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股份公司章程
新加坡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50 章) 新加坡共和国有限股分公司总纲及公司章程OFXX (私人)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公司法,第50 章节有限股分公司章程的总纲xx (私人)有限公司(在新加坡共和国注册成立)1 .公司的名称是xx (私人)有限公司2. 公司的注册办公室会座落于新加坡共和国3 .公司具有公司法(第50 章节)和其他成文法授予的全部权利、权力和特权以及全部的能力来执行或者承担任何商业和活动,做任何行为或者缔结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的目的:-(a) 执行所有或者任何电子商务项目管理、产品发展、市场营销和生产创造因特网网络产品,每一类型和储存的电器和电子装置和器具的生产、安装、维护和处理,各种类电子和电器、装置、设备的储存的商事活动。
(b) 执行提供有关上述相关科技的电子解决,电子咨询和顾问服务,执行每一类型与电子和电的使用和应用相关的研究、调查和试验工作的商事活动。
(c) 执行电脑系统咨询、管理咨询、电脑软件发展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设施管理、电脑时间共享和服务办事处,租借电脑软件系统和/或者组件,买、卖、供应、贸易和修理电脑软件系统和/或者组件,以及各种类型的为任何目的的与电脑/管理工具相关的服务的商事活动。
4. 公司成员承担有限责任。
我/我们,下列列具姓名、地址和职务的签署的迄今股分认购人,均意欲依据总纲组成一间公司,我/我们并分别地允许按列于我们姓名右方的股分数目,承购公司资本中的股分数。
20xx 年xx 月xx 日**100,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公司法,第50 章节有限股分公司公司章程xx 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新加坡共和国)公司法附录四表格A 的章程不合用于本公司,除非本章程重复或者包含了相同条款。
在本章程中“法案”“公司”“董事” 或者者“董事会”“红利”“成员”“办公室”“实缴资本”“登记”“秘书”指公司法(第50 章节)以及在其生效期间的任何法定修改或者重新制定指上述的公司,无论其不时地被称作什么其他名字指公司现时的董事或者任何具有授权来代表公司的董事包括花红,以货币或者物的分配,资本分配和资本化问题;指登记成为公司股分持有者的个人或者实体;指公司现时的注册办公室;包括以信用出资作为实缴资本;指依照法案保存的公司成员登记簿,包括依据法案保存的分支机构的登记簿;指依照本章程委任的公司秘书,将包括任何人被授权暂时履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人。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第一节导言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权利的行使第五节股东的救济第六节公司股份第七节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第八节公司困境第九节公司解散一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
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
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
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返回顶部二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
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公司法第17(3)条)。
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Cap161,1994 Rev Ed)》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
16.2.2 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
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
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
根据公司法第22(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
16.2.3 公司章程一经登记,登记官便签发设立通知,宣布公司成立并在通知中载明成立的日期。
公司章程-新加坡

3. Subject to the Act, any preference shares may, with the sanction of an ordinary resolution, be issued on the terms that they are, or at the option of the company are liable, to be redeemed.
7. Except as required by law, no person shall be recognised by the company as holding any share upon any trust, and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bound by or be compelled in any way to recognise (even when having notice thereof) any equitable, contingent, future or partial interest in any share or unit of a share or (except only as by these Regulations or by law otherwise provided) any other rights in respect of any share except an absolute right to the entirety thereof in the registered holder.
新加坡公司章程中文译本

新加坡公司章程中文译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为依照新加坡公司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地址公司的地址为[公司地址],或者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在其他地方。
第三条:业务范围本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业务范围]等。
第四条:股东责任本公司的股东将按照出资额承担责任。
第五条:总经理本公司设有总经理一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股东第六条:股东资格任何自然人、法人都有资格成为本公司的股东。
第七条:股份分配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分配。
第三章:公司管理第八条:股东大会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董事会本公司设有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
第十条:监事会本公司设有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总经理本公司的总经理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财务报告本公司每年编制财务报告并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分红公司每年根据盈利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分红。
第十四条:财务审计公司每年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章程修改第十五条:章程修改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解散和清算第十六条:公司解散公司可能因经营不善、法律原因或其他决定而解散。
第十七条:清算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并将剩余资产按照股东的权益进行分配。
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十八条:争议解决对于公司相关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第十九条:生效本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向相关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若本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应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新加坡公司注册基本法规

新加坡公司注册基本法规经新加坡本土企业公司的专业归纳,新加坡政府对新加坡公司注册的基本法规如 下:1、主管机构与注册规定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 (ACRA),是新加坡公司注册唯一的主管机构。
所有公 司和商行的成立,均须经 ACRA 注册(注意:是注册制度不是审批制度)。
申请 注册公司从事商业活动,除了银行/金融/保险/证券/通讯/交通/等行业和对环境 有影响的生产行业需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外,商业机构和公司的设立, 只需向注册局注册即可。
2、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股份制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
它可 以参与诉讼,拥有资产;也可以发生债务 。
公司股东的责任只限于其认购,但 又未缴足的数额。
只要认购的股票都已缴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便不负有其 它责任,除非有关的股东对公司的外债提供个人担保。
3、发行资本/缴足资本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发行和缴足资本是新币 1 元起,也可以是美金。
股东可随时 决定提高注册资本和缴足资本,只需在注册局填写表格和交纳费用即可。
发行资 本代表公司可向股东发出股本之最高额,公司可在这个额度内发出股票,并要求 股东一次或多次交纳所认购的股票之款项。
经认购而又缴足了股票即是公司的缴 足资本。
4、公司成立需呈交的文件 1)公司章程与细则;2)董事守法宣誓书;3)身份证明书;4)董事受任书和资格宣 誓书; 5)公司注册地址及办公时间报告表。
此外,董事经理、公司法定秘书和 审计师、税务代理人等,需于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呈报。
5、董事 私人有限公司必须有至少 1 名董事,18 岁以上。
当董事和股东为同一人时,此 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就业准证持有者。
董事人数,退休和连 任方法都应在公司细则里详细规定。
6、审计师 公司成立后 3 个月内,必须委任注册的会计事务所作为公司的审计师。
审计师的 任务是在公司年终结帐时,独立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表并提出审计报告。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第十六章公司法第一节导言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权利的行使第五节股东的救济第六节公司股份第七节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第八节公司困境第九节公司解散第一节导言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
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
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
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设立公司的义务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
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公司法第17(3)条)。
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Cap161,1994 Rev Ed)》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
公司的登记16.2.2 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
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 (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
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
根据公司法第22(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第十六章公司法第一节导言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权利的行使第五节股东的救济第六节公司股份第七节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第八节公司困境第九节公司解散第一节导言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
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
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
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设立公司的义务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
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公司法第17(3)条)。
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Cap161,1994 Rev Ed)》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
公司的登记16.2.2 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
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
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
根据公司法第22(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
新加坡股份公司章程【模板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章程释义一、在本章程中“法规”(Act)指《公司法》;“印鉴”指公司的通常印鉴;“书记员”(secretary)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书记员职务的人;如无相反旨意,书面材料应解释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见的文字表现或复制形式材料;本章程所含的单词和词组应按《法律解释法》以及本章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释。
股份资本和权利二、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发行公司股票,所发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会按公司通常决议所决定的有关红利、投票资本利润率、或其它事项的优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权利或限制,但不得影响已经授予任何现存股票股东的任何特权。
三、根据《公司法》,经一般决议通过,任何优先股均可发行为可赎股份,或按公司意愿,发行成必须赎回的股份.四、当股份资本分为不同种类的股票时,每种股票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种股票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经该种发行股票75%的股民书面认可,或经该种股票股民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过决议专门许可,则可以变更。
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适用于此种股东特别大会,但会议法定人数至少必须为两人,持有或代表该发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可要求进行投票。
五、股民所拥有的优先股的权利或其它权利,除非股票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均应视为可因设立或发行同等股票而作变更。
六、公司有权按《公司法》规定支付佣金,但应将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数额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超过有关股份发行价格的10%,或佣金数额不得超过等同于该发行价格10%的数额(依情况而定)。
此种佣金可用现金支付,或用缴清股票或缴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现金部分用股票支付。
在每次发行股票时,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经纪费。
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承认任何人按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公司无义务或责任承认(即使出有有关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单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权益、或有权益、未来权益或部分权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或与任何股票有关的任何其它权益,注册股东享有的总体绝对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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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股份公司章程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章程释义一、在本章程中“法规”(Act)指《公司法》;“印鉴”指公司的通常印鉴;“书记员”(secretary)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书记员职务的人;如无相反旨意,书面材料应解释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见的文字表现或复制形式材料;本章程所含的单词和词组应按《法律解释法》以及本章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释。
股份资本和权利二、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发行公司股票,所发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会按公司通常决议所决定的有关红利、投票资本利润率、或其它事项的优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权利或限制,但不得影响已经授予任何现存股票股东的任何特权。
三、根据《公司法》,经一般决议通过,任何优先股均可发行为可赎股份,或按公司意愿,发行成必须赎回的股份。
四、当股份资本分为不同种类的股票时,每种股票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种股票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经该种发行股票75%的股民书面认可,或经该种股票股民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过决议专门许可,则可以变更。
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适用于此种股东特别大会,但会议法定人数至少必须为两人,持有或代表该发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可要求进行投票。
五、股民所拥有的优先股的权利或其它权利,除非股票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均应视为可因设立或发行同等股票而作变更。
六、公司有权按《公司法》规定支付佣金,但应将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数额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超过有关股份发行价格的10%,或佣金数额不得超过等同于该发行价格10%的数额(依情况而定)。
此种佣金可用现金支付,或用缴清股票或缴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现金部分用股票支付。
在每次发行股票时,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经纪费。
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承认任何人按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公司无义务或责任承认(即使出有有关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单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权益、或有权益、未来权益或部分权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或与任何股票有关的任何其它权益,注册股东享有的总体绝对权利除外。
八、根据《公司法》规定,凡注册登记的股民均有权免费得到盖有公司印记的股权证,就数人持一股或数股情况而言,公司无义务向所有联合股东发放卡证,每股只需向其中一个股东发放一张卡证即可。
留置权九、对所有已经催交的或在规定时间应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应交)的股份(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优先留置权,对所有以个人名义登记的,目前应由他或用他的财产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缴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优先留置权;但董事会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规定约束。
公司对股份享有的留置权,如果有,应当扩大适用到与股份有关的所有红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但只有当与留置权有关的一笔款项到期应付后,或在将要求支付与留置权有关的应付部分款项的书面通知送交注册股东,或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送交有权接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进行出售。
十一、为执行此种销售,董事会可授权某人将所售股份转让给买方。
买方应登记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股东,他无义务注意购买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得因销售程序的不正规或无效而受影响。
十二、销售所得应由公司接收,用于支付所属留置部分现已到期应付的款项,如有剩余,应当(扣除在出售前同样属于留置款项,但目前尚还未到期的款额)交付给在销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股款(不论是就票面价值或是溢价),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条款规定的期限,只要催缴的款额未超过股票票面价值的25%,或缴日期超过上次催缴所定支付日期一个月,所有股东必须(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说明缴款的时间或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公司缴纳所催缴的款额。
董事会可以撤销或延长缴款通知。
十四、催缴股款通知应被视为在董事会通过催缴通知决议时已经发出,且可规定分期支付。
十五、一股份的联合股东可共同或分别支付所催缴的股款。
十六、如果在规定之日没有缴清所催缴的某笔股款,应交股款的人应缴纳从规定缴款之日起到事实上缴清款项之时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本金的8%,数目由董事会决定,但董事会也有权全部或部分免去此种利息。
十七、凡按股票发行条款规定在分配时或在某一规定日期应缴纳的股款,不论是票面价值或溢价,根据本章程规定,均应视为是发有正式催缴通知,且应在股票发行条款规定的日期予以缴款,倘若不缴,应视正式催缴股款后款项到期支付,于是将执行本章程所有有关利息和各种费用的支付、没收、或其它事项的有关规定。
十八、一旦股票发行,董事会便可按所催缴股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区分股东。
十九、只要认为恰当,董事会可接收股东自愿提交缴纳的未经催缴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且就提前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股款支付利息(直到如不提前交付,该股票到期应付为止),年利率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8%,具体可由董事会和股东在提前缴款时协商。
二十、根据本章程规定,任何股东均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应经通常或一般形式或董事会同意的其它形式的书面文件进行。
文件可由转让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转让人对股份的持有权一直维持到转让登记注册且受让人的姓名被记入股东登记簿为止。
二十一、转让文书必须交公司登记处登记,同时缴纳登记费,登记费不得超过1美元,董事会可随时规定,转让时还得带上有关的股权证和董事会随时可能合理规定表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权的其它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公司将按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赋予的权力登记受让人作为股东,并将转让文件保留。
二十二、董事会可拒绝登记将股份、未完全缴清股款的股份转让给其不赞成的人,并可拒绝就公司具有留置权的股份转让进行登记。
二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决定从某时起暂时中止一段时间登记转让,但每年中止转让的日期总和不得超过30天。
股份过户二十四、当一股东死亡,如果死亡股东是个联合持股人,公司应承认其它联合股东有权享有股份权益,如果死亡股东为单独持股人,则其法定个人代表有权享有股份权益;但不得适用本章程之规定去免除一死亡联合股东的与他和其它人所持股份相关的财产的任何义务。
二十五、凡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取得股份所有权的人,一旦出示董事会随时正当要求出示的证据,可按以下规定,或自己登记作为股东,或提名让某人登记作为受让人,但这两种情况,董事会均有权按该股东死亡或破产前转让其股份时的情况一样,拒绝或中止登记。
二十六、如取得所有权的人要自己登记作为股东,他必须向公司送达亲自签署的书面通知,说明他的选择。
如果他选择让他人登记,他必须给他人制作一份股份转让书以证明他的选择。
本章程上述所有有关转让权利和转让登记的限制、限定和规定均应适用于此种通知书或转让书,就原股东未死亡或未破产而由该股东自己签署通知书或转让书一样。
二十七、如果股东在规定缴款的日期没有交付催缴的股款或分期交付的股款,此后,董事会可在未缴清催缴股款期内的任何时间向股东送达通知,要求他缴付未交足的催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经产生的利息。
二十八、通知上应另定一个日期(从送达通知之日算起,至少得14天之后),规定应在该日或之前缴纳股款,并规定如果在规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缴纳,所催缴股款的股份应被没收。
二十九、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书上的规定,在此之后,在通知的股款未缴清之前,可随时根据董事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没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
此种没收应包括有关被没收股的全部已经宣布,但在没收前尚未真正支付的红利。
三十、被没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条件和方式予以处置,如董事会认为恰当,可在出售或处置之前随时取消没收。
三十一、凡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他仍然应负责支付至没收之日应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关股份的所有款额(连同年利率为8%的就该笔未偿付款额利息,从没收之日算起,如果董事会认为应当支付此种利息),但如果他交足所有有关股份的此种款项,其责任应从缴清之时予以终止。
三十二、制作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声明人是公司的一名董事或书记,并声明公司的某一股份已经在声明书中所述的日期被合法没收,该书面声明将是证明所声明事实属实,任何人也不能对股份提出所有权要求的确凿证据。
三十三、出售或处置股份如有所得,公司可以接受,且可向股份购买人或接受处置股份的人签发转让书,凭此他可登记作为股东,如果有购买资金,他无义务负责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不得因没收、出售、或处置股份的程序不当或不合法而受影响。
三十四、本章程有关没收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按股票发行条件在规定时间应付而没有支付的情况,不管款项是按股票票面价值或是按溢价计算,正如正式催缴股款并通知而应以支付一样。
股票与证券的转换三十五、公司可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将缴足股本的股票转变成证券以及将任何证券转变成任何种类的缴足股本的股票。
三十六、根据转变成证券前股票的转让规则以及方式,或按情况按近似规则或方式,证券持有人可将全部或部分证券予以转让;但董事会可随时决定转让证券的最低数额,并限制或禁止把此数额分零转让,但最低数额不得超过转换成证券的股票的面额。
三十七、证券持有人应按所持证券的数额,享有如同持有转换证券的股票的股东享有的有关红利分配、在公司会议上投票、以及就其它事项的权利和特权,但部分证券持有权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除参与公司红利和利益的分配以及参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分析外),因为即使是部分股票持有权也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
三十八、凡适用于缴足股本股票的公司规则也应适用于证券,规则中的“股票”和“股东”两词应包括“证券”和“证券持有人”。
资本的变更三十九、经普通决议公司可随时:1.将股本增加到等同于决议所规定的股额和股数的数额;2.将全部或部分股金合并或划分成数额大于现有股份的股份;3.将全部或部分股份划分成数额小于通知所规定的股份;不管任何划分,被划小的股份已经缴纳(如果有)和未缴纳股款的比例应与股份未划分前的比例相同;4.取消在决议通过之日尚未被人认领或同意认领的股份,或已经被没收的的股份,并通过取消股份而减少公司的股本数额。
四十、根据股东大会可能会作出的任何相反的决定,所有新股在发行之前,均得向在招股之日,有权得到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人进行招股,招股按他们现有股份的比例进行。
招股应发放通知,具体说明出售股份的数额及招股的期限,倘若不接受邀请,则视为拒绝,期限一过,或从被招股人处收到通知,说他拒绝接受所要约的股份,董事会可按其认为最有利于公司的方式处置这些股份。
董事会同样可以处置董事会认为按本章程不便作招股邀请的(按新股与有权得到出售新股邀请的人所持股的比例计算)任何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