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图标准化成果总要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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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建筑工程设计成果标准化制图总要求(试行) (2)

0.1 总则 (2)

0.2 图纸幅面规格 (2)

第一篇建筑专业设计成果制图标准 (2)

1.1 图线 (2)

1.2 文字 (2)

1.3 比例 (2)

1.4 符号 (2)

1.5 定位轴线 (2)

1.6 图样画法 (2)

1.7 尺寸标注 (2)

1.8 图纸及计算书编排顺序 (2)

第二篇结构专业设计成果制图标准 (2)

2.1 图线 (2)

2.2 文字 (2)

2.3 比例 (2)

2.4 标注 (2)

2.5 绘图设定 (2)

2.6 符号及图例 (2)

2.7 图纸及计算书编排顺序 (2)

第三篇给排水专业设计成果制图标准 (2)

3.1 图线 (2)

3.2 文字 (2)

3.3 比例 (2)

3.4 图纸及计算书编排顺序 (2)

第四篇电气专业设计成果制图标准 (2)

4.1 图线 (2)

4.2 文字 (2)

4.3 图层 (2)

4.4 图例 (2)

4.5 图纸及计算书编排顺序 (2)

第五篇暖通专业设计成果制图标准 (2)

5.1 图线 (2)

5.2 文字 (2)

5.3 比例 (2)

5.4 标注 (2)

5.5 绘图设定 (2)

5.6 符号及图例 (2)

5.7 暖通空调制图的一般规定 (2)

5.8 管道和设备布置平面图、剖面图画法 (2)

5.9 管道系统图、原理图画法 (2)

5.10 暖通空调图的系统编号及管道标高、管径、尺寸的标注法 (2)

5.11 管道转向、分支、重叠、密集、断开、交叉、跨越画法 (2)

5.12 图纸及计算书编排顺序 (2)

建筑工程设计成果标准化制图总要求(试行)

0.1 总则

0.1.1 为了统一雅克设计机构建筑设计成果标准,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满足国家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0.1.2 本标准为雅克设计部标准。

0.1.3 建筑工程设计成果,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相关专业的制图标准。

0.1.4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成果制图的统一规则,主要包括图线、字体、图层、比例、打印输出等,适用于下列建筑工程设计的CAD制图: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

(2)建筑工程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大样模块设计图。

0.1.5 设计文件除应满足本标准外还应满足雅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相应规定。

0.1.6 企业标识、图框、扉页、初步设计/施工图封面及目录、施工图设计总说明等标准格式文件的调用位置:.apceoa./综合信息/成果格式。

0.1.7 各专业制图文件保存版本的统一规定:Aarch7.5 For AutoCAD 2004格式。

0.2 图纸幅面规格

0.2.1 图纸幅面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0.2.1的规定,图框格式引用公司标准图框。

0.2.2 图纸的短边一般不应加长,长边可加长,但应符合表0.2.2的规定。

0.2.3 图纸以短边作为垂直边称为横式,以短边作为水平边称为立式。一般A0~A3图纸宜横式使用;必要时,也可立式使用。

0.2.4 同一工程设计中,每个专业所使用的图纸,一般不宜多于两种幅面(不含目录及表格所采用的A4幅面)。

第一篇建筑专业设计成果制图标准

1.1 图线

1.1.1 同一图纸,相同比例的各图样,应选用相同的线宽组。

1.1.2 图线不得与文字、数字或符号重叠、混淆,不可避免时,应首先保证文字等的清晰。

1.1.3 线宽即图线的宽度。二维制图所用图线一般应采用无宽度和厚度定义的图线,即制图时,图线的宽度和厚度均为0mm,线宽应由打印输出设置。输出线宽是指打印输出后图线的实

际宽度。各种比例图样的输出线宽宜符合表1.1.3的规定。(括号的数据适用于A4和A3的图纸幅面)

1.1.4 为了便于图线线宽输出打印设置,建筑专业制图图线应统一按表1.1.4选用图层名称、颜色及打印线宽:

表1.1.4 图层

1.2 文字

1.2.1 图纸上所需书写的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均应笔画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标点符号应清楚正确。

1.2.2 文字的字高,应从如下系列中选用:3.5、5、7、10、14、20mm 。如需书写更大的字,其高度应按2的比值递增。

1.2.3 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注写,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和数学符号,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二十五和一比二十应分别写成3/4、25%和1:20。

1.2.4 字体的选择、字高设定及应用围见表1.2.4。

1.3 比例

1.3.1 图样的比例,应为图形与实物相对应的线性尺寸之比。比例的大小,是指其比值的大小,如1:50大于1:100。

1.3.2 比例的符号为“:”,比例应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1、1:20、1:100等。 1.3.3 比例宜注写在图名的右侧,字的基准线应取平(采用天正软件默认的设置绘图);比例的字高宜比图名的字高小一号或二号(图1.3.3)。

图1.3.3 比例的注写

1.3.4 绘图所用的比例,应根据图样的用途与被绘对象的复杂程度确定,建筑专业选用的比例宜符合表1.3.4的规定。

屋顶平面图

1: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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