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行使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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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边界的概念

权力边界的概念

权力边界的概念权力边界(Boundary of Power)是指在政治、组织或社会系统中,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界限。

它界定了权力的合法性和合适性,同时也限制了权力的滥用和扩大。

权力边界的确立对于维护机构的稳定和合理行政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维度对权力边界的概念进行探讨。

首先,权力边界可以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来解读。

在民主国家,政府的权力是由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

宪法确定了政府的职权和责任,法律规定了政府职能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

这些法律和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界定,禁止政府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律,保护公民的权益。

例如,宪法规定政府必须尊重个人自由和人权,并保障公民的参政权利。

同时,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如禁止滥用职权、违宪行为等。

这些政治和法律的规定给予了权力以边界,使得权力行使受到了制约和监督。

其次,权力边界也可以从组织管理的角度予以理解。

在一个组织中,权力是由管理层掌握的。

然而,管理层的权力在组织内部也有其边界。

边界的设定可以体现在组织的结构和规定上。

例如,一个公司的管理层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力,不能随意进行权力滥用或超越职权的行为。

此外,组织内部也会设立各种监督机制,如董事会、内部审计等,对管理层的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组织内部边界的设定有利于优化组织的管理和运作,增强组织内部的公平公正性。

此外,权力边界还可以从社会角度来探讨。

在社会中,权力是分布不均的,尤其是政府、富人和权贵等群体拥有相对更多的权力。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社会对于权力的边界也提出了需求。

社会通常通过法律、公民社会机构和公民抗议等途径来制约和约束权力。

例如,公众舆论的监督、公民的诉求和参与等对权力行使的边界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社会的监督和干预,可以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现代社会中,权力边界的设定和维护变得尤为重要。

随着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权力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滥用权力的问题也愈发突出。

权力的界限 法谚

权力的界限 法谚

权力的界限权力,是一种力量,可以影响、控制和指导他人的行为。

在人类社会中,权力是普遍存在的,它可以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力量。

然而,权力的存在也带来了一个问题:权力的界限在哪里?法谚中有这样一句话:“权力不问大小,皆有其界限。

”这句话告诉我们,无论权力的大小,都有其一定的范围和限制。

如果权力没有界限,那么它就可能被滥用,导致不公和不义。

因此,权力的界限是确保权力公正、合理行使的重要保障。

首先,权力的界限在于法律规定。

在法治社会中,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法律的范围。

法律是社会公正的保障,它规定了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范围等。

如果权力行使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权力的界限在于道德约束。

权力不仅是一种力量,更是一种责任。

权力的行使者应该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不得滥用权力谋取私利。

道德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它规定了权力的行使者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

如果权力行使者违反了道德规范,那么就会受到社会的谴责。

最后,权力的界限在于监督机制。

权力需要监督,否则就可能被滥用。

监督机制可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监督机制包括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多种形式。

这些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权力的行使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然而,无论权力如何变化,其界限始终存在。

我们应该始终坚持法治精神,遵守法律规定,遵循道德规范,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以确保权力的公正、合理行使。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权力的双刃剑性质。

权力既可以用来造福社会,也可以用来危害社会。

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权力的界限问题,还要关注如何正确行使权力的问题。

只有当我们能够正确地行使权力时,才能真正发挥权力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权力不问大小,皆有其界限”。

这是我们对权力行使的基本认识和要求。

只有当我们能够明确权力的界限,并正确地行使权力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权利行使注意界限教案

权利行使注意界限教案

以下是一个关于权利行使注意界限的教案示例:主题:权利行使的注意界限学科:社会科学年级:中学课时:1-2课时教学目标:了解权利行使的概念和意义。

掌握权利行使的注意界限,包括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平衡。

培养学生正确行使权利和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和能力。

教学步骤:步骤一:导入(10分钟)引入话题,让学生讨论他们认为的个人权利和他人权利的例子。

引导学生思考,权利行使是否应该有一定的注意界限。

步骤二:知识讲解(15分钟)通过课堂讲解和示例,介绍权利行使的注意界限概念。

讨论以下问题:个人权利是什么?他人权利是什么?为什么权利行使需要注意界限?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如何实现?步骤三:小组活动(20分钟)将学生分成小组,每个小组讨论一个具体案例,讨论其中涉及的权利行使问题以及可能的注意界限。

鼓励学生就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之间的平衡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步骤四:讨论和总结(15分钟)每个小组向全班汇报他们的案例分析和讨论结果。

引导学生讨论不同案例中涉及的权利行使注意界限,并总结出一些普遍的原则和准则。

步骤五:拓展活动(15分钟)提供更多的案例,让学生尝试分析其中的权利行使问题和注意界限。

鼓励他们就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平衡问题进行思考和讨论。

步骤六:课堂总结(5分钟)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总结,并强调权利行使的注意界限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作业:要求学生写一篇短文,讨论一个他们所关心的权利行使问题,并阐述他们对权利行使注意界限的理解和看法。

评估方式:根据小组讨论的表现、课堂参与和作业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重点包括学生对权利行使的理解、对注意界限的把握以及对个人与他人权利平衡的意识。

扩展活动:学生可以进行更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不同国家和文化对权利行使的注意界限的看法和实践。

他们可以撰写一份调查报告或组织一个小型辩论活动,以深入探讨权利行使的复杂性和挑战。

权力运行制度范文

权力运行制度范文

权力运行制度范文
权力运行制度是一种有系统性、结构性以及灵活性的方式,主要目的是促进组织有效运行。

它确定了各级权力的范围及其行使方式,以及权力行使责任人的相关关系,其目的是在组织中强化和优化权力的行使,以有效地实现组织预期目标。

一、权力运行制度的构成
1、权力强度
权力强度是指政策、法规、程序以及组织文件中规定的权利程度,它决定着权力行使者必须遵守多少规定,并以多大的责任来行使权力。

2、权力范围
权力范围是指权力行使者可以行使的权利的范围,其中包括行使和行使范围内的行为以及限制行使权力的规则和原则。

3、权力界限
权力界限是指权力行使者不得擅自跨越的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以及必须认真尊重和遵守的政策、法规等。

4、权力行使归属
权力行使归属是指权力行使者必须服从具有最终决定权的高层,以及权力行使者所属组织的行政管理机构、领导机构及组织结构体系等
二、权力运行制度的作用
1、防止权力滥用
2、促进权力分配和平等。

部编版六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7、1权力行使有边界教案

部编版六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7、1权力行使有边界教案
使自己的权力。我国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致力于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与管理。
板书
行使权力有界限
1.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2.国家机关必须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
3.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服务于于人民。
进一步理清楚本节课内容。
部编版
第一小组找到了王警官,王警官告诉同学们:维护、疏导交通是我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我们一定想办法维护好学校周边的交通。
第二组同学找到税务局的李阿姨,李阿姨却
说:“查处假冒伪劣不归我们管,你们去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学们很是不解,李阿姨为什么建议同学们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解决这件事?
请同学们自读课本知识窗了解到:行政机关要做到:
1.法定职责必须为;不能不履行、少履行、慢履行。
2.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
同学们明白了行使权力有界限,超越了这个界限也行,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请学生回忆身边政府机构依法行政的事例,进一步领会行使权力有界限。
课件出示连一连
帮助学生进一步了解行政机关如何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下设的各部门职能分动不同,他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服务于人民,维护国家安定和社会秩序。
巩固旧知识,引出新知识。
讲授新课
今天我们重点学习行政机关如何行使权力?请同学回忆你身边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名称中常常出现人民政府、____ _______、_______。
同学们畅所欲言:介绍自己知道的政府机关。
老师出示第一个探究内容:红星小学放学时交通拥堵,原因是一些商贩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甚至还贩卖过期零食。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下设的各部门职能分动不同他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服务于人民维护国家安定和社会秩序

权力行使有边界评课

权力行使有边界评课

权力行使有边界评课在现代社会中,权力行使是不可避免的。

政府、组织和个人等拥有不同程度的权力,用于管理和决策。

然而,权力行使需要遵守一定的边界,以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本文将从法律、伦理和公众监督等方面,讨论权力行使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法律是权力行使的重要边界。

法律规定了权力的来源、范围和限制,对权力行使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制约。

例如,宪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的权限和责任,民法规定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权益关系,刑法规定了对权力滥用者的制裁措施等。

法律的设立和执行保障了权力行使的公正和合理性,防止滥用权力的发生。

其次,伦理是权力行使的道德边界。

权力行使者应该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以保证其行使权力的公正性和诚信性。

伦理规范包括对权力行使者的责任、义务和规范行为的道德标准等方面。

例如,权力行使者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不滥用职权和权力,以人民利益为先,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等。

伦理的尊重和遵守是权力行使者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

最后,公众监督是权力行使的重要边界。

公众作为权力的最终来源,对权力行使者行使权力的合理性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判,以保障社会的利益。

公众监督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选举、舆论监督、大众参与和司法审判等。

公众监督不仅仅是针对政府,也包括对组织和个人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

公众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可以有效遏制和防止权力滥用的现象。

在评价权力行使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伦理和公众监督等多个因素。

权力行使者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应得到保障。

同时,权力行使者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为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而服务。

公众应通过监督和评判,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和合理。

只有在法律、伦理和公众监督的共同作用下,权力行使才能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手段。

总之,权力行使是社会治理和决策的必然过程,但也需要符合一定的边界和规范。

法律、伦理和公众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权力行使的参考内容。

国家权力的界限是什么啊?

国家权力的界限是什么啊?国家权力的界限是什么啊?1、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2、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二条原则,即实质性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揹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而法律必须由人民来制定!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一切重要的法律,包括宪法,必须由其制定或修改。

国家对公民的权力限度任何称为民主的国家都承认国家权力来自该社会成员,即由人民赋予的。

人民把权力赋予国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用法律确定国家机关的职权,使国家权力取得合法性。

据此,可以得出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鉴于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这一原理,国家只能行使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力,而不能行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它的权力;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给国家的权力,原则上由人民保留。

与此相反,公民不得行使法律明文禁止的权利;凡法律未加明文禁止的,原则上公民都有权利行使。

根据这一原则,产生两个不同的违法概念:对国家机关来说,违法则是指做了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给它做的事,而对公民来说,违法是指做了法律明文禁止做的事。

坚持国家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明文禁止之外的权力属于人民,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基本出发点。

坚持这一原则,尽管存在国家权力缺乏灵活性和公民有滥用权利的危险,但正是这点促使人们去完善法制——通过旧家机关的立法,把国家机关的职权规定得更完备;通过对公民权利的立法,尽量禁止那些不应当由公民行使的权利。

然而,那些推定为公民自由支配的权利,有些也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对此法制国家都有一条重要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公民犯罪行为唯有根据事先明确公布的法律才能认定。

要打击法无规定的新的危害社会行为,只有通过新的立法。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阮传胜2012-11-14 15:51:21 来源:学习时报2012-11-14公权力与私权利是相对应的。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被模糊,甚至被执法机关与许多公民个体所混淆。

公权力行使的边界所谓公权力,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现代社会需要强大的公权力来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还只是一种憧憬。

同时,由于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另一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他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写道:“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两位启蒙思想家的经典思想涉及的核心是区分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在我们这个崇尚法治但法治土壤仍需要继续培植的社会中,尤其需要深思与反省。

只有厘清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并杜绝肆意扩大公权力的施行领域,才能避免公权力肆意扩大化。

由于部分公权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权力的行使存在认识的误区,对法律赋予的公权力的边界的认识不甚清晰,频频超越法律给其划定的“一亩三分地”而为所欲为。

从深层次来说,公权力践踏私权利是在公然挑衅法律的底线,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执法是与法律的价值走向背道而驰的,是跨越了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私权利行使的边界所谓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其与“公权力”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与职责划分

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与职责划分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和职责划分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承担着履行政府职能、协调社会资源、维护公共秩序等重要任务。

然而,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必须在一定的边界范围内,才能确保权力合法、公正、有效。

本文将就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和职责划分进行探讨。

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是通过法律来界定的。

法律是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的工具。

宪法和行政法是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基本依据。

宪法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了总体界定,明确了其职责和限制,规定了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方式。

行政法则更加具体地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程序和责任等。

通过法律的方式,能够有效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确保其行使权力在合法、公正、公开和透明的范围内。

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需要在相互制衡中得以保障。

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不能被滥用,需要在法律法规、独立监督和司法审查等制度的相互制衡下得以约束。

在合理的系统架构下,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规制,通过法律程序和法规制度来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在规定的范围内。

同时,独立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权力不被滥用或超越边界。

司法审查也是保障行政机关权力边界的重要手段,司法机关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机关的职责划分是行使权力的前提。

行政机关的职责划分是对其职能和工作内容进行明确和分工的过程。

行政机关职责的划分涉及到上下级关系、业务范围、职责权限等方面。

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和权限边界。

行政机关内部也通过行政规章、组织机构设置、工作分工等方式对职责进行具体划分。

这样的职责划分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确保公共事务的有序进行。

行政机关的职责划分还需要考虑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职责划分应该以服务民众、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目标。

4.2权力行使注意界限(欧金中案1)


课堂练习
5.张女士拍了一段宠物猫闻自己光脚丫的视频,配上某酒企浓香型白 酒的广告音乐与广告词,发布到短视频平台,该酒企将张女士诉至 法院。关于本案( )
①张女士涉嫌侵犯某酒企名誉权②某酒企可以要求消除影响 A ③张女士没有侵犯某酒企著作权④某酒企可以主张排除妨碍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议学提示
教师上课引用某媒体对欧金中案的独家深度报道, 是为了说明“民事权利限制”这一法律问题,属 于作品的合理使用,某媒体不得有权利诉求。
报刊转载和网络媒体报道都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如果某媒体有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就构成侵权!
二:常见的民事权利限制
3:著作权的民事权利限制: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从法律上看,导致 悲剧发生的原因是 什么?
给我们什么警示?
议一议:
从一个普通的土 地争议发展为3死3 伤的刑事案件,直 接原因是什么?责 任人是谁?
从法律上看,导 致悲剧发生的原因 是什么?
给我们什么警示?
议学提示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因土地纠纷久拖未决而冲突升级
议学提示
P35法律原因: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都在行使自己 正当权利的时候超过正当界限,损害了对利
民事权利有限制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含义
限制范围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 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滥用民 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 了界限:如对人身权(人身 自由、人格尊严权)、财产 权(物权、知识产权、股 权……)
二:常见的民事权利限制
1:相邻关系的民事权利限制
相邻关系的内 涵
相邻关系处理规则
实质: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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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的界限一、权利行使的界限凡权利皆有界限,没有哪一项权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豍民法上对权利行使的限制除了因权利的特殊内容的个别限制外,还有一些适用于所有权利的一般性限制。

权利主体在具体情况下行使任何一项权利,都必须接受这些一般性的限制,下文逐一进行论述。

(一)违反公共利益之禁止任何权利的实现,不仅关涉到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关涉到义务人的利益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权利绝对自由行使,往往会造成权利人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应力求平衡两者的利益。

违反公共利益禁止这一原则不同国家的法律表述不同,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 这是在近代立法史上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受害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德国民法典只有善良风俗的规定,而无公共秩序的概念。

豎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这一条是对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总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表明了限制的基本目的。

具体到民事权利的限制,《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即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设定公共秩序这种基本原则的价值就在于弥补现行法之不备,为立法提供原则上的指导;并在现行法没有规定时,这种基本原则可以直接适用于司法之中。

一旦某种价值成为法律上的规范时,此时即应排除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而适用具体的规范。

(二)恶意的权利行使之禁止权利意味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这种自由是有一定限制的,法律并不允许权利人以任何方式随心所欲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某种行为没有其他的目的,而仅在于加害于他人,尽管这种行为是在权利的范围之内,表面上看是权利的行使,也是不允许的。

③《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之行使只能以加损害给他人为目的的,它的行使是不合法的。

”根据此条规定,如行使权利行为仅仅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则尚不能据此认定该行为即是不合法的“恶意刁难”行为。

即使行使权利正是具有损害他人的意图,也尚不足以据此认定该行为即是“恶意刁难”。

只有在损害他人是行使权利的唯一可以想象的目的时,此种行为才构成“恶意刁难”。

④《德国民法典》第226条对恶意行使权利的行为要件规定的十分严格,如果人们完全遵循这种规定,这种情况就很少有。

事实上,造成损害的故意并不如此明显,很多情况下与其他目的同时出现。

比如,某人为了使他的邻居恼火,就在自己的住房朝邻人的那一面涂上某种颜色,而他知道他的邻居很讨厌这种颜色,即使这个人承认了自己的这种故意,他仍然可以说,除了这种故意外,他自己确定喜欢这个颜色。

如果这一点不能被否定,第226条就不能适用。

⑤史尚宽先生认为,台湾民法典规定的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的目的,较德国民法所定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者,适用范围较广。

所谓损害,不以财产上之损害为限,权利人所欲加以损害之人,无须与实际上受损害之人或应受损害之人为一致。

⑥(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禁止诚实信用原则究其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起源于罗马法。

《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应依诚实信用为之,权利滥用者不受法律保护。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照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并考虑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第157条:“合同的解释,必须依照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并考虑交易习惯。

”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条款。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何种行为属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何种条件下在个案中可以适用,没有确定的规则,应当在个案中进行价值判断,判断时应依公平的一般要求为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不只适用于债的关系,只要有法律上特别约束时都可以适用。

⑦诚信原则系法律上之基本要求,不得附以条件。

德国判例认为诚信原则是法律关系的最高原则,在适用其他法条而产生与此原则不相符合的结果时,有限制其他法条的效力。

此种功能被称为修正功能,但是此种对诚信原则修正功能的肯定,并不表示其适用上应毫无限制。

其限制主要见之于法律行为安定性的考量、对第三人信赖之保护或对要式行为之效力,均要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此时即无诚信原则适用之余地。

二、权利滥用(一)权利滥用的涵义权利违反上述限制的权利行使即构成权利滥用,为法所阻止。

⑧尽管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禁止权利滥用的法观念,但并无系统明确的表述。

近代各国法典中,对于禁止权利滥用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1.权利滥用与权利行使权利人享有权利,满足其利益需要为其最终目的。

但是权利并不就是利益,权利人要实现其利益,一般需要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权利之利益而所为的实现权利内容的行为。

换言之,就是权利人通过实施权利内容的行为,实现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诚然,权利总是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得到了社会和国家的赞许和认可。

但是任何一项权利,都存着一个行使适当与否的问题,都有其行使的空间和时间条件的限制。

有权利,也就有了权利的限度。

如果任由权利人恣意行使权利,或者任由其无限制地追求利益,其结果必然导致权利滥用。

权利行使是权利滥用发生的前提。

2.权利滥用与权利界限李宜琛先生说,权利滥用云者,盖谓权利行使必有一定的界限,超过正当之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为法所不许也。

⑨史尚宽先生也说,权利滥用,谓逸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权利行使。

⑩这些都是从权利的限制的角度揭示权利滥用的涵义。

禁止权利滥用所指的权利限制是指对权利的一般性限制,它是权利主体在行使任何一项权利,都必须接受的限制。

权利行使的限制不在于权利自身的义务,其限制应来自外在的规定,通常实体法设置一些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来进行限制,比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

权利滥用,并非因为逾越权利内容的结果,而是行使权利超越了权利界限,侵害了存在于权利之外的规定,因而成为违法行为。

(二)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1.认定标准根据《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权利滥用的情况,概括了六项具体标准: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取得利益;违背权利目的;违法侵权法的一般原则。

豘我国学者认为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应采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综合考察权利的主观状态与权利行使的客观结果。

学者认为,构成权利滥用,应具备几个条件:第一,要有正当权利存在。

第二,权利行使必须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学者所确立的这种主客观统一的标准,实际上只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的套用。

权利滥用被视为一种一般侵权行为,只不过这种侵权行为以正当权利存在为前提,发生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场合。

其新颖之处,是把几种客观的标准作为考察权利人主观过错的手段,以此解决主观过错直接证明困难一从根本上说,这种主客观统一的标准仍然是一个主观标准。

2.法律后果(1)权利失效。

权利在相当期间不能行使,致他方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权利人不欲其履行义务的,其权利再为行使,前后行为发生矛盾,有违诚实信用,因而权利失效。

从权利失效时起,这项权利不允许再为行使。

豙权利失效,实际上是相当于此项权利被剥夺了。

权利失效不仅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而且是权利结束的原因。

豛权利失效一是要有时间的经过;二是要有权利人的不作为;三是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对方信赖其将来也不再行使此项权利。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才可认定构成权利滥用,导致权利失效的后果。

(2)限制权利。

权利可以行使而不及时行使,得限制其权利。

我国专利法第52条规定:专利权人在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行使其专利权,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根据这一规定,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仍然存在,但其专利权受到强制许可限制。

限制权利并不丧失权利本身,而多是改变对权利的保护法则。

(3)行为无效。

行使权利,如果属于法律行为,构成权利滥用的,该行为就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612条就规定,出租人在承租人擅自转让承租权时可以行使解除权,但因为住宅情况和其它社会状况发生变化时,为帮助没有住宅的贫困人家而将租屋的一部分擅自转租的,出租人行使解除权被认为是权利滥用,从而否认该解除权的。

(4)损害赔偿。

权利滥用具有违法性,为保护他人起见,凡其结果造成他人损害的,自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对人如果因为权利人的滥用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得请求权利人给予相应的赔偿,但相对人应负举证责任,此种处理方式往往与其他处理结果一并适用。

注释: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第109页.《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曾经同时规定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概念,但受到多数学者的批评,因此在第二草案中就将其删除。

据考证,公共秩序是法国法上固有的概念,而德国的普通法学者完全不知有此概念。

删除公共秩序的原因主要是在德国当时将公共秩序作为法律概念的时机尚不成熟.卡尔·拉伦茨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通论(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6页.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1页.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8页,第714页.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李宜琛.民法总则.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80页.《外国民法论文选》(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部资料.1986年.第437-439页.王泽鉴.权利失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0页.卡尔·拉伦茨.邵建东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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