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基本法》第23条立法

《基本法》第23条⽴法 基本法是在⼀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法律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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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政区第⼆⼗三条:澳门特别⾏政区应⾃⾏⽴法禁⽌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为,禁⽌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政区进⾏政治活动,禁⽌澳门特别⾏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联系。
《基本法》相关宪法 特别法指对特定的⼈、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具有明显局限性如战争时期的法。
[1]“⼀般法”的对称。
指适⽤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
适⽤于全国的法律称⼀般法仅适⽤于某⼀地区的法律称特别法如《中华⼈民共和国澳门特别⾏政区驻军法》对所有⼈都有效的法律称⼀般法仅对部分⼈有效的法律称特别法如《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对⼀般事项有效的法律称⼀般法如《民法》仅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称特别法如《商标法》。
⼀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其相对性⽐之其他法的分类更为明显。
有些法⽆论从对⼈、对事、对时间、对空间哪个⾓度看都属于⼀般法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或是都属于特别法如《戒严法》其区别明显。
更多的法则兼有⼀般法与特别法两重性在这种意义上属于⼀般法在别种意义上⼜属于特别法。
例如《⾼等教育法》对《教育法》是特别法对具体规定⾼等教育领域各有关⽅⾯或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则⼜是⼀般法特区《基本法》对《宪法》是特别法对特区其他法律、法规则⼜是⼀般法。
折叠制定意义 《基本法》制定意义 制定基本法是中国政府的⼀项承诺,根本⽬的是要将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中所确认的 “ ⼀国两制 ” 以国内法的形式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这样就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充分保障国家对⾹港澳门的基本⽅针政策的实施。
《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之比较

作者: 郑玉奇
出版物刊名: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页码: 85-87页
主题词: 《澳门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央人民政府 《中葡联合声明》 国际人权公约 葡萄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一国两制” 司法机关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开始于1988年9月,历经4年多时间之后,1993年3月31日,在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在同一天由江泽民主席签发主席令公布。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相比,同为“一国两制”下杰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
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99.01.16
•【文号】
•【施行日期】1999.01.16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1999年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为实施基本法的规定,特制定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应当予以尊重和爱护。
第二条凡国旗与区旗同时升挂、悬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应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国旗在右,区旗在左(“左”、“右”的位置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为基准)。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凡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使用时,处理原则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
第四条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商业广告。
第五条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制作。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说明(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说明(略)。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

论文导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本文将对澳门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作一个简介。
法律上通常有徒刑及罚金两个后果。
不论是徒刑、罚金还是缓刑制度。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政区,徒刑,罚金,缓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实施着两种制度。
同时《澳门基本法》第八条亦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故此,澳门特区与中国内地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
以下,本文将对澳门的徒刑、罚金与缓刑制度作一个简介。
一、犯罪的法律后果澳门不设死刑及终身监禁,根据《澳门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澳门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
而对犯罪者,法律上通常有徒刑及罚金两个后果。
行为人若触犯一些相对轻微的犯罪,刑期不超过三年及符合一些严格的要件后,法官则有权判处被告刑罚暂缓执行。
(一)徒刑1、徒刑的上限。
我们可能会听过国外一些判例,被判刑人可被判处过百年的徒刑。
在澳门,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有关徒刑及罚金的上限及下限,法律都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论任何情况,徒刑均不得超过三十年。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徒刑上限的问题分为一般情况及例外情况。
一般情况系指单一的犯罪,而例外情况系指涉及多项犯罪。
论文参考,罚金。
针对单一犯罪,《刑法典》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徒刑之刑期一般……最高为二十五年。
《港澳基本法》教学大纲

《港澳基本法》教学大纲罗晓军编写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662 目录前言 (664)第一章港澳基本法的制定 (665)第一节香港、澳门问题的由来及解决 (665)第二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665)第三节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666)复习和思考题 (666)参考阅读书目 (666)第二章“一国两制”的基本法律涵义 (667)复习与思考题 (668)参考阅读书目 (668)第三章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669)第一节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670)第二节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相互关联的权力 (670)复习与思考题 (670)参考阅读书目 (670)第四章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71)第一节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涵义 (671)第二节特别行政区居民原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71)第三节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72)复习与思考题 (672)参考阅读书目 (672)第五章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673)第一节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导论 (673)第二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673)第三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674)第四节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674)第五节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675)第六节区域组织、公务人员 (675)复习与思考题 (675)参考阅读书目 (676)第六章特别行政区的经济 (677)第一节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的特点 (677)第二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政策 (677)第三节土地契约、航运与民用航空 (678)复习与思考题 (678)参考阅读书目 (678)第七章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679)第一节关于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政策 (679)第二节专业资格与专业的执业资格民间团体与组织 (679)复习与思考题 (679)港澳基本法参考阅读书目 (679)第八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680)第一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 (680)第二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 (681)复习与思考题 (681)参考阅读书目 (681)663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664前言港澳基本法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研究所负责开设的一门面向全体本科生的选修课。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2)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四十五条澳门行政长官是澳门的首长,代表澳门。
澳门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澳门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七条澳门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一《澳门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澳门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1次。
第四十九条澳门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澳门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领导澳门政府;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的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免行政会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澳门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根据国家和澳门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依法颁授澳门奖章和荣誉称号;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五十一条澳门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的整体利益,可在90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30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周洪钧2013-04-24 22:04:03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摘要:随着澳门主权的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或“基本法”)正式付诸实施。
为了更深入、准确地领会、贯彻澳门基本法,有必要对围绕这一效力高于普通法规的宪法性文件的若干重大问题略作论述。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谈到澳门问题,必须先纠正流传甚久远的“澳门曾是葡萄牙殖民地”等错误观念。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从1553年起被葡萄牙人逐步非法占领,但在鸦片战争前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200多年里,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实行有限度的地方自治。
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利用清政府腐败、积弱,力图在澳门非法推行殖民制度。
由于1887年《中葡北京条约》规定的中葡划定澳门“界址”手续并未完成,该条约一直未生效。
1928年中国政府照会葡方,声明中止该条约。
故而中国对澳门的领土主权在法律上始终没有丧失过。
“澳门是葡萄牙殖民地”一说也就完全没有根据[1]。
1974年4月,葡萄牙国内政变后,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并在1979年与我国建交时表示愿意和平协商解决澳门问题。
1984年10月3日,在香港问题初步解决之际,邓小平接见港澳同胞赴京国庆观礼团,及时地提出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澳门回归问题。
其后,中葡两国进行了自1986年6月30日至1987年3月23日的四轮谈判。
通过反复磋商,双方确认,中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87年4月13日,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经两国立法机关批准,1988年1月5日双方交换批准书,该联合声明生效。
澳门进入回归过渡期,澳门基本法的制定提上了日程。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同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该委员会48位委员名单。
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启动后,从1988年10月到1993年3月,大体经历了起草准备、形成征求意见稿、确定草案、正式通过四个阶段[2]。
港澳基本法比较

港澳基本法比较徐静琳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是中国独有的两部全面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性法典。
两部基本法以其特有的风格使人耳目一新:法典蕴含的理论内涵和时代精神,反映了中国特色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典在条款内容和体例结构上的和谐统一,显现了创新的立法技术。
两部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制度,运作在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中国法律秩序下的不同法域,既有共同之处又各具特色。
正是这些同一性和多样性,构成了港、澳基本法的可比性。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一国两制”构想与港澳实际结合的法律典范,以期引发对基本法理论和实践的法理思考。
基于共同的立法精神中国的宪政制度反映出与其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相一致的特点。
有关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宪制规定,均由国家根本大法确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地方行政区域不允许存在有关基本制度的例外规定。
八十年代以后,应和平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之需要,在一般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外,又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及其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
从立法依据而言,基本法源于宪法。
宪法明确规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规定了为实现和平统一祖国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条款。
第31条订明:“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在实现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的进程中,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以及中葡联合声明中阐明: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方针政策将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可见,制定基本法,旨在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具体体现“一国两制”方针,保障国家对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就调整内容而言,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将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法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具体规定为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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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号
发布日期: 1993.03.31
实施日期: 1999.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市政机构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七节宣誓效忠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