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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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缩写:。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拥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经营宗旨: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旅游强省”发展战略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提高劳动生产率,追求效益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坚持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发挥地域品牌、资源优势,不断扩大国内市场份额,积极开拓适销对路的国际市场,坚持客户至上、服务至上、信誉至上、效益至上的原则,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公司在竞争中求发展,让“出资人满意,员工幸福”。逐步建成跨地区、跨行业、多种经济成份、综合发展的大型集团公司。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第十二条经营范
围:。(以工商机关登记为准)
第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须经国有资产出资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
第三章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第十四条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省人民政府做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
代表,其出资方式为实物及土地使用权:两项合计万元;净资产
万元;
出资人行使如下权利:
(一)出资人代表对公司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的权利,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省人民政府授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
(四)按照《公司法》及省现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出资人代表向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并指定董事长;
(五)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公司派出监事会,并指定监事会主席;
(六)考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决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及奖罚;
(七)审议批准董事会年度报告;
(八)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九)审议批准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方案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破产及清算等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出资人应按双方签定的授权经营范围,严格覆行职权,出资人代表超越职务范围干预公司董事会决策或公司生产经营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出资人代表及当事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出资人负责。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5—9人组成,其中,出资人委派人,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职工代表1人。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设独立董事1人。
第十八条董事会职权:
(一)编制董事会报告,定期向出资者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代表决定,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审计工作计划;
(四)审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章程;委派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指定监事会主席;推荐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聘任或解聘分公司经理(酒店、浴场、酒楼、房产公司);委派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并对其进行考核;
(五)审议批准对公司外其它企业的兼并、股权收购及租赁承包经营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撤并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及分配方案;
(八)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
(九)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十)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十二)在出资人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公司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及其它担保事项;
(十三)提出公司章程修改意见;
(十四)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拟订公司专职董事报酬和兼职董事津贴的标准;
(十六)提出公司破产申请;
(十七)制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产权收购的方案,经出资人代表批准后执行;
(十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等方案;
(十九)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公司国有资产投资受益;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经营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二十)授权董事或总经理及其他负责人,行使董事会的某项职权;
(二十一)改变和撤销董事会已形成的决议、决定或会议意见;
(二十二)由董事会依法行使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基金的用途:
(一)兼职董事、监事的津贴;
(二)董事会议、监事会议的费用;
(三)以董事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四)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特别费用;
(五)董事会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秘书1人,聘请顾问若干人,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度召开两次。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