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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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9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84号)、《关于省属驻长沙地区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62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绩效分配为导向,以鼓励教职工比能力、讲奉献为核心,以激励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目标,以人为本,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立完善以岗位为中心的竞争激励机制。

二、分配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原则;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原则;坚持“限高、托低、稳中”原则;坚持“倾斜重点,兼顾公平”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重点向教学一线岗位、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1、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学院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2、实施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3、离退休人员实施离退休补贴。

四、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同时进行。

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人社厅、财政厅、审

计厅《关于开展省属其他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湘纪发[2012]9号)文件精神和省人社厅2012年10月《关于绩效工资实施中有关操作问题的说明》规定:“省里统一出台的项目、按湘人发[2002]118号文件精神由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立的项目,均归并纳入规范后绩效工资,不再另行发放。”学院清理核查津贴补贴中,归并纳入规范后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包括:1、1993年工改保留津补贴;2、教护贴;3、误餐费;4、生活补贴;5、节假日补贴;6、过渡性绩效工资;7、过渡性津贴补贴;8、职称津贴和岗位津贴等。按规定可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包括:1、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补贴等;

2、困难职工补助、遗属生活补助;

3、女职工卫生费。

五、绩效工资的总量、构成及政策依据

1、绩效工资总量。根据湘人社发[2012]84号文件精神,“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殊岗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高基本工资的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总量于每年一季度核定(单位申报总量时须一并提供主管部门对本单位上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后的当年一般不再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由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2、绩效工资构成。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湘人社发[2012]84号文件精神,“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履行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按70%掌握;高校、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学院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确定为70%。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按月发放。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应予以扣减。

(2)奖励性绩效工资。学院绩效工资总量用于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后,余下的30%部分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对于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人员,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绩效工资分配的项目和标准

1、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参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规定的“省属驻长外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2014年起执行)”中相应级差,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表1)。在编在岗教职工根据在省人社厅备案的岗位类别、等级套入相应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如遇标准变化,则对应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新标准参照执行。

2、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包括:(1)、岗位津贴;(2)、职务津贴。

(1)岗位津贴:按专技岗(教学专技、其他专技)、管理岗、工勤技能岗按实职岗位分别执行相应岗位津贴标准(表2)。表2:岗位津贴标准表:(元/月)

“教学专技岗”: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工作在教学一

线、以教学课时量为主要考核依据并在省人社厅岗位类别中备案为“专业技术岗”的专职上课教师和教学系(部)主任、副主任和系党总支书记(走专技线的)。

“其他专技岗”:指在省人社厅岗位类别中备案为“专业技术岗”的教学专技岗以外的人员(含机关处室、教辅部门专业技术岗人员,学生辅导员、干事等专业技术岗人员)。

“管理岗”:指在省人社厅岗位类别中备案为“管理岗”的人员。

“工勤技能岗”:指在省人社厅岗位类别中备案为“工勤技能岗”的人员。

学院按教学系统和非教学系统对各单位进行分类综合考核。每学年评出A类单位4个,(教学系统2个,非教学系统2个),A类单位人均增加岗位津贴100元/月。各单位建立健全职工内部考核办法,制订量化考核制度,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考核分A、B 、C等,比例为3:5:2,A等岗位津贴增加150元/月,C等岗位津贴减少100元/月。每学年考核按学院统一部署,教学系统的职工考核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实施,非教学系统的职工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核。每学年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多退少补。

(2)职务津贴:区别履行岗位职责不同和责任大小,担任实职中层副职及以上职务的人员按考核等级享受不同档次职务津贴(见表3)。

七、相关政策说明

1、根据湘人社(2012)8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原则上按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至2倍的幅度掌握”,学院主要领导(党委书记、院长)“控制在2倍内计算”。

2、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其绩效工资应予以扣减。专职上课教师完成基本课时量享受全额绩效工资,未完成基本课时量按比例相应核减绩效工资。学期病假10天以上,事假5天以上的按日核减绩效工资。

3、“日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岗位津贴+月职务津贴)/21.75个工作日。

4、教职工经批准赴企业顶岗实践、公派外出进修和培训学习、借调或挂职等,视同完成所在岗位标准工作量,发放对应岗位的标准绩效工资,此期间发生的实际课时可计为超工作量。

5、教职工岗位异动,其绩效工资从异动次月起按新岗位的标准执行。

6、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发绩效工资。

7、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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