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处理沙纸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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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

第九章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

目录1.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演变 (4)2.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特点 (4)2.1 拥有单独的法律体系 (5)2.2 享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5)2.3 法律本土化和司法人员本土化 (5)3.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4)3.1 澳门法院的历史演变 (4)3.2 澳门法院的架构 (6)3.2.1 初级法院 (6)3.2.2 中级法院 (6)3.2.3 终审法院 (7)3.2.4 行政法院 (7)3.3 澳门法院的管辖权 (7)3.4 澳门法院审判及保障 (8)3.5 法官和法院院长的任免 (9)3.5.1 法官的任免 (9)3.5.2 法院院长的任免 (10)4.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 (10)4.1 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10)4.2 检察院的架构 (11)4.2.1 检察长办公室 (11)4.2.2 刑事诉讼办公室 (11)4.2.3 检察院驻各级法院办事处 (12)4.3 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 (12)4.3.1 提起刑事诉讼 (12)4.3.2 领导和监督刑事侦查 (12)4.3.3保护民事权益 (12)4.3.4 监督法律实施 (13)4.4 检察官的任免 (13)4.4.1 检察官任职条件 (13)4.4.2 检察官任职程序 (13)4.5 检察院的运作 (13)5.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制度 (14)5.1 律师执业条件和业务范围 (14)5.2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5)5.2.1 律师的权利 (15)5.2.2 律师的义务 (15)5.3 律师组织 (16)5.3.1 律师工会 (16)5.3.2 律师业高等委员会 (16)6.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司法联系 (16)6.1 澳门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司法协助 (16)6.2 澳门与外国的司法互助 (17)参考文献 (19)第九章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第一节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演变澳门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处于葡萄牙殖民管制之下。

《基本法》第23条立法

《基本法》第23条立法

《基本法》第23条立法基本法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基本法》第23条立法,希望大家喜欢!《基本法》第23条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基本法》相关宪法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具有明显局限性如战争时期的法。

[1]“一般法”的对称。

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

适用于全国的法律称一般法仅适用于某一地区的法律称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法律称一般法仅对部分人有效的法律称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一般事项有效的法律称一般法如《民法》仅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称特别法如《商标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其相对性比之其他法的分类更为明显。

有些法无论从对人、对事、对时间、对空间哪个角度看都属于一般法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或是都属于特别法如《戒严法》其区别明显。

更多的法则兼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两重性在这种意义上属于一般法在别种意义上又属于特别法。

例如《高等教育法》对《教育法》是特别法对具体规定高等教育领域各有关方面或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则又是一般法特区《基本法》对《宪法》是特别法对特区其他法律、法规则又是一般法。

折叠制定意义《基本法》制定意义制定基本法是中国政府的一项承诺,根本目的是要将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一中所确认的“ 一国两制” 以国内法的形式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这样就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充分保障国家对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

论文导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本文将对澳门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作一个简介。

法律上通常有徒刑及罚金两个后果。

不论是徒刑、罚金还是缓刑制度。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政区,徒刑,罚金,缓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实施着两种制度。

同时《澳门基本法》第八条亦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故此,澳门特区与中国内地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

以下,本文将对澳门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作一个简介。

一、犯罪的法律后果澳门不设死刑及终身监禁,根据《澳门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澳门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

而对犯罪者,法律上通常有徒刑及罚金两个后果。

行为人若触犯一些相对轻微的犯罪,刑期不超过三年及符合一些严格的要件后,法官则有权判处被告刑罚暂缓执行。

(一)徒刑1、徒刑的上限。

我们可能会听过国外一些判例,被判刑人可被判处过百年的徒刑。

在澳门,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有关徒刑及罚金的上限及下限,法律都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论任何情况,徒刑均不得超过三十年。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徒刑上限的问题分为一般情况及例外情况。

一般情况系指单一的犯罪,而例外情况系指涉及多项犯罪。

论文参考,罚金。

针对单一犯罪,《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徒刑之刑期一般……最高为二十五年。

涉港澳民事案件法律依据(3篇)

涉港澳民事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港澳地区与内地交流的不断加深,涉港澳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为了妥善解决这类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涉港澳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以供参考。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其中,关于涉港澳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2)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受理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管辖地的涉港澳民事案件;(3)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涉港澳民事案件时,应遵循国际惯例和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其中,关于涉港澳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2)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受理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管辖地的涉港澳民事案件;(3)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涉港澳民事案件时,应遵循国际惯例和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其中,关于涉港澳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民事责任应当依法承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核心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制度。

其中,关于涉港澳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原则、程序和制度。

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特点

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特点

作者: 王叔文
作者机构: 中国法学会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11-17页
主题词: 澳门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草委员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明确规定
摘要: <正>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庄严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是我国国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澳门基本法是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在全国人民、特别是澳门同胞的关心和参予下,经过起草委员会历时四年半努力的产物。

在起草基本法的过程中,起草委员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从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把我。

澳门管理制度

澳门管理制度

澳门管理制度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特的管理制度,旨在实现澳门的稳定发展、自治和高度自治。

本文将从澳门管理制度的背景、特点和未来发展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并通过对澳门管理制度的分析,揭示其对澳门繁荣稳定的积极意义。

一、澳门管理制度的背景澳门管理制度的形成源于历史和现实的背景。

澳门在历史上曾长期受到葡萄牙的殖民统治,而在1999年,澳门回归中国后,特别行政区的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澳门管理制度的背景既体现了历史文化的沉淀,也反映了澳门在回归后的实际需求。

二、澳门管理制度的特点1. 共同政治原则:澳门的管理制度基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原则,既继承和发展了中国的政治体制,又保留了澳门特区的独特政治体制。

这一原则为澳门的自治和高度自治提供了法律和政治基础。

2. 基本法的权威性:澳门管理制度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核心,这是澳门自治的法律基础。

基本法确立了澳门的根本制度,明确了澳门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在澳门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保障了澳门的法治和稳定发展。

3. 高度自治的实现:澳门管理制度赋予特区广泛的自治权,澳门特区政府行使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享有相对独立的地方立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区政府可以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范围内自主管理和发展,这为澳门的繁荣和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澳门管理制度的未来发展1. 深化与国家的合作:澳门是中国的一部分,也是中国的窗口。

未来,澳门管理制度的发展离不开与国家的深化合作。

澳门应积极对接国家的发展战略,发挥自身的优势,参与国家的大国事务,为国家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 推动经济多元发展:澳门经济的发展一直以娱乐业和旅游业为主导,未来应推动经济的多元发展,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型企业,提升澳门的产业水平和竞争力。

同时,应加强与珠三角地区的合作,形成合力,实现共同发展。

3. 加强法治建设:澳门管理制度应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体系,保障澳门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特别行政区制度法律规定(3篇)

特别行政区制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而设立的一种地方行政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法律规定,明确了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等,为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1. 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2. 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 特别行政区保持自己的财政独立,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

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1. 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负责执行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2. 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3. 行政长官负责制定特别行政区的施政方针,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并负责处理特别行政区内外事务。

4. 特别行政区政府由行政长官任命,对行政长官负责。

5. 特别行政区设立立法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四、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1. 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实行市场经济。

2.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关税区地位,可自主制定关税政策。

3. 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区的地位,享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金融等方面的自主权。

4. 特别行政区实行低税制,鼓励投资和创业。

五、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1. 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2. 特别行政区实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制度,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

3. 特别行政区鼓励文化、艺术、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丰富居民的精神生活。

4. 特别行政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特别行政区的文化制度1. 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文化传统,弘扬中华文化。

2. 特别行政区鼓励文化、艺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文化交流。

澳门23条立法内容

澳门23条立法内容

澳门23条立法内容特区政府将在适当时候为澳门基本法第23条立法,并提交立法会讨论。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澳门23条立法内容,希望大家喜欢!澳门23条立法内容第二十三条澳门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澳门的立法制度规定关于立法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原则性规定,界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范围;二是组织性规定,明确立法会的组织架构及职权等;三是程序性规定,明确立法过程中行政、立法的配合与分工。

(一)原则性规定澳门基本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这一规定表明,澳门特区的立法权作为高度自治权的组成部分,来自于中央的授权。

授权是指权力主体将原属于自己的权力授予非权力主体行使,被授权主体原本无权,因授权始享有权力。

在授权的概念下,被授权享有的权力以授予的权力为限,未授予的权力保留在授权主体手里,不存在“剩余权力”的问题。

澳门基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这一款只规定澳门特区享有立法权,没有具体界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范围。

但根据澳门基本法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区关系的规定,应理解为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有权就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立法,对国防、外交以及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范围内的事务无权立法。

(二)组织性规定澳门基本法第六十七条至八十一条对立法机关作了规定,具体包括立法会的性质与地位、议员的产生与任期、立法会的职权、议员的权利与义务、立法会组织与会议等。

根据澳门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在担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限制上,澳门基本法要求议员“由澳门永久性居民担任”,但由议员互选产生的立法会主席、副主席必须是“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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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处理“沙纸契”的原则近来,澳门社会一些人士对“沙纸契”提出诉求,涉及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的理解,关乎基本法的实施。

对这一社会问题,笔者希望理性地讨论,通过探究基本法第七条的立法背景、立法原意、立法目的,搞清楚一些问题,以利于准确理解基本法,正确实施基本法,维护澳门的稳定发展。

一、澳门基本法第七条的立法背景澳门基本法第七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为了更好地理解基本法第七的规定,非常有需要了解基本法第七条是怎么形成的,及它的立法背景。

基本法第七条在制定过程中,主要面对三个因素。

第一,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澳门如何规定?第二,澳门已经存在私有土地,基本法要不要保护?第三,澳门历史上的“沙纸契”如何处理?对于这三个因素,基本法第七条草拟经过了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应从澳门实际情况出发规定土地所有权。

基本法第一章总则是规定“一国两制”的重要原则,具有纲领性。

土地制度是特区的重要制度之一,必须明确规定。

在1989年11月25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基本法结构(草案)》1中就建议,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应由基本法规定。

虽然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委员们认为澳门基本法不应照搬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按照“一国两制”的政策,从澳门实际出发,规定土地所有权。

所以,需要对澳门的情况进行研究后确定。

2,第二阶段,原有法律规定的私有土地可以保留。

1990年9月9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小组第五次会议上,经过对澳门土地的调查和法律的研究,发现澳门原有的土地法与香港不同。

澳门第6/80/M号法律《土地法》第1条规定,“澳门土地,得分为本地区公产土地、本地区私产土地及私有财产土地。

”第5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系由非公法人之他人确立一项所有权者,一概视为受私有财产权制度约束。

”澳门私有土地得到承认和保护。

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和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精神,不能因为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特别行政区而改变土地的私有财产权,相反,应该继续承认这些土地的私有财产权。

所以,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小组建议基本法草案中有关土地制度的条文规定为,“除原有法律规定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

即允许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存在私有土地。

同年12月举行的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议对小组的方案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

21991年7月20日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3第7条规定,“除原有法律规定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

1992年3月12日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4维持原有的规定。

但是,基本法(草案)对私有土地是否可以在特区被确认,或者在特区是否可以继续确认私有土地,尤其对澳门的“沙纸契”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

3,第三阶段,国家只承认特区成立前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

1992年9月24日,在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研究了澳门各界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意见,认为,“‘沙纸契’问题相当复杂,应在九九年之前解决,否则,越拖久了越不易解决,更不应该把难题留给将来的特别行政区政府。

因此,一致同意将第二句‘除澳门原有法律规定的私有土地外’改为‘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为私有土地外。

’”5这一修改主要有两个重要的变化,第一,对承认私有土地的时效做出了一个清晰地规定,私有土地所有权必须在特区成立前依法确认,否则,在特区成立后,不予确认,意即在特区不能产生新的私有土地。

第二,将“法律规定”改为“依法确认”,因为法律规定允许私有土地存在,但个人或法人是否拥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需要经过法律的确认程序。

未经确认,不能拥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这一重大修改,最后成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了澳门基本法第七条的规定。

由此可见,澳门基本法第七条的规定,既考虑了保护已经存在的私有土地,也提出了“沙纸契”问题应该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处理。

它坚持特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一般原则,但作为特殊例外,允许保留原有法律承认的私有土地,是一般原则与特殊例外的结合。

二、澳门基本法第七条的立法原意基本法第七条的立法原意有三个内容组成。

第一,有条件承认私有土地所有权。

第二,条件之一,私有土地所有权必须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确认的。

第三,条件之二,私有土地所有权要经过法律确认的程序方才有效。

1,规定“依法确认”时效的必要性。

基本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是,仅承认原有的私有土地,但不延续原有土地法中有关私有土地取得的规定。

如果原有土地法中有关私有土地取得的规定继续有效,势必会产生新的私有土地财产权,与特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产生矛盾。

所以,必须对什么时效内依法取得的私有土地财产权给予承认,什么时间后不予确认,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

2,“依法确认”的时效以特别行政区成立为限。

基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依法确认”的有效时间就是以特别行政区成立为限。

在此时间之前,第一,在澳门基本法公布前,原有土地法已确认的私有土地财产权,特区成立后可以保留。

第二,如果在澳门基本法公布后,原有土地法还没有确认的私有土地财产权,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仍可以继续确认,特区成立后予以承认。

因为澳门基本法于1993年3月31日公布,至1999年12月20日生效实施,其间有一个过渡期。

但是,要遵循时效规定,不能超越1999年12月19日。

如果澳门原有法律在过渡期内都不能确认土地的私人所有权,那么,该法律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12月20日失效后,特区法律就不会再予确认。

因此,1999年12月20日特别行政区成立是一个重要的界限,因为基本法开始实施了,所谓“沙纸契”的土地所有权已经不复存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也无权再承认“沙纸契”的土地私人所有权。

3,依法确认中的“法”是指澳门原有法律。

“依法确认”中的法律只能是当时有效的法律。

如果法律已经无效,就不可能是“依法”中的那个法律。

所以,“依法”是有条件和时间限定的,是一个具体的概念,不是抽象的,不是依历史上任何时期产生的法律。

法律一旦被废除,就不可能成为依法的基础。

从基本法的规定上分析,“依法确认”中的“法”是指澳门的原有法律。

澳门原有法律是指什么呢?澳门原有法律是指葡国管治澳门期间,由澳门本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依据如下:澳门基本法第8条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澳门基本法第145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就澳门原有法律的内涵指出,“澳门原有法律是指澳门本地制定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原有法律不包括葡萄牙法律”6所以,从一个肯定,一个否定看,凡不属于这一范围的法律均不是澳门原有法律,不属于人大常委会审查的对象,也就没有可能成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因此,从上面的引述中,可以得出了以下几点:第一,澳门原有法律是指澳门本地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其他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二,在不抵触基本法的情况和条件下澳门原有法律保留,采用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继续有效。

第三,如果法律继续有效,那么,建立在继续有效的法律基础上的权利将继续受保护。

4,澳门原有法律中并没有承认“沙纸契”。

有人认为,“沙纸契”是依大清律例取得的,所以,是合法的。

但6郑言实编〈澳门过渡时期重要文件汇编〉澳门基金会出版第114页,第119页是,这种“合法性”是历史上的合法性,要具有现实意义上的合法性,需要由现行法律继续承认其合法性才有效力。

如果澳门原有法律承认或吸纳了大清律例的有关规定,那么,作为澳门原有法律的一部分,它所确认的私有土地财产权,自然应该延续和被承认。

然而,对澳门原有的土地法,总计203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它并没有承认或吸纳大清律例的内容,也没有承认“沙纸契”的土地所有权。

所以,才有土地法第200条规定,“在总督于适当时间提交提案后,立法会将对载于通常称为‘沙纸契’文件交易所涉及的地段,订定法律制度。

”在没有具体法律制度之前,土地法第5条第四款规定,“如不具取得凭证或该凭证的登记,又或不具缴付地租的证据,且私人对该房地产占有逾二十年者,则推定向本地区长期租借该房地产,而有关利用权可按民法规定透过时效取得。

”按该条款规定,第一,时效取得不是土地所有权,仅是向政府长期租借土地权。

第二,时效取得长期租借权需要经过一个法律上的确认程序,不是自动取得。

因此,对澳门原有法律而言,一是,“沙纸契”的土地所有权根本不存在。

二是,“沙纸契”对土地的租借,在没有确认前,也没有合法性。

有人认为,澳门原有法律不包括大清律例,也并不意味它自然失效。

从法理上分析,因为政权的更替,对原有的法律如何处理不外有两种办法。

一种是废除,不予承认。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废除了原有的法统。

另一种是有条件的承认、保留。

如对港澳回归后原有法律,只要不抵触国家主权,不抵触基本法的规定,予以承认和保留。

所以,处理原有法律和现行法律的关系,一般的原则是由现行法律决定原有法律是否有效,而不是原有法律自己决定是否有效。

正如上面分析,大清律例的私有土地财产权并没有被澳门原有法律所吸纳,事实上就意味失效并被废除。

法理上还有一个原则,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

就是说,如果后法或新法没有明确废除前法或旧法,遇有两者之间不一致、冲突,必须依据后法或新法处理。

所以,“依法确认”的法,就是澳门原有法律。

三、澳门基本法第七条的立法目的澳门基本法之所以承认特别行政区成立前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要达到两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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