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会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会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
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我会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会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各科室要依据我会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
第八条我会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个人隐私权益,对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意义和目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活动,不但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民众的利益,也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促进息息相关。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信息公开的内容符合相关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减少信息公开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和冲突。
二、内容和程序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内容包括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制定审查标准和程序。
信息公开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等。
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将被提交给专门机构进行保密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开的条件和要求。
审查标准通常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
审查程序一般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复审则是对初审未通过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进行再次审查。
审查结果将向申请人进行通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信息公开或者保密处理。
三、应用和保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实施中应用广泛、有力地保障了国家与公众的利益。
首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了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保护了申请人合法的知情权。
其次,该制度可以防止泄露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还可以有效预防信息虚假和误导,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尽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标和效果已经得到认可,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该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优化审查流程和标准,提高审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Y'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公文、工作秘密等事项。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各处室在发文拟稿时标明是否属于公开或涉密公文事项后,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经办人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统一报局办公室;(二)办公室在3日内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三)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各处室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府信息,需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为做好拟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应制定规范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 1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 中出现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 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 后公开原则。
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 保密局会同国家旅游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作或获取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 或不公开的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局保密员审核;未经保密员审查的信息严禁通过 各种渠道公开发布。
第六条拟公开信息中如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该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应由主办部门负责, 并以局面形式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送局保密员审查。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全局性信息,涉及到国家、省、市领导的信息),信息生成部 门应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局保密员审查;特别重大的信息,局保密员应当送局主要领导审查。
第八条 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局保密委员会上报市保密 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责任部门必须填写《无锡市旅游局信息公开保密审 查表》(见附件),相关责任人就审查内容应当签名表示确认。
第十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提出质 疑的,由局相关部门负责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能够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促进公共参与,维护公众利益。
然而,同时也需要保护国家机密与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
为了平衡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关系,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信息公开与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的相对平衡,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2. 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并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2)审查范围原则:审查必须依法进行,针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权责分明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明确各方的权责,确保各方职责清晰明确,协同合作。
(4)责任追究原则: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保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信息公开优先原则:除非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应当优先选择信息公开,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1. 审查程序(1)提出审查申请:申请人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2)初步审核:由审查机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涉及保密内容。
(3)保密评估:对初步确定为涉密信息的申请进行保密评估,评估是否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潜在风险。
(4)审查决定:根据保密评估结果,审查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可以决定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或者部分公开。
(5)告知申请人:审查机构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明确公开与保密的决定结果,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要求(1)保密性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应确保保密内容不外泄,严防信息泄露风险。
(2)公正性原则:审查机构应独立、公正地进行审查,不受其他干扰。
(3)科学性原则:保密评估应基于科学方法和专业标准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2024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1、为确保校务公开的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以及形式的适当性,特此制定本制度。
2、在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公开校务信息之前,必须按照既定的校务公开程序,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预先审核。
3、我们致力于建立健全校务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机制,并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未经严格审核的校务内容,一律不得对外公开。
4、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着重审核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要素,确保其符合《校务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与要求。
5、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拟定校务信息的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申请公开等内容,并填写校务信息公开签发单。
该签发单需提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再由主要领导进行审批签发。
每月底,办公室需将校务信息公开情况汇总,并填写月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用于备案。
若遇到重要校务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情况,应填写重要校务信息公开审核申请表,报请学校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公开。
6、对于因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而导致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若校务公开人隐匿或提供虚假信息,或泄露依法应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信息,给学校、个人及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害和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燕河营镇中学2024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二)____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____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与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工作的整体运行,其具体职责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负责制定并实施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的相关制度与规范,同时监督其有效执行与落实情况。
二、对本机关拟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确保无涉密信息泄露。
三、负责就政府信息是否可公开等存在不确定性的事项进行申报与审批。
四、开展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工作的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以及定期报告等,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针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政府信息泄密事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应当遵循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实行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职责,规范保密审查程序,确保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相协调、相促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成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和保密审核的职责、权限、要求等。
第三章保密审核程序第八条机关、单位在制作、获取信息时,应当依据保密范围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保密或者公开属性的评估,明确提出定密意见或者是否公开的意见。
的信息提交给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条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在审查拟公开信息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在审查拟公开信息时,认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前,应当将保密审核工作领导机构的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引言在信息时代,信息的流动和传播变得极为迅速和便捷,如何在信息的开放和保密之间实现良好的平衡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化,可以有效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1. 概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指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审核和筛选机制。
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开的信息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2. 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原则:2.1 坚持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需要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2.2 透明公正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方式应当透明公正,确保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使用过程有合理的参与和监督权。
2.3 信息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信息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区分国家秘密、保密信息和公开信息。
2.4 需要-to-知道原则只有需要知晓某项信息的人员才能够获取到该信息,以确保保密信息不泄露。
2.5 分级管理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将信息划定为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流程3.1 提交信息审查信息提供方需将需要公开的信息提交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包括申请公开的目的、内容和范围等。
3.2 信息初步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会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包含敏感信息。
3.3 信息分类审核根据信息的内容和性质,将信息划分为国家秘密、保密信息和公开信息等等,不同类别的信息需要经过不同层级的审核。
3.4 信息审核在信息审核过程中,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会对信息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3.5 信息公开决定根据审核结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决定是否允许信息公开,并在法定时间内将结果通知信息提供方。
3.6 信息公开执行如果信息公开决定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会对信息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发布,同时确保敏感信息得到妥善保密。
4.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有效执行,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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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信息公开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青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内蒙古青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包括党务公开和企务公开)对本公司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 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切实加强保密防范。
第五条公司党务(或企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公司保密委员会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七条保密审查应按要求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并妥善保存。
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内容摘要、不公开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第八条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信息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三)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党务公开和企务公开)提出审查意见;(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是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保密审查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经保密审查的公开信息,由公司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开。
第十条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所有权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公开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信息,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按规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时,应当提供申请确定信息的文本、不明确或争议事项的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一)各部门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宜公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