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的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保障公共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建设造价,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XX市、XX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XX 镇人民政府、镇纪委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1、对招投标进场范围的监督。

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镇级、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均应进镇招投标分中心实行招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标。村级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首先要考虑村级经济承受能力,防止村级集体经济超负荷运行。

2、对招投标方式的监督。

符合条件的进场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除《XX 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情形外。

3、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

镇招投标分中心必须严格把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加强对招标文件、项目审批、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的审核。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村“三委会”集体商量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广

泛征求各方意见;提交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对投标单位违规行为的监督。

在全市招投标信用档案中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实际施工负责人,拒绝参加本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或在本镇范围内有二个项目以上的工程建设质量较差,在竣工验收时,被评定为不合格工程的,也同样拒绝参加招投标活动。

5、对直接操作(或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的监督。

镇、村从事或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工作人员,若在招投标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按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的监督

1、执行工程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代保管制。镇招投标分中心应将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有效证件进行代保管。不得将代保管的证件在其它同类项目投标中使用。

2、对投标保证金管理的监督。镇招投标分中心应严格管理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在签证合同前转为履约保证金),完备收缴退还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保证金移作他用。

3、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监督。镇招投标分中心应对施工

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到岗履约情况进行巡查,若有违约情况发生,经业主、施工、监理三方共同确认后,出具违约情况签证单,按合同有关条款(或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扣除违约金。

4、对施工工期管理的监督。镇招投标分中心应会同业主、监理,加强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督促施工方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若业主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应说明原因,若施工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必须按照工期延误违约条款,扣除工程逾期完工违约金。

5、对工程项目保险情况的监督。镇招投标分中心应检查施工方有否按(X农保[2010]2号)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包括财政融资)建设项目保险纳入农业保险“以险养险”具体操作办法执行。

6、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执行情况的监督。镇招投标分中心应加强对施工建设承包合同(协议书)、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签订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有否按规定签订好上述法律文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督。施工方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后,由镇建设项目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记入镇招投标信用档案。

三、加强对业主或项目法人管理建设项目情况的监督。

1、业主必须负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

做好项目方案设计、投资预算、项目报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业主必须加强对工程项目变更的管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技术因素需要变更设计、调整设备等导致工程项目造价增加超过规定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3、业主必须加强对工程项目质量的管理。业主应会同监理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严格把关,对已完工项目督促施工单位出具工程项目质量自评书和质量保修承诺书(保修期按国家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执行),督促工程监理出具工程项目监测、监管评定意见书。

4、业主必须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和退还企业诚信金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合理使用工程预留金,杜绝工程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现象。

5、业主必须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业主对工程建设项目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会同安监所对在建工程项目用电用水、围护、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等方面进行安全生产督查。

6、业主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业主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或项目保廉承诺书),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廉洁履行职责。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镇监察审计室加强对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1、由镇、村组织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接受镇监察审计室的审计监督。

2、总投资额5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由镇监察审计室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其中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报市国家投资审计中心备案,接受抽审。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镇监察审计室负责送审市国家投资审计中心,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做好现场取证与复审工作。

3、投资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70%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结算,经业主、监理确认后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登记表》。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按审计审核的工程款结算资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建设单位(业主)须暂扣不少于工程款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镇招投标领导小组衔接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4、镇监察审计室根据《XX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和《XX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审计监督工作:

(1)参与招标文件结算条款的审查,招标单位自施工合同

签订之日起五日内请将合同送镇监察审计室备案。

(2)负责检查工程送审项目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检查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竣工是否符合程序,竣工验收内容是否齐全;工程结算是否真实(包括工程量是否真实,费用及定额的选用是否适当,价格是否合理,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3)加强对工程变更项目管理的监督。工程变更的监督范围:

村级工程项目单次变更超过合同价10%以上(或绝对额5万元以上)的,在变更前,应经“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

镇级工程项目单位次变更超过合同价5%以上(或绝对额10万元以上);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造价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实施管理组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

工程变更应出具工程变更签证单,每份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须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签字并盖公章,涉及安全、结构及使用功能调整的设计变更,还须详细注明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做法及简图,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对确需事前审核的现场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及时通知镇监察审计室进行现场审核、鉴证,为以后的结算审计提供准确的最原始的变更资料。

在工程变更审核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将不予确认。

(a)只有工程量没有具体计算式的签证单;

(b)签证手续不完备的;

(c)按工日(台班)计算工程量,未具体记录日期,时间的;

(d)同一工程项目分段(批、次等)按不同单价计算工程款,但无相应原始记录及证明材料的。

(4)镇监察审计室全程参与监督5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初审复核工作,当中介机构的初审计结果出来后,组织中介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对帐。

(5)组织300万元以下项目的审计协调会议,参与市审计中心组织的3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审计协调会议。300万元以下项目的审计协调会议由镇监察审计室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加,集体商量解决审计重大问题,并做好相关会议纪要。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

1、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监督。

服务本镇、村招投标活动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布的有效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每年从市招投标中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入围企业名单选择3家,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X价服(2005)

60号文件规定的基准价格75%计价。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业务前须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咨询,以致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其代理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文件应按规定进行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章,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必须加盖编审人员资格章,未按规定签名、盖章的,拒绝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进入市招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按市招管办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项目类型,镇招投标分中心可邀请二家代理机构对一个项目同时编制工程量清单等招标文件,由业主单位从中择优选定,以优化方案文件。未被选中的单位只收取少量工本费,不超过代理服务费的40%。

2、对咨询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

(1)服务本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具有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有效资格证书,镇监察审计室须在市审计中心招标入围的18家(甲级、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选择3家为我镇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的咨询服务机构,并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

算,按X价服[2010]80号文件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5%计价。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业主)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时间、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等的服务。

3、对施工监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

(1)服务本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公司必须具有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有效资格证书,业主应选择监管实力强、信誉好、上规模、高品质,并能全力配合业主完成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公司。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基价标准的75%计价。

(3)邀请的监理公司必须与业主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程范围、明确权利和义务,明确派驻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到岗出勤等相关条款,或双方协商议定的附加条款。

(4)从事本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公司,不得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监理从业人员不得伪造、出具虚假证明资料或报告。

(5)镇建设工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在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时对监理公司的服务业绩也进行考核评定,若首次验收不合格的和再次复验不合格的,建议业主对该监理公司拒绝

支付服务费,其监理公司在一年内不得从事本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6)镇监察审计室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时,若发现监理公司为工程提供伪造的证明资料或报告,建议业主对该监理公司拒绝支付业务费,或结算审核核减超过5%以上,也应酌情扣减监理公司10%以上的服务费。

(7)对服务质量优、诚信度较高的监理公司,实施激励制度,优先推荐参与本镇、村投资项目。

六、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在镇、村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凡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3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镇通建制村公路) (粤交基[____]____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___年第____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___〕____)以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____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九条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核,报备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的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保障公共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建设造价,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XX市、XX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XX 镇人民政府、镇纪委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1、对招投标进场范围的监督。 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镇级、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均应进镇招投标分中心实行招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标。村级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首先要考虑村级经济承受能力,防止村级集体经济超负荷运行。 2、对招投标方式的监督。 符合条件的进场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除《XX 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情形外。 3、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 镇招投标分中心必须严格把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加强对招标文件、项目审批、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的审核。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村“三委会”集体商量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广

泛征求各方意见;提交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对投标单位违规行为的监督。 在全市招投标信用档案中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实际施工负责人,拒绝参加本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或在本镇范围内有二个项目以上的工程建设质量较差,在竣工验收时,被评定为不合格工程的,也同样拒绝参加招投标活动。 5、对直接操作(或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的监督。 镇、村从事或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工作人员,若在招投标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按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的监督 1、执行工程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代保管制。镇招投标分中心应将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有效证件进行代保管。不得将代保管的证件在其它同类项目投标中使用。 2、对投标保证金管理的监督。镇招投标分中心应严格管理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在签证合同前转为履约保证金),完备收缴退还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保证金移作他用。 3、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监督。镇招投标分中心应对施工

杭州市萧山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村级“三资”管理,推进“清廉村社”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区村级工程监管体系,有效提升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的规范性、操作的便利性和监管的有效性,根据《中共杭州市纪委杭州市监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级“三小”监督体系深入推进清廉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市纪发〔2019〕9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萧政办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基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小型工程项目是指以村社为实施主体,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结对等为资金来源的施工合同估算价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分以下几类: 1、建筑类:包括简易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拆修缮、装饰等施工项目。 2、交通类:包括村内道路、林间道路、田间道路及机耕桥等简易道路建设。 3、水利类:包括小水渠、小水池、砌坎、河道清淤等小型水利项目。 4、其他类:包括村庄绿化、美化、亮化项目及操场、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上级相关部门有专项要求的,按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工作流程

各村级组织作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验收审价、档案管理等全过程管理,村级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项目决策 村社按照社会事业和集体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和村级财务状况,经村社三委会集体讨论后提出村级集体工程项目的初步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程概算、施工方确定方式等。参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19〕12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工程优惠率。施工合同估算价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方案由村社三委会讨论决定。施工合同估算价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方案须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所有项目须提交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工程建设方案须报镇街经管部门备案存档。 (二)施工方确定 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社自行编制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预算。根据工程投资额度、工程项目性质、技术要求等因素,明确施工方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公开交易:对30万元以下的村级小型工程,所在镇街认为需要公开交易的,按照工程公开交易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2、预选施工方:不公开交易的,应建立村级小型工程施工方年度目录库,采用抽签等方式确定施工方,具体操作如下:

如皋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doc

如皋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村镇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防控村镇建设安全和质量事故,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以及《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工程建设,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指村镇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实施建设的公共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按照工程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村镇建设工程分为限额以上工程(一类)、限额以下工程(二类)(以下简称一类工程和二类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依据职责及本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部门、其它职能管理部门应

将村镇建设审批的信息及时通报市住建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第四条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及本暂行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二类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市住建局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五条村镇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督促辖区内一类工程建设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条村镇工程建设应当贯彻国家、省和本市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 第七条村镇建设规划划定建设用地时,必须考虑选址安全因素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考虑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地质条件不稳定、有严重环境污染、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区域。 第八条在编制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适当增加取土孔,并在地质勘察报告中做出农民自建住宅基础埋深及基础形式的初步建议。 第二章一类工程管理 第九条一类工程是指各镇(区、街道)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建质[2013]7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 见 正文: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黑建质〔2013〕7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省农垦总局住建局(建委),省森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村镇建设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多年以来,村镇建设工程项目一直处于数量少、体量小、分散、偏远、建设方式为自建等现状,一些县级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没有直接深入到村镇进行质量安全监管,加之乡镇政府无建设行政专职管理机构,使得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形成空白。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村镇建设工程的数量和体量也随之加大,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和实际监管能力的矛盾十分突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村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村镇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依法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5.12 •【文号】 •【施行日期】1997.05.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村镇建设是关系亿万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一件大事,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着村镇建设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及建设部《质量兴业要点》,本着对人民和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针对目前村镇建设中一些地方忽视工程质量管理,造成工程隐患严重和事故多发的状况,为切实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障村镇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主管镇(乡)长对村镇(乡)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加强所辖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镇(乡)长的重点职责,特别是主管建设的镇(乡)长要对镇(乡)建筑工程质量高度负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各项法规和政策。对管理不善,造成责任事故者,严肃追究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立工程建设申报制度,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程序。镇(乡)的建设主管

部门,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把好审批关、对承担镇(乡)生产性投资、公共设施成本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的施工队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严禁无证建筑工匠和非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揽工程任务。镇(乡)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开工前,要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镇(乡)住宅建设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不符合设计图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不予审批。 三、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镇(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对进入本镇(乡)域内承担村镇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匠和施工队伍进行注册登记。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越级承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条件的建制镇和集镇,可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逐步完善建筑市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四、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镇(乡)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镇(乡)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县(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在有条件的镇(乡)建设管理部门中设立工程质量监督分支机构,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派监督人员直接进行质量监督。镇(乡)的工程质量监督,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监督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六、推进科技进步,改进村镇的传统建设方式。要逐步推行统一组织、综合开发的工程建设模式、按照规划进行住宅小区的统一开发建设,改变多年来亲帮

XX镇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XX镇镇村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XX市人民政府《XX 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和《XX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镇属各部门及各村(社区)使用财政、集体资金投资并负责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安装、市政、装饰、绿化、水利、交通、拆房、土地 整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具体范围包括: 1.施工单项合同5万元以上的,不满60万元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第三条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镇成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主要负责全镇所有小额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对一些有特殊专业要求或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匹配的,经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参加邀请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项目性质需要相应工程资质的,应符合承担相应工程的资质要求,邀请招标必须严格按本镇项目建设风险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有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镇党委会或村两委会研究同意项目立项的会议记录; (二)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按招标公告要求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 (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六)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 (七)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省委巡视组及市委巡察组反馈关于工程管理问题的整改工作及加强农村基层工程建设管理,维护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常平镇农林水务局草拟《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程管理细则》),现就相关事宜解读如下:一、《工程管理细则》出台背景根据《XX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XX农(20XX)XX号)关于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管理要求,完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管理规则,起草了《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程管理细则》),《工程管理细则》是贯彻《XX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XX府(20XX)XX号)第五十条有关工程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范围,制定管理措施和操作流程,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堵塞工程管理漏洞。二、《工程管理细则》主要内容 《工程管理细则》共有十二章,包含三十二条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机构和职责。镇农林水务局在农村集体工程管理中负责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镇招投标服务所是我镇农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标的服务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工程管理工作小组,对自行招标的工程做好招标投标,负责对工程项目验收,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台账。 (二)工程立项决策和审查。遵照《XX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

施细则》民主决策原则。分别界定村级和组级的工程立项议事规则。 工程预算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呈报镇农林水务局申请审查立项。 (三)工程的预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价超过30万元的,要由具备资质公司编制预算,制定招标最高控制价。 (四)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 1、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村道改造、水利兴修、绿化亮化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安装项目等。 2、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投标。10万元以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同意后可直接发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招标投标;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关程序到镇招投标服务所办理招投标手续,按照《XX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施招标投标; (五)招标投标操作规范。制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规则,列示招标文件内容资料和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保证资金的限额作出额度规定。 (六)工程验收和结算。工程建设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管理工作小组派专人监管,依照合同严格监督施工质量,并组织验收工作。工程款支付由分管工程的干部根据合同付款进度和工程进度,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盐城市大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以及省交通厅相关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项目(含提档升级项目)及沿线桥梁改造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镇各村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区交通运输局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第二章工程实施和质量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施工、监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农村公路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安全、廉政三合同制。 第六条农村公路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审批,并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附建设合同复印件),工程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填报单位及审批单位对填报的真实性负责,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强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确保交通交通安全。具体参照《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九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指导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区交通工程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2004年12月6日)

建设部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216号 (2004年12月6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当前,我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地的状况不平衡。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 (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设计力量开展村镇工程设计竞赛,提倡推广新型住宅设计方案,逐步引导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式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式转变。同时,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农民改革自建住宅的建造模式,通过样板村镇建设活动引导新的村镇工程建造和管理模式。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扶持发展本地建筑劳务输出与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以指导施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四)鉴于村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和农民自建住宅一般规模较小的实际情况,可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镇规划选址勘察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取土孔,并在地质报告中做出基础埋深及基础形式的初步建议。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3.05.31 •【字号】金府办发[2013]25号 •【施行日期】2013.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府办发〔2013〕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农委制订的《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第3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5月31日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6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本区进一步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健全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镇级(金山工业区)农村集体

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一)明确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主体 各镇(金山工业区)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和管理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资产运作、财务审计、分配方案和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镇(金山工业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可由镇(金山工业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政府管理职能和农村集体经济运行职能,镇(金山工业区)党委书记和镇长(主任)不兼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按照政资分离的原则,严格界定财政资金和集体资金,实行财政资金和集体资金分账管理,不得混账使用、混账管理。 (二)明确镇级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机构 镇(金山工业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镇(金山工业区)经济管理事务中心承担,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统计分析、农民负担监测等方面工作。 二、明晰镇级农村集体资产权属 镇级农村集体“三资”主要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而形成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是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厘清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的总量、结构、明晰权属、明确投资主体是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厘清镇级农村集体资产总量 各镇(金山工业区)要进一步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厘清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的总量。对由于灭失、废弃、报废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调整;对账外集体资源和资产通过清理核实及时登记造册,保证账物相符,确保集体“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XX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XX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包含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镇财政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XXX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农林水务局在农村集体工程管理中负责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对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的相关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进行审查; (一)对工程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审定;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布栏对工程招标信息的发布;

(四)监督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五)监督工程验收和款项支付; (六)对违规工程项目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招投标服务所是我镇农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标的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场所和设备; (二)经农林水务局审核通过,需进入招投标服务所交易的工程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招投标服务所的相关程序办理招投标手续; (三)对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进行媒体公开发布; (四)接受竞标人(法人)咨询和报名,管理投标保证金; (五)协调组织开展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或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处理现场投标项目。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 (一)审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事项的审计; (二)纪检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查处; (三)住建局、交通运输分局、经发局、城管执法分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单位)参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按各自职能分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村镇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建制镇是指按国家行政设立的镇。集镇,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包括行政区划调整中已被撤并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农民新村)。 本细则所称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建成区和因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和集镇、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镇域规划和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其它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严格执行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沿革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划、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工矿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区域.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交通布局及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它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建制镇和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的性质定位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居住、工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 村庄建设的规划编制,应当根据不同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的规划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基础设施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对重点建设项目或重点地段的建设,应编制详细规划。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6.03 •【字号】冀建村[2011]349号 •【施行日期】2011.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 理的若干意见 (冀建村〔2011〕3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近年来,全省村镇建设日新月异,农村新民居、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不断推进,但随着村镇建筑工程投资增加、规模扩大,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初步建立覆盖镇、乡、村规划区,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村镇建筑工程监管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分类管理 (一)本意见所指村镇建筑工程主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国家、省、市和县明确的重点项目或征用集体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依照《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按照统筹城乡的要

求,对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分类进行质量安全管理。 (二)镇、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统称“限额以上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省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建筑工程,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也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三)镇、乡规划区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统称“限额以下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指导。 (四)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可以委托村委会实施质量安全管理。 二、完善监管运行机制 (五)实施村镇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城乡规划法》、《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乡政府办理选址、用地、工程等规划批准手续。有关部门或镇乡政府要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关口,重点审查建设地段是否处于自然灾害(地质、气象灾害)易发地带,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等。对于符合选址和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 (六)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请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全县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 (一)城乡规划区范围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和县政 府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及集镇规划、新农村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二)全县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县住建局负责全县范 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 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县政府审批。 (四)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交通、环保、水务、电业、通讯、供气、人防等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一)城乡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县住建局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县 住建局或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在县城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和县政府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 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县住建 局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 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村级项目管理制度

村级项目管理制度 •相关推荐 村级项目管理制度(精选6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项目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村级项目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村级负债,根据《*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含居委会,下同)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村级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监督,乡镇(含街道,下同)组织管理,村级协调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政府投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局)为全县村级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全面负责村级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村级工程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乡镇分别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主任)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建设的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审查、工程申报立项、工程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对村级工程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负责制定村级工程建设方案,筹措项目建设

资金,协调工程建设环境,承担项目建设的债权债务,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管理。各村要明确一名村干部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村级工程管理,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工程建设环境。 第三章村级工程的建设主体 第七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级公路、村属水利设施及其他村级公益性、经营性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管理,承担项目建设阶段的相关主体责任。 村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除县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其余建设资金均由村级负责筹措。村组织活动场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500平方米。 村级公路建设由所在村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田路分家、路基加工、水系恢复和附属设施的建设、环境协调及建成后的管养工作。 村属水利设施项目是指村辖区范围内不由县级以上部门单位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并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项目建设主体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村级工程建设应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村委会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发展建设规划、资金落实情况及村级组织的负债状况,决定工程是否申报建设,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对于负债多、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村,不得批准该村的村级工程建设。 第十条村级工程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及工程验收结算、工程付款的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凡有县财政投资建设的村级工程,均应根据《*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依程序报县发改局批准立项。 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发改局立项;20万元以下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县乡财政不得拨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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