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流程图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进行监督、指导流程图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进行监督、指导流程图对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立实施初审和上报流程图对律师事务所机构变更的初审和上报流程图对律师事务所机构注销的初审和上报流程图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实施初审和上报流程图对律师执业证申领实施初查和上报流程图律师事务所年检的初审流程图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初审流程图对非法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的人员实施处罚流程图对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实施监管、指导流程图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流程图对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初查和上报流程图对公证员执业证申领实施初查和上报流程图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流程图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及执业监督、培训流程图对公证机构违法处罚流程图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和指导流程图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年度检查初审和上报流程图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实施初查、上报流程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初审流程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变更、补发、更换初审流程图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的初审和上报流程图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的初审和上报流程图对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执业实施处罚流程图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备案流程图对基层司法所工作的管理、指导流程图对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流程图给予符合条件的公民以无偿法律服务流程图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审查复核流程图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流程图对违反《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处罚流程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协调、指导、检查流程图组织法律培训和考试、考核流程图普法规划制定与实施流程图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奖励、处罚流程图社区矫正终止的考评、审批流程图组织、指导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流程图对司法行政工作以及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工作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流程图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调配流程图机关工作人员选拔任用流程图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奖惩流程图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流程图司法行政工作规划流程图物资采购分配流程图财务支配运行流程图工资福利流程图。
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流程图

附件3
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流程图公证员执业审批流程图: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审查流程图:
律师执业审核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流程图: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和代表执业核准初审流程图: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流程图: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流程图: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流程图: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和代表执业核准初审流程图: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审查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流程图: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流程图: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流程图:。
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流程图

2.5、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6、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15、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16、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行为处罚
二、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流程图
2.1、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处罚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2、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3、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监督电话:0858-8220351
2.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行为处罚
办理机构:六盘水市司法局
业务电话:0858-8222554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流程图

2、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3、审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的律师。 申请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明显区 别于个人生活场所且不少于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办公地点以及 必要的办公设施;有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附注: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使用A4纸张; 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有审核人 签名): (1)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上海市个人开业律师事务 所设立申请表); (2)设立申请书。发起人向市司法局提出设立申请,应由全体 发起人签名; (3)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由全体发起人及律师事务所拟聘 用的专职人员签名。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律师事务所名称和 执业场所;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 设置;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 产生和变更程序;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律师事务所变更、 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章程自律师事务所被核准登记 之日起生效; (4)合伙所合伙协议。合伙所发起人应拟定合伙协议,并由拟 设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签名。合伙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合 伙人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住址、执业证号码等;律师事务所 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人受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合伙人入伙、退 伙以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合伙人之 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合伙 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5)选举主任的决议及主任情况介绍。包括选举主任的时间、 地点、内容及结果等并由发起人签名;
四川省 新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四川省新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一、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
a)有自己的名称;
b)有自己的住所;
c)有自己的章程;
d)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e)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
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f)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g)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有
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h)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
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i)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j)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数量限制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形式审查
流程图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第1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工作流程图

天 (1)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以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内 (3)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
是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11)验资报告(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报);
否 以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内 (1)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是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4)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 (5)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表3);
否 5 (6)专职从业人员汇总表(表4);
天 (7)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名预准通知书;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35
报备材料:
(1)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表5);
(2)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表2)。
否 30 公示、公告查询:
天 网站:辽宁会计网
以 网址: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10 事务所字号的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以及仅以地区称
天 谓作为事务所名称;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
以 起误解的名称。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注:未经同意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有其他会计师
(12)合并或分立协议(由合并或分立新设会计师
事务所填报)。
(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表1);
(3)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表2);
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办事流程表(新)

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办事流程表(新)第一篇: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办事流程表(新)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办事流程表()新设立律师事务所获得批准后,请务必按下列顺序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去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时请先打电话预定时间并咨询具体情况):1、部门: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部)负责人:付扬联系电话:64515961签字:日期:事项:团体会员登记,并按照批准成立时间按月缴纳会费。
原则上需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一人即可)亲自办理。
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办理。
2、部门:区县司法局(律公科)负责人:律公科工作人员签字:日期:事项:领取律师事务所批准文件、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变更执业机构后的律师执业证书。
3、部门:市司法局(律管处403室)负责人:陈玲联系电话:58575626签字:日期:事项:开具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印章介绍信和银行开户介绍信。
银行介绍信需要先咨询拟立户银行有无注册资金限制标准,并确定开户行名称及前往开户的具体办事人员姓名后开具。
4、部门:市司法局(律管处408室):负责人:张磊联系电话:58575619签字:日期:事项:①持批文原件登记备案、购买财务软件②领取《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③《财务人员审核表》5、部门:市司法局(一层大厅律师档案库)负责人:接待人员联系电话:58575488签字:日期:事项:持批文原件、合伙人存档卡、存档协议、200元现金①开立集体存档户②调动合伙人人事档案6、部门: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负责人:接待人员联系电话:12365签字:日期:事项: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全部复印),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需在组织机构代码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
7、部门:市司法局(律管处403室):负责人:陈玲联系电话:58575626签字:日期:事项:交律师事务所印章印模(下页)和验资报告,并将此表交回工作人员。
律师事务所的流程重要及表格

律师事务所的流程重要及表格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机构,在日常运作中有着繁琐而重要的流程。
这些流程对于事务所的高效运转以及保障客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针对不同的法律服务需求,律师事务所还需要使用各种表格,以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首先,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可以分为案源获取、案件接洽、资料收集、法律分析、代理诉讼以及案件结案等环节。
案源获取是律师事务所获取生存与发展基础的重要步骤。
通常,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与其他律师事务所、企业、政府机构以及个人建立合作关系,获得案源。
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可以通过市场推广、网络宣传等方式吸引潜在客户。
接下来是案件接洽环节。
一旦律师事务所接到案件,律师与客户会进行初步接触,了解案件概况以及客户需求,确定是否与律师事务所合作。
同时,律师事务所也会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确保合作符合法律规范和事务所定位。
资料收集是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分析和提供法律建议的重要环节。
律师事务所需要从客户处收集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合同、证据、法规等,以便进行详尽的调查研究和法律分析。
在这个环节中,律师事务所需要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所需资料的及时提供。
法律分析是律师事务所核心工作之一。
律师需要深入研究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款、判例以及相关的法学文献,通过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给出客观、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这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敏锐的法律分析能力。
接下来是代理诉讼环节。
对于需要代理诉讼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将组织律师团队,准备诉讼材料,与法院进行沟通,并代表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
在这个环节中,律师事务所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案件结案环节。
当案件得到最终裁决或达成和解协议后,律师事务所会与客户进行结案会议,总结整个案件过程,并处理相关的手续和事项。
这一环节对于律师事务所和客户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节点,标志着案件的正式结束。
在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中,表格的使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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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律师事务所发起人、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申请人、专职律师 材料。包括简历、人事档案保管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执业证 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开业所申请人另需提交3名执业5 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的推荐信;个人开业所 其他专职律师需提交聘用意向书。人事档案保管证明由档案保管 单位出具,专职律师人事档案应由上海法律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发起人为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人的应先办理退伙、负责人 变更登记手续; (7)办公场所使用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和出租 单位有权出租的证明。办公场所应为同一地点相互联系的整体, 与生活场所明显区分且适宜办公,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相 互分离各自独立的场所不能累计计算面积; (8)资产证明。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可由现金和实物财产组成。现 金出资到位证明,应由区县司法局出具的资金代管证明或以律师 事务所发起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实物财产应当提供拟设 立律师事务所或以发起人为购买人的购买商品发票或有效的所有 权证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另需提交执业风险准备金存款证明; (9)名称检索表。名称检索表中应提出5个以上的备选名称,并 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最后名称以司法部核准同意的为准;
定截止日应在转制申请提交日前三个月内,转制决议应在资产 审计报告界定截止日后做出;
(7)各合伙人出资凭证; (8)合伙人、聘用律师、兼职律师、专职行政人员名单; (9)聘用人员(包括聘用律师和专职行政人员)聘用合同; (10)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 有关表格可向市、区县司法局索取或从东方律师网下载(网址: )。
(10)设立申请联系单。 律师事务所申请合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拟合并各律师事务所决定合并的决议,应明确合并前财产的 处置方案; (2)拟合并律师事务所达成合并协议; (3)合并申请书,由拟合并律师事务所共同向市司法局提出; (4)拟合并律师事务所章程,由全体律师签署; (5)拟合并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6)选举拟合并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决议及主任情况简介; (7)合并后律师事务所需要更名的,应在确定新名称前通过市司 法局作名称检索; (8)办公用房使用证明; (9)律师及专职行政人员名单; (10)聘用人员(包括聘用律师和专职行政人员)聘员合同,新 聘用人员应符合新所设立聘用人员条件; (11)拟合并各律师事务所资产审计报告; (12)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
2、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3、审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的律师。 申请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明显区 别于个人生活场所且不少于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办公地点以及 必要的办公设施;有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附注: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使用A4纸张; 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有审核人 签名): (1)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上海市个人开业律师事务 所设立申请表); (2)设立申请书。发起人向市司法局提出设立申请,应由全体 发起人签名; (3)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由全体发起人及律师事务所拟聘 用的专职人员签名。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律师事务所名称和 执业场所;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 设置;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 产生和变更程序;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律师事务所变更、 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章程自律师事务所被核准登记 之日起生效; (4)合伙所合伙协议。合伙所发起人应拟定合伙协议,并由拟 设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签名。合伙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合 伙人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住址、执业证号码等;律师事务所 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人受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合伙人入伙、退 伙以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合伙人之 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合伙 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5)选举主任的决议及主任情况介绍。包括选举主任的时间、 地点、内容及结果等并由发起人签名;
4、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 交申请材料。区县司法局应当在15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市司 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 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注:申请人应向市司法局提出名称检索申请。合并后律师事 务所需要更名的,应当在确定新名称前通过市司法局作名称检 索。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拟转制律师事务所决定转制的决议,应明确对转制前财产 的处置方案;
(2)转制申请; (3)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由全体律师签署; (4)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5)选举事务所主任的决议及主任情况简介; (6)资产审计报告。资产核定方法,参照《关于本市律师事务 所深化改革的若干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资产审计报告界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补充申请告知申请人应 提交的所有材料
不齐全
材料是否齐全
齐全
接受材料,由律师 公证管理科审查
同意
主管领导审查
同意
告知申请人批准, 并及时报送上海市 司法局
不同意
不同意
告知申请 人不批准 及理由
1、承办部门
静安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电话:62470448、62899257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50号2号楼4楼、邮编:200040)。 经办人:A 张拓 B 金标洪 C 程茂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二 下午2:00-4:00 周三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2:0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