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范》规定格式提供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3 ―第四条凡在本省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投标人投标担保、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管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执行,日常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包括由投标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
工程量清单是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乌鲁木齐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范》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是乌鲁木齐贯彻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以下简称市造价站)。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规范》和本《细则》相关规定。
对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本《细则》的其他条款仍应执行。
第四条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及计价依据相关规定。
用语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建设工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招标文件无相关内容的,投标人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签约合同价应注明暂列金金额,暂列金额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不作为收取各项规费的基数,也不作为预付款的基数。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
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大及日后存在变更可能的项目应重点评审。
第五条发包人应妥善保管承包人签约合同价对应的计价软件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版招标控制价,以便于价格调整和竣工结算时备查。
第六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按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 清单。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包括由投标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项目, 是投标报价的基础,也是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否则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无效,不得作为发承包的依据。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执业造价工程师或具有与工程专业相对应的本省 造价资格人员,且人数应与招标工程项目规模或复杂程度相适应。
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 试行) 注:第 24 条、第 29 条、第 32 条已据 164 号文调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 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建设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 称《计价规范》)、《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 ”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等。
第三条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资金 投资的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 ”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拟建 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 自主 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 价的计价方式。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02
术语和定义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 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建筑工程一般由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 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 通风与空调、建筑节能等工程组成。
0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工程量清单表格组成
01
02
03
04
05
工程量清单封 面
封面应注明工程名称、工 程地点、编制单位、编制 日期以及审核人、审核日 期等。
工程量清单汇 总表
汇总表应包括工程项目名 称、工程量、单位、人工 、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 以及汇总金额等信息。
工程量清单明 细表
明细表应详细列出各个分 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单 位、人工、材料、机械台 班消耗量以及相应价格等 信息。
招标人应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 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 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 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 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 程量清单进行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 金,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暂列 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 、计日工等暂列金额。
项目名称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 录D、附录E的规定确定。
措施项目清单编制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应包括环 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所需的费用。
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包括为保护 环境所需的降噪、防尘等费用。
建质发【2009】415号文件

建质发〔2009〕415号关于印发《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市国有投资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我委结合两年来施行情况,对原《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予以修订,现将新修订后的《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可参照采用。
二、《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是我市建设市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开展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的政策依据,是参与建设市场交易活动各方主体拟定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投标报价、评定合理低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签证、结算、担保、索赔等一系列计价活动的规范准则。
市场各方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以维护各方合法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细则自二O一O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原我委建质发[2007]179号文、建质发[2008]164号文、市造价站建造发[2007]7号文不再执行。
另我委建质发[2008]3号文、市造价站建价[2008]1号文中涉及清单计价方式下人工费调整计价程序及附件均不再执行。
已签订工程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办理。
四、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文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
附:《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报:省住建厅、汪莹纯常务副市长、项小龙副市长、程春生副秘书长、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办公室送:省造价总站,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市招标局、市城建投资公司,委属相关单位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建设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参考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500-2008)、《安庆市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渝建发[2009]27号 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渝建发[2009]27号 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70d8d62dbd64783e09122b7b.png)
渝建发[2009]27号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渝建发【2009】2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现将执行本规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则。
二、本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3〕100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内容如与本规则不一致,以本规则为准。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b5E2RGbCAP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范》规定格式提供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措施工程、其他工程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p1EanqFDPw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3 ―第四条凡在本省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DXDiTa9E3d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投标人投标担保、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RTCrpUDGiT第六条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管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执行,日常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5PCzVD7HxA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包括由投标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50500—2003,以下简称“标准”)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发包人支付担保、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反映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的明细表格。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也成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领域。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价格计算准确、公正,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该主题,分析规范的内容以及实施的细节。
一、规范的目的与意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出台,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计价行为,确保价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它的实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准确统计所需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从而更好地进行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建设成本。
2. 推动工程质量提升:规范的实施可以促使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工程质量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3. 增加公开透明度:规范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具体细则,使计价过程更加透明。
这样一来,各方可以清楚了解每一项费用的计算方式,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二、规范的内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规范会明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和标准,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
编制过程要遵循统一的格式和规则,确保清单的准确性。
2. 资源计算的规范:规范会规定资源的计量方式和计算方法,例如吨、平方米等。
同时,对于存在特殊计算需求的工程材料,应提供相应的计算公式或依据。
3. 价格的确定和调整:规范会明确价格的确定原则和调整规则,以及相关计价依据。
这样一来,各方在计算价格时能够依据规范,确保价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 汇总和报表的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规范会规定汇总和报表的编制要求,例如项目工程量清单汇总表等。
这样一来,可以方便相关人员进行查阅和核对。
三、实施细则为了确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效实施,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实施细则:1. 建立培训机制:为了保证各方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规范,可以建立培训机制,对项目参与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满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应当由具有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上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从)业专用章,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核对)并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八条单位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晋建标字[2004]98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晋建标字[2004]98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建设局(建委)、定额(建经)站、招标办(站),厅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促进我省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订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3月18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3月3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均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在条件许可时,应当首先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指建设工程在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定额计价办法,是指按《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价目汇总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为计价基础的计价方式。
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按有关规定实行担保制度。
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采用发包人支付担保、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经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计价规范》、《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施工场地条件和工程构造的具体特征编制。
第九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B、C、D、E和《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简称“《补充项目》”)规定的统一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编制时出现《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未列的项目,可以做相应补充并报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施工措施项目包括施工需要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等项目。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参照本细则附录一“措施项目一览表”列项。
招标人只列出项目,由投标人自主填列金额。
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出现本细则附录一“措施项目一览表” 未列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作相应补充。
第十一条其他项目清单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预留金: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而预留的金额。
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为拟建工程采购的材料金额。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投标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详细列出人工(分工种)、材料(分材质、规格)、机械(分机型)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编制其他项目清单时,出现以上未包括项目,清单编制人可以做补充。
第十二条编制工程量清单,须列出“暂定金额”项目,应当将其列入相应项目清单中并注明“暂定金额”。
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是因某些工程项目暂不具备计量条件或不确定是否发生时,由招标人列出暂定金额或者列出暂定工程项目及数量、要求投标人填列的估算金额。
招标人应当在工程量清单中说明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采用本细则附录二规定的统一格式,由招标人填写。
工程量清单格式由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组成。
第十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含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其中,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十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包括:在施工期限内的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的涨价等因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应执行《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参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规定的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按企业定额和企业的费用标准自主报价。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在措施项目清单提供的项目基础上进行增减调整。
措施项目清单的单价或金额,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企业定额和企业的费用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其他项目清单中由招标人列出的金额可按招标人的金额确定;由招标人列出数量、投标人填报的金额,应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综合单价组成,企业自主报价;“暂定金额”项目的计价,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本细则附录三规定的统一格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由下列内容组成:1、封面;2、投标总价;3、工程项目总价表;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11、措施项目费分析表;12、人工及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表。
第二十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或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审核后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该项工程的企业成本。
第二十二条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造价咨询单位还应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并盖章)和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概预算人员)的执业(或从业)专用章,并应当有造价工程师的签字,否则无效。
第二十三条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当按以下依据编制:1、招标文件;2、《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汇总表、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信息价格等;4、拟建工程的、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纸;5、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
标底在评标过程中只做参考。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中标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合同,严禁承包方垫支。
第二十五条实行工程预付款,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按当年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发包人应在签定工程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支付预付款。
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5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依据工程进度,按月或分层、分段支付工程进度价款,但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核实工程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发包人在确认计量结果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超过规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以及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结算时均应按实调整。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认可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提供误差或由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认可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核对,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
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工程结算资料后,在25天内进行审核完成,签字盖章返回承包人并通知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