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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四川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进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受到供应商书面质疑的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第四条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

第二章质疑提出第六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二)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三)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一)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二)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三)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四)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五)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六)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七)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澄清和修改文件。

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布、发售、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程序环节。

政府采购供应商名单

政府采购供应商名单

79
海淀区 北京京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9号
80
海淀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培训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
81
海淀区 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6号
82
海淀区 北京海淀花园饭店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0号
83
海淀区 北京香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公园内
108
海淀区
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豪酒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国
店分公司
际软件大厦服务
109
海淀区 北京美泉宫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25号一幢
110
海淀区 北京市文物局干部培训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大觉寺路9号
111
海淀区 北京松麓饭店
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8号
90
海淀区 北京地大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91
海淀区 北京锡华海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中国地质大学(大 学)学术交流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15号
92
海淀区 北京永兴花园饭店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01号
93
海淀区 北京景明园宾馆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正白旗52号
61
朝阳区 北京市京伦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3号
62
朝阳区 北京河南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华威里28号
63
朝阳区 北京方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方恒酒店管理分公司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
64
朝阳区 名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质疑投诉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职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

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不得阻碍或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

要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一)质疑期限。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对象。

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质疑书(格式详见附件一)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质疑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质疑书的基本要素。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被质疑人的名称;2、具体的质疑事项;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4、依据;5、证据;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质疑人签章;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原件。

政府采购中如何保护供应商利益

政府采购中如何保护供应商利益

政府采购中如何保护供应商利益谷辽海随着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平均每年以递增100%以上的速度迅猛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省市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

政府采购争议增多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依照法定的标准,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从1995年开始试点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这一年,据我国财政部统计,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超过了预定目标,达到1659.4亿元,比2002年增加650亿元,节约预算资金196.6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6%,采购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4.4%,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两个百分点和0.4个百分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二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了2000亿元,2005年的既定目标是2500亿元。

随着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平均每年以递增100%以上的速度迅猛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省市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例如: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公开招标的具体操作规程,虽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规章,但由于所处的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较低,且与法律规定内容相冲突,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的规范普遍存在,造成当事人不知依据何部法律提出诉讼;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主要采购方式实践中广泛应用,但却无相应的监管和制约机制;采购主体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陪标、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采购监管机关与政府采购中心职能不分,虽名义上脱钩,实际上还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采购公司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许多供应商敢怒而不敢言;采购主体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带有巨大的主观任意性,虽然有质疑和投诉机制,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微乎其微;法律虽赋予供应商这些弱势群体多元救济途径,但相关的救济渠道并不畅通……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主体所控制的证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制度【最新版】

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制度【最新版】

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制度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供应商的确定(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以发布公告的形式确定供应商。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可以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以书面推荐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在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审批前,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先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政府采购管理股。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一)依法设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二)具有建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并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供应商入库需提交的材料供应商在信息库登记后,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股出示下列材料的原件,同时提供下列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备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三)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四)银行开户许可证;(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六)企业法人资格代表证及其授权书;(七)企业法人身份证;(八)企业经营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特许经营许可证、业务资质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九)公司简介及公司经营主要业绩介绍;(十)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凡是涉及工商、税务、经营资质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以便及时更改和调整。

政府采购法定的供应商资格

政府采购法定的供应商资格

政府采购法定的供应商资格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政府采购活动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才能进行平等的交易,签署合同,并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诚实守信,在内部管理上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务清晰是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条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设备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物质基础,专业技术能力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人力基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物质和人力基础。

4)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应当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否则,就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立法的目的,同时,也构成了与其他供应商的不平等竞争,法律将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如果供应商遵纪守法,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曾经有重大违法记录,经过三年的考察,没有再出现新的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其已经改正错误,具备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条款不可能一一列明,只能使用“规定的其他条件”予以概括,一般称为他项条款,这是我国立法时常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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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审查供应商资格的方式和内容

政府采购中审查供应商资格的方式和内容

招标实务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并未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方式和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因采购主体和采购对象不同,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方法以及内容也不尽相同。

结合多年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对供应商的资格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从两个方面的内容入手进行审查。

审查供应商资格的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可以采取的三种方式为:一是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采取集中审查和分散审查两种形式。

集中审查可以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再由执行机构统一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建立供应商信息库。

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可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对列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可规定三年以下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时可在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相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不必每次采购都进行资格审查。

分散审查就是由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具体采购活动时,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自行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是采用两阶段招标方法,即先进行资格招标,通过招资格标专门评审供应商的资格,然后再进行商务招标,只有在资格招标中通过资格评审且具备商务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商务招标的投标,这种方式适用于对供应商有特定条件要求的采购项目。

三是在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要求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或谈判、报价)时将资格证明文件随投标文件(谈判文件、报价文件)一并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评标(谈判、评价)时,先查阅其资格证明文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或评审,只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对条件不符的供应商的投标作废标(谈判资格或报价无效)处理,不予评审。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人大常委会日前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凝结着既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又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思想,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走向法治的重要里程碑,值得全社会认真学习与贯彻。

一、全面领会《政府采购法》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有人认为,《政府采购法》的历史使命就是保护政府采购人,为政府采购人省钱,保证采购项目质量,舍此无他。

这种观点忽略了政府采购制度在保护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方面的重要作用,急需澄清。

其实,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政府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当事人,与此相适应的政府采购游戏规则必须同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双方利益兼顾的规则才是公平的规则,才会赢得双方的信赖,才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正是因为如此,立法机关在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后,毅然将维护采购当事人(包括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写入《政府采购法草案》的立法宗旨。

广大供应商,尤其是诚实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规则的保护下,可以告别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暗箱作业,可以打破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垄断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的壁垒,直接与同行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

保护供应商利益对政府采购人来说,也是个利好消息。

因为,供应商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后,将会有成千上万的企业源源不断地响应政府采购人的招标活动。

而投标企业越多,政府采购人就有越多的选择空间。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说得就是这个道理。

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体现在各类政府采购形式之中。

不仅在公开招标采购中要强调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活动中也要强调这一点。

不仅政府采购人要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也要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告别政府采购中的暗箱作业,确保供应商耳聪目明《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公开原则要求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者代理机构依据法定条件和要求,向供应商及社会公众真实、全面、充分、及时披露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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