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2)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四十五条澳门行政长官是澳门的首长,代表澳门。
澳门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澳门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七条澳门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一《澳门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澳门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1次。
第四十九条澳门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澳门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领导澳门政府;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的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免行政会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澳门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根据国家和澳门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依法颁授澳门奖章和荣誉称号;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五十一条澳门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的整体利益,可在90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30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号
发布日期: 1993.03.31
实施日期: 1999.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市政机构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七节宣誓效忠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
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方式。
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本文将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法律体系、法律实施等方面,探讨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的发展与进步。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1. 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地位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宪法。
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这四项权力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这两部基本法分别规定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以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2)全国性法律:全国性法律是指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在必要时可将其纳入本地法律体系。
(3)特别行政区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根据基本法和全国性法律制定的法律。
(4)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和中央政府的授权,可以签订国际条约。
2. 法律体系结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层次:(1)宪法: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2)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行政法规: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5)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国际条约。
四、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实施1. 司法制度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以下特点:(1)独立的司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澳门基本法与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澳门基本法与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骆伟建1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走过了九个年头,特区政府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为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了不懈地努力,而澳门居民也享受了基本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对九年来的澳门人权状况作一分析,为今后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就此从三个方面、三种关系提出看法。
一、对澳门人权现状的三个方面的检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比较广泛的规定,对照基本法的规定,政府在执行基本法方面和居民在实际享有权利和自由方面既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立法保障基本法在规定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还规定居民要依法享有权利和自由。
这给特区的立法会和政府提出了一个任务,即通过立法和完善法律来具体保障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在九年中,根据基本法新立法的或保留、修改原有的法律法规方面有进展。
实施基本法第24条,确认居民资格的有:新订的第8/1999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第7/1999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办理国籍申请的具体规定》、第8/2002法律《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规有:第7/1999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证明书发出规章》、第23/2002行政法规《核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规章》。
实施基本法第26条,保障选举权的有:新订的第3/2004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第3/2001法律《立法会选举法》,第12/2000法律《选民登记法》。
1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实施基本法第27条,保障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的有:原有的第7/90/M法律《出版法》、第2/93/M法律《集会权及示威权》、第2/99/M法律《结社权规范》。
实施基本法第28、29条,保障人身自由的有:新订的第9/1999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中人身保护令规范、第6/2008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
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作为中国境内的特别行政区之一,澳门一直以来在财政税收方面都拥有不少的优势和特殊政策。
本文从澳门税收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税种,税收征收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法律依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收法律体系是由“澳门基本法”、“澳门行政区税收法”、个别税种的特别立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组成。
《澳门基本法》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自主权,包括财政自治和独立的税务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其自身的特定情况,制定、实施和适用有关本地区的税收、货币、金融、预算等政策。
除此之外,《澳门行政区税收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础税收法律,为澳门境内个人和企业征收税收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其它法规如《物品及服务税法》、《印花税法》、《娱乐税法》等也对澳门税收制度的规范与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税种澳门的税种种类较为繁多,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房屋税、娱乐税等等。
其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所得额来计算的。
企业所得税在澳门实行逐项優惠制度,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不超过12%。
增值税则是按照税的附加价值来计算。
在澳门的增值税中又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税率,即5%和10%。
消费税则是对某些特殊商品征收的一项税款,其中包括高档钟表、燃油、烟草等。
印花税是在公正文件和合同上征收的税款。
房屋税则是对在澳门拥有房产的人士征收的一项税款,税率为5%。
娱乐税则是对在澳门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和企业征收的一项税款,主要包括赌场和演出场馆。
税收征收办法在税收征收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了现代化的税务征收管理制度。
税收征收主要由澳门税务局负责。
澳门税务局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部门下属的一个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务工作。
澳门税务局的税务征收管理制度具有先进性和规范性,通过实行实名制收款、电子化发票等先进的管理方式提高了税收征收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澳门税务局开发了一系列便民服务,比如线上缴税、预付税款、预约服务等等,使纳税人可以省去很多时间和精力,以更高效地完成税务征收工作。
港澳基本法比较

港澳基本法比较徐静琳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是中国独有的两部全面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性法典。
两部基本法以其特有的风格使人耳目一新:法典蕴含的理论内涵和时代精神,反映了中国特色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典在条款内容和体例结构上的和谐统一,显现了创新的立法技术。
两部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制度,运作在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中国法律秩序下的不同法域,既有共同之处又各具特色。
正是这些同一性和多样性,构成了港、澳基本法的可比性。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一国两制”构想与港澳实际结合的法律典范,以期引发对基本法理论和实践的法理思考。
基于共同的立法精神中国的宪政制度反映出与其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相一致的特点。
有关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宪制规定,均由国家根本大法确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地方行政区域不允许存在有关基本制度的例外规定。
八十年代以后,应和平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之需要,在一般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外,又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及其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
从立法依据而言,基本法源于宪法。
宪法明确规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规定了为实现和平统一祖国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条款。
第31条订明:“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在实现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的进程中,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以及中葡联合声明中阐明: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方针政策将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可见,制定基本法,旨在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具体体现“一国两制”方针,保障国家对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就调整内容而言,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将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法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具体规定为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3.03.31•【文号】•【施行日期】1999.12.2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澳门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市政机构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七节宣誓效忠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有关澳门基本法的几个问题及澳门法制实践所作的解答

介绍与评论有关澳门基本法的几个问题及澳门法制实践所作的解答刘太刚内窖摘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以下三个问题上并未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政府的专属提案权及行政长宫的提案许可权对随后提案权的影响问题;溴门基本法第75条中“涉及”一词的涵叉问题;澳门原有法夸的修改权的归属问题。
r-i-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制实践一一给予了在特定情形下的解答。
关键词:澳门基本法问题法制实践刘太刖,中国人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作为澳门地区的宪政性法律,澳门基本法为未来澳门的法制实践及政治实践预留了广阔的弹性空间。
基本法所预留的弹性空间,一方面增强了基本法的稳定性,使基本法能够与时并进,充满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也为基本法的具体实施带来了某些不确定性,这在以下三个问题上有所显现:问题一:政府的专属提案权及行政长官的提案许可权对随后提案权的影响澳门基本法第75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
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素,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
凡涉麓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据此规定,对于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特区政府拥有专属提案权;对于立法会议员提出的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行政长官拥有提案批准权。
从基本法的上述规定上看,澳门基本法对议案并没有作更进一步的分类,设有把议案分为独立提案和钎对独立提案所作的修订提案。
我们可以把提出独立提案的权力称作独立提案权,而把对独立提案提出修订提案的权力称作随后提案权。
由于基本法对政府专属提案权及行政长官的提案批准权方面的规定并没有指明适用于独立提案权还是随后提案权,问题也就由此产生:基本法对政府专属提案权的规定及对行政长官的提案批准权的规定究竟仅适用于独立提案权还是同时也适用于随后提案权?对此问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以下称“澳门议事规则”)给予了明确的解答。
澳门议事规则第103条(提案权的保留)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下列事项享有专属提案权厦随后提案权:a)立法会选举法;b)公共收支;e)政治体制;d)政府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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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周洪钧2013-04-24 22:04:03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摘要:随着澳门主权的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或“基本法”)正式付诸实施。
为了更深入、准确地领会、贯彻澳门基本法,有必要对围绕这一效力高于普通法规的宪法性文件的若干重大问题略作论述。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谈到澳门问题,必须先纠正流传甚久远的“澳门曾是葡萄牙殖民地”等错误观念。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从1553年起被葡萄牙人逐步非法占领,但在鸦片战争前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200多年里,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实行有限度的地方自治。
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利用清政府腐败、积弱,力图在澳门非法推行殖民制度。
由于1887年《中葡北京条约》规定的中葡划定澳门“界址”手续并未完成,该条约一直未生效。
1928年中国政府照会葡方,声明中止该条约。
故而中国对澳门的领土主权在法律上始终没有丧失过。
“澳门是葡萄牙殖民地”一说也就完全没有根据[1]。
1974年4月,葡萄牙国内政变后,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并在1979年与我国建交时表示愿意和平协商解决澳门问题。
1984年10月3日,在香港问题初步解决之际,邓小平接见港澳同胞赴京国庆观礼团,及时地提出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澳门回归问题。
其后,中葡两国进行了自1986年6月30日至1987年3月23日的四轮谈判。
通过反复磋商,双方确认,中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87年4月13日,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经两国立法机关批准,1988年1月5日双方交换批准书,该联合声明生效。
澳门进入回归过渡期,澳门基本法的制定提上了日程。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同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该委员会48位委员名单。
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启动后,从1988年10月到1993年3月,大体经历了起草准备、形成征求意见稿、确定草案、正式通过四个阶段[2]。
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通过澳门基本法,定于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同日,国家主席公布了澳门基本法。
一、澳门基本法结构体例和主要内容探析澳门基本法由序言、“总则”等9章合计145条,另加三个附件组成。
其第一章至第九章的标题依次为:总则;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附则。
除第四章“政治体制”分为7节之外,其余各章均不分节。
三个附件的名称依次为: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以下按基本法结构顺序,从七个方面扼要述评该法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法的序言和总则。
序言用了3个自然段的简洁文字,对制订该法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
第一段是澳门历史背景及澳门问题的和平解决。
第二段概述回归后我国对澳门实行的基本方针政策,主要是按“一国两制”设立特别行政区,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第三段阐明制订基本法的依据和目的,即: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订澳门基本法,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和政策,确保我国政府对澳门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
“总则”(第1—11条)是基本法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我国政府在澳门回归后实行的政治、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可概括为8项:1、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的原则;2、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的原则;3、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原则;4、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土地和自然资源依法所有和使用的原则;5、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6、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使用区旗、区徽的原则;8、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和政策以基本法规定为依据的原则。
上述基本原则表明了我国在澳门实施“一国两制”的诚意和决心。
按照基本法第144条规定,基本法今后的任何修改,都不得与我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总则”载入的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对澳门既定方针政策的集中体现,是不能更动的。
它们作为整部澳门基本法的指导性原则,具体体现在基本法随后各章节的条文之中。
(二)关于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集中表述。
澳门基本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两种关系,一是与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二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部关系。
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者。
只有确定了第一种关系,才能理得清第二种关系。
因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澳门基本法最核心的部分。
在起草基本法时,对如何表述这一关系曾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设立专章,把有关条款集中起来。
另一种意见不赞成设专章,主张将有关的原则性条款列入“总则”,而将较为具体的条款分别列入其他章节。
因持第一种意见者占多数,于是决定设立专章。
但后来在起草过程中又发现,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全部放在一章中是不可能的。
某些条款因同其他章节的关系更为直接,需要放在其它章节里才便于说明问题。
若是一定要把此类条款集中在一章里,不仅会使该章内容冗长,而且可能打乱澳门基本法的整体结构。
最后确定的体例是,第二章“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12—23条)只列入这方面的主要条款,另一部分有关条款则散见于其他章节[3]。
(三)有关澳门驻军的问题。
基本法第二章第14条第1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在起草基本法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象香港基本法那样列入关于驻军的条款,以便在中央向澳门派驻军队时,使驻军不干预地方事务、驻军费用由中央负担等问题有法可依。
还有一种意见主张明确规定中央不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派驻军队,理由是澳门地方小,难以安排军营和其它军事设施,而且1975年后葡方未在澳门驻军。
这两种意见都未被采纳。
因为,一则考虑到中葡联合声明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的提法相衔接;二则“防务”是中央掌管的国防权力,澳门要不要驻军应由中央依据防务的需要决定,基本法有关条款不应限制中央行使这种权力;三则我国政府对港、澳两地的基本政策是一致的,如在澳门驻军,当然也会按香港驻军相同的规则办理,在驻军不干预地方事务、军费负担等问题上无须为此担心。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做法是,全国各地军队的军费均由国家财政负担,地方并不承担驻军开支[4]。
1998年9月,我国政府鉴于澳门过渡期的治安状况,果断决定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
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并于同日公布,定于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澳门驻军法计6章30条。
其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订本法”。
第3条规定澳门驻军不干预地方事务,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第5条规定:“澳门驻军费用中央人民政府负担”[5]。
中央关于在澳门驻军的决定及澳门驻军法的颁布、施行,完全符合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对澳门回归前的平稳过渡和回归后的安定、繁荣,起了公认的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的组建和1999年12月20日当天进驻澳门,得到澳门各界民众的热诚拥护。
(四)关于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其他表述。
除第一章“总则”的原则性规定和第二章的集中表述之外,在基本法的其它章节里,还有不少涉及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
如在第四章“政治体制”中,第45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本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第71条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后,须报请中央政府决定;第88条规定,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94条规定,在中央政府授权和协助下,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第10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就职时,必须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又如在第五章“经济”中,第10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中央政府不在澳门征税;第116条规定,经中央政府授权,澳门可进行船舶登记,并以“中国澳门”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外国军用船只进入澳门须经中央政府特别许可;第117条规定,经中央授权,澳门可自行制订民用航空管理制度。
此外,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中,还有不少有关规定。
因此,研究基本法关于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规定,不可局限于第二章,对其它章节应予以注意。
(五)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部关系,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至第七章“对外事务”,除部分条款涉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外,主要是基本法关于调整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关系的各项规定。
其中第三章(第24—44条),首先对澳门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作了法律资格的界定。
永久性居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两类居民和澳门的其它人,享有在法律面前的各种平等权利,并应承担共同遵守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义务。
其次,这一章以及基本法其它章节中,还对澳门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多层次的保障措施。
例如,第29条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以及第五章“经济”中对私人和法人财产的保护制度(第103条)和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中对宗教组织财产的保护制度(第128条)等。
第四章“政治体制”(第45—102条)以大量篇幅分7节详实规定了行使澳门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和各类机关、人员的规范制度,为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组织基础。
第五章“经济”(第103—120条)、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第121—134条),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通过基本法的这些条款在澳门经济、文化、社会事务中的全面落实,也充分体现了基本法从澳门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法律规范的务实精神。
(六)关于澳门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
基本法第七章“对外事务”(第135—142条),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经中央授权处理对外事务的范围,即与其他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经济、贸易、金融、通讯、航运、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的交往过程中,必须以“中国澳门”名义处理的各种事务。
“对外事务”和“外交事务”的区别主要是:1、外交事务的主体是国家,而“对外事务”的主体则是国家管辖下的地区级政府。
2、处置外交事务是国家行为、无须他人授权,且权力不受限制。
在通常情况下,作为单一制国家的一个地区,无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唯有经国家依法授权,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一定的对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