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2020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5.20•【文号】财预〔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二、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
三、开展试点的市县(区)应当充实人员力量,统筹安排开展试点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试点地区应当定期评估试点情况。
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2018年5月20日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建标〔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24〕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优秀科技创新平台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推荐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优秀科技创新平台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1.31•【文号】自然资办函〔2024〕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优秀科技创新平台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推荐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为进一步发挥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和青年科技人才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自然资源主责主业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使用的具体举措》(自然资党发〔2024〕11号)、《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49号)和《自然资源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方案》(自然资党发〔2020〕64号),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优秀科技创新平台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推荐工作。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优秀科技创新平台推荐范围为通过评估、建设的262个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包括109个重点实验室、86个工程技术创新中心、67个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推荐范围为2023年前入选自然资源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的青年科技人才,即《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土地资源、地质矿产、地质环境领域)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3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2021年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入选人才和团队名单的公告》(2021年第7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入选名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5号)印发的青年科技人才入选名单。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5.18•【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请研究处理〈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函》和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自然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统计局、林草局等部门,认真研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提出了加强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现报告如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栗战书委员长、王沪宁、韩正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管理,深化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改革,健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持续提升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在保障国家安全、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一、关于继续夯实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一)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体系建设。
自然资源部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业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天空地网”一体化调查监测技术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开展统计调查制度修订。
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研究制定自然资源分类标准。
水利部出台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规范。
自然资源部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后的首次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5.26•【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5月26日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一)地质调查;(二)矿产勘查;(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
二、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设“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国家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地质勘查单位情况统计工作,指导推动全国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地质勘查单位的信息填报及公示,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贯彻新发展理念 构建新发展格局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20年第12期要全面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任务新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着力在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争当表率,在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上争做示范,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上走在前列。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把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科学合理规划城市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处理好城市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既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又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2020年11月12日至13日,习近平在江苏考察时强调动态自然资源部通报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
2020年第三季度卫片执法遥感监测发现,在一些省份乱占耕地建房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11月23日,自然资源部通报40起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
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报的这些典型案例,反映了地方在严格管控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方面的积极作为。
截至11月15日,全国已有18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实施细则,细化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相关要求,优化用地服务,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据介绍,2020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已在土地例行督察中作出部署,对督察发现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地方严肃查处。
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有合理用地需求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多措并举,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报表扬2023年度优秀科技创新平台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报表扬2023年度优秀科技创新平台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5.09•【文号】自然资办函〔2024〕977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报表扬2023年度优秀科技创新平台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9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优秀科技创新平台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推荐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8号)要求,经组织推荐和专家评议,国土空间规划与开发保护重点实验室等25个科技创新平台(附件1)2023年度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一批原创性成果,攻克了一批前沿和关键技术,支撑自然资源主责主业成效显著,曹文庚等19名青年科技人才(附件2)锐意创新、攻坚克难,2023年度在应用基础研究、工程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创新成果,在支撑解决自然资源系统业务工程实际难题,服务自然资源系统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效。
为进一步发挥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和青年科技人才的创新引领作用,现对优秀平台和人才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平台和人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立新功。
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和青年科技人才要以受表扬的先进典型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推动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4年5月9日附件:1. 2023年度自然资源部优秀科技创新平台2. 2023年度自然资源部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制定了《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16〕534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测科发〔2014〕1号)、《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国土资厅发〔2017〕46号)、《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10〕690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测办发〔2017〕205号)、《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国土资厅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附件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平台是自然资源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自然资源科技前沿和事业发展需求,凝聚创新资源、实施重大创新任务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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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平台是自然资源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自然资源科技前沿和事业发展需求,凝聚创新资源、实施重大创新任务的重要载体。
按照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特点,在自然资源部具备竞争优势的学科领域,有序布局建设一批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为自然资源治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转化应用打造科技支撑力量。
第三条根据不同功能定位,创新平台按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三类建设运行。
实验室主要开展自然资源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提高原始创新和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力;创新中心主要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工程化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野外站持续有效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与综合研究,试验示范创新成果,系统获取自然资源科学数据,为科技创新活动与科技资源共享提供支撑服务。
第四条创新平台建设坚持“需求引领、协同创新、夯实基础、滚动发展”的原则。
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创新环境,赋予依托单位对创新平台管理的自主权,强化评估督导,推进创新服务。
鼓励创新平台聚焦国家、行业和区域重大需求,联合应用单位、企业等优势创新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活动,提升自主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创新平台的宏观管理,部科技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布局。
(二)组织开展创新平台的建设申请、论证、评估等工作,监督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
(三)促进技术融合,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自然资源业务工作中转化应用。
(四)组织优秀创新平台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
依托科研管理基础较好的支撑单位设立创新平台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相关业务司局加强对创新平台的业务指导,对创新平台建设提出需求建议,利用创新平台开展重大业务攻关,推进创新成果在相关领域业务工作中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派出机构是相关创新平台的主管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将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列入本地区(部门、单位)发展规划、计划,研究制定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二)落实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在项目、人才、经费、设备、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三)协助开展创新平台的论证、评估、检查,审核平台负责人、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人选,以及创新平台的重大事项调整等。
(四)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在本地区(部门、单位)业务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依托单位负责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将创新平台作为科技创新“政策高地”予以重点支持,在人财物等资源分配上相对独立,赋予其相关科研自主权,最大限度调动创新积极性。
(二)落实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相应的保障条件,在部门预算内优先安排。
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三)组织公开招聘或选聘创新平台负责人,组建学术(技术)委员会,聘任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四)根据学术(技术)委员会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创新平台更名、组织结构重组等重大调整意见。
(五)建立创新平台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建设与运行第九条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创新平台发展方案,结合国家和自然资源领域有关规划、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创新平台。
第十条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自然资源相关学科、领域具备创新优势,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学风正派,具有2年以上建设基础;(二)依托单位能够保证创新平台运行发展需要的基本运行经费和条件保障,创新平台运行相对独立,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三)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符合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科技创新需求。
第十一条申请实验室应达到以下认定条件:(一)研究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或区域代表性;(二)研究实力和创新能力强,具有国内领先的学术水平,近5年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有组织承担国家、部门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三)具有该研究领域国内外知名的领军人才,研究团队结构合理、富于创新竞争力,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创新环境;(四)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十二条申请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认定条件:(一)拥有自主关键技术,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有多项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自然资源科技成果和专利;(二)具备符合市场或工程应用环境的小试、中试条件,工程化开发能力强,有配套的工程技术试验仪器设备、基地和相应保障条件;(三)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服务能力,有多项成果转化业绩和案例;(四)有良好的产学研结合基础,有技术水平高且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技术团队和管理人才队伍,密切联系一批企业或用户单位,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五)有较雄厚的研发资产和经济实力,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的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可建立独立法人实体。
第十三条申请野外站应达到以下认定条件:(一)观测研究科学目标明确,选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二)具备满足观测研究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和长期持续开展观测、监测、实验研究的仪器设备,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长期稳定;(三)具有开展经常性野外观测、监测、采样、试验、研究等科研活动的学术带头人、技术支撑和管理人才队伍,与相关重点实验室等创新主体建立稳定的合作研究关系;(四)按照观测监测指标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观测监测实验,具有连续5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监测实验数据;有能力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任务,实行规范持续、联合协作、资源共享、示范服务的运行机制,具有较高的试验、服务和集成研究水平;(五)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创新平台依托自然资源系统具有科技创新优势的法人单位,以及部-部、部-省共建高校(简称“依托单位”),可联合有关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简称“共建单位”)。
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联合申报创新平台,应优势互补,建立紧密的协同创新机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共建任务、共建模式、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依托单位应是本领域的优势单位,且是创新平台的第一责任主体。
其他共建单位任务应纳入建设方案。
第十五条根据建设要求,在研究实力、人才和团队建设、条件保障等方面具备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创新平台建设方案,经主管单位推荐,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认定申请。
自然资源部组织专家综合论证,结合现场考察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确定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布。
通过认定的创新平台挂牌建设,并制定五年建设发展规划,经主管单位审核,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实验室、创新中心、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技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站长)负责制。
主任/站长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一般由一线科研人员通过竞争方式产生,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创新平台负责人每年在创新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七条学术(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创新平台的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等,指导开展学术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开放合作及其他重要事项。
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备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的专家担任。
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管理专家、产业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9-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学术(技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八条创新平台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建立符合创新平台特点的国内外合作交流机制,通过客座研究、开放课题等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署名和标注等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要建立科学普及制度,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创新平台保密工作要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二十条创新平台需要更名、变更依托单位等重大调整,经学术(技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建议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部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评估与监督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每年组织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3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意见报主管单位和部科技主管部门。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主管单位,对部分创新平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部根据工作安排,原则上3-5年对创新平台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主要包括支撑服务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的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化产业化、运行管理等方面。
在自评估基础上,经综合评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未通过评估三类,原则上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不超过参评创新平台数量的30%,未通过评估的不低于参评数量的10%。
第二十三条评估优秀的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的奖励经费支持,在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遴选中给予增量推荐名额,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序列。
第二十四条在创新平台认定、评估等关键环节进行公示,公开发布结果,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创新平台分别统一命名为“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自然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和“自然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分别为“Key Laboratory of XXX,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for XXX,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XXX,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