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公约(凯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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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经协大厦改扩建一期”

---宣传名:浪高会展国际广场项目

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南经济区协作大厦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物业的继承人、受赠人和受让人应对遵守本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否则原业主对本临时公约书面承诺继续有效。

第四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西南经协改扩建一期

坐落位置:南岸区南坪北路5号

建筑面积:36047.82平方米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依法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屋面建设方可使用广告体)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

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小区)内,开发单位声明,室内停车场除卖与业主的车位以外,其余室内停车位为开发单位所有。

开发单位的上述保留权利,应尊重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业主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及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将住宅用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等其他非住宅用途,不将其名下单元作非法用途,或在单元内进行妨碍或侵扰其它业主的活动。

第十一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装修企业应交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为2000元/户,装修验收完毕三个月后退还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

第十三条业主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因搬迁、装饰装修房屋等原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如因此影响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本小区的室内或室外停车场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停车场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

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第十六条在物业的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及建设单位对围合区域的围合形式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规格、封闭阳台、私设栏杆)、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占用、损坏或移装楼梯、通道、走廊、屋面、顶面(购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平台(购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道路、绿地(社区公共绿地及购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停车场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

3、不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在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4、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5、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6、改动、拆除、更换仪器登记表的设置位置,损坏或擅自截断、覆盖、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

7、在共用部位如楼梯间、电梯间、走廊、绿地(社区公共绿地及购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等地堆放或放置家具、垃圾、停放车辆,阻碍楼梯、走廊的通行。

8、改动、覆盖和损坏建设单位已围合的底层区域、平台及上人屋面的共用设施、管、沟、线、排水孔等,堆放、摆设使用超重材料。

9、拆除、新建、升高隔断墙或隔断护栏,改变屋顶消防通道的门、锁及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10、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遮光帘、遮篷、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设计和指定的位置搭架晾衣架、在阳台外和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安放空调外机、排水管等。

11、空调外挂设备不按指定位置安装,不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12、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设置神位、燃烛、烧纸、焚香等危害公共利益或政府及物业管理制度所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3、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等。

14、影响市容观瞻或影响本物业外观及公共部位的乱搭、乱挂、乱贴、乱涂、乱画、设立广告牌,架设独立天线等(包括在阳台、窗户、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

15、不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垃圾,随意遗撒、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16、违反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定,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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