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价目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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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价目表模板单位:元

(2)全车钣金从2000元起,视该车情况而定。

(2)珍珠油加30%;

(3)喷色带每幅1500-2000元。

注:(1)高效能车含:奔驰、棱志、宝马、林肯等欧美产高档车

(2)未列明之项目,接待员根据原来核价灵活掌握,合理收费。喷漆部分按定价执行。

(3)各种事故的钣金,主管协助提供工时,与接待员共同商量定价

(4)无法核定的饿价格,由接待主管或车厂经理最后定价。

(七)其他维修项目及收费

汽车零部件采购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采销细则: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采购信息是准确无误的,甲方对于零件无法确定的,乙方必须积极配合提供零件资料信息。(例如:车辆信息,发动机号码,车架代码号,实物号,实物照片,安装位子等),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负,在乙方积极配合甲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后入再引起零件误判等相关责任属甲方。 2.乙方委托甲方订货产品以签字盖章为准。 3.零件承运,制定物流公司进行托运到乙方当地就近货场或乙方公司所在地,乙方收到零件如有异常,应当天向甲方作出反馈,出包装原因,承运途中损坏,乙方协助甲方索赔。 4.以本协议方式到甲方采购汽车零件,限于乙方与本协议授权指定的采购人员,授权有效期等同合同有效期。若乙方对于协议指定的授权采购人员有变动或临时授权提货时,应及时以公函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确认后,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另附授权采购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 二、退货: 1.对于多采购的货急需要退的货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可以进行退货,但运费由乙方承担。 2.电器件安装使用后不予退货,乙方委托甲方订购的产品不予退货。

3.甲方授予乙方退货若有异常或损坏(因乙方或物流等原因),应当天向乙方作出反馈,承运途中损坏,甲方协助乙方索赔。 4.常规零件退货,乙方有权在收到货后的一星期内进行退货(事故车除外),超出此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三、物流: 1.正常采购的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 2.物流有甲乙双方协商或任意一方指定。 四、结算: 1.甲乙双方每月集中结算一次。 2.甲乙双方的集中结算日为每月25日。甲方在收到乙方当月对帐清单,次月25日前核对,核对无误后传真确认对帐金额(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次月30日前办理汇款手续。 3.月结款项200000以下先汇款,累计达到200000元以上再开发票,到年底全部开清。 4.如果乙方超过付款日期的,按照当次付款额的确1%天罚金进行赔付,甲方有权停止供货。 5.如果出现争议,除了争议部分的货款以外,其余货款当月结清。 五、处罚细则: 1.甲方零件错发、误判、漏发等情形,运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零件以次充好,不按照报价单提供的产地,品牌,进行销售的,甲方以该零件10倍价格向乙方赔付。(微型车、皮卡类国产自主品牌车型定义不标准,产品以市场配套件为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汽车配件销售合同价格清单

汽车配件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法令,法规,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1.乙方须提供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产品名称、原厂编号、型号、数量、金额、

2.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金额10%作为预付款,余款在全部货物运送完毕后一次性结清。 第二条: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 乙方应当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商品标识便于识别,标识样式、内容及产品编号按甲方的要求为准。 第三条:产品的交货期限以甲方要求为准,本协议所指交货期限指乙方交货的时间,逾期交货或提前交货要事先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和违约造成的损失,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乙方应负责产品的运托手续,按甲方指定交货点的有关托运手续办理,乙方办妥托运手续视为产品已交付;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产品毁损、短缺问题,由运输公司或承运方负责赔偿,甲方对此概不负责,但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五条:乙方收到货品后,按外观是否完整或是否短缺验收,若有异议在收货时立即提出,以便及时向运输公司索赔。 第六条:甲方收货后如有异议,必须在收货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即视为收货无误;若产品检测出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不合格产品。 第七条:产品的价格在本协议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

汽车零部件采购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汽车零部件采购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采销细则: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采购信息是准确无误的,甲方对于零件无法确定的,乙方必须积极配合提供零件资料信息。(例如:车辆信息,发动机号码,车架代码号,实物号,实物照片,安装位子等),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负,在乙方积极配合甲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后入再引起零件误判等相关责任属甲方。 2.乙方委托甲方订货产品以签字盖章为准。 3.零件承运,制定物流公司进行托运到乙方当地就近货场或乙方公司所在地,乙方收到零件如有异常,应当天向甲方作出反馈,出包装原因,承运途中损坏,乙方协助甲方索赔。 4.以本协议方式到甲方采购汽车零件,限于乙方与本协议授权指定的采购人员,授权有效期等同合同有效期。若乙方对于协议指定的授权采购人员有变动或临时授权提货时,应及时以公函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确认后,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另附授权采购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 二、退货: 1.对于多采购的货急需要退的货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可以进行退货,但运费由乙方承担。 2.电器件安装使用后不予退货,乙方委托甲方订购的产品不予退货。

3.甲方授予乙方退货若有异常或损坏(因乙方或物流等原因),应当天向乙方作出反馈,承运途中损坏,甲方协助乙方索赔。 4.常规零件退货,乙方有权在收到货后的一星期内进行退货(事故车除外),超出此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三、物流: 1.正常采购的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 2.物流有甲乙双方协商或任意一方指定。 四、结算: 1.甲乙双方每月集中结算一次。 2.甲乙双方的集中结算日为每月25日。甲方在收到乙方当月对帐清单,次月25日前核对,核对无误后传真确认对帐金额(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次月30日前办理汇款手续。 3.月结款项200000以下先汇款,累计达到200000元以上再开发票,到年底全部开清。 4.如果乙方超过付款日期的,按照当次付款额的确1%天罚金进行赔付,甲方有权停止供货。 5.如果出现争议,除了争议部分的货款以外,其余货款当月结清。 五、处罚细则: 1.甲方零件错发、误判、漏发等情形,运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零件以次充好,不按照报价单提供的产地,品牌,进行销售的,甲方以该零件10倍价格向乙方赔付。(微型车、皮卡类国产自主品牌车型定义不标准,产品以市场配套件为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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