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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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管理(商业银行)

个人征信管理(商业银行)
功能
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个人 信用报告,为商业银行等机构提供信 用查询服务,帮助这些机构评估个人 信用风险。
发展历程与现状
发展历程
个人征信系统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 发展,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现状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已经覆盖了全国 范围内的大部分人口,为商业银行和 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了大量的信用信息 查询服务。
数据处理流程与技术
数据清洗
去除重复、错误或分类和编码
将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 类和编码,以便于分析和处理 。
数据整合与匹配
将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整合和 匹配,形成完整的个人征信报 告。
数据存储与备份
将处理后的数据存储在数据库 中,并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
据的安全性。
02
详细描述
通过大数据技术,商业银行可 以更全面地收集个人信用信息 ,包括消费行为、社交网络、 网络行为等,从而更准确地评 估个人信用风险。
03
总结词
04
大数据技术有助于提高个人征信 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信息不对 称带来的风险。
详细描述
通过大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可以 更快速地处理和分析个人信用数 据,提高个人征信的效率和准确 性。同时,大数据技术还有助于 发现潜在的风险点,及时预警和 防范风险。
商业银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角色
商业银行是个人征信系统的重要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商业 银行在日常业务中积累了大量的个人信用信息,通过个人征 信系统可以将这些信息提供给其他金融机构使用,同时也可 以查询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
商业银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提 供了大量的信用信息,还通过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来评估个人 信用风险,进而做出相应的信贷决策。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

银行广州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总行下发的《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特制定广州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公务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A)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分行辖属各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分行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支行向分行申请,分行审批后报总行备案。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信息查询员(普通用户)。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征信管理,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保障征信工作依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管理是指为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及在行内的合规应用,在组织管理、用户管理、查询应用管理、异议处理、数据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监测报告、自查自纠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是指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信用报告及中征信评分、重要信息提示、企业关联信息等征信增值产品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因信息主体在借贷、担保、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产生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数据是指本行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将客户相关信息加工生成的标准化征信类数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应用是指本行在开展各类业务活动中,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征信信息的应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相关系统包括:(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银行征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CIE),即本行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征信数据、提供征信信息查询应用服务、异议管理、开展征信合规管控的统一平台。

(三)征信信息应用系统,指本行内部查询应用征信信息的其他业务系统。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九条各级行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主管征信工作的副行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信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总行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监督部、法律事务部、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部、普惠金融事业部、大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个人信贷部、三农对公业务部、农户金融部、信用管理部、国际金融部、网络金融部、风险资产处置部、信用卡中心、信息管理部、科技与产品管理局、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企业文化部等部门。

某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某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某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某银行征信业务的管理,确保征信信息安全、合法、有效,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银行征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征信机构了解和获取客户的信用信息,以支持银行用信决策、信贷风险管理、逾期贷款催收等业务活动。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某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征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业务管理机构,明确责任、权限和审核流程,确保征信业务的规范运营。

第四条某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技术实力的征信机构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并进行定期评估。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客户隐私,严格保管客户信息。

第五条某银行应当开展征信授信业务的全流程管理,确保征信授信业务的合法、安全、有效。

征信授信业务包括征信查询申请、征信数据获取、征信报告分析、风险评估和用信决策等环节。

第六条征信查询申请应当经过客户本人授权,并进行有效审核。

某银行应当建立征信查询申请的记录和审查制度,确保征信查询的合规性。

第七条某银行应当确保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

某银行应当定期对征信数据进行核实和校对,确保征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八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用信决策机制,对征信报告的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九条某银行应当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制度,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催收,并与征信机构及时共享逾期信息,提高逾期贷款的追索效率和违约成本。

第十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征信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征信信息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客户隐私不被泄露。

某银行应当对征信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银行征信业务管理规定,某银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某银行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一百五十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征信业务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征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征信信息查询与使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法规以及《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指导意见》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征信管理办法》(信联发〔2016〕84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征信工作相关部门、人员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行征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本行成立由分管行长任组长,授信评审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征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联社的统一部署,切实规范征信业务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授信评审部是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关于征信管理的各项要求,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调查评级、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1。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9.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9月27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一)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总行管理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我行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我行制定的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 1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统一管理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二)负责个人征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等工作;(三)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五)对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修改;(六)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全行个人征信数据核对工作;(七)当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及时提交总行信息技术部查明原因,完善系统;(八)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九)指导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征信业务培训;(十)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开展个人征信宣传工作;(十一)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部、支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基本信息是指个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本行提供的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第五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发生个人信贷业务时,要尽量详细地掌握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并在信贷业务信息系统中维护好借款人客户信息和担保人客户信息,以及抵押物、质押物信息。

按个人征信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确保信息数据能顺利反映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第七条本行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认为本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向本行发出复核通知,本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本行发现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第三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十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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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和日常业务操作包括: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和安全管理等。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在上报逾期不良信息数据之前,应以电话、信函或者短信等形式告知个人信息主体。

本行通过电话和短信平台,在个人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送不良信息的告知义务。

第五条总行合规风险部作为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个人征信各项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

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征信查询工作的规范性管理,落实抓好征信系统查询的合规性,严格管理本机构查询用户。

第六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遵循国家相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用户管理第七条本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用户类型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种,其中:(一)管理员用户包括总行管理员用户。

总行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全行的普通用户,包括新建全行的普通用户、修改用户资料与设置权限、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信息报送员。

信息查询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本机构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信息查询员分为总行及支行两类。

信息报送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包括每日上报个人征信报文、更正错误信息、修改反馈报文等,信息报送员分A岗和B岗。

第八条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或者设置“公共用户”。

第九条本行按要求设立一个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担任,并为总行客户部及下辖分支机构设立普通用户。

各业务部门信息查询员由各分支行依据业务发展要求进行设置,并对信息查询员的创建设立台账,注明各信息查询员信息,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提交总行合规风险部。

各业务部门可以出书面报告要求总行增设普通用户人数,人数原则上按个人信贷业务繁忙程度从严掌握,且取得本行征信上岗资格。

第十条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普通用户的日常管理,普通用户调离征信岗位后,及时上报总行合规风险部,立即停用该用户的所有权限,并报备当地人行。

第十一条各级用户必须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在第一次登陆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系统会每周自动修改一次查询登陆密码。

各类用户发生调整或总行信息查询员密码重置,应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报送总行合规风险部,并存档。

同一账号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由于忘记密码或密码输入错误等原因造成账号锁定的情况,则应立即停用该账号,待查明原因、排除隐患后决定是否重新启用。

第十二条本行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的确定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清单》(附件6)并加盖总行公章,如上述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在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变更备案。

机构发生调整时,总行合规风险部根据上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附件4),后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数据采集与报送第十三条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一)个人基本信息,即个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即本行提供的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下列个人信息不得收集上报:(一)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二)基因、指纹、血型、病史;(三)收入、存款、不动产;(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等。

第十五条个人征信数据上报方式为T+1形式。

按日上报,遇节假日则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员须每日进入征信系统查询并修改错误信息;客户经理在维护信贷系统的客户信息时,必须录入准确,从源头上解决数据质量问题,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数据查询和使用第十七条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和使用必须遵循“授权查询、合法使用、信息保密”的原则。

不得超权限查询和使用,严禁向与业务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信息情况:(一)审核本企业和/或本人(及配偶)融资申请的;(二)审核本企业和/或本人(及配偶)作为担保人的;(三)对已发放的本企业和/或个人融资款项以及本企业和/或本人所担保的融资款项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四)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出资及信用状况的;(五)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人的用信或担保业务,需要查询本企业信用状况的;(六)申请安装POS机具,查询使用本人信用信息的;(七)其他认为需要查询本企业和/或本人信用状况的。

第十九条本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附件5),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并按规定原因用途查询,登记《**征信查询台账》(附件2)。

(一)征信查询应严格实行台账管理,逐笔登记,确保登记的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台账应按月进行全行的整理、汇总至总行合规风险部,归档备查。

(二)总行征信管理员按月检查征信台账情况与管理情况,并与征信收费清单进行核对;如出现漏登现象,要求责任人提供漏登客户的查询申请材料,排查是否为未授权查询。

第二十条征信有关授权的资料必须齐全,对于拒贷客户的授权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全行由各业务部门保管,每月汇总上交;同时信用报告不得随意丢弃,无需归档的信用报告应还给被查询人或者销毁。

第二十一条本行人员不得随意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不得将贷前及贷后管理中所打印的客户信用报告随意提供给客户或第三人,应做好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因客户业务需要提供第三方,必须填写《授权书》(附件3)取得客户授权同意。

客户要获取本人信用报告,须向人民银行**县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书面申请,并遵守其相关业务规定。

本行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县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查询的客户提供其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五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二条客户认为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直接向本行提出质询或向人民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具体操作按《**征信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个人信用信息是个人客户的敏感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征信用户应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及本行保密制度,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严禁向无关人员或第三方透露任何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各级用户必须妥善管理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每次使用后及时退出,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的用户登录操作。

新设置的用户必须保管好信贷系统密码,以后每周信贷查询系统会自动更改一次密码,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各级用户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用户所在部门要立即通知用户管理员申请停用或注销原有用户,并重新申请确定新用户。

各类用户发生调整或总行信息查询员密码重置,应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报送总行合规风险部,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安全管理规范,认真做好数据库查询、使用和管理工作。

对不按规定查询使用并造成客户资料泄漏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取消其普通用户的查询资格,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个人征信各类用户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上述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七章处罚条例第二十八条由于征信工作不力,在上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本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二)越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三)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四)违反本办法用户管理要求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考核性工资、扣发奖金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负责制定、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二:**征信查询台账附件三:授权书附件四: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附件五: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附件六:**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清单附件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填表人:年月日注:1、本表用户类型是指分(支)行管理员用户,总行普通用户、支行普通用户。

2、本表适用于各级用户的新建、增加、停用、解锁、启用、密码修改,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2:**征信查询台账附件3:授权书**联合银行分/支行(营业部):本人同意贵行将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授权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授权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附件4: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填表人:填表日期:附件5: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本企业和/或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在办理下列信贷业务时,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企业和/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本企业和/或本人基本信息信用报告:(一)审核本企业和/或本人(及配偶)融资申请的;(二)审核本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二)审核本企业和/或本人(及配偶)作为担保人的;(三)对已发放的本企业和/或个人融资款项以及本企业和/或本人所担保的融资款项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四)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出资及信用状况的;(五)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人的用信或担保业务,需要查询本企业信用状况的;(六)申请安装POS机具,查询使用本人信用信息的;(七)其他贵行认为需要查询本企业和/或本人信用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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