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与税法差异详解

合集下载

会计实务:-收入-财税不同口径的差异原因及分析

会计实务:-收入-财税不同口径的差异原因及分析
三、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差异原因及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差异在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要考虑货物的用途也要考虑货物的来源;企业所得税只考虑货物的用途而不考虑货物的来源.
1、专业的解释
增值税是链条税,环环相扣,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为最终消费者的特点,视同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环节的连续与税收负担的平衡;企业所得税是针对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注重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是否发生改变.
差异在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确认的条件.
二、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口径差异原因及分析
1、比较专业的解释
财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给企业的经营者,所有者等利益相关者,潜在投资者提供关于该企业准确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获利能力可能性、偿债能力等等的指标.
税务的首要目的是确定一定期间纳税人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以便据此征税.保持税收的稳定性,同时兼顾纳税人的权益.根据风险自担的原则,国家已经赋予经营实体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除此之外的经营风险,国家将不予承担.否则,将导致风险程度不同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2、具体说明
增值税(以货物为例)
1)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
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思成解释:此时在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最后一道环节,视同企业作为最终承担者;已无下一环节,故而前面抵扣的要转出;
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思成解释:因为法人税制下,内部处置资产,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不发生改变,不发生改变就不具有产生所得的条件,故而企业所得税下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水是有源的,树是有根的,财税差异不是没有原因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及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及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及对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14号”)是由中国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共同发布的,于2024年生效。

准则14号规定了企业在确认与计量收入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准则14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收入的定义和确认:准则14号明确了收入的定义,即企业通过其日常经营活动中转让商品、提供劳务或者转让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企业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如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有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并且将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评估。

2.收入的计量:在确认收入之后,准则14号规定了相应的计量原则。

一般而言,企业应按照交易价格或交易价格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

当无法确保交易价格的可靠性时,可以采用其他可靠的方式计量收入。

3.收入相关的特殊问题:准则14号还对一些与收入相关的特殊问题进行了规定。

例如,与收入紧密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应与相关收入同时确认。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与收入相关的退货、保修、折扣和回赠等事项,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计量和披露。

与此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准则14号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变化:1.定义的修改:准则14号对收入的定义进行了调整,将过去的“会计确认收入基本准则”的定义精简为现在的“流入经济利益”的定义。

这样的调整使得定义更加简明,也更加符合国际会计准则。

2.收入的确认时机:准则14号在确认收入的时机上与之前的准则有所不同。

相较于过去的准则,准则14号更加注重了收入与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实际发生时间的关联性。

这样的调整使得财务报告中的收入更加真实、准确。

3.收入的计量方法:准则14号被强调了收入的计量方法应根据交易价格或交易价格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这种调整使得收入的计量更加客观、公平,更加符合市场行为规范。

总体而言,准则14号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提高中国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中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中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中的差异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中的差异随着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化,新的会计准则在企业财务报告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与税法的差异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与税法的差异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和税法之间具有关联性和差异性,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上的差异具有历史性和客观性,从短期内难以消除。

随着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财税之间的差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入,对会计核算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两者之间的差异协调势在必行。

如何正确掌握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做好财税差异的调整是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1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中存在的差异1.1 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

准则中规定,企业同时满足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进行转移,并不保留继续管理权以及收入和成本能进行准确的计量,预计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收入的确认。

而税法在进行收入确认时,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是税法并不考虑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的因素,只要其他因素满足即可。

这种情况下,税法只确定了收入的行为,而不考虑到以后经济事项的变化,这样规定可以维护税法的刚性,降低税收征收风险,但也可能导致企业的应税收入增大,提高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1.2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差异分期收款在新会计准则规定中,将其视同融资性质的经济业务,应按照相关合同的公允价值进行销售收入的确定,而合同的签订价格和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按照实际利率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规定相对简单,并没有考虑到公允价值的因素,而只是依据合同价款和收款时间进行收入确认。

这种情况下,税法可以进行固定的税收征收,不需要考虑未来公允价值变动对收入的影响,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充分考虑未来收入实现的可能性,并将合同价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对期间损益进行调整,以完整的反映出企业未来一定期间内收入完成情况,更好的体现了会计的客观性原则。

1.3 提供劳务收入处理的差异劳务收入的财税差异主要体现在跨年劳务收入的确认上。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分析作者:田媛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35期摘要:我国财政部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改变了以“一般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对区分总额与净额确认收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造成所得税、确认时点的税与会计产生差异。

本文主要阐述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希望能够为企业应对税会差异提供有效调整对策,促进企业发展。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所得税;确认时点一、所得税税会差异( 一) 多项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的针对对象主要是多项履约义务和时段履约,它规定企业自合同生效日起,就要对合同进行评估,并且明确区分向客户承诺的商品。

对此,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两点必要条件:第一,保证客户能够从合同规定商品本身、其他与商品有关的易获取资源中受益;第二,保证客户能够将转让合同商品的承诺、其他单独承诺进行单独区分。

如果满足“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能够被清晰识别,且评估该履约义务的行为是在某一时间段内进行,从客户可获取的经济利益、商品控制权、款项收取权利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判断”这一要求,则可以认为该履约义务属于时段履约,如果不能满足该要求,则认为是时点履约。

( 二) 售后回购售后回购主要一种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对客户承诺日后有权选择是否对该商品进行回购的销售方式,新收入准则针对售后回购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想要降低因税会差异引起的经济风险就应当遵循以下两点会计处理方式:第一,对于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的商品,企业有权进行回购,若客户在某一销售时点并为取得有关该商品的控制权,那么企业可以将其作为融资交易或租赁交易实行会计处理。

对于回购价格低于原价的商品,要将其视为租赁交易,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有关规定开展会计处理工作,对于回购价格高于或等于原价的商品,可视为融资交易,收到客户款项后要对金融负债进行确认。

第二,对于原本就因客户要求而负有回购义务的商品,企业应当在合同生效起始日便对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项权利的经济动因进行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该准则的发布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在确认和计量收入时的做法,使其更加符合实际经济活动的本质以及会计的基本原则。

以下是对该准则的解读:一、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明确了收入的确认条件,即存在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收入的数量可靠可衡量,并且与收入相应的成本已经或将要发生。

这意味着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实际的经济利益,以及能否合理计量收入。

在收入的确认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还对一些特殊情况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收入的确认时间、商品销售中的特殊情况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企业在具体操作中遵循准则的要求,确保收入的合理确认。

二、收入的计量在确定收入金额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规定了几种计量方法,如交易价格法、成本法、实现法等。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进行收入的确认。

在收入的计量时间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规定了应当根据收入的实际发生时间进行计量,而非委托代理或居间服务的实质为提供时间的方式的,应当按照以时间为基础的方法进行计量。

这一规定有助于企业在确认和计量收入时考虑实际经济活动的本质,避免不合理的计算。

三、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影响的因素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是确认收入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规定应当根据控制权的转移、实际所有权的转移和经济利益的转移来确定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

这一规定有助于企业在确认收入时确定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更准确地计量收入。

收入的可预见性是确认收入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规定应当根据可靠的证据来判断预估收入的可预见性。

这一规定有助于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考虑市场的不确定性,并根据可靠的证据进行预估,避免对未来收入进行不合理的确认。

退货和折扣是影响收入计量的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规定退货和折扣应当在收入计量时进行预计,并在确认过程中予以调整。

这一规定有助于企业在计量收入时充分考虑退货和折扣的可能性,并在确认过程中进行准确的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24年修订)《收入》是财务会计领域的一项重要准则,指导企业如何确认和计量收入。

本文将对该准则进行解读,详细介绍其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并分析其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

一、背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多样性。

修订的目标是提高准则的适用性、统一性和标准化水平,促进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规范性。

二、主要内容《收入》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收入的确认时间:根据成交控制原则,收入应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客户并且具备实际支配权时确认。

2.收入的计量:收入应以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应扣除任何现金折扣和提供给客户的其他优惠。

3.收入的划分:将收入划分为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两类,根据交易的性质和实质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分类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合同:对于涉及合同的收入,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和支付条件进行确认和计量。

5.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企业应根据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收入,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变动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对企业的会计实务和财务报表产生了重要影响。

1.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化:准则强调按照成交控制原则确认收入,使得企业不能仅凭合同签订或发货确认收入,而需要进一步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付和实际支配权。

2.收入计量的规范化: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收入,这需要企业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合理估计和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四、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将对企业的会计报表产生以下影响:1.收入确认时间和收入计量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利润表的收入和成本的计算,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报表的盈利水平的调整。

2.合同的重要性将导致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合同管理和控制,遵循准则的要求进行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释。

收入新准则:注意六个差异做好财税处理

收入新准则:注意六个差异做好财税处理

收入新准则:注意六个差异做好财税处理2020年11月10日来源:作者:秦燕随着产业升级和业务模式创新,新兴行业和创新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复杂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以及建造合同取得的收入,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收入新准则2017年7月5日发布至今已3年有余,之所以还称其为“新”准则,重要因素之一是其施行范围自2021年1月1日起,将由上市企业扩围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

实务中,需关注收入新准则下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规避相关涉税风险。

一、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收入新准则界定的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核算内容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以及建造合同取得的收入。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非流动资产的处置,不属于收入的核算范围,处置利得或损失通过营业外收支等科目进行核算。

税法的收入确认,通常不考虑收入的形式、来源及性质。

流转税方面,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其中销售的服务包含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

相比收入新准则核算范围,增值税的应税收入范围扩大到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方面,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其涵盖内容不仅包括收入新准则核算的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作为收入核算的投资收益、资产处置利得、部分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收入等。

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同时将收入区分应税收入、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收入总额减去不征收收入和免税收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全解析】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下税会差异解析财政部7月1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修订后的准则与2014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IFRS 15)保持趋同。

在新的收入准则下,会计考虑五步法确认收入,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应用新的五步法模型带来的最重要的改变是:1.任何捆绑在一起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能够被明显区分,则必须单独确认,并且,合同价格的任何折扣或返利一般而言必须分配至单独的要素。

2.在对价因为任何原因(例如,激励、返利、业绩奖金、特许权使用费、成功实现某种结果等)而可能被改变的情况下,收入确认的时点可能早于现行准则,新准则要求必须确认不存在重大转回风险的最小金额。

3.收入被确认的时点可能发生改变。

现行实务中一些在合同期末的某一时点确认的收入在新准则下可能应当在合同期间内予以确认,反之亦然。

在新的收入确认准则下,收入确认时间点和金额可能会发生改变,某些合同成本可能需要资本化而非费用化……这些都可能对企业的流转税以及所得税产生影响。

目前,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法规(如国税函[2008]875号)仍然是参考旧的收入准则,而增值税上的收入确认一直有自己独特的逻辑,与会计准则存在着差异。

因此,实施新的收入准则后,企业如何识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会差异,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以及如何与税务监管部门沟通差异原因等等,都需要提前进行考虑。

本文就新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规定及其差异进行了简要对比分析。

仅供参考。

解析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发文通知发文通知: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本条解析适用于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本条解析适用于第六条本条解析适用于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税会差异:税法无合同合并第八条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本条解析适用于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本条解析适用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