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理财意识的增强,基金投资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中,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能够让投资者了解基金产品的真实情况,降低投资风险。因此,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深入探讨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以期让广大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基金投资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1.《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基金行业最为基本的法律法规之一,对基金的产品设计、运营、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法规要求在基金募集前,应当公布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向潜在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经营情况、投资运作情况、客户投诉及相关风险提示等信息。

2.《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针对基金销售的一项管理法规。它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在销售时向投资者提供完整的基金产品说明书,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风险和费用等信息。此外,基金销售机构还要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建议。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是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法规之一,其中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包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要求、投资组合的披露、基金业绩的披露、基金费用和风险的披露等等。

4.《关于加强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是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性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职责和方式,设立了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等。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1.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是基金产品最为基本的信息披露渠道,通过他们可以提供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收益分配、兑付方式、投资风险等信息。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应当公开透明,易于阅读和理解。

2.基金管理人的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经营情况、投资运作情况、客户投诉和风险提示等信息,通常采用半年度和年度季报的方式进行披露。经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信息公开透明,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

3.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公布

基金净值的公布及时、准确也是投资者了解基金情况的重要途径之一。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等信息,并在指定报刊上进行公示,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基金的净值情况。

4.基金评级报告

基金评级报告是基金投资时常用的重要参考文件之一。通常由基金评级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基金策略、管理能力、收益风险等方面综合评估,得出相应的评级结果。基金评级机构应当披露其评估的标准、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意义和影响

信息披露是基金产品创新和市场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透明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产品的真实情况,更准确地把握投资风险,并提高基金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此外,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强化监管部门的投资监管能力,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信誉度。因此,合理的信息披露对于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基金是一种适合绝大多数人参与的投资工具,对于个人的财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让投资者更加理性地参与基金投资,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提高个人的投资效率。因此,对投资者而言,了解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合理运用投资策略,才是实现投资目标的最佳选择。

总之,基金信息披露是基金投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合理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体系能够保障基金投资的公平、透明和安全。因此,各相关方应高度重视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充分保障,为中国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1. 简介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投资于基 金市场。而基金信息披露是基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金公司向 投资者提供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监管部门监管基金公司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与基金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 2. 国家法律法规 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基金法》、《基金管理 条例》、《基金合同》、《基金公告规定》等。 2.1 《基金法》 《基金法》是我国基金市场的基本法律,对于基金信息披露也作 了规定。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报告等文件中向投资者全面、准确地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 风险、业绩表现等重要信息。同时,《基金法》还规定,基金管理人 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等信息。 2.2 《基金管理条例》 《基金管理条例》是对《基金法》的具体落实,也是基金管理人 的行为准则。根据《基金管理条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地

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产净值、单位净值、基金份额成交价格等信息。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在基金的公告、招募说明书、报告中披露基 金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等信息。另外,《基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的制度和流程,包括基金估值制度、投资者权益 保护制度等。 2.3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合同,也是基金 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根据《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风险属性等信息,同时还应 当披露基金的管理费用、托管费用等相关费用。 2.4 《基金公告规定》 《基金公告规定》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定,规定了基金公司向 社会公众定期披露基金信息的范围、形式和方式。根据规定,基金公 司应当定期发布基金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披露基金的投 资状况、收益分配等信息。 3. 行业规范 除了国家法律法规外,我国基金市场还有一些行业规范。这些规 范旨在进一步规范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 1

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2

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理财意识的增强,基金投资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中,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能够让投资者了解基金产品的真实情况,降低投资风险。因此,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深入探讨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以期让广大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基金投资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1.《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基金行业最为基本的法律法规之一,对基金的产品设计、运营、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法规要求在基金募集前,应当公布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向潜在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经营情况、投资运作情况、客户投诉及相关风险提示等信息。 2.《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针对基金销售的一项管理法规。它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在销售时向投资者提供完整的基金产品说明书,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风险和费用等信息。此外,基金销售机构还要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建议。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是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法规之一,其中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包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要求、投资组合的披露、基金业绩的披露、基金费用和风险的披露等等。 4.《关于加强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是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性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职责和方式,设立了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等。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1.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是基金产品最为基本的信息披露渠道,通过他们可以提供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收益分配、兑付方式、投资风险等信息。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应当公开透明,易于阅读和理解。 2.基金管理人的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经营情况、投资运作情况、客户投诉和风险提示等信息,通常采用半年度和年度季报的方式进行披露。经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信息公开透明,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 3.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公布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基金行业中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政策

基金行业中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政策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金行业逐渐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为了规范基金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政策。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并讨论它们对基金行业的影响。 1.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中国基金行业的核心法律法规,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组织形式、设立条件、运作规则等内容,为基金行业的合法运营提供了具体指引。 该法规的实施对基金行业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它提高了对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要求基金公司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专业素质。这有助于减少市场竞争,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其次,法规规定了基金公司的运作规则,要求其遵守严格的投资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另外,该法规还鼓励基金公司积极参与资本市场的投资,促进基金行业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该办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行为、销售准则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它的实施对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销售的准入条件和操作规则,要求基金销售 机构严守职业操守,提高销售服务质量。办法还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 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确保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符合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3.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项重要 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 行为。 根据该办法,证券期货公司在开展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业务时, 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和投资经验。此外,办法规定了证券期货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做出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如果投资者发生投资损失,证券期货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信息披露和报告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和报告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项重要规范性 文件。该办法要求基金公司在运作过程中积极进行信息披露,向投资 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根据该办法,基金公司需要定期披露基金净值、投资组合、业绩比 较基准等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报告。基金公司还需要披露投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基金信息披露原则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基金信息披露原则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基金信息披露原则 导语: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原则体现在对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的要求上。在披露内容上,要求遵循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在披露形式上,要求遵循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这些原则概括如图20-2所示。 1.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完整性原则要求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重要方面进行充分的披露,不仅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利的各种风险因素。该原则要求充分披露重大信息,但并不是要求事无巨细地披露所有信息,因为这不仅将增加披露义务人的成本,也将增加投资者收集信息的成本和筛选有用信息的难度。 (4)及时性原则。及时陛原则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公开信息,体现在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及时性原则还要求公开披露信息处于最新状态。为此,基金管理人还应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5)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2.披露形式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投资证券及其他合法投资标的为投资目的,经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接受投资者的投资,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供保障,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开展整洁透明的市场行为,为投资 者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投资者需要知晓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并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做到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及客观准确。具体内容包括: (一)基金的设立、运作情况及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设立投资计划、管理人及资产管 理范围、投资组合结构、基金信托计划、基金操作政策以及基金的一般性规定等信息; (二)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成果,包括基金净值、投资组合结构及投资者收益; (三)基金运作活动状况,包括管理方式、收费情况、投资认购情况等; (四)基金资产状况,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及相关财务数据等。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投资者的要求,定期向基金投资者披露 信息,及时向投资者公布投资管理月报、半年报等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详细 的信息服务。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交易所有关要求,报送基金净值及相关财务数据。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健全的信息披露流程,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客观、及时的披露和反馈。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重视资金信息的安全与数据的准确。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来 确保资金信息的安全,充分考虑网络安全风险,制定有效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建立有 效的数据管理体系。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更新披露的文件,对不符合实际的信息及时作出补充说明,并立即向投资者披露。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认真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营造透明、负责任的投资环境,update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为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的投资信息服务。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30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0.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货币市场基金在编制基金收益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披露7日年化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第四条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参照如下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本条款中,“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及“偏离度”的涵义参见《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货币市场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在披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至少应披露基金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其他有关指标的计算应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26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58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19年7月26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

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基金管理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视管理暂行方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容与格式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制度根本原则 第二条公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等系统报送信息。 第四条公司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义务。 第三章应披露信息及要求 第五条公司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展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展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正确〞、"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根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八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基金的根本信息、基金管理人的根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如有〕、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管理人近三年的诚信状况及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展信息披露的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四章信息披露更新及报送要求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每季度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当年9 月底之前完成半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 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年度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更新公司、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根本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章重大事项变更的信息披露及报告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9.03.12 •【文号】证监发[1999]11号 •【施行日期】1999.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2日证监发[1999]11 号)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

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第八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就基金业绩进行预测; (二)保证获利、保证分担亏损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通过促销方式,劝诱、利诱投资人购买基金; (四)诋毁同行; (五)刊登任何虚假或欺诈内容;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招募说明书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许可资格清单规定的由投资管理人向基金参与者募集资金,并依照基金合同约定以组合投资管理和管理服务活动形式回报收益的私募投资基金。 第三条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人应当终审信息披露报告书,确保其完整、准确、及时、真实、权威。 第四条全部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必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本办法以及监管性要求进行。 第五条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格式及要求: (一)历史管理报告 1. 申报季度资产组合市值运行报告; 2. 投资基金最新的回报增长报告; (二)投资管理人公告披露 1. 投资管理人公告; 2. 投资管理人托管银行的公告; 3.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公告; 4. 投资管理人下属从业机构的公告; (三)投资基金其他披露 1. 投资基金行为准则及投资政策; 2. 投资基金理财计划; 3. 投资基金资产组合及交易情况报告; 4. 投资管理人及其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管理说明等。 第六条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须及时进行,以便投资者掌握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以便做出明智决策。信息内容必须时时刻刻客观准确,由投资管理人承担监管责任。

第七条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投资基金信息化管理系统。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须征得投资基金参与者同意;经征得投资基金参与者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应当把握好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尽可能充分考虑投资 基金使用环境和情况,落实到实际操作中。 第九条投资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合同向基金参与者披露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信息 披露目的和标准;投资基金涉及的风险及其管理;投资管理人分析和决策标准等。 第十条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要合理组织信息披露以及问答,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必须清楚表明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各类媒体等应当加强对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的监控管理,严禁 出现虚假信息、捏造事实及重大失实等不良信息,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做出不实报导。 第十二条对违反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由投资管理人负责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30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0.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 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为 https://www.360docs.net/doc/6318988482.html,/fund,该网站集中展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信息、运作信息和临时信息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指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指定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维护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相关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基于该网站的基金信息按露文件的报送管理、监测监控及信息展示等工作,同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基金信息披露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模板的完善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组织全行业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报送历史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二)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四)变更基金经理; (五)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六)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首次募集及持续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除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规定网站外,还应当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五、《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四)项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非主承销的证券; (二)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 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依规披露的临时报告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事项概述、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定价依据、关联方名称、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等,若成交价格与公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批准,依照《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由具有注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以自有资 金为基础经受托人托管,并通过公开募集方式向符合当地证监会规定的法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由管理人管理投资运营的证券投资基金。 (一)申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须事先向地方证监会报送基金手续办理 申请,并提交“募集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须披露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的 协议、基金管理费的收取、分配规则、监管规定和准入要求等; (三)公司生效募集合同日前,须及时披露有关基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基金类型、计划发行金额、募集资金用途、已募集金额、投资范围、费用收取规则、回报 期限、申购流程等; (四)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披露基金风险提示,详细揭示投资者承担 的投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使投资者能够准确了解投资的风险; (五)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后,须及时发布有关行业动态、投资组合变更、投 资组合效益、投资者权利的新闻信息,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公正地披露。 (一)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一管理, 具体实施由各地方证监会负责细化制定实施; (二)管理人申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需缴纳相关费用外,还必须向当地证监 会开设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和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公地址; (三)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投资基金信息部成员须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 定的从业资格,须要求其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 (四)管理人须在公开募集发起时刻起,除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更新基 金信息外,还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场变化和投资基金表现,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施行。

15、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制度建设,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以及《XX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基金委托销售时); (4)基金的投资情况; (5)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6)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8)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条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定期披露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以月度、季度、年度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向投资者披露

相关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公司披露的信息以私募基金登记备份平台上的信息为准。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若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由综合管理部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由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汇总相关信息,并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1)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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