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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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案件法律分析(3篇)

阴阳合同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阴阳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一部分条款是公开的,另一部分条款是私下的,通常用于规避法律、逃避税收、逃避债务等目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阴阳合同案件日益增多,对法律的挑战也越来越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阴阳合同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性质1. 阴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阴阳合同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2. 阴阳合同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

”虽然阴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当事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当事人因阴阳合同遭受的损失,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财产:当事人因阴阳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3)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涉及阴阳合同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三、阴阳合同案件的司法实践1. 阴阳合同案件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阴阳合同案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形式:阴阳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但有时也可能采用口头形式。

(2)合同内容:阴阳合同中,公开条款与私下条款内容不一致,且私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

(3)当事人行为: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法律、逃避债务等行为。

2. 阴阳合同案件的审理在审理阴阳合同案件时,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因阴阳合同遭受的损失,法院应依法判决赔偿。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涉及阴阳合同的违法行为,法院应依法判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阴阳合同法律处理案例(3篇)

阴阳合同法律处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时间等条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甲公司为了逃避税收和规避合同条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阴阳合同”。

在“阳合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全部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而在“阴合同”中,甲公司仅向乙公司提供了部分货物,总价为500万元。

甲公司通过“阴合同”将剩余的500万元货物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公司,以此逃避税收和规避合同条款。

二、法律分析1. 阴阳合同的定义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规避法律、逃避税收、规避合同条款等目的,在形式上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对外公开,称为“阳合同”,另一份仅对内使用,称为“阴合同”。

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阴合同”则是非法的。

2.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逃避税收和规避合同条款,损害了国家利益。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阴合同”是无效的。

3. 阴阳合同的法律责任(1)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签订阴阳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逃避税收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案例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出售方):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结构为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元)。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元),剩余房款按以下方式支付:o(具体付款方式,如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贷款支付等,需明确付款时间和金额)第三条交房时间与手续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全额房款后___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2.甲方应确保在交房时,该房屋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物业等相关费用已结清,并提供相关收据或凭证。

第四条产权过户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全额房款后____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2.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或明确约定由哪一方承担)。

第五条房屋保证1.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甲方保证该房屋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设定抵押权等限制权利。

第六条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对龚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对龚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卖领域 , 尚无 法律 对 “ 阴 阳合 同” 的效 力认 定 问题 作 出明文规 定。 司法 实践 中 , 法 院在 处理 “ 阴阳合 同” 房地 产 买 卖合 同纠纷
时, 通 常认定 “ 阳合 同” 为无 效合 同。
关键 词
房屋 买卖 阴 阳合 同 效 力认 定
作者 简介 : 刘敏 , 上 海交通 大学凯 原法 学院 2 0 1 1 级 民商 法学专 业硕士研 究 生在读 , 上海 市闸北 区人 民法院研 究室 主任 ; 刘金 露, 上海 市 闸北 区人 民法院研 究 室 , 民商法 学硕 士学位 。
, 这一 阴一 阳两个合 同的效 力如何 , 成为解 决 员石 某 , 在 协议 书尾部 落款处 甲方位 置盖有被 告上海 某房地 产投 市房地产 买卖 合 同》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第八 分公 司 的印章 。协 议约 定被 告将该 房屋 转 本 案争 议 的最关键 因素 。 让给 原 告, 房款 为 7 2 0 0 0元 。原告 于是 向被 告支付 了全 部房 款
所 谓阴 阳 合同, 又称 黑 白合 同 , 是指 合 同的 当事人 出于规 避
原告 : 龚某
被告 : 上海 某 房地 产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第 八 分公 司 ( 以下 简
称 八 分公 司)
政 府管 理或 经济利 益 最大 化 的动机 而对 同一单 交 易所 签订 的两 份 内容 不一致 的合 同 。 其 中一份提 交给 相关 部 门查验和 备案 , 但 合 同当事 人并 不实 际履 行 , 称为 “ 阳合 同” ; 而 另一 份仅 为合 同当
中圈分 类号 : D9 2 3 . 6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6 — 0 5 7 . 0 2

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

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

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范文案情简述:2020年3月5日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经某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了被告(反诉原告)钟某的一处房屋。

并且于3月7日,原、被告在该中介公司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收的目的,双方在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为108万元,而《补充协议》中约定该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原告分三次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守约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元。

案件分析:上述案件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系合法有效的。

虽然双方为了少缴税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但是不能因此否认《补充协议》的效力。

知识拓展:什么是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购房阴阳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例

购房阴阳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例

购房阴阳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例咱就说老王这人啊,心里头净想着些歪点子。

老王一直想在大城市买套房,可他那点存款,离全额付款差了十万八千里,贷款呢,按正常情况他能贷到的钱也不太够。

这时候啊,他不知道从哪儿听来一个馊主意,搞个购房阴阳合同。

啥是阴阳合同呢?就是表面上有一份合同,比如说那房子实际价值100万,他让卖家给他写一份合同上标价150万的合同。

这150万的合同就是给银行看的“阳合同”。

然后呢,他就拿着这份假合同去找银行申请贷款。

按照银行的算法,150万的房子能贷出的款可比100万房子能贷的多不少呢。

老王心里还美滋滋的,想着自己可真是个“小天才”,这么轻易就找到了弄钱买房的好法子。

银行呢,一开始按照流程审核,看着合同上150万的房价,觉得这房子抵押在这儿,贷款好像没什么风险。

可银行也不是吃素的呀。

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发现有点不对劲。

工作人员调查了同小区同户型房子的价格,发现都在100万左右,怎么就这老王买的房子要150万呢?这里面肯定有猫腻。

于是,银行就深入调查,这一查可不得了,就把老王的小把戏给揭穿了。

这时候老王可傻眼了,原本想着占个大便宜,结果呢,不但贷款没拿到,还被银行列入了黑名单。

以后再想从银行贷款,那可就比登天还难了。

而且,这种骗取贷款的行为是违法的,老王还面临着法律的处罚呢。

还有个小张的事儿。

小张想投资房产,可手头钱不够,又不想找亲戚朋友借。

他也打起了阴阳合同骗贷的主意。

他和卖家商量好了,弄了个虚高房价的合同。

但是啊,卖家心里也不踏实,毕竟这事儿要是捅出去了,自己也脱不了干系。

可小张拍着胸脯保证说肯定没问题。

小张拿着假合同去银行贷款,银行在审核的时候,除了看房价,还要查很多其他的东西呢。

比如说小张的收入流水,银行发现小张的收入根本就不足以支撑他偿还按照150万房价贷款后的月供。

再一深入调查,又发现了房价虚高的问题。

这下好了,小张不但房子没买成,还被卖家追着要赔偿,因为这事儿搞得卖家心里慌慌的,也不敢再跟他有什么房产交易了。

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引言阴阳合同是指合同的实际内容与合同书面表述不一致的情况。

在商业交易中,阴阳合同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当事人在面对阴阳合同时,往往会面临效力认定问题。

本文将探讨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并分析国内现行法律对此的规定。

什么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使用虚假、夸大或欺诈手段,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达到欺骗、逃避法律责任或其他不合法目的的行为。

这些合同实际上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一致,是一种实质性的舞弊行为。

阴阳合同的出现往往会给交易双方的权益造成损害,甚至威胁到整个商业环境的诚信度。

因此,处理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在处理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时,法律往往会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意思原则真实意思原则要求合同的真实意图和真实意思能够得到保护。

无论合同中的文字如何表述,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一方欺诈或误导另一方的情况,这个合同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有利原则有利原则是指对于法律认可的合同,应当以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式解释和执行。

相反,如果合同的一方使用阴阳合同达到欺诈、逃避法律责任等不当目的,这种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3. 对抗原则对抗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具备平等地位,并能够自由行使其权利,以便能够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和诚信的基础上,所以当一方使用阴阳合同等不当手段欺诈另一方时,该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

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效力认定问题往往是阴阳合同案件最核心的争议焦点。

在我国,针对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方法:1. 质证证明法质证证明法是指当事人利用证据来证明阴阳合同存在的事实。

通过出示相关证据,如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相关交流记录等,来证明阴阳合同的存在。

2. 事实推定法事实推定法是指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通过推断判断阴阳合同的存在。

房屋买卖流程中要谨防陷阱

房屋买卖流程中要谨防陷阱

房屋买卖流程中要谨防陷阱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购房者与卖房者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需注意一些可能存在的陷阱。

合同中的阴阳合同法律责任不容忽视【案例一】小王最近在北京五环外买了一套三居室,面积15...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购房者与卖房者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需注意一些可能存在的陷阱。

合同中的“阴阳合同”法律责任不容忽视【案例一】小王最近在北京五环外买了一套三居室,面积150平方米,成交价为150万元。

但在房管所网签时,小王与原房主签订的价格显示的是75万元。

“网签合同是假合同,这个价格主要是用来避税”。

小王解释说,原房主购买这套房子花了75万元,而75万元是税务部门对这个区域房子认可的最低纳税价格。

“按照契税是房子成交价的3%计算,光契税一项就可少交22500元。

而通过做低房价,原本需要支付的营业税也做没了。

”小王面露得意地说。

从 2005年6月1日起,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我国开始执行普通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区别征税,并且对出售方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大大增加了非普通商品房及出售方的税负,而转让方的税负又转嫁到了受让方,于是买卖双方为了少付税费,多采取做低房价的方式来逃税,并且以“避税”的幌子来掩盖违法的真实目的。

通常的操作方式是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者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合同”。

签订“阴阳合同”,即签订一份总房价较低的合同,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的“阳合同”,同时签订一份反映真实成交价格的“阴合同”。

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操作方式更为简便,买卖双方只签订一份价格虚假的买卖合同用来办理过户手续之用,真实的成交价格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约定。

【律师提醒】这样的“避税”方式是违法的,违法必然存在违法成本,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补足应缴的税款,而且还面临高额罚款。

更为严重的是,这样所谓的“避税” 方式在近几年已经引起了一定数量的纠纷。

过户前首先要核税,核税通不过,则无法交易,纠纷自然而生,多出的税费到底谁来承担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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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丨高杉LEGAL
作者:@高杉峻
【高杉按语】
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实现避税目的,就同一房产签订不同价款的多份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

一旦就实际应履行何种价款发生争议,并不当然以价格低者或价格髙者为准,也不当然以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为准。

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法院往往综合全案情况与证据,必要时通过价格鉴立等方式,来确左双方达成一致的真实交易价格。

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避税等违法行为,应由税务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据行政法规进行査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此宜接处理的情形较为少见。

另外,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五项的规定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均为无效的情况也较为少见。

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内蒙古自治区髙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提一字第17号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形成了两份价格迥异的合同,买卖双方各•自主张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履行。

再审从两份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价格等方而,综合审查认泄“2150”合同是双方关于商品房买卖的貞•实意思表示,而"1100”合同是双方为规避纳税义务所形成,且因立仁公司协助多某某规避纳税义务,对发生本案民事纠纷亦存有过错, 故对其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民五终字第188号新乡市朋来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忠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朋来公司与李忠林在2004年1月19日签订了购房协议。

此后,朋来公司与陈芳兰就同一房屋分别于2005年1月25日、2005年3月18日另外签订了购房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契约。

案涉房屋于2005年3月28日办理了房屋所有人为陈芳兰的房权证。

朋来公司在原审提供的2007年6月27日由陈芳兰、李忠林出具的证明显示,双方协商将案涉房屋的价格约定为1500元/平方米,只供办理房权证使用。

购房协议仍以2004年1月19日所签为准。

据此说明,朋来公司与李忠林签订第一份购房协议到案涉房屋产权证办到陈芳兰需下, 朋来公司没有对合同主体变更及房权证办理等事宜提出异议,仅对案涉房屋的价款声明以第一份协议为准。

故本院确认案涉第一份协议及第二、三份协议(除购房价款外)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左,系有效合同,但其中第二、三份合同关于购房款数额的约立,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从朋来公司所提交的书而证明内容来看, 其双方实际系按2004年1月19
日协议所约左的价款履行的,此后协议中约泄的价款标准并未适用,另朋来公司称陈芳兰、李忠林尚未足额支付房款,但陈芳兰、李忠林是否已足额支付了购房款属合同的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确认,且朋来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也未请求判令李忠林或陈芳兰支付欠款,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

朋来公司与陈芳兰、李忠林约定以价位低的合同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存在避税的嫌疑,但偷税漏税的行为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对此,双方当事人若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应由行政机关进行查证并处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48号严某某与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为买卖XXXX室房屋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英中为了避税合同约泄房屋转让价款为120万元,而补充协议约泄房屋成交总价为 183万元。

介同中双方为了避税而约定的房款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补充协议约左的房屋成交总价183万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可以继续履行。

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40号曾翔与赖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的买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前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哪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现有证据显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07年8月2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该日共同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同日,上诉人签收了广州市东沙农村信用合作社岀具的《二手市场购房贷款意向书》,该信用社同意发放200万元贷款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至上诉人账户。

再依据众所周知的事实,金融风暴在2007年底至2008年初才正式爆发,上诉人称由于金融风眾的原因导致房价从229万元急剧下降到177万元,显然没有合理的原因。

结合现在二手房交易的现状,本院采信被上诉人的陈述,即《房地产买卖合同》系为避税而签订的, 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实际履行的是《房屋买卖协议》。

《房屋买卖协议》对于剩余房款的支付时间定在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而上诉人现无充分证据证实在2007年8月23日后有与被上诉人协商如何继续履行合同,而是在本案《房屋买卖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3日将案涉房屋岀售给案外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

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的约泄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左,本院予以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桂市民终字第1175号陈超等与安旻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价格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左,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进行房屋买卖先后签订了三次合同,后合同对前合同的主体、价格、付款时间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更。

这些变更系当事人行使和处分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人
民法院应予认可。

即,经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以最后变更的一次为准,本院确认双方于2009年3月16日签订的第三份合同合法有效。

该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为23刀元, 故双方应以此价款进行履行。

上诉人主张书写为23万元系为了避税,实际成交价格应为30 万元,无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况且,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和二审上诉状中均认可 23万元的成交价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I: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应予确认。

故,木院确认合同成交价格为23 万元。

上诉人认为房屋成交价格为30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书目】
王泽鉴:《民法总则》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
田朗亮:《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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