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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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精品文档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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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国质检锅[2019]16号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201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最新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最新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2]16号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车辆的日常运行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场(厂)内使用的所有专用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

第三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车、叉车、吊车、牵引车等。

第四条车辆的安全监察是指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监察和检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车辆运行的安全性。

第五条车辆监察的目的是提高车辆的运行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六条车辆监察的原则是以安全为主要目标,合理利用资源,科学管理,并注重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第七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安全部门负责,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车辆的安全检查第八条车辆的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查两个方面。

第九条日常巡检是指车辆驾驶人员在每天使用车辆之前,进行简单的外观和机械部分的检查。

第十条日常巡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车身外观是否完整,有无严重变形、破损等情况;(二)车辆引擎、燃油系统是否正常,有无异味或漏油等情况;(三)车辆轮胎的磨损情况,是否需要更换;(四)车辆的制动系统是否灵敏,刹车是否正常;(五)灯光系统是否正常,车辆灯光是否完好。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是指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具体周期由安全部门根据厂内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动机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更换机油、检查皮带、更换火花塞等;(二)车辆底盘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悬挂系统、检查转向系统、更换刹车片等;(三)车辆电气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电瓶、检查线路连接是否正常等;(四)车辆的动力传动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变速器、传动轴、齿轮等。

第十三条车辆的安全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包括巡检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故障维修记录等,存档备查。

第三章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四条驾驶人员是车辆运行的重要保障,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

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细则

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细则

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细则1总则1.1为了加强对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验收、定期检验等工作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规定了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项目、标准要求、试验方法、使用范围、所用的仪器设备及检验结果判定方法,适用于轮式、履带式、蓄电池车、汽车类等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

2检验依据2.1下列所列文件,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文GB10827-1999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T16178-1996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国质检锅[2002]16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2本细则引用标准如被修改,应依据最新版本对相应技术要求进行补充调整。

3检验前准备3.1检验时机新购置车辆验收检验应在拟投入使用前由使用单位提出检验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改造大修车辆验收检验应当在改造、大修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出具了完整自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前的车辆验收检验,由施工或使用单位提出检验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应在上次定期检验合格到期前,由使用单位提出检验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3.2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a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b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c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场(厂车检验无关的物品、设备及检验无关的人员,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检验的警示牌。

d受检单位及改造、大修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e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佩带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f检验工作应当在使用单位正常维护保养及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检验。

g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场(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厂车作业人员考核大约纲

厂车作业人员考核大约纲

附件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规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场车作业人员包括以下人员:(一)场车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场车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二)场车维修人员,是指从事场车车辆维修的人员(三)场车司机,是指从事场车驾驶、操纵的人员,分为叉车司机、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内燃观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司机。

取得内燃观光车司机项目作业人员证的,可以驾驶蓄电池观光车。

第三条场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首次取证时);(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场车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具有2年以上(含2年)场车相关工作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四条场车维修人员、司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取证或者换证时);(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四)具有符合本大纲第五条要求的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历;(五)具有场车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场车维修人员、司机的操作技能方面安全技术培训经历要求如下:(一)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维修人员,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维修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二)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叉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叉车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三)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驾驶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车型为B2以上(含B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四)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内燃观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司机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驾驶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车型为B1以上(含B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试作业指导书前言2011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考核大纲起草任务书.2011年9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浙江省温州市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考核大纲制定的原则、主要内容和问题、结构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1年11月,起草组在广西柳州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并于2012年1月完成考核大纲的征求意见稿。

2012年X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XXXX〕XX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2年X月,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2012年X月X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考核大纲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的基本要求,包括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要求,为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考核大纲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附件 A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理论知识………………………………(3)附件 B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实际管理能力…………………………(5)附件 C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人员理论知识 (6)附件 D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人员实际操作技能………………………………(8) 附件 E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理论知识 (10)附件 F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实际操作技能 (12)叉车场地考试评分表 (17)附录f—1附录f—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场地考试评分表 (18)2附录f—观光车场地考试评分表 (19)3附录f-4 叉车厂内道路考试评分表 (20)附录f—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厂内道路考试评分表 (21)5观光车(适用于内燃观光车和蓄电池观光车)厂内道路考试评分表附录f—6 (23)附件 G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考试机构基本条件 (2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大纲.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所规定的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023年N1叉车司机考试历年真题荟萃四卷合一(附带答案)卷8

2023年N1叉车司机考试历年真题荟萃四卷合一(附带答案)卷8

2023年N1叉车司机考试历年真题荟萃四卷合一(附带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一套一.全能考点(共50题)1.【判断题】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

()参考答案:√2.【判断题】隧道内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和中间增加硬固定。

()参考答案:√3.【多选题】制动器失效的主要原因是()。

A、制动带间隙过小B、制动带磨损C、弹簧失效D、带上有油参考答案:BCD4.【单选题】在企业管理的道路上,根据生产需要、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在仓库、车间等位置之间将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料进行搬运,以完成生产过程,称为____。

A、专业运输B、过程运输C、企业内运输参考答案:C5.【判断题】液压马达可以把液体的压力能转换成机械能。

()参考答案:√6.【单选题】交通标志识别——这是什么交通标志?A、禁止超车B、禁止直行C、禁止机动车通行D、禁止向右转弯参考答案:B7.【多选题】叉车门架起升无力,可能是由于()。

A、油泵齿轮与泵体磨损过度,间隙过大B、载荷太轻C、多路阀阀体间漏油D、起升油缸活塞密封圈磨损,内漏参考答案:ACD8.【判断题】叉车叉货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200~300mm,且门架应后倾。

()参考答案:×9.【单选题】场车日常保养以()为主。

A、整车清洁、润滑和检查B、处理不良状态和调整间隙C、检查各部件性能、调整间隙参考答案:A10.【单选题】根据以下的叉车仪表选择对应的名称?A、油水分离表B、水温表C、燃油表参考答案:B11.【判断题】蓄电池场车的缺点是:需要充电室和充电设备,充电时间较长,对路面要求高,由于蓄电池容量的限制,电动机功率小,爬坡能力低,运行速度较慢。

()参考答案:√12.【单选题】在企业内驾驶叉车过程中,叉车驾驶员通过观察车内外情况来调整车辆的(),以实现安全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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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

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

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检验要求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检验报告》的填写及计算机管理,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和“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

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修理、改造或制造单位进行整改、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附录1
№:(检验报告编号)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检验机构(公章)
检验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修理(或改造)单位(必要时)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共3页第1页
批准:审核:检验:
续报告№:共3页第2页
续报告№:共3页第3页
注:“※”项为重要项目。

附录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附录3.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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