違憲與違法。5葡萄牙憲法法院能夠對議會通過的法案、政府的法規以及國際條約,各自治區的行政性法令或其他行政區的地方法規的合憲性或合法性審查。與歐洲其他國家不同,葡萄牙的違憲審查模式是混合式的。因受美國違憲審查模式的影響,1911年葡萄牙第一共和國憲法確立普通法院行使附帶性違憲審查權,並一直延續下來。但在堅持議會至上的情況下,葡萄牙普通法院的法官如英國的韋立斯法官一樣,相信“我們坐在這裏,是作為議會的僕 ?前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後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处理沙纸契的原则

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处理“沙纸契”的原则 近来,澳门社会一些人士对“沙纸契”提出诉求,涉及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的理解,关乎基本法的实施。对这一社会问题,笔者希望理性地讨论,通过探究基本法第七条的立法背景、立法原意、立法目的,搞清楚一些问题,以利于准确理解基本法,正确实施基本法,维护澳门的稳定发展。 一、澳门基本法第七条的立法背景 澳门基本法第七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为了更好地理解基本法第七的规定,非常有需要了解基本法第七条是怎么形成的,及它的立法背景。 基本法第七条在制定过程中,主要面对三个因素。第一,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澳门如何规定?第二,澳门已经存在私有土地,基本法要不要保护?第三,澳门历史上的“沙纸契”如何处理?对于这三个因素,基本法第七条草拟经过了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应从澳门实际情况出发规定土地所有权。 基本法第一章总则是规定“一国两制”的重要原则,具有纲领性。

土地制度是特区的重要制度之一,必须明确规定。在1989年11月25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基本法结构(草案)》1中就建议,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应由基本法规定。虽然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委员们认为澳门基本法不应照搬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按照“一国两制”的政策,从澳门实际出发,规定土地所有权。所以,需要对澳门的情况进行研究后确定。 2,第二阶段,原有法律规定的私有土地可以保留。 1990年9月9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小组第五次会议上,经过对澳门土地的调查和法律的研究,发现澳门原有的土地法与香港不同。澳门第6/80/M号法律《土地法》第1条规定,“澳门土地,得分为本地区公产土地、本地区私产土地及私有财产土地。”第5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系由非公法人之他人确立一项所有权者,一概视为受私有财产权制度约束。”澳门私有土地得到承认和保护。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和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精神,不能因为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特别行政区而改变土地的私有财产权,相反,应该继续承认这些土地的私有财产权。所以,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小组建议基本法草案中有关土地制度的条文规定为,“除原有法律规定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即允许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存在私有土地。同年12月举行的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

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

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 2009第2期 (总第96期)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JournalofChangchunFinanceCollege No.2,2009 SamNo.96 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 李桂鑫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广东揭阳522000) [摘要]基于香港,澳门两部基本法的制定具有共同的立法依据和历史背景,两部基本法存在一些相同点, 因为两地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两部基本法又有许多不同点.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两部基本法,必须了解两部 基本法之间的异同点. [关键词]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一致性;差异性 (中图分类号]DF92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71(2009)02.0082—04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制定的,在 我国政府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正式实 施的全国性基本法律,它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 门特别行政区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核心地位. 由于国家对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政 策一致,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及历史传 统也具有基本的共性,两部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整体 结构和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由于两地的实际情况 有所不同,两法又存在着许多差异.

一 ,两部基本法的一致性表现 (一)基本结构上的一致性 两法在基本的体例结构方面几乎完全一致:首 先都是''序言"部分,两法的第一章至五章分别都为"总则","中央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倨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第七章 至第九章同样为"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与修改", "附则"."在条文的最后,两法同样是三个附件. (二)内容上的一致性 1.指导思想相同.两法都以"一国两制"为指导 思想,并正确处理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两部 基本法明文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明确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确立了中央的权力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也表明了香港,澳门特区与国家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2.立法依据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整体 上仍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是两个基本法的立法依据.两法序言的第三段第一句都明确规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险另外,两法还都规定只有宪法才是基本法 的立法依据;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高度自治权相同.在总则部分,两法同样都明 确规定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

澳门土地性质及分类

澳門土地性質及分類 2013-3-7 12:25:16 澳房网访问次数:94 核心提示: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除在特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國家所有。根據「一國兩制」政策和基本法的規定,承認澳門的原有已辦理產權登記的私人所有權,自1999 年12 月20 日以後,不再有新的私有土地。澳門特區政府享有土地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除在特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國家所有。 根據「一國兩制」政策和基本法的規定,承認澳門的原有已辦理產權登記的私人所有權,自1999 年12 月20 日以後,不再有新的私有土地。澳門特區政府享有土地的使用權,政府在直接開發或使用土地的同時,可批給私人使用或開發,私人在批給年限內享有土地使用權。 按其用途分為八類回到目錄 1.商業2.住宅 3.工業4.酒店 5.寫字樓6.社會設施 7.停車場8.其它 按其性質分為五類回到目錄 1.私家地 2.政府租借批地 ( 永久性批租地) 3.政府租賃地 ( 有期限批租地-25 年期) 4.臨時性使用式佔用地 ( 批租地1 年期) 可續期 5.政府土地 土地性質名詞解釋回到目錄 私家地:回到目錄 地權及上蓋業權均屬私有、年期永久、可自由轉讓、買賣按揭等,拆建時無需辦理改用途補地價手續,為最理想發展地段。但要留意有部分私家地的地權與上蓋業權是分屬不同的業權人。這種情況亦為私家地,地主將地段租與他人興建屋宇,但不將地權賣斷。當地段建好屋宇後,建屋人便以其名義在本澳物業登記局辦理上蓋屋宇登記及業權註冊。本澳白灰街、東望洋新街、桔仔街大部分屋宇便屬這類情況。當購入這種物業後,長期租借地(私家地)在拆建時,政府有可能要求發展商一併購入地權或由兩權持有人協調解決後方可批則。另地權人或其後人亦可能會要求發展商購入其地權,否則入稟反對在其地上拆建建築物。亦有因年代久遠,地權人早已身故而無從購入地權,令發展商發展計劃受阻。 政府租借批地:回到目錄 ( 政府永久性批租地,俗稱永久批地) 回到目錄 有用途限制,但無年期規限。批給時承批人需繳納使用權價款及溢價金,每年亦需繳納地稅,但稅金比租賃地為少。承批人亦需遵照批地合約條文來發展。「現行法例規定,所有的土地新批給合同或修改批給合同均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作規範。」 不論租賃或租借地之上蓋,當發展完成後,上蓋業權屬私人所有,地權則屬政府。上蓋經登記後可自由轉讓、買賣( 批地合約規定不能自由買賣者除外) 。而地段承租人身份則隨上蓋業權轉移而自動一併轉移到新業主,無需另行申請轉承租人。

澳门政治体制

政治體制 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1999年12月20日起,澳門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的憲制文件《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同時開始實施。 《基本法》不但規定澳門特區實行的制度,也訂明1999年後50年內的管治框架。 澳門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制度,經濟制度,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已經成功落實,成為澳門人身體力行、習以為常的社會行為和政治文化。 「澳人治澳」是指由澳門人自主管理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其中部分職位還必須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高度自治」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干預屬於澳門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但高度自治不等於完全自治,為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中央政府保留了必要的權限。例如,與澳門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行政架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的行政機關。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辦理《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行政長官

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的法律技术问题

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的法律技术 问题 王禹 2012-05-09 16:26:08 来源:澳門日報2012年4月25日 澳门社会目前正在广泛讨论政制发展问题。显然,如果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未能作出修改,即继续适用目前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澳门特区政府公布的《政制发展咨询文件》,即《关于修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本地区选举法相关规定的建议》第15段还提到: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如作出修改,该修正案将成为附件一、附件二的组成部分;此后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将适用修改后的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笔者完全赞同这个说法,但有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即在将来的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正案中,如何规定才能做到这一点?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的技术形式 既然有法律的制定,就必然有法律的修改。所谓法律修改,通常是指法律实施以后,随着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有权修改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的部分条文加以变更、删除和补充的立法活动。 澳门基本法是我国的一项全国性法律,其修改技术形式要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我国立法实践中有关法律修改的技术表现形式有三种: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其中修订形式适用于法律的全面修改,修改决定适用于法律的部分修改。我国1982年宪法以来的历次修改在形式上都采用了宪法修正案,1997年刑法修改采用修订草案的形式,1999年以来对刑法个别条文的修改在形式上亦采用了

修正案。 所谓修正案,就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和法律原文的情况下,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把按照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按前后顺序附于原文后面,修正案即成为宪法和该法律的组成部分,并排斥原来相关条文的法律效力。修正案的内容可以是增补性的,可以是变更性的,也可以是废止性的,其特点是不必变动原来条文而能达到修改目的,因此能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文本稳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就采用了修正案的形式。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和附件二修正案分别予以批准和予以备案。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这里举出其相关内容。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的标题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其内容如下: 一、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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