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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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双学位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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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资料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二、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三、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制定根据四、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思考题:1、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审级制2、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3、论述: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辩论原则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一)和解。

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

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

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

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

仲裁属民间性质。

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

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

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

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

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诉讼。

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

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

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

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

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复习大纲

《民事诉讼法》复习大纲

《民事诉讼法》复习大纲名词解释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支配。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辩驳等活动。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制度。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消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能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简答题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有: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诉讼时必须具备的条件: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2.本诉正在进行;3.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

法院调解的效力有:1.结束诉讼程序;2.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不得提起上诉;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特别程序案件的特点有:1. 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实际状况进行确认;2.没有原告和被告;3.实行一审终审;4.审判组织特殊;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7. 免交诉讼费。

《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二、票据诉讼程序的概念及其特征
三、票据诉讼程序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票据诉讼的提起
一、提起票据诉讼的要件
二、票据诉讼中的“禁止反诉”规则
第三节票据诉讼的审理
一、不经开庭审理驳回诉讼
二、票据诉讼中的程序转换
三、票据诉讼中的证据
四、票据诉讼中的判决
五、票据诉讼的审理期限
六、票据诉讼中的判决后程序
第二十七章海事诉讼程序
第七节海事非诉程序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二、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三、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二十八章跨国诉讼程序
第一节跨国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跨国民事诉讼的概念
二、跨国民事诉讼的立法体例
三、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协调化”
四、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跨国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二、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三、共同诉讼的形态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五、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第三人诉讼
一、第三人概述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我国第三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十四章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
第一节 群体诉讼
一、群体诉讼的概念
二、群体诉讼和共同诉讼的联系和区别
二、当事人的特征
三、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五、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第二节 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三、非正当当事人及其变更
第三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民事诉讼法》复习材料石志为一、简答部分:1、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限制(课本P268)《简易程序规定》明确将下列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2、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课本P88-P101)(1)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陪审制度陪审员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从而弥补法条的不足。

我国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推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4)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审判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将案情公之于众。

(5)两审终审制度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3、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种类(课本P185)(1)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人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了解《民事诉讼法》是每个法律从业人员以及法学专业学生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的概述、案件受理、诉讼参与人、证据、裁判与执行等方面进行复习,旨在帮助读者掌握该法律的基本内容。

二、概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91年通过,并根据实践中的需要进行了数次修订。

该法律从建立诉讼制度、明确诉讼主体、规范诉讼程序等方面,为民事诉讼提供了全面的指导。

三、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也是诉讼程序的基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案件主体资格、管辖权等。

同时,法院还应当积极履行适用法律的责任,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原告、被告是诉讼的主体,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法参加诉讼。

此外,诉讼代理人和诉讼援助人等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在法律中有所体现。

五、证据证据是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证据的范围、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等。

在只凭自己的主张难以胜诉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收集、保全和出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正当性。

六、裁判与执行裁判与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关键环节。

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当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执行阶段开始,法院通过实施强制措施,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结语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复习,我们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

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我们应当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积极参与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就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说课提纲

《民事诉讼法》说课提纲

《民事诉讼法》说课提纲一、民事诉讼法的地位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他的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践。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

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是法学专业基础课。

该课程所依托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为数不多的重要基本法,在整个民事程序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和基础性地位。

通过本门课程的教学,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公正理念和程序意识,塑造合格的法律职业者,促进公正司法和公正执法,而且基于本课程所具有的操作性和应用性强的突出特点,还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着特殊作用。

民事诉讼法学也是我院基层法律服务、司法助理、书记官等专业的核心课程,在整个法律课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本课程是学生从事法律事务、司法助理、书记官等法律职业不可或缺的专业基础课。

二、教材选用及特色民事诉讼法课程所使用的教材是贾国凯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新编》。

该书于2008年4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该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本教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依据,系统、全面地介绍、阐释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

本教材的特色是:第一,理论联系实际。

该教材每章都设置了引例,通过引例,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进入角色,使学生产生学习兴趣;每章之后,又以案例分析等方式提出思考题,使学生能够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有直观的了解,加深其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

第二,针对性强。

该教材充分考虑到了高职高专学生的特点和应当具有的知识结构,既阐述了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理,也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注意对学生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技能的训练,使学生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能有正确的认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教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篇幅适当,适合高职学生使用。

三、课程内容及重难点本课程共二十章。

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试卷题型与分数比例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四、名词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五、问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六、案例题(每小题14分,共14分)复习重点提示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诉讼1.考核目的考核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的关系。

2.考核的知识点(1)民事诉讼的概念(2)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的关系3.考核要求识记: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含义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的特点领会:民事诉讼与民事纠纷的关系民事诉讼在社会平衡中的作用应用:区别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的不同第二章民事诉讼法1.考核目的考核民事诉讼法的定义、性质和效力2.考核的知识点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的效力3.考核要求识记: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种类、作用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领会:作为国家基本法的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作用应用:从民事诉讼法效力的角度,认识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学1.考核目的考核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体系、研究对象和方法。

2.考核的知识点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3.考核要求识记:民事诉讼法学的含义和内容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构成领会: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应用: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说明某一审判制度第四章民事程序法1.考核目的考核民事程序法的定义、组成和意义2.考核的知识点民事程序法的概念民事程序法的意义3.考核要求识记:程序和民事程序法的含义民事程序法的内容领会:提出民事程序法概念和根据民事程序法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在民事程序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应用:运用民事程序法理论认识民事程序法治系统第二编基本理论第五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概述1、考核目标考核基本理论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2、考核的知识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地位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作用3、考核要求领会:基本理论在民事诉讼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对基本理论研究重要性的认识。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的纠纷(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特征:(1)、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的自主性;(2)、解决方案和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4)、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易为当事人承认和履行;(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有用性及意义(一)民诉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的自由价值;2、程序的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参与、维持;3、程序的效益。

(二)民诉程序的外在价值:1、实体公正价值:2、秩序价值:和平与安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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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因而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能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另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为重要。

二、诉的合并(一)概述1、概念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2、广义的诉的合并与狭义的诉的合并(1)从广义上讲,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前者指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后者指诉讼标的的合并。

(2)从狭义上讲,诉的合并仅指诉的客体合并。

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诉的合并一般指狭义的诉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合并提起数个诉讼。

诉的主体的合并属于多数当事人制度。

3、意义(1)诉讼经济原则,避免程序重复,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2)防止裁判抵触,避免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二)诉的合并的种类根据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诉的合并主要有以下种类:(1)单纯的合并又称并列的合并,是指同一原告对于同一被告,合并提起多个相互独立的诉。

(2)预备的合并又称假定的合并,是指原告考虑到其所提起的诉讼可能无理由,而同时提起不相同的他项请求,以备第一位的请求无理由时,要求法院就他项请求进行裁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不允许提起预备之诉。

(3)选择的合并是指原告就数宗给付内容不同的诉讼请求合并起诉,被告可于数宗请求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合并。

选择的合并主要发生在原告享有选择权的选择之债的情形。

(4)竞合的合并又称重叠的合并,是指原告就数个目的同一的独立诉讼请求合并起诉,诉的声明仅有一个的合并。

(三)诉的合并的条件1、应当是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将多数诉讼标的合并起诉;2、受诉法院至少对其中一个诉讼有管辖权;3、除有特别规定外,数个诉讼必须是适用同种类的诉讼程序;4、法律对数个诉讼无禁止合并的规定。

(四)我国现行法中关于诉的合并之规定1、现行规定:《民诉法》第126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诉的合并制度的完善关于何为诉的合并、哪些情形不属于诉的合并、诉的合并的要件等内容,现行法未作出具体规定,应于立法上加以完善。

三、反诉(一)概念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

(二)意义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利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诉讼经济原则的体现,有利于简化程序,节约诉讼成本;3、防止裁判抵触,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三)特点1、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即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撤回而失去效力;3、反诉的时间限定性,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四)提起反诉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认为提起反诉应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必须是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进行;3、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4、反诉与本诉使用同一种类的诉讼程序;5、反诉与本诉应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注意:反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反诉与反驳1、反驳: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否定对方主张的诉讼行为。

2、联系:就被告而言,反诉与反驳都是法律赋予其对抗原告主张的诉讼权利或方法。

3、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为独立的诉;后者为诉讼行为,不构成独立的诉。

2)提出的主体不同前者原诉讼被告;后者原告、被告均可。

3)目的不同前者在于实现原被告之独立的反请求;后者是否定对方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反诉与诉讼中的抵销1、所谓诉讼抵销,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债务销。

2、反诉与诉讼抵销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反诉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诉讼抵销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诉,并不改变本诉原、被告的诉讼地位2)提起要件或申请要件不同反诉的提起应当符合起诉要件,同时还应具备诉的合并要件和反诉的特殊要件;而诉讼抵销只要符合实体法规定的抵销要件即可3)审判程序不同前者本诉撤回或终结,并不影响反诉的存在;诉讼抵销只能与原告之诉合并审理,并因原告之诉不存在而失效,且不得对诉讼抵销作出单独判决4)既判力不同对反诉的判决具有既判力;而本案判决对于成功抵销的债权具有既判力,未抵销的债权不受既判力的约束,可以提起诉讼。

四、共同诉讼(一)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共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形态。

(二)意义1、诉讼经济性原则。

共同诉讼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防止裁判抵触,避免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三)共同诉讼的特征/成立要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共同或属于同一种类;3、该数诉能依同一种诉讼程序审理;4、受诉法院对该不同的诉均具有管辖权。

(四)分类1、必要的共同诉讼(1)概念: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形式。

必要的共同诉讼在性质上属于不可分之诉。

(2)适用情形1、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为当事人共同享有或承担;2、数人行使形成权或者对数人行使形成权;3、因职务的承担而成为当事人,该职务担任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3)大陆法系国家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A、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应诉,否则当事人就不适格。

B、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可分别起诉、应诉,而不影响当事人适格,但受诉法院针对起诉、应诉之当事人所作的裁判,其效力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我国对此未作区分,实践中大多按照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处理。

(4)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是指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某一共同诉讼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或所生之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1)国外立法:一般采有利原则。

2)我国立法:采协商一致原则A、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B、采取承认原则或协商一致原则。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数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同意,其效力始及于共同诉讼人全体。

2、普通的共同诉讼(1)概念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形态。

(2)适用条件A、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B、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C、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D、该数诉属于同种诉讼程序且为同一法院管辖;E、符合简化诉讼程序的合并审理目的。

(3)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A、共同诉讼人诉讼行为的独立性原则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实施的诉讼行为仅对其本人有效,而不及于其他的共同诉讼人。

B、主张共通原则与证据共通原则(4)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审理与裁判:合并审理,分别裁判。

五、诉讼代理人(一)概述1、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诉讼行为或者受领对方所为的诉讼行为,其诉讼法上的效果由当事人本人承担的人。

2、意义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协助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

3、特征1)诉讼代理人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诉讼代理人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3)诉讼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6)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4、分类依据诉讼代理权发生的原因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二)法定代理人1、概念法定代理人,是指基于民事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2、法定代理人的权限法定代理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法定代理人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应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合法诉讼行为所生的效果应由当事人本人承受。

3、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与监护权的取得和消灭同步。

(1)代理权的取得源于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亲权或监护权。

(2)代理权的消灭A、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B、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C、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监护权;D、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1、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在当事人(包括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2、特点1)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2)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授权范围而定;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4)委托代理以审级为限,二审代理须当事人重新授权。

3、范围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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